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下称“条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共计156页,分为4部分,28章,118条。附件有33个,共计861页。条约总计1017页。
条约第一部分为总章,明确联盟为区域一体化国际组织,拥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同时在该部分还确定了成员国、统一政策、共同市场等关键性概念的含义,阐释了联盟的原则、宗旨和职能。条约确定了联盟机构包括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欧亚政府间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和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定了上述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决策规则。条约规定,联盟预算由各成员国承担,并以卢布形式结算,应接受外部审计。
条约第二部分为关税同盟。由信息合作与统计、关税同盟的运行、药品和医疗产品的流通监管、海关监管、外贸政策、技术监管、卫生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保护消费者权利等8个章节构成。
条约第三部分为统一经济空间。该部分由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服务贸易与投资、金融市场监管、税收、竞争的统一原则和规则、自然垄断、能源、交通、国家采购、知识产权、工业、农业、劳务等14个章节构成,与第三分部构成条约的核心部分。
第四部分为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过渡条款对上述各有关章节的实施设定了过渡期。例如,为构建石油和成品油的统一市场,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将在2016年1月1日前批准通过整体原则,在2018年1月1日前批准通过构建统一市场的实施纲要,并规定在2024年1月1日前完成该实施纲要的具体期限。完成实施纲要后,联盟成员国应签订关于构建石油和成品油统一市场的国际条约,内容应包括共享欧亚经济联盟区域内石油转运系统的统一规则,并确保该条约在2025年1月1日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