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少杰教授商榷
当下中国的市场,存在交易秩序混乱,缺少信任,行业凋零的情况。一方面普通消费者担心遭遇商家“转型交易”之类的欺诈,对商品和服务小心提防,另一方面商家也为出货量不足烦恼,困惑于消费者的谨小慎微。目前中国奶业的信任危机和低迷不振就是典型的例子。毫无疑问,信任缺失造成了交易成本的上升和经济运行的低效。福山早已指出,一个缺少信任的市场不可能出现经济繁荣,在市场交易中确立彼此信任尤为重要。所以,眼下探讨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途径,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目前中国社会是已经步入现代陌生人社会,还是依旧停留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既包含着对当前中国社会形态的基本看法,也关系着对未来社会发展方向的基本判断。得出何种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如何认识当前的市场经济,以及采取何种手段优化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刘少杰教授近来的文章认为,当前中国熟人社会的性质没有改变,并提出了通过“找回熟悉关系”的方式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克服市场交易风险。
笔者不揣浅陋,认为这些观点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刘教授指出,无论在中国的城市还是农村,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仍旧呈现为费孝通笔下的差序格局,认为这是世代相传的、积淀于心灵深处、难以抛却的心理结构和文化传统。“私己中心、伦理本位、亲情纽带、圈子关系、轻视原则、崇尚权势,谁能证明这些传统社会或熟悉社会的本质特征在哪个社会层面上消失了?在我看来,中国社会的这些本质特征,不仅现在没有消失,而且再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也未必能够消失。”他断言就熟人社会的基本性质而言,当下中国的状况与数千年来的传统社会相比,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①
不难看出,刘教授关于中国尚处于熟人社会的结论是根据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被其称为“社会制度”层面的标准得出来的。也即是说,中国人的行为和思维依旧遵照传统熟人社会的逻辑,这就足以断定中国社会尚属于熟人社会阶段,而且短时间内,这一状况是无法改变的。②事实上,诚如刘教授所指出的,中国人日常行为方式中的各种迹象表明,其思维和行为依旧受制于数千年来的文化传统,做事情习惯于托人情、找关系,在社会交往中注重私人关系,轻视统一原则。
然而,刘教授以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来判断社会处于何种状态的做法实在有值得商榷之处。从概念上讲,在社会学理论,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理论中,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是一对重要的分析范畴。其所要揭示的,是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中,社会交往形式出现了何种本质变化。简单讲,熟人社会意味着人们的交往对象主要集中在熟人圈子,彼此关系复杂,利益交错,恩怨纠葛。就经济基础而言,这属于传统农业社会的交往形式。而陌生人社会则是指人们日常生活所需,主要由陌生人来提供,交往对象陌生化,人们相互之间进行着缺少人情味的“有限目的性交往”。③在陌生人社会,交往对象变得“匿名化”和“类型化”了。④陌生人社会的来临源于现代化所带来的冲击,工商业经济的崛起,打破了农业社会的封闭性和稳定性,熟人社会的交往圈子难以维系,“温暖的共同体生活”被冰冷的“社会生活”取代,⑤或者传统的共同体处于“从内部毁灭”的边缘。⑥
也就是说,在工商业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事务超出了家庭、邻里等熟悉圈子,越来越依赖于生活共同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公共生活。韦伯在讨论家庭等共同体的功能时就揭示了这一现象,他指出原先属于家庭的安全、经济和教育功能已经转移到公共生活中来了,“个人不再承认家共同体是其所要献身的客观文化财富的担纲者”,家庭最终退化为“共同消费的场所”。⑦经典时期社会学家们的这些判断都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在经济现代化即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一方面原来属于私人生活的事务逐渐与公共利益有关,关涉到更多陌生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熟人共同体之外的社会组织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吉登斯用脱嵌(dis-embedding)和重嵌(re-embedding)这样的术语说明,在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被重新结构化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系统,人们的行为更容易超出时空的限制并影响到远处或未来的人们。⑧这样,我们直接或间接面对的交往对象也就变成了看得见或看不见的“陌生人”。而我们每个人自己,对于别人而言,同样变成了陌生人。所以从概念上看,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是从社会交往层面对传统与现代的差别做出的一种诠释。
从概念渊源上讲,判定社会是熟人社会还是生人社会的依据并非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社会意识”层面的标准,而是经济交往形式、交往对象性质以及生活世界格局等“社会存在”层面的标准。其中,判定生人社会还是熟人社会的直观标准便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或间接的交往对象,主要是由生人构成,还是由熟人构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总体上经历了从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变迁。由于现代化动力来源于外部,使得中国社会步入陌生人社会的道路崎岖波折。鸦片战争后100年的“被动现代化”,逐渐改造着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但由于多数改革或者革命仅着眼于顶层,所以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商业社会。而1949年以后,国家力量虽然对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社会的格局,但依旧将个人与组织(公社、单位)绑定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所谓“组织化的熟人社会”。⑨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随着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和城市的单位制的终结,以及市场改革的推进,中国快速步入陌生人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农村正在经历“半熟人社会”的阶段,⑩由于传统伦理在这个过程中渐渐衰落,难以维系农村的社会关系,结果呈现为缺少道德感的“无主体熟人社会”的情况。(11)而在城市,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们生活中的交往对象也几乎都是陌生人。且不说已经长期定居城市的市民,他们早已习惯生人社会的交往形式,即便刚刚进城的农民工,他们一旦有能力立足城市之后,也很快跳出熟人的交往圈子。“无公德个人主义”和“实践性亲属关系”这些现象都说明,中国社会正在告别传统,并无可避免地步入生人社会。(12)
笔者注意到,为了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刘教授在叙述中特地使用“熟悉社会—陌生社会”(或者“熟悉关系—陌生关系”)来代替社会学上经常使用的“熟人社会—生人社会”概念,认为前一对范畴更广泛地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物,以及人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也更能概括中国社会的特征。但笔者认为,就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无论是熟人社会还是熟悉社会,都与我们今天的生活渐行渐远。因为在知识和信息爆炸的时代,虽然我们比以往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资源,但我们所处的周围环境同样也变得更加复杂、陌生,而且变动不居,常变常新。虽然我们可以更便利地查询和了解个别事物,但也绝不可能成为所有领域的专家,熟悉所有接触到的事物,就如同我们无法将交往中的陌生人都变成熟人一样。也就是说,现代人所处的世界,不但是生人的世界,也是对每个人来说都越加感到陌生,并且难以掌控的世界。
可见,生人社会还是熟人社会(或者陌生社会还是熟悉社会)的事实,显然并不取决于人们的观念,而是反映了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交往形式。今天的中国社会,人们的直接和间接的交往对象已经变成了陌生人,人们的吃、穿、住、行、用等日常消费无一不是来自于我们不熟悉的陌生人,同样,人们的劳动和工作也是服务于不知其名的陌生人,这足以说明陌生人社会的事实。而熟人关系思维非但不应是判定社会交往性质的标准,相反,应是在生人社会背景下被考量和评价的对象。也就是说,在生人社会中,熟人思维存在的意义是什么:熟人思维对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全力推进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积极的整合作用还是消极的破坏作用?也就是说,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在陌生社会这一客观事实面前,我们该如何看待从传统社会延续下来的熟人思维,这种思维对于当前的生人社会,对于市场经济有何种意义。实际上,这也正是刘教授所关心的问题。
二、“依赖熟悉关系的交易秩序”之困境
在讲明为何说中国社会已经进入生人社会或者陌生社会这个道理以后,也就可以进一步讨论“依赖熟悉关系的交易秩序”在陌生人社会中可能会面临的困境。刘教授提出了这样的设想:在目前熟人社会的条件下,将陌生关系熟悉化可以对诚信交易和稳定交易秩序起到积极作用,所以应当在“熟悉关系依旧发挥稳定作用的基础上分析市场交易秩序问题,探索一条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化道路”。(13)这里将熟人关系思维,以及据此所界定的熟悉社会看作难以改变的前提,而市场交易秩序也应当尊重这个前提。但显然,这个设想基本上是一个妥协,向熟人社会的“亲情纽带、圈子关系、轻视原则和崇尚权势”妥协,向梁漱溟所谓的“家庭为根、情理交融、伦理本位”妥协,是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向传统社会的文化要素妥协。但问题是,这种妥协会不会带来所谓市场交易秩序的优化呢?
刘教授和他的研究团队选择了三个案例:长春汽车配件市场、株洲芦淞服装市场和北京中关村电子市场。通过实地调查后认为,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具有某种道德观念或同文化传统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人”,所以不能脱离社会关系去研究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通过对长春汽车配件市场的调查研究发现,经营者会千方百计地增进与顾客的联系,甚至会“通过请客吃饭、送土特产和年节走访等办法,加强感情联络,形成熟悉关系”。而且,不仅是经营者如此,顾客在完成比较满意的初次交易之后,也乐于同经营者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无独有偶,对株洲芦淞服装批发市场的调查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
经营者一般都拥有比较稳定的批发客户群,有的经营者同用户之间甚至保持了10多年的交易关系,相互间像亲戚朋友一样来往。甚至他们的交易仅用电话沟通,至多寄来一个白条就可以成交。有时对方来个电话就能发过去几千件服装,年末结算,多少年也没有出现差错。这种在熟悉关系基础上的高度信任,虽然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和管理制度,但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交易秩序。(14)
基于上面的调查基本可以推断,不管在北方还是南方,借助建立熟悉关系,能够在客户之间形成良好的、并值得信赖的交易秩序。但遗憾的是,刘教授的团队在北京中关村电子市场的调查却发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不少经营者“会使尽浑身招数淡化同消费者之间的陌生关系,通过拉家常,认老乡、表诚意等手段,尽可能地使消费者体验到亲切可信,使初次见面的关系熟悉化”,可是在完成了带有欺诈性质的初次交易以后,经营者却常常会改换门庭隐藏起来,以逃避追责。这种行为被刘教授称为“熟悉关系的陌生化”。
最后刘教授很自然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熟悉的社会关系培育了交易中的信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联系和市场秩序,而一旦脱离了熟人关系,就容易产生欺诈交易。刘教授的结论也许是想说明,只有维持一种熟人关系,市场交易中的信任才能得以实现。当熟悉的关系被打破时,这种信任也就不复存在。但在笔者看来,上述三个例子,非但不能够证明通过维系熟人关系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是可行的,而恰恰证明了这种方案在陌生人社会和市场经济中的局限性和无效性。
首先,长春汽车配件市场和株洲芦淞服装市场的案例,主要反映的是关系相对封闭的熟客之间的交易关系。特别是在交易较为频繁的批发商和二级批发商之间很容易产生这种具有约束力的熟人关系,长期的重复合作甚至会让双方建立亲密的朋友关系,相互知根知底。当这类市场交易在一个稳定的圈子之间运行时,私人之间的熟悉关系确是能够起到约束作用,保证每个参与者能够遵守承诺,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稳定的交易秩序。其次,中关村电子市场的案例则说明,市场经济中的绝大部分消费行为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这里并未发生“熟悉关系的陌生化”,因为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从未产生真正意义上具有约束力的熟悉关系,而只是通过拉家常,认老乡、表诚意等手段营造出的一种熟悉感。所以,这不过是陌生人之间利用熟人关系的思维所采取的交易策略。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通过建立熟人关系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尝试真正出现了危机。最后,三个案例都是发生在制度性承诺较弱,即制度约束力缺失的情况下。前两个案例说明,当熟人关系的约束力可以有效维持的情况下,关系信任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补制度约束力的不足;第三个案例则说明,当失去了客观依据时,熟人关系只是一种主观感觉,不能替代制度约束力对市场交易发挥规范作用,反而可能会成为欺诈者们利用的手段。
所以,陌生关系的熟悉化,只有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具有约束力的熟悉关系的情况下,才可能维持交易秩序。那么,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靠陌生人的熟悉化,并赋予这种熟人关系以规范约束力,真的可能吗?
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基础已经是市场经济,而不再是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除了技术条件上的不同要求之外,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社会分工的程度和社会交往的范围。市场经济需要最大范围地进行交换,以及在超越地域经济的基础上形成尽可能广泛的分工。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要求交往范围越大,社会分工越细。在小范围交换和低度分工的条件下不可能产生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而大范围的交换和高度的社会分工必然超出了熟人关系所能影响和维系的范围,即生活共同体。这样,依靠熟人关系来维持市场秩序也就变得不现实了,并且交易成本也会大幅上升。熟人关系的约束力依赖于交往圈子的相对封闭性,只有在封闭的交往圈子中,才有条件对破坏私人信任的违规者进行惩罚,因为违规者生存所需要的大部分资源都来源于这个圈子。但当熟人交往圈子封闭性被市场打破时,熟人关系的约束力就会烟消云散,这个圈子中的越轨者完全可以抛弃这个圈子中的社会关系另谋出路,逃避惩罚。所以在市场交往中,私人信任关系即便存在,也不大可能涵盖绝大多数的经济交往。而绝大多数的经济交往超出熟人关系之外,也超出了熟人关系所能控制的范围,突破了私人关系的约束范围和约束力度的边界。所以才出现了像在中关村电子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欺诈交易。
事实上,在中国快速步入陌生社会的条件下,熟人信任已经脆弱到不堪一击,一方面维持成本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风险却越来越大。当前中国社会中“宰亲杀熟”绝非个别的现象,而是深刻地反映了生人社会中熟人关系已经式微,逐渐沦为牟利工具的境况。(15)反映这一境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屡禁不止的传销现象,利用熟人关系发展交易链条,最终是层层盘剥,走向崩溃。这就是熟人关系在陌生人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当交往圈子失去了封闭性时,当人们有机会摆脱熟人关系的约束时,熟人关系的约束力也就失去了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能继续指望通过熟悉关系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依靠在陌生人社会中建立熟悉关系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在某些特定的市场交易中,就如同长春汽车配件市场和株洲芦淞服装市场的案例那样,维持交易双方的熟悉化固然是一种选择,但应当认识到,这种选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约束力边界,无法辐射到绝大多数市场交易之中。这时候,就需要一种能超越熟人圈子的约束力资源来为经济交往提供秩序保障。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何种交易秩序才是合理的
不难看出,刘教授的设想是一种依靠特殊信任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方案。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是韦伯在比较新教伦理和儒教伦理时使用的概念,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之所以在西方发展起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新教教义中的普遍主义原则为早期资本家扩大经济交往提供了能保证其确定性的规范条件,而强调私人关系的儒家伦理,无法解决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问题,也就不可能生发出现代资本主义。而且众所周知,韦伯还进一步指出,特殊信任不但无助与商业发展,对于商品经济而言,反而可能是一种阻碍力量。(16)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商品还是货币,其经济和社会的意义就在于“不问对象是谁”的普遍可交换性,超越了特定的交换关系,能在本地人和“外乡人”之间实现互换,从而实现了大范围的经济交换。(17)在商业社会,商品的价值计算标准是统一的,货币更是一种纯粹的“可交换性”,(18)这就为市场提供了所谓“普遍主义尺度”。(19)而熟人关系中的经济交往遵循的是一种“礼物交换”的逻辑,礼物交换与市场经济的不同之处,是强调交往对象的特定身份、特殊声望以及与自己的特殊关系。(20)其目的也不是追求经济理性,而是维系一种稳定的熟人社会关系和固定的社会结构。(21)如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试图与交往对象建立一种熟人关系,那么这样的市场经济无论如何都是受困于传统的思维,难以发展。因为,私人关系既然强调交往对象的特殊性,那么就会要求在经济交往中特殊对待,结果是在交往对象中形成了亲疏有别的“差序格局”,这也就意味着其已经背离了市场经济所要求“不问对象是谁”的一视同仁,无法在大范围内开展经济交往。可见,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就是在陌生人之间实现了经济交易。此外,我们还看到,在计划经济阶段,市场交易被取消,由于大部分经济资源被政府垄断,这时候通过各种关系和门路来获得各种消费品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反市场的特征,恰恰是“陌生关系熟悉化”方案之不能适应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因所在。
抛开特殊信任对市场经济的负面效用和反功能不论,单从本文重点讨论的构建熟人关系的困境而言,现代交往的暂时性、间接性、缺场性都使“陌生人关系的熟悉化”这种选择变得尤为困难,使熟人信任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高。那么,既然熟人信任已不可行,到底该采取何种途径来确保社会交往所必不可少的信任?答案只有一个,即在陌生人之间直接建立普遍信任。
普遍信任可以浓缩为埃里克•尤斯拉纳的一句话:是否信任大多数人或者是否信任陌生人?(22)普遍信任不是指向某个具体交往对象人格品质的信任,也不是指向某种熟悉关系的信任,而是指向一种制度、一个系统、一些媒介的信任。在复杂化和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普遍信任起到了简化复杂性和降低风险性的作用。(23)普遍信任与基于熟悉关系的特殊信任不同,它是一种基于制度有效性,对“不见面的承诺”的信任,也就是对陌生人的信任。(24)普遍信任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大范围交换和深度分工,因为唯有普遍规则被有效贯彻才能为大范围的经济交往提供确定性。但同时应当认识到,所有的信任都是有条件的,特殊信任如此,普遍信任亦如此。普遍信任的条件就是制度性承诺的兑现程度,也即制度约束力的贯彻程度。
如同熟人信任需要特定的维持机制一样,一个社会的普遍信任状况,也与它的维持机制的效力相关。这里所谓的社会机制,是指通过确立制度约束来影响失信行为的成本,从而确保经济交易的秩序不受到损害。而维持信任的社会机制的核心是能否将各类经济行动者,即陌生的交易者放置在受约束的关系中。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如何将陌生的交易者置于有效的相互监督之下。在市场经济中如何做到这一点?张静认为,首先要在交易中建立完备的合同,详细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这是制度对损害交易秩序者进行惩罚的依据。其次是尽可能地在市场交易之中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包括银行、保险、仲裁等中介机构,以充当约束方的角色,增加监督渠道。
市场经济是高度组织化的经济,制度约束就是利用各种安排,把经济活动置于一个新的相互依赖(因而也就相互监督)的结构中,建立这种结构是经济活动秩序化的条件,它需要我们真实了解经济活动的现实并提供有建设性的知识,需要具有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界限,需要有平等效力的权利实施和监督体系,还需要有仲裁机构的公正有效和绝对的权威地位。做到这些,又需要政府与各类经济组织的充分合作。(25)
很显然,强化制度约束能力也并非轻而易举,而是需要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督体系、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完善。要达到这样的程度,目前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而且制度约束也涉及交易成本的问题,无论是签订详细的合同,还是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抑或是诉诸法律,都需要交易双方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但是,依靠制度约束力维持交易秩序有两个明显优势:首先,相比维持熟人关系的成本和风险而言,制度约束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在各个层面上都是可行的。其次,有效的制度约束能让交易中的成本由失信者和欺诈者来承担。所以说,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可以克服熟人关系约束的缺陷,保护更大市场规模的、流动的、复杂的经济交换,既能够促进交易量,又能够制约欺骗行动的发展。而强化制度的约束能力,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法规和监督体系,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等。
实际上,随着网络社会的信息透明化,互联网平台作为交易中介发挥了强大的监督功能,使制度约束力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度大幅增强。例如,一个无良的商户在欺诈消费者之后,很有可能被图文并茂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处罚。如今,电子商务的崛起,实现了不见面的巨大交易规模。“淘宝网”一天之内能达到数百亿元的交易规模显然不是依靠熟人关系,而是网络平台和法律法规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今天中关村电子市场的败落冷清,恰恰证明了:一方面,制度约束力无法落实的时候,熟人关系无法避免“转型交易”这样的欺诈行为,维持市场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当制度约束力被有效贯彻的交易场所出现时,原先制度约束乏力的交易场所就会立即被替代。
可见,采取何种方式来维持市场的交易秩序,根本上是由制度经济学所强调的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的。在私人生活中,即逐渐萎缩的生活共同体领域,关系约束的成本更低,能够发挥规范作用。在现代社会逐渐扩大公共生活领域,不论是市场交易,还是社会交往,制度约束则是那种成本更低的方式。所以在社会交往超出了熟人圈子之后,也就是进入陌生人社会以后,无论是社会秩序还是经济秩序,都需要制度约束力来维持,而靠提倡特殊主义的私人伦理和发展熟悉的私人关系无异于缘木求鱼。
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就需要承认生人社会或陌生社会这一前提,并努力构建适合市场经济的制度规范。尽管人们在一些经济行为中常常会求助于熟人关系或者熟悉关系来规避风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借此应对经济交往中的大部分不确定性。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交换资源时,时时处处都是陌生人和陌生事物的影子,即便直接的交往对象是一个熟人,或购买的是熟悉的物品,那么在这次交往行为的背后却是千万个陌生人和数不清的陌生事物。我们坐飞机出行时,不可能与驾驶人员、地勤人员、飞机制造商和生产具体部件的工作人员都熟悉。我们在购买牛奶时,也不可能与它的生产商、供应商、奶农、销售商建立熟悉关系。我们对航空业和奶业的技术要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也近乎无知。但我们只能相信现有的制度监督和管理能够帮助我们规避风险,如果不能,要么不消费,要么少消费。现代社会的每个人的处境都是如此,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得不去相信陌生人,这就是所谓“风险社会”的一个内涵。(26)要规避风险,也只能从制度入手,只有在一个共同的规则面前,并且通过制度确保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遵守此规则时,良性运行的市场交易秩序才能实现。舍此之外,别无它途。
所以,与刘教授不同,笔者认为陌生关系的熟悉化并非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新途径和有益尝试,这不过是对传统熟人社会充满人情味的关系信任的缅怀和寄托。在当下中国已经基本上步入生人社会的背景下,关系信任最多只能算个权宜之计。因为,今天的经济生活,无论如何也回不到自然经济的状态中去了。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颇受益于《社会学评论》杂志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若干宝贵意见,在此谨表谢忱,文责自负。
注释:
①(13)(14)刘少杰:《陌生关系熟悉化——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化选择》,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②刘少杰:《中国市场交易秩序的社会基础——兼评中国社会是陌生社会还是熟悉社会》,载《社会学评论》,2014(2)。
③(17)齐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第111、60页。
④A. Schutz,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Evanston, I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67: 179.
⑤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57页。
⑥桑巴特:《德意志社会主义》,杨树人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200页。
⑦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第401页。
⑧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69页。
⑨李汉林:《变迁中的中国单位制度——回顾中的思考》,载《社会》,2008(3)。
⑩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载《政治学研究》,2000(3)。
(11)吴重庆:《从熟人社会到“无主体熟人社会”》,载《读书》,2011(1)。
(12)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第15页。
(15)郑也夫:《走向杀熟之路——一种反传统历史过程的社会学分析》,载《学术界》,2001(1)。
(16)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308-319页。
(18)马克思:《资本论》(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第54-71页。
(19)郑也夫:《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载《社会学研究》,1993(4)。
(20)莫斯:《礼物——古代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79页。
(21)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梁永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第355页。
(22)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65页。
(23)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第73-74页。
(24)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第44页。
(25)张静:《信任问题》,载《社会学研究》,1997(3)。
(26)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