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现在,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主要原则和内容包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以及对少数民族的一系列照顾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总的体现和践行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更是兼顾了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差异平等的实践,这种差异平等不是以族群认同或差异政治为中心展开的,而是以为自然演化所形塑的多元一体或一体多元所界定的。这一制度以混杂性的‘区域’为空间,尊重文化、习俗、信仰及其所依托的自然生态的多样性,同时又以平等为方向重构区域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1](P12)从罗尔斯抽象的正义制度的角度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无疑是较完美的并有极大发展空间的,但是,制度需要在现实社会中实施,如何把公正原则应用到实际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无疑是社会公正的核心所在。民族区域自治现在面临社会不公正的危机,就表明公正的制度并没有达到其愿景,而一个公正的制度要想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制度和实际的行为方式两个要素。这也是当前人们质疑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原因,因此,应该预警性地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政策,才能有效防止社会风险,保持政策的有效性。
一、正义观对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冲突根源的意义
由于近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出现了一些社会冲突,导致了部分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怀疑和否定,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关系应该“去政治化”,而针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存在引发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倾向,有学者主张废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促进民族之间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2](P5)。学者的不同观点引发了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重新思考,但是一方面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是不科学的,取消民族区域自治会导致少数民族对自己利益和权利受损的不满,另一方面学者所倡导的美国“大熔炉式”的民族制度也不适用于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因为美国民族和中国民族的存在形式就有很大的不同,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这里就不再赘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投入越来越多,但民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社会冲突却层出不穷,这个时候重提正义观,对于重新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冲突的意义重大。
1.已有的最有影响力的正义观内容
当前对正义研究的成果已经足够丰硕,在这里仅介绍两类主要观点。
一是先验制度主义。直到现在,先验制度主义正义理论依然是政治哲学中颇为流行的一派。其代表人物中有不少杰出的、具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比如托马斯·霍布斯、让-雅克·卢梭、伊曼努尔·康德和约翰·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等人。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其主要观点在于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论之所以成为主流公正理论,原因在于其对绝对正义的追求,它为公正社会描绘了一个清楚的蓝图,为社会提供了较完美的制度判断。
二是着眼于现实比较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在18世纪晚期提出的,代表人物有波达、孔多塞、边沁、亚当·斯密和肯尼迪·阿罗等。这一派主要着眼于消灭所能感受到的明显的不公正。孔多塞和波达首先提出了正式的社会选择理论。[3]阿罗要求社会决策满足某种最低的理性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恰当的社会排序以及对社会状态的选择。这一派侧重于现实或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现实进行比较,而不是局限于先验地寻找公正的社会。
上述两个派别有着巨大的差别,先验制度主义的缺陷在于,对完美公正的制度的设计,即便有可能,也没有办法掌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偏离以及对此提出对策,其本身无法完成对公正的推进。先验制度主义无助于关于公正的比较性评价以及不同政策之间的选择。而着眼于现实的比较的观点,更关注现实对自身的侵害和对不公正的纠正,通过对要选择事务和应该作出的决策背后的实践理性进行评价,拓宽了人的选择渠道和思考领域。
2.重新认识正义观的主要意义
重新认识正义观,让我们更清楚,当前民族地区的冲突和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没有关系。制度在公正理论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分析公正的合理性时也必须把制度选择作为其核心要素。
首先,重新认识正义观可以清楚绝对公正的制度不必然导致公正。世界上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果仅仅选择了某种制度,不去考虑制度预设的框架以及制度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不去根据结果做出修正,一旦出现了问题,把一切后果推向制度的选择,必然会出现“灾难性道德恐怖”[4](P30)。面对这种情况,先验制度主义者大多会做出放弃制度的处理,因此我国有些学者建议放弃民族区域制度的观点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从中可以看出,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制度的运作需要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采取进一步的评价,不能忽略过程的重要性,行为是对还是错,对于制度的调整和最终结果都有着无法回避的影响。
其次,重新认识正义观可以认识到民族自治地区的冲突根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个兼顾了公平原则与差异原则的正确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得到少数民族承认的政治契约。但是该制度在进行60年之后,出现了不少问题,民族冲突不断发生,其责任主体值得进一步探讨。学者之间的研究和争论,没有使问题得到完全澄清,政策执行过程中明显的非正义行为又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导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国家的责任、公民的需求和少数民族的权益都没有做到名副其实,这才是问题根源,因此,通过实际问题的研究才能减少显而易见的不正义。
二、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存在的现实正义危机
由前述可知,当前民族区域自治的正义危机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义危机,而是制度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正义危机。如果不能坚守公平正义的目标,甚至连循名责实的底线都做不到,那么距离国家安全就会越来越远。就正义的现实性来讲,民族区域自治实施中的危机包括理性选择、政策执行以及非公正问题等主要方面。
1.理性选择的危机
托马斯·斯坎伦认为“理智知道”或“理智的规则”必须是判断行为以及法律义务与权力框架的基本因素。[5](P3)虽然,不能保证理智的选择就一定能得到正确的结果,但是,选择理智的审思并不在于它必然保证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在于它能使我们尽可能客观。[6]事实上,对道德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客观思考也需要依靠理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危机在于理性选择的过程中,不能理智地考量他人的观点,不能在理性和实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得出结论。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回避理智思考的人通常并不是愤怒反抗的民众,而是社会秩序与司法温和的卫道士。[7](P4)
众所周知,少数民族地区资源丰富,环境优美,但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和开发很少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或者考虑少数民族居住的家园环境。在对少数民族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的开发过程中很少有政策是经过反思性评价和公共讨论决定的。资源开采完之后,少数民族并没有因此获得应有的财富,只获得少许补偿。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自身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是如此。应该相信,少数民族本身不仅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而且对很多重大问题也有进行理智思考的能力,即相信少数民族有能力对他们自己与他们的决定进行理智思考和审思,这才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所在。
2.政策执行的正义危机
作为有正义感的领导,应时刻考虑现存的习俗和现行政策是否合理,而不是害怕纠正政策的错误;作为学者和知识分子精英,应该充满现实精神,为国家的政策和施政提供合理性建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60年,时间不能算短,做出了巨大的成绩,但距离民族地区民众的要求还很遥远。有很多数据显示民族自治区在经济、教育等方面与全国整体水平相比差距在增大,如5个自治区与全国整体水平相比,GDP差距由1995年的1219.14亿元扩大到2004年的3482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差距由1995年的429.06亿元扩大到2004年的1293.2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差距从1995年的65.01亿元扩大到2004年的249.66亿元。[8](P82~83)因此,消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不平等,消除民族自治地方现有的明显的不正义,才是政府和公务人员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党和国家政策正义的体现。
3.忽视非公正问题的危机
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对正义的把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对赤裸裸的非正义行为的冷漠、漠视和沉默,则显然背离了正义的目标。从前述正义的观点已经明确,绝对正义和绝对公正的社会制度,需要绝对假设的初始平等的情景,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却没有解决的方案,但关注现实比较一派却认为,发现周围存在的不公正以及纠正并消除现实存在的不公正会比较客观和容易操作得多。
不能否认,当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诸多非正义的现实,如对少数民族就业的歧视问题、少数民族儿童失学问题、少数民族妇女生存状况问题、民族地区教育问题、民族地区人民健康和医疗问题、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流失问题、民族地区资源环境破坏问题,这些问题至今已有数十年,但是大多不被重视或者迟迟得不到解决。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目标是民族平等,那么在这个问题上不需要对什么是平等达成一致的见解,只需要致力于消除司空见惯的不平等就可以达成共识。
三、从正义的角度来调整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途径
作为正义的主流学派,先验制度主义者致力于寻求制度的绝对公正,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具有这个属性。从罗尔斯正义的两个不同原则来看,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目标和原则上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是为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去利益补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追求民族平等为目标,不因民族之间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差别而导致不同民族收入的不平等,强调社会制度为人们提供一个合理的环境,给每个人创造机会提升其能力,从而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从这些方面来讲,民族区域自治在制度的设计上是正义的,这个问题不容置疑。但是为了制度结果和现实的公正,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政策执行进行调整。
1.用公共讨论的理智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最终实现结果的公正
判断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时依靠客观的理智,这也是正义与理智关系的一个方面,不管是先验制度主义还是着眼于现实的比较都强调理性在正义原则中的重要性。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了“公共理性”的概念,目的在于重新界定民主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罗尔斯强调,全整学说复杂而难以理解,于是当基本的政治问题处于成败攸关之时,公民便会提出一个个理智的理由,理性的个人会有不同的观点,在考虑个人利益时不害及他人,在相互尊重和宽容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利益。并且罗尔斯认为:“一旦我们接受合理多元论是自由制度下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条件这一事实,合理的理念作为立宪政体之公共证明的基础之一部分,就会比道德真理的理念更为合适。”[9](P137)公共理性的核心就是协商一致和达成共识。阿玛蒂亚·森认为,作为一种评价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十分关注社会选择中社会判断与公共政策的理性基础。[8](P86)
不论是公共理性关注的理性多元主义,还是社会选择理论关注的社会判断及公共政策的理性基础,都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终实现和结果的公正。在公共理性角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要求拥有不同宗教观、道德观和哲学观的人们之间能彼此包容和尊重,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合理地表达各自的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如此,只有坚持通过不断的公共讨论才能用理智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正当性,减少人们之间的敌意。
2.保障少数民族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为了进一步维护制度和社会的公正,政府官员和学者应进一步研究和消除现实中存在的不正义事实。在当前的学术和国家政策方面,关注制度和政策的公正的研究比较多,而实际上,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需要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回答,要关注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在满足温饱、教育、医疗等问题的情况下,根据少数民族的自然环境和文化发展来实现少数民族的发展,而不是把一些物质文明强加给少数民族。到底这种物质文明是不是民族地区所需要的,很多人从来没有认真关注过。没有赋予少数民族平等和自由的选择权,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任何正义的学派,都赞同自由优先的原则,没有了个人自由就根本没有正义,让少数民族人民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所在。
3.在各民族之间培养宽容的价值观
当前民主体制顺利进行的核心就是通过公共讨论和媒体参与,形成一种包容的价值观,就是既重视少数人的权利,又不否定民主的原则。民主的包容性价值观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也可以适用。现实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减少社会中的温饱问题、拆迁问题、腐败问题要比减少少数民族宗教和民族暴力简单得多,这是因为前者很容易受到媒体的关注,并通过不断的公共讨论很容易被政治化,但是民族问题却要复杂得多,因为很多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且这些问题很容易滋生敌意和仇恨。
阿玛蒂亚·森认为:民主在防止群体暴力事件方面的作用,取决于包容性和互动式政治过程对于有害的社团分裂主义思想的缓和能力。[8](P328)他还认为民主政治本身不产生宽容的价值观,需要媒体、学者、社会精英和政治领导人的共同努力。大量具有政治意识的公民的积极参与可以引发公共讨论,会引起人们对少数民族问题的关注,会对少数民族问题提供坚定的政治支持。要通过媒体和国家的支持,使大家都能了解各民族的问题、困境和发展情况,通过不断的接触,相互理解,建立宽容的价值观和信任体系。政治哲学家桑德尔曾经做出过分析:人们克服或尊重彼此间的差异,需要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相遇。[10]就是通过不断的接触和感情交流,才能建立彼此的信任。范可认为:在族群性与民族主义的语境里,“他者”在本质上就是不被信任者,不信任未必与敌意相等同,但是,在民族主义和国家的语境里,不信任可以发展成为敌意。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何保有统一的国家认同和自身的族群和文化认同是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一大挑战。国家必须通过各种承诺的兑现来取得民众的信任,一旦有了信任,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就产生了。对于所有国家而言,缺乏互信的相安无事至多只能是过渡性的。[11]在民族之间建立宽容的价值观和信任体系,对民族和国家的认同至关重要,也是解决当前民族问题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汪晖.再问“什么的平等”?[J].文化纵横,2011,[12].
[2]胡鞍钢,胡联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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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6]Bernard Williams.Deciding to believe in problem of the self[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7][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8]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评估报告[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9][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p137.
[10]Sande,Michacel.What Money Cannot Buy: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M].New York:Farra,Straus&Giroux,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