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议》终获通过,来自近200个国家的与会代表欢呼鼓掌、拥抱庆祝。《巴黎协议》成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继《京都议定书》之后达成的第二份全球减排协定,标志着后2020全球气候治理框架得以形成,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全球瞩目的《巴黎协议》,在体现共区原则基础上,制定了“净零排放”的长期目标;以每五年一次的盘点来加大行动力度;以加强“透明度”来保证实现气候承诺;以提供“气候资金”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承诺帮助世界最受气候变化影响人群提高“适应”能力。这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虽仍有遗憾,称不上完美,但足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时代。
对中国来说,巴黎气候大会是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一个转折点。二十多年的气候谈判进程中,中国以《京都议定书》非附件一国家的身份,于2006年成为世界排放第一大国,又相继成为了世界能源消费第一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第一大国。在不断变化的全球气候政治生态中,中国不断地思考并调整自己的步伐。国内,中国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转型;国际上,中国与美国、欧盟、法国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联手,宣布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声明,并建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二十多年的国际气候谈判,“减排”一直是核心的内容之一。《巴黎协议》中,减排的方式是“自主贡献”,也就是说,各国要根据自身的能力,主动放弃对碳排放权的拥有。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碳排放权呢?
首先,碳排放权是人类生存权的基础。生存权不仅指个人生命延续的权利,也包括国家、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每一个国家的存在,都会有碳排放,因而都需要碳排放的权利。一国民众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都必然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温室气体。如果说温室气体是人类生存的必然产物,那么是否享有碳排放权,享有多少碳排放权,就成了满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权利,没有碳排放权,就没有生存权。然而,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全球平均气温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的目标,各国的碳排放权必须被最大限度地压缩。因此,人类必须寻求新的低碳生存方式,在一切可能减少或消灭碳排放的方面,降低或者完全不进行碳排放。
其次,碳排放权影响各国的发展权。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权不仅是国家的特权,而且是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于人类工业化过程中,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的结果,是与人类的发展需求相伴而生的。因此,“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所有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过高强度碳排放的阶段。实际上,碳排放权曾经就是发展权,对碳排放权的分配,就是对发展的空间分配。刚刚通过的《巴黎协议》,提出加速全球低碳发展进程的要求,明确了到本世纪中叶,全球实现碳中和。也就是说,到2050年左右,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要与大自然有能力吸收的二氧化碳相当,即实现“净零排放”。面对这一要求,中国未来发展中的碳排放容量资源将非常稀缺,中国已经无法将碳排放权与发展权等同视之。在各类碳排放行为中,化石能源的使用是导致气候变暖的首要元凶,中国必须尽快实现能源转型,大力发展清洁、绿色和可再生能源,寻找出一条少受或者不受碳排放限制的发展之路。
再次,碳排放权还是一种商品属性与金融属性兼备的资产。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碳排放权的交易迈出了第一步。当时主要是依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进行交易:一是“排放权交易”(IET),是在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排放权额度的买卖,即发达国家出售减排指标给发达国家;二是联合履约机制(JI),是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联合减排,所实现的减排量可以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其结果相当于发达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是由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通过项目所实现的减排量可以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在上述三个机制下,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标志的贸易体系形成,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已经成为同石油一样具有价值的资产,这一资产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碳排放权是一种权利凭证,发放之后,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注销。其间,市场价格常常波动明显,使其具备了投资特性,参与者能够通过交易差价获取利益。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的发展,碳排放权逐渐衍生出如碳排放期货、碳排放期权、碳信用等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因而,碳排放权也具有金融属性。从国际经验来看,发展碳排放权期货及其衍生品交易,对节能减排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碳排放权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且稀缺的金融资产,是大国间竞争与博弈的新领域,其实质,是各大国或国家集团借“碳资产”和“碳金融”,来争夺全球低碳经济的战略制高点。《巴黎协议》保留了原有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并计划设计新的气候融资机制,鼓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向气候变化领域投资。中国在这场“碳金融博弈”中,从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到碳交易的货币绑定权,再到碳交易的定价权等等方面,都需要仔细谋划,力争占得先机,取得更多的主动权。
碳排放权关乎人类的生存权,国家的发展权,还是商品属性与金融属性兼备的资产,承载了重大的国家利益,因而,应该被看作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未来随着《巴黎协议》生效,全球减排压力增大,而中国发展的步伐又不容停歇,如何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碳排放权日益稀缺的现实,成为当前中国面临的一大挑战。
国际方面,根据《巴黎协议》,未来各方都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应积极主动,在维持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贡献减排量。中国自主减排的贡献,体现的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中国愿意承担与自身发展阶段、实际能力和应尽义务相称的国际责任。这也是中国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增加气候谈判话语权以及参与并引领后续国际气候规则制定的需要。在国内政策和措施方面,由于中国碳排放容量资源的短缺和贫乏,再加上生态环境的制约,中国必须非常认真、严格地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必须积极、主动地推动能源结构转型。与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和经济结构转型再面临碳排放问题不同,中国还没来得及完成工业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就遭遇了全球碳排放容量资源有限的瓶颈制约。因此,中国面临的局势更为复杂,要克服的困难也更多。中国已经承诺,到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非化石燃料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为兑现承诺,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国内碳市场建设、相关行业标准的确立以及提高公众的认识和获取公众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已经卓有成效,能源结构由化石燃料到可再生、清洁能源的转型也在近两年有了飞跃式的发展。即将开始的“十三五”,是中国通过能源转型,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的五年,五年后,恰逢《巴黎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再次明确或重新提交各自的后2020“国家自主贡献”,希望中国通过“十三五”期间的努力,可以提交更具雄心的2030年减排目标,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低碳发展之路,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树立榜样,为全人类的未来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