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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政治制度比较的基本标准

——如何从纷繁复杂的国际格局中评价一国的政治制度

如何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这个问题,邓小平、习近平等领导人先后都谈过。其中,邓小平提出的评判标准是三点:政局是否稳定;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习近平提出的标准是八点:“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些论述,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政治制度的选择问题、评价问题。

两党制或多党制就是迈向“好政治”的必由之路吗

从根本上说,如何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其实是一个政治思维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政治思维?或者说,我们的政治思维应当在一条什么样的道路上往前跑?我们可以从一个具体的政治制度说起:两党制或多党制。

在当今世界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采用了两党制或多党制,两党或多党之间的竞争很激烈。按照某种流行的理论,两党制是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理由是:在两党之间,既有执政党,也有在野党,两个政党轮流坐庄,如果执政党不好好干,得不到选民的支持,四年或五年之后就会沦为在野党。在这种压力之下,执政党只能好好干,努力争取选民的支持;而且,由于在野党“盯”得很紧,执政党不敢腐败,甚至根本就没有腐败的空间,清廉政治也就得到了保证,等等。

然而,两党制或多党制就是迈向“好政治”的必由之路吗?我看未必。英国、美国先后充当了世界的领袖国家,他们的政党制度恰好也是两党制,于是,在一些人看来,是否建立两党制就成为了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标准。遗憾的是,两党制的信奉者没有看到,两党制或多党制既存在于英国、美国,也存在于如今动荡不安的中东、北非及其他地区。很多政治衰败、经济衰败的国家,同样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在两个政党或多个政党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无论是哪个政党,其唯一的目标,就是成为(或继续成为)执政党。在实践中,在野党为了成为执政党,总是千方百计地抹黑执政党;执政党的任何执政行为,在野党都会表示反对。由于执政党的任何政治决策,都不可能同时让所有人满意,因此,在野党要制造事端,要抹黑执政党,是很容易的。当前,在一些实行两党制的国家或地区,两党之间的竞争其实已经沦为闹剧、恶搞、扯淡,两党之间的恶性竞争,不仅让政治失去了尊严,而且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与民生的改进。因为执政党动辄得咎,很多事情,即使有助于国计民主,执政党也做不成。

民主选举、民主投票只能保证“把事情摆平”,从而让你无话可说,但不能保证“把事情做好”

实行两党制的美国很强盛,但是,更多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和地区则陷于停滞与衰败。这就意味着,两党制既非政治优势,也非政治劣势。两党制什么都不能保证。两党制绝不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标准。在同样的逻辑上向前延伸,可以发现,以选票、大选为核心装置的民主选举制度,也未必像一些人想象中的那么值得依赖。在二战前的德国,希特勒就是通过选票获得最高权力的。希特勒的上台是民主选举制的胜利,但同时也是民主选举制的最大失败。以希特勒与纳粹德国为镜,我们可以看到民主选举制的弱点。从根本上说,民主选举、民主投票只能保证“把事情摆平”,从而让你无话可说,但不能保证“把事情做好”。实行一种政治制度的目标,到底是要“把事情摆平”,还是要“把事情做好”、“把事情做成”呢?

就像政党制度,既有好的两党制,也有坏的两党制;民主选举制度也一样,民主既可能选出较好的林肯,也可能选出较坏的希特勒。在韩国,20世纪中叶以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多位总统最后都身陷囹圄,或不得善终。我国台湾地区的陈水扁亦没有走出这样的覆辙。这就是说,以选票为核心的民主选举,同样不是评价一种政治制度的核心标准。

无论是看上去很美的民主选举制,还是受到一些人追捧的两党制,都不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标准。多数人说了算的政治制度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少数人说了算的政治制度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个别人说了算的政治制度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这样的道理,其实只是常情常理,而且很早就为人类所认知。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因此,无论是两党制、民主选举制,还是其他政治制度,无论什么东西,都不能教条化、简单化,都不能一概而论,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至于第二层次的政治制度政治选择问题,譬如,是否实行以法院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是采用议会主权还是实行三权分立,等等,按照同样的道理,同样不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标准。

一种好的政治制度,必须具备较强的韧性,能够吐故纳新,从而实现自我更新

有没有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标准呢?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此,有必要从学理的层面上,就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评价标准问题,做出几点一般性的思考。

首先,要看政治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从道义的层面上看,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要有足够的感召力,要能够得到政治共同体的承认与拥戴,这是一种政治制度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终极依据。在传统中国,天是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在当代,民是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在某些政教合一的国家,神是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依据。政治制度的建设与改革,首先要满足政治制度对于正当性、合法性的需要。在当代,一种政治制度,如何才能获得足够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当然是要满足政治共同体的需要。如果一种政治制度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障与支撑,那么政治共同体期待的某种美好生活就能够得到普遍的承认。人心向背是评价一种政治制度的道义标准。

其次,要看政治制度是否具有整合力、组织力。让我们从根本上追问:为什么要建立政治制度?回答是:如果没有一套政治制度,人与人之间就无法交往,也无法协调,人人各行其是,政治共同体将混乱不堪。人类的政治制度,就是因应这样的实际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因此,政治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把人整合起来、组织起来。一种好的政治制度,必然具有较强的整合能力、组织能力,可以把各种各样的人都吸附、安顿在政治制度设定的框架内,让各种各样的人能够取长补短,相互融合。有人安心种菜,有人安心制鞋,有人安心教书,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各得其所。而且,在政治制度提供的平台上,各种冲突、各种矛盾都可以得到有效的化解。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好的政治制度

再次,要看政治制度能否自我更新、自我调适。能够自我更新、自我调适,标志着一种政治制度能够自主生长、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它标志着一种政治制度所具有的生命力。有些政治制度,过分僵化,经不起危机的考验,不能应对突发事件,一个小小的偶然因素就可能导致一个政治制度的倾覆。这样的政治制度,就不能自我更新,也没有生命力。一种好的政治制度,必须具备较强的韧性,能够吸纳一些新的制度因子,也能够排泄一些旧的制度因子,能够吐故纳新,从而实现自我更新。自我更新当然要改革、要革新。但是,最好的政治改革并不是最彻底的政治改革,更不是另起炉灶的颠覆性革命。相反,在人们不知不觉中完成的政治改革才是最好的政治改革。当人们猛然回头,才发现政治制度已经实现了更新与完善,这种震荡最小的政治改革才是最好的政治改革。能够实现这样的改革,表明政治制度具有较好的自我更新、自我调适的能力。

以上几个方面,侧重于从程序性的要求来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当前纷繁复杂的国内外政治格局中,尤其是在国际地缘政治不断分化组合的过程中,各种政治思想相互交织,也相互纠缠。由于历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性格等方面的差异,人们的政治观念越来越趋于多元化,甚至是破碎化。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更应当强调这种程序性的政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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