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到12月11日举行的巴黎气候大会备受期待。本轮新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从2007年“巴厘路线图”,经过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COP15)的“滑铁卢”,到2011年转轨“德班平台”,到最终巴黎气候大会(COP21),已经经历了长达8年的时间。这八年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逐步确立了以“国家自主决定贡献”为主、“自下而上”、体现共同行动、区别责任的方式来推动国际气候合作。中国也在这八年中同步构建了生态国策和绿色新政的体系,将应对气候变化放在了发展和外交大局中更为重要的位置,提出了到2030年乃至更长时间尺度的低碳发展国家战略目标。
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舆论总体上对巴黎气候大会相关协议的达成抱有审慎乐观的态度,普遍存在信心,认为在部分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风险能够有效管控,大部分的实质性内容早在大会召开前已经有了基础,为期两周的大会技术层面谈判和高级别磋商是为了尽最后的努力达成最大的共识。
但在谈判中,几大关键问题仍存在发生分歧和风险的可能性,主要是新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及覆盖范围、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规模和来源、二战以来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如何体现,以及我们所关心的中国所扮演的角色、协议与国内雾霾等环境问题的关系等等。新气候协议的达成必然是在“力度”和“公平”并重、“责任”和“效益”相称的前提下,中国的气候政策也将在国内经济向绿色转型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之间寻求最好的平衡。
一、“依法治气”的约束力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11年南非德班第17次缔约方大会1/CP.17号决定授权、启动的“德班增强行动平台”提出,“拟订一项《公约》之下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的议定书、另一法律文书或某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结果”,“工作组应争取尽早但不迟于2015年完成工作,以便在缔约方会议第21次会议(即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并使之从2020年开始生效和付诸执行”。此后,有关新协议法律约束力及其覆盖范围的讨论始终是最重要的关注点,因为此项内容关切到巴黎协议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效力问题,究竟是意愿性的松散协议,还是强制性的国际条约。
法国总统奥朗德多次呼吁:“我们没有退路,仅有美好的愿望和表态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在12月12日达成全球性、有区别、有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黎气候大会开幕式的致辞中也强调,“巴黎大会是为了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达成一个全面、均衡、有力度、有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也是欧盟、77国集团、非洲集团、小岛屿国家联盟等的一致立场,希望新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保障全球目标的最终实施和实现。
而美国则以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为由强调,美国可能接受部分有法律约束性的规定,但不会签署任何具有条约性质、需要提交国会审议通过的规定。美国国务卿克里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称,巴黎气候谈判不会达成一项从法律上要求各国减排的“条约”。这为各方对巴黎协议的期望浇上了一盆冷水。
为此,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表示,中国提出了“协议+决定”的务实建议,协议以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性安排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到各国国情不同,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目标则可放到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中。这为巴黎协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避免僵持的方案。
按照惯例,在大会的最后时刻,各方都存在妥协的可能性,最终很可能达成一个具有部分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核心的、涉及各国减排目标的内容很可能以附表、登记簿或其他文件的形式予以体现,但欧盟显然也不愿轻易放弃达成高预期方案的努力。
二、钱是最实质的问题
资金问题历年来都是气候大会的“火药桶”,发达国家在出资问题上缺乏诚意,始终是横亘在发展中国家前的痛。本次气候大会主席、法国外长法比尤斯在今年七国集团峰会上就已明确表示,资金将是巴黎气候大会成功与否的关键。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时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短期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并在2020年前逐步增加到每年1000亿美元的规模,这些资金应是“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这一提法在2010年的墨西哥坎昆气候大会上以1/CP.16决定的形式予以正式确认。
但截至目前,发达国家提供的真正公共资金少于200亿美元,不足1000亿美元计划资金的五分之一。且发达国家始终希望将私人部门和其他援助资金都纳入到资金的“筐子”里,从而减少实际出资的压力,或借以实现其它政治外交的目标,这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气候脆弱国家的强烈不满。基础四国(由中国、印度、南非和巴西组成)、立场相近国家集团等也多次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应有的承诺。
发达国家提出,会在本次协议的出资和资金使用上为发展中国家设置附加条件,试图将气候基金出资人的范围扩大到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大国,同时还缩小受益的名单范围,只给“贫穷国家中最贫穷的”。欧盟虽然同意履行COP15(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做出的承诺即在2020年前由发达国家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但提出发达国家在2020年后提高出资规模的条件是各国提高自主减排承诺,同时希望发展中国家能够加入出资阵列。
美国则始终希望拉中国等发展中大国“下水”,坚持“只有”在发展中大国同样出资的情况下,才愿意如期兑现COP15的出资承诺。按照《公约》条款,发展中国家当前并不承担出资义务,中国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普遍认为,发达国家必须兑现到2020年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支持的承诺,2020年后应在此基础上扩大规模,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这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救助”或“慈善”,也与发展援助不同。
国家主席习近平2015年9月访美期间通过《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设立200亿元人民币的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的能力。解振华主任多次强调,中国提供的资金和发达国家在性质上有根本不同,发达国家的资金是义务,是承诺,中国则是自愿的,体现的是中国的责任感。
三、“共同”与“区别”的再平衡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历史责任的核心原则,始终左右着《公约》的谈判进程,被美国等退出《京都议定书》谈判进程的发达国家视为亟须打破的“防火墙”和不作为的理由。自“巴厘路线图”以来,发达国家始终希望能将“区别”抹平,试图借助本轮新的谈判进程加快南北方“并轨”或摆脱《公约》框架,推动“动态调整机制”以实现“去《公约》化”,转嫁减排和出资义务,强调共同义务,弱化差别责任,“捧杀”中印等新兴市场大国。
这主要体现在减缓、资金、透明度等制度规则和机制设计上的逐步趋同性。经历了八年来无数回合的各种“缠斗”,现在没有一个国家再公开反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本身,但在具体如何体现上仍有分歧和不同解读,也就是所谓“一区各表”。
应该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仍需要发展空间的中、印等发展中国家最敏感、最在意的议题。在去年的秘鲁利马气候大会上,有关此原则在新协议中的引用和表述,各方一直僵持不下。本次会议决定中最后采纳的是2014年11月《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的方式。这为如何将双边共识转化成多边共识提供了借鉴。
2015年9月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再次重申了此表述,双方进一步认为应以恰当方式在协议相关要素中体现“有区别”。11月的《中法元首气候变化声明》也提到了“达成一项富有雄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黎协议,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不同国情”,这与6月的《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表述一致。
当前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模式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最大的看点在于,如何在协议中列举或表述各国的减排目标,是以同一张表格的形式还是沿袭惯例采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列的两张表格的形式,或者类似的处理方式。此外,在对整体贡献的定期盘点和评估上,也存在“区别”对待的可能性。
不可否认的是,自《公约》订立以来,全球在经济发展、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但这些变化还不足以带来历史责任和国家性质的改变。这就需要在巴黎新协议中形成有关“共同”和“区别”的再平衡。简言之,就是“共同”会更多一些,“区别”会更少一些,比如在透明度机制上就会更加趋同,各国都有如实反映真实排放数据的责任,但在减排和出资问题上仍将保留一定程度的不同。
四、中国的角色和担当
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际责任担当,提出了2020年后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减排目标,包括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比例提高至20%左右、二氧化碳排放尽早达峰以及森林蓄积量增加等多方面的减缓气候变化指标并将付诸实施。2014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比2005年下降了29.9%和33.8%,中国从国内环境和国际道义两方面出发,积极推动低碳转型,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第一大国。中国通过南南合作大力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当然,作为全球年最大排放国,中国的努力仍然会受到很多质疑,中国在全球治理秩序中地位的变化也会引起传统强国的警惕。
当前正值中国发展的关键历史时期,按照国家“两个一百年”目标,中国到2020年将基本完成工业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距离2050年建成现代化国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仍有30多年的时间,在较长一个阶段中将面临着增长速度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三期叠加”的困难和挑战。尽管如此,中国仍从全局出发,经过反复论证,提出了2030年左右达峰等长期目标,并敢于主动释疑解惑,与其他国家充分沟通,了解其他国家的关切。自去年以来,中国先后与美国、印度、巴西、欧盟、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发布了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习近平主席更是亲赴巴黎出席气候大会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提出“巴黎协议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为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实现更高水平全球可持续发展、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做出了贡献。
纵观全球,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战略选择,我国实施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既是顺应全球发展转型的潮流,也是推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抓手,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现代化国家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中国通过努力将有可能实现比发达国家阶段更早、水平更低的排放峰值,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重大贡献,为发展中国家低碳发展探索出新的路径。
我们可以预见到,增长方式、能源系统和消费模式的低碳转型将引发新的技术和产业革命,也将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市场和新的就业机会。我们需要凝聚共识,落实行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发展模式,共同分享绿色低碳转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巴黎气候大会确立的新气候制度的意义更在于推动世界低碳发展的潮流,形成新的竞争机制和规则,使低碳发展不仅是国际气候协议下的要求和承诺,更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竞争力的主动行为,从而变负担和挑战为发展机遇,实现各国的共同发展、永续发展、合作共赢。中国定将在这次潮流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