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对WTO“习以为常”之前

杨国华教授的文集《WTO的理念》中有一篇文章题为《习以为常——我们在WTO打官司》,讲的是中国商务部的WTO争端解决团队“对在WTO打官司这套程序已经驾轻就熟了”。这篇短文想写的则是,我自己在“习以为常”之前的一些经历。

第一次亲密接触

2006年2月,日内瓦正是严冬,我第一次造访这座欧陆名城,参加WTO的知识产权例会和特会。同行的有资历更深的同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质检总局的专家,作为“小同志”,我的任务并不重,可以比较轻松的心情观察和感受WTO。

从住宿的5号招待所步行到WTO总部,需要大约20分钟。记不得迄今走了多少个来回,但第一次的印象依然清晰。清晨的寒风凛冽而潮湿,马路因结冰而打滑,莱蒙湖水有节奏地拍打着湖堤,亮晶晶的冰棱子倒挂在湖畔的树上。爬上一个小坡,再转一个弯,就到了位于洛桑路154号的威廉?拉帕德中心。这是一栋并不起眼的建筑,若非大门上镌刻有WTO标识,很难想象这就是中国人念兹在兹的“经济联合国”。

那次出差的任务有两个:一是参加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例会,二是参加多哈回合谈判知识产权议题的特会。例会给我留下比较深印象的首先是WTO会议相对于联合国会议的不同风格。我此前在维也纳参加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会议,会场比较气派,每个代表团都是面向主席台而坐,就像微型的人民大会堂。WTO的会议厅相对简陋和拥挤,中国代表团人数多时常常需要借用智利团(英文为Chile,在China之前)的座位。代表团就坐的桌椅相对于主席台呈纵向排成一列一列,团员们在会议桌两侧相向而坐,讨论问题很方便,但其中一侧的团员几乎总需要扭头才能看到主席台,未免不美。更重要的是,中文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中国代表可以中文发言而由同传翻译成其他语言,而WTO的会议则只能以英语(或者法语、西班牙语)发言。第二个印象是,例会本来开的不温不火,但谈到知识产权执法议题立刻多了些唇枪舌剑的意思。美欧日等发达成员要求WTO监督各成员的执法情况,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当时,中美双方围绕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等问题正在激烈博弈,美国除了在商贸联委会(JCCT)等双边机制下对华施压之外,将WTO的例会、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等也作为重要手段。此后一年,美国在WTO正式起诉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海关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特会是多哈谈判的一部分。多哈发展议程从2001年启动,其核心是农业和非农(NAMA)议题,在这两个议题取得突破之前,各方在知识产权议题上达成一致的意愿并不强烈。印象中,那次特会重点讨论了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和地理标识等话题,印度等成员强调在专利制度中引入传统知识保护规则的重要意义,欧盟则继续鼓吹其扩大地理标识保护的主张,基本上都在“自说自话”。另一感受是,印度代表团非常活跃,会上反复发言、语速极快,会下穿梭往来、合纵连横,俨然发展中成员的核心。

印度敲边鼓

从2007年到2009年,我在驻印度大使馆工作了两年时间,先后负责服务贸易、工程承包、贸易摩擦等业务。

众所周知,印度软件外包产业非常发达,我有幸两度访问班加罗尔,参观塔塔咨询(TCS)、印孚瑟斯(Infosys)等世界著名的软件企业,深入了解呼叫中心和商业流程外包(BPO)等跨境交付模式的服务贸易。印度还是少有的同时对中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国家。那两年里,我几乎每天都要阅读印度调查机关的立案公告、初裁、事实披露或者终裁;隔不了几天就会去一趟商工部(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或财政部(负责保障措施和特保),或者参加听证会,或者按照国内要求进行交涉。正是在那个时候,我对《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了最初的认识。

那时还没有金砖国家外交,印度中国外交全局中的地位并不突出,我身在“边缘”不免艳羡居于国内中枢或者派驻美国、欧盟和世贸组织的同事。加上前面提到的贸易摩擦等工作与条法司的业务并无直接关联,我对自己可能会“脱节”和“掉队”怀着深深浅浅的忧虑,于是有意识地调研印度参与WTO争端解决和谈判的情况。2008年初,我通过走访印度商工部官员和贸易法律师,撰写了《印度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及借鉴》一文。记得文中有两点感慨:(一)印度籍人士曾出任十几个专家组的成员,在数量上远远多于中国;(二)印度政府一度聘请美欧律师代理争端案件,后来改变政策,只聘请本国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我还写过一篇关于印度出口限制措施的报告。当时正值美国等成员意欲在WTO起诉中国对焦炭等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收到条法司同事的邮件转达司领导的表扬时,我曾欣喜不已。后来还听说,正是因为这篇报告表现出的一点“sense”,我回国后才被安排从事争端解决工作。

2008年7月,WTO在日内瓦举行小型部长会议,多哈回合比此前任何时候都接近取得突破,但最终由于印美在农产品特保等问题上的分歧而再度失败。在此次会议前后,WTO正式形成了所谓G7(七个核心成员)的概念。印度是G7之一,加上印度在农业等议题上的态度攸关谈判成败,我在那一段时间比较密切地跟踪印度的谈判立场,向国内报回了一些参考材料。

还有一件小事值得一提。由于印度仿制药产业发达,印度比我国更早出现依据总理事会决定(WTO总理事会《关于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定》,2003年8月30日通过)申请强制许可以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药品的案例,我有幸受邀回国参加商务部于2008年6月主办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国际研讨会,并生平第一次在国际会议上演讲。当时驻外人员四年里只能公费回国探亲一次,因为WTO我比其他同事多了一次公费回国的机会,可谓意外之喜。

略窥门径

2011年常驻回国后,我有幸在条法司世贸法律二处工作。如果说此后自己对于WTO争端解决逐渐上道,那么应归功于这期间的三起案件和两项研究。

图为作者参加“中国-电工钢双反措施案”上诉听证会留影。

第一起案件是美国起诉中国的电工钢“双反”案(DS414)。我在2012年初接手该案之时,专家组程序业已尘埃落定,迫在眉睫的是要不要上诉、就哪些法律点上诉。该案是中国被诉并败诉的第一起贸易救济案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中方决定就价格影响评估问题提出上诉。尽管上诉的结果并不理想,但《反倾销协定》第3.2条的含义经过上诉得到澄清,对于各国调查机关正确适用规则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后来还陆续创造了多个“第一”:中国第一起合理执行期仲裁案件,中国第一起进入执行专家组程序的被诉案件等。也是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商务部制定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这是中国首次就世贸裁决(以及其他国际司法判决)的国内执行问题建章立制,受到广泛关注。(该案执行专家组程序系由其他同事负责;《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最初由我执笔起草,但不少难题后由其他同事解决。)

第二起案件是美国诉中国的白羽肉鸡“双反”案(DS427)。该案让我熟悉了专家组程序:从专家组成员的选任(我接手时专家组业已设立)、制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表、起草书面陈述、参加听证会、回答专家组书面问题,一直到评论专家组报告的事实描述部分。由于不少法律点与电工钢案相似(例如价格影响评估、事实披露、非保密摘要等),在电工钢案业已败诉的情况下,该案的结果似乎并不乐观。尽管如此,中方应诉团队仍然全力以赴,并取得了不错的结果,例如中方对于国内产业的定义得到专家组支持,专家组裁定美方关于公平比较的诉请超出专家组职权范围等。

第三起案件是中国起诉欧盟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案(DS452)。如果说前面两起案件都是半路接手,该案则是我看着它“呱呱坠地”。如何搜集涉案措施的基本信息,如何进行法律评估和经济评估,如何补充搜集信息,如何与产业界互动,政府内部如何协调和决策,与被诉方如何进行磋商等,均是全新而难忘的体验。

办案之余,我先后做了两项研究。一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或者说“奥康纳之问”。(欧盟律师O""""""""Connor于2011年11月在VOX网站上发表文章《对于中国而言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自动取得》(Market economy status for China is not automatic)。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可以参见:《2016问题:解释的挑战及其克服》)兹事体大,技术性也很强,既要研究《加入议定书》,也要研究美欧国内法,并在较短时间内阅读可称海量的国内外论著,于我而言是一次难得的“热身”。二是《加入议定书》的法律地位问题。2012年初,中国在原材料案中上诉失利。由出口税与一般例外的关系问题出发,我在此后相当长时间里一直思考《加入议定书》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或者更具体说是中国在《加入议定书》中承诺的义务能否及如何强制执行(enforce)的问题。相关思考形成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研究的两个十年——兼论加入议定书的强制执行性等问题》一文,先是在2013年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上做了大会发言,后发表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那段蹒跚学步的路上,诸多师友惠我良多。请教、论辩、诘难,有时和风细雨有时面红耳赤,在办公室里、食堂餐桌上、往返日内瓦途中,也在清华的模拟法庭、东湖之畔的咖啡厅、人大、政法和贸大的会议室。感激之余,更有吾道不孤之幸福。

光阴荏苒,时已九年。如果说这些年渐渐对WTO“习以为常”,我想再加一句:常习常新。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对WTO“习以为常”之前  习以为常  习以为常词条  之前  之前词条  WTO  WTO词条  
智库

 中国是否需要调整对朝政策

随着朝鲜近日再次试爆核武器,整个世界都关注着中国在朝鲜半岛问题上的一举一动。当前旨在促进“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六方会谈,并没有能力遏制朝鲜的成功拥核。朝鲜一次次的...(展开)

智库

 新加坡三代领导人的强势风格

现代民主主义主张人民做主,强人政治往往被视为专制独裁的负面现象;儒家民本主义强调为民做主,强人领袖往往被奉为拯世济民的正面英雄。新加坡第一代领导人李光耀常被世人...(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