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主流观点认为,高风险投资以直接融资为主,但国际最新研究显示,要重新认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劣。
有研究发现,直接融资有“市场失灵”的问题。普华永道和美国全国风险投资协会最近一项调查显示,2015年向生物技术公司投资“井喷”,然而,资金更多投向少数顶尖公司,没有创造足够多的新型企业。
有研究指出,上市公司经理人担心创新风险可能影响市场对其能力的评价,因而有避险倾向,这就造成研发投入减少,甚至延迟采用新技术和新流程的现象。这种经理人的“委托代理机制”也可能会阻碍创新。
实证研究提示,要对商业银行在创新融资中的重要性做出更高评价。哈佛大学William R. Kerr和Ramana Nanda 2014年发表论文提出,银行融资对创新很重要,自2003年以来,美国40%的登记专利获得了银行质押贷款;另一研究指出,即使初创企业无资产可供抵质押,银行贷款仍是初始资金的重要来源。
作为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中国更应在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占比的同时,努力挖掘间接融资的效率潜力,使银行成为连接创业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孵化器、中介机构、政府等多个创新生态系统要素的平台。
硅谷银行在中美的创新
企业按生命周期可划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企业已在传统信贷的覆盖范围之内,信贷业务基本成熟而有效。我们所说融资难的“病灶”在初创期及之前,这也是世界通病,除PE/VC等,还需要商业银行创新机制来治疗。
经过约40年的发展,美国的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合作,投贷联动模式比较成熟,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创新是硅谷银行的做法:银行提供风险贷款,同时获得认股权证或股票期权来弥补信贷未来的风险。该行约占美国风险贷款市场70%的份额。在银监会的支持下,浦发银行与硅谷银行在上海合资成立的浦发硅谷银行,正在引进这一机制。当然,中美的银行法律体系与监管体系不同,需要做本土化改造。
中美科技创新企业具有高成长、轻资产、缺乏资金、高失败风险等特征,硅谷银行可移植到中国的经验主要是四点:获得认股权证作为风险抵补;灵活的定价机制;基于真实风险的贷款结构;高频度的贷后管理。
在实践中,浦发硅谷银行通常在PE/VC进行A轮或B轮投资、企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时开始授信,严格选择PE/VC合作对象,进行密切合作,让银行深入了解创业企业的业务需求、财务状况、未来投资人的投资意向,使其敢于给更多优秀的早期企业提供融资。银行在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时,通常会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认股权证,主要采用第三方代持并行权的方式,目前已有十多家成功案例。
投贷联动仍需守本业
商业银行采取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小微企业,必须注意遵循商业可持续、市场规律和风险管理等原则。
首先,该市场前景远大,但仍是小众市场。从国际实践看,能成功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只是少数银行,且仅在专属领域。硅谷银行成立于1983年,只做四个专长领域业务,至2014年末,全部贷款余额14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00亿元,此规模仅相当于中国一家中等城商行。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银行的小众业务,不能一哄而上。
其次,这一业务小而专、专而新。小众业务更需要专业化经营和机制创新。在银监会的指导下,结合国际经验和本地银行的实践,在上海总结和提出了科技型企业信贷服务专业化经营的 “六专原则”,鼓励实施创投型信贷和“1+N”的平台化金融服务。一句话:银行不能用传统审贷眼光来看待早期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三,以贷为本,以投补贷。投贷联动的核心是把PE/VC的专业投资与商业银行的信贷有机结合,并以投资成功后巨大的权证增值收益覆盖高风险。硅谷银行经验表明,过去十年内,投资获得期权后的行权收入只是弥补贷款的风险损失,等同于额外的风险准备金,银行主要收入仍来自基于风险定价的贷款利息。
美国监管当局还有一系列防止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行业企业股权冲动的安排。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就银行行使认股权证进行专门释义:银行处置认股权证时,当认股权证交易不活跃且没有定价,银行可行使认股权证取得股票,但需在行使认股权证之前签署卖出股票的协议。技术细节上,银行只能一瞬间持有股票,任何一个交易日日终银行都不持有股票,且认股权证行权后的股票占比要小于借款人普通股的1%——这一原则约束了银行背离信贷管理的投机行为。OCC认为,以认股权证方式收取贷款利息,能为银行贷款业务提供极大灵活性,也提升竞争力。
我们认为,对于投贷联动业务,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原理未变。商业银行不同于PE/VC,信贷资金主要来自存款人,出于审慎、安全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商业银行不应过度承担风险;且风投管理复杂,现有商业银行体制及人员经验不能完全与之匹配,包括利息会计处理、拨备计提、激励机制以及人才储备等。但商业银行可与PE/VC合作,将信贷流程及风投流程相结合,协同发挥各自优势。所以,投贷联动相关方要做到“投”与“贷”分清楚。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核心应是:“守本业,精专业,助创业”。
拓展监管视野
业务创新必须有配套环境,对于这一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从法律上、监管上都需要拓宽视野。
首先,法律上要允许商业银行建立有隔离的经营单元或SPV,限定只用于服务科技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硅谷银行是通过集团关联方持有企业认股权证,并非银行直接持有。
其次,要有优化认股权证的处置政策。现有政策要求拟上市企业在IPO前的股改阶段,必须对包括认股权证等不确定股权关系进行清理,转化为确定的股权。这种安排意味着,银行需要实际发生对企业的股权投资,而这有违银行监管要求和风险管理原则,此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需要试点为PE/VC提供资本召集短期的过桥融资(Capital Call Line of Credit),用于平滑PE/VC管理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的短期需求,还款来源是PE/VC实际收到的有限合伙人的缴入资本。硅谷银行多年运作下来,证明这种融资方式的风险很低;但在中国,需要修改法律才能合法经营。
另外,还需创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多元生态环境。硅谷银行认为,其成功的原因是利用了“创业者生态系统”,各类主体在此系统里,各就各位,共生共荣。我们建议加快推进科技及金融法规体系建设,政府财政投入、政策性担保基金和政策性金融等有关法律条款要更具刚性;统筹安排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领域的功能定位,形成风险贷款、风险投资、政府担保基金、社会非营利组织、政策性金融工具及商业保险和多层资本市场工具的连接。
今年8月,国务院下发意见,提出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机制。上海银监局正和上海市有关部门配合,主要借鉴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经验,尝试由政府和银行成立一家大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包括科技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微企业。
我们还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市场环境的建设,营造知识产权法治、市场和文化等基础环境,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保障。
法律上,要重视中国目前物权担保登记与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中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登记系统供债权人查询,无疑会增加债权人担保登记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统一的担保登记数据库,实现抵质押登记结果实时网络查询,真正落实《物权法》的不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的执行,将会大大促进银行向科技小微企业贷款的意愿。让银行便利地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大大强化银企合作时对债权人的保护,这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