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于学界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国家批判理论”的称谓,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理论关系要义,似乎更能标明此一学说的实相。学界皆知,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被马克思批判后,马克思揭露出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由于受到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深刻影响,马克思因之也就拥有了一个消解“国家神话”的规范性范畴——市民社会。相形之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就在马克思及其继承人那里被再次勾连并不断获得重新定位。吊诡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沿袭“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赋予社会以前政治或国家的生命,而是断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二者必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逐步统摄于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人类解放”(相对于单纯的“政治解放”),依此理论逻辑,进而实现其“新世界观”的真正创制乃至完成。可以说,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基本框架可归结为:国家源于社会理论;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理论;社会摆脱国家控制理论;国家消亡或者国家回归社会理论。正确理解和诠释马克思主义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抽象对立的“国家-社会”理论,在当代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启示。
马克思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源自对历史逻辑和现实矛盾的深刻把握。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先行者一样,马克思早期认为国家应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这种认识带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之后马克思开始思考社会现实问题。通过考察特殊利益对国家政治的制约关系,在吸收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合理内核后,马克思对自己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根本性动摇,并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篇文章。
绝对理念作为黑格尔哲学的唯一对象和内容,是黑格尔哲学世界对一切存在的共同本质和最初原因所做的最高概括。黑格尔认为国家和社会都是绝对理念运动、发展的产物,只是运动、发展的环节和程度不同,能够体现绝对理念自由发展本质的最高领域是国家而不是市民社会,相反市民社会因其现实矛盾的存在抑制、阻碍了绝对理念的运动发展。因此,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国家高踞于市民社会之上,市民社会受国家控制。
对此,马克思给予了坚决批判。马克思分析了社会历史现实指出,这一基于当事人意志的二者关系式抹杀了二者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本源。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基础上,当然这种社会生产力人们不能自由选择,在人们的交往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生产力时,人们为了不致失掉文明果实,不得不改变原有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关系,在交换和消费形式产生并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和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1]可见,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地揭示了国家的产生、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堪称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经典。
凭借对丰富的材料的分析,恩格斯更进一步揭示,在相应的市民社会产生后,社会不同的家庭、等级、阶级组织为了各自的利益,分裂为不可调和的矛盾对立面,在社会无法自我调和、无力摆脱这些矛盾冲突时,“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力量,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2]恩格斯把这种因社会的需要,从社会中产生的力量称之为国家。在这里,恩格斯从社会历史现实出发,不但明确指出了国家源于社会,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起源论,而且还暗含了国家的起源本质。
阐释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脱离、驾驭社会理论的逻辑思路不得不从国家的起源谈起。
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私有财产产生,导致原始社会公有财产解体,阶级随之产生,社会内部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不同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的状态下,社会需要并呼吁能有一个可以管理社会并能代表全社会普遍利益的专门机构,国家呼之欲出,这正是国家的起源本质,很显然国家是代表社会普遍利益而产生的。
但是,在社会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在私有制的催化下,阶级矛盾加剧,社会分化为几大阶级,一些大的阶级集团渐渐掌握了社会的话语权,控制了原本应代表社会普遍利益的国家机构,国家被迫脱离社会母体,成为某个阶级驾驭社会,统治其他一切阶级的工具和力量。
然而,从国家产生的本源分析,在一定意义上国家是阶级矛盾妥协的产物,被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构也需要兼顾社会各阶级基本的共同利益,以维持其阶级统治。同时,被压迫阶级也会利用这一管理社会的机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争取阶级利益,此时国家无形中充当了缓和阶级冲突,维持社会既定运转秩序的角色。
基于以上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冠以了“虚幻的共同体”这一概念。不得不承认在这里马克思主义者即暗含了国家的阶级性又承认国家具有保护社会各阶级利益的社会性。国家正是通过这两个特性驾驭并管理社会。
对于国家的社会性,马克思将其形象地概括为“守夜人”角色。通过人类历史,可以分析旁证的是,为了社会共同体不至于解体,在社会共同利益的协调与融合下社会各阶级的矛盾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并由国家来保护,这样,国家似乎是作为阶级冲突之外的一种形式上抑或事实上的具有独立性的整合力量而出现的,这种力量被恩格斯称为“第三种力量”。而这正是国家之于社会具有的实现意义。
前文论述了国家源于社会,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谈及到似乎国家具有一种独立整合社会各种力量的能力,当然,主要指社会的政治力量和日益发展的经济力量。然否?我们还是要将理论和历史现实相结合来分析。事实上,在18世纪前国家与社会是高度一体化的,但是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状态被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打破,经济的发展让社会各阶级利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满足,市场经济的神话更加坚定了社会各阶级对自由经济的青睐,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整合能力渐渐因社会经济生活独立于国家的控制而弱化。这一变化的趋势促使社会分化为政治和经济两大力量,学界称为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分化,并最终形成了国家代表政治,社会代表经济的社会共识。在此,可以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看,这一分化事象自市场经济始,社会分化出的两个领域,政治和经济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类社会也因此得到迅速发展。那么,在这一阶段国家的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从国家职能看国家不仅有政治职能、经济职能还有其他职能。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化过程中,社会从国家机构收回了经济职能,并不代表国家对经济生活无所作为。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在这一阶段,国家到底涉足和管理社会到哪些领域及何种程度,如何决定。问题似乎又回到源头,自然受社会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程度的影响。在这一阶段,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在矛盾统一体内此消彼长,当社会经济落后,国家则占据社会的绝对权利,国家统治社会,国家阶级统治职能凸显,反之,国家阶级统治职能削弱,国家的社会职能得到发展。
在社会经济落后阶段,国家凭借强制机器镇压被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要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的经济职能由国家返还于社会,国家专注于社会的政治管理职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渐次被政治和经济所取代,国家依靠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致力于社会的发展。马克思认为现代资本独立于共同体,所有制从国家的禁锢中得到解放,国家因而和市民社会成为两个独立的存在,这正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能够取得重大成果的原因。从现实看,这种分化,也说明社会(经济)本身具有摆脱国家(政治)控制的内在驱动因素。在这一阶段,以近代资本主义为例,国家通过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运用政治的法律的手段对经济的运行进行了干预调控,并没有显示出国家对经济的不作为,因为社会经济还没有发育到非常高级的水平,较之于封建社会的超经济强制,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体系的这种调控,更多是在一种正能量意义上展开的。
既然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社会发展过程,那么,这一过程最终将以何种状况终结?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可以得出这一过程将以国家和社会的合二为一而终结,即国家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国家最终又回归社会,这即是国家与社会博弈历程的终极自由,显然这是一个漫长的历程。
从国家的起源看,要实现国家回归社会必须打破阶级,因为市民社会的个人都是隶属于一定阶级的,这样,方可建立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共同体,从而解放隶属于阶级的个人。
那么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虚假的共同体之所以是虚假的是因为在社会各阶级、个人呼吁联合而成的共同体中自由只属于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个人,对不属于统治阶级范围的个人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3]马克思强调,只有各个人自觉地为获得自身真正自由这一目的而联合形成的共同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进一步,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这种真正的共同体即为“共产主义”。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探讨了公社是资本主义的直接真正对立物。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所呼喊的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毫不含糊的形式。但是,在总结了法兰西内战后,马克思指出,“公社毕竟不是工人阶级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而只是有组织的行动手段。”[4]因为公社只是一种工人阶级的行动手段,它并不取消阶级斗争,而工人阶级恰恰是要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从而打倒一切阶级统治,因此,彻底的实现社会解放是公社不可能完成的使命。
那么,阶级如何走向消亡,国家如何实现回归社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阶级正如其无法避免地产生一样,他们也要无法回避地消灭,当然,基于国家的起源本质,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注定要消失,实现回归社会。这时,“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5]这时,“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6]“那时,国家政权对于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7]
在阶级消亡,国家回归社会这一过程中,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逐渐衰退和最后消亡,国家的社会服务和发展职能将由社会彻底收回,社会的人民大众将掌握社会的公共权利并平等参与社会的管理,社会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国家实现和社会的重新融合。国家通过对自我的否定实现了恩格斯所惊叹的“这将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8]
五、小结
纵观马克思主义发展演进历程,我们发现,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消沉之后,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降,再次经历了三次大的“复兴”浪潮。一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葛兰西(“国家领导权”思想)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重新发现”;二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基于凯恩斯主义信奉的福利民族国家所遭遇的一系列社会瓶颈问题而被唤醒;三是“冷战”后,“新全球化”(“后资本主义”)进程中“民族国家”的重新崛起事象(实质是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的关系问题)的再次勾连。总体而言,这三次“复兴”浪潮,在不同向度与不同程度上,都大大提升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解释力,拓宽了此一理论的研究框架。
值得指出的是,前文从卷帙浩繁的马列经典著作中梳理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其出发点首先在于澄明,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国家主义”(或者“干预主义”)、市民社会之不可超越性的自由主义以及把这二者抽象对立的种种涂饰观点。其次,在此“社会”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内涵,在此仅作学术上的探讨。
作为全文的结尾,最后强调,无论是探讨中国“国家安全”从而“国家治理”问题,还是聚焦中国“社会建设”从而“社会管理”问题,都必须以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学说为基本理论依据,并在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这一学说的基础上,开拓新的理论地平线。
值得欣喜的是,中国已经在国家治理乃至社会治理问题上取得了跨越性的进步和质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依法执政,构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构建法治社会”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思:《马克思致帕维护尔·瓦西里耶维奇·安年科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8页。
[2][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6~187页。
[3][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9页。
[4][德]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初稿(摘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3页。
[5][8][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0、195页。
[6][7][德]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14、8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