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廷顿认为:“民主是任何专制政权的唯一合法而可行的替代方案。”[1]英文中民主(democracy)的希腊字源为“demokratia”,由人民(demos)及统治(kratein)所组成,因此民主的本意是人民所统治的政治制度。在过去传统君主专制的社会形态中,不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所有人都是君主的臣民,不存在民主,更无从谈及公共生活,直到阶级身份的淡化松动了王朝统治的根基,现代国家冲破了神权与君权的禁锢而建立起来。君主和臣民身份的对立被彻底打破之后,公民的公共生活才真正成为了一种现实形态。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还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主要特征在于尊重个人尊严,重视权利平等,笃信自由价值。人类理性价值及理想生活的实现,需要建构一套信仰民主价值的情感和行动倾向,这些都需要借助公民的公共生活来实现。从20世纪末政治学家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一书问世之后,恢复公民参与和公共性传统的政治思潮不断涌现,当前越来越多的理论都开始支持这样一个观点:任何制度的正义都需要其社会成员的参与和支持,而民主政治的基础力量来源则是公民参与。因此,许多政治研究都从公民参与的程度来观察,以判断社会的民主化程度。如阿尔蒙德与维巴曾经比较了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墨西哥这五个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其“公民意识”及“公民参与”的差距,探讨其间形成村落的政治文化(Parochial Political Culture)、臣民的政治文化(The 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和参与的政治文化(The Participant Political)等三种不同参与程度的政治文化的原因[2]。安斯坦在著名的《公民参与阶梯》中划分了三个类别8种层次的公民参与类型,第一类为无参与(Nonparticipation),公民没有任何参与和涉入的机会,包括操纵(Manipulation)和教化(Therapy);第二类为表面参与(Degrees of Tokenism),指不同程度的象征性参与,包括梯形参与结构的第三至第五层,分别为告知(Informing)、咨询(Consulation)和劝解(Placation);第三类为公民力量(Citizen Power),属于深度公民参与类型,包括第六、七、八层,分别为:合作(Partnership)、授权(Delegated Power)和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3]。当前,在一个国家中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毫无疑问已经成为判断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如果在公共生活中公民参与程度低,甚至没有机会参与公共生活,那么正义的制度就很难建构起来,更无从论及社会的民主与进步。
第一,参与政治是西方公民身份的传统。从西方公民形成的历史来追溯,公民是以公共事务为主的主权者,是一种承担公共责任的“纯政治人”。古希腊时期,公民被看作是唯一“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4],古希腊语中的城邦、公民与治理具有相同词根,这里的公民实际上是城邦的治理者。虽然古希腊时期的公民不具备现代公民身份的普遍性,但古希腊人对于人类独立意识的重视以及对于公共生活理想建制的追求是令今人钦佩的,尤其是在公民的辩论与协商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民义务感与参与意识成为了早期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遗产。对公民德性以及公共生活形式的思考在理论上经由柏拉图等哲学家的阐述有了极重要的发展,成为日后人们探讨国家与公民生活源源不断的精神源泉。20世纪共和主义学者阿伦特在论及公共领域时,将城邦生活描述成公共生活的典范,她认为城邦是一种生活方式,体现出人们对于自身能力的要求,而公民身份的本质蕴含于行动和言说之中,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才能证明及揭示出独特的个人身份,从而发挥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
第二,参与公共生活是现代公民的权利。现代民族国家正是以市民社会为依托、在市民的支持之下诞生的,而作为联结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契约正是以保证市民自身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被国家所奴役为动力订立的。人们分享政治权力,对统治者形成一定的制约,使得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获得了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在法理上拥有了自由与真正的平等。当市民身份统一在国家之下就成为了服从国家主权的现代公民,这时的国家是适应了市民社会的要求从而建立起来,国家的产生瓦解了等级,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保障了市民的权利,改造市民生活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并奠定了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现代国家建立后,宪法赋予了公民表达和参与的自由,不论公民参与方式是直接或间接的都关乎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利益的实现又可以划分为个体的利益诉求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这些都需要得到切实的保证,目前公民“网络反腐”现象就是公民对公共资产和公共财富的保护,确保这些集体利益和资源不被少数集团或个人非法鲸吞,这同时体现着公民作为主人翁对自身权益的捍卫。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需要积极的参与公民权利的政治实践,依照共善原则来审议政治事务,这些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身份或者说公民资质的意义所在。
第三,参与公共生活是公民身份公共性的体现。公民既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身份,又是一种包含着政治性与公共性的身份,是同等身份者之间平等的标志,是历史与社会的产物。只有在公共生活中作出相应的政治表达与参与行为,才真正实现公民身份的公共性内涵,这也是公民正确实践自身角色的需要。还没有作出参与公共生活行动的公民,只是一种可能的公民,他们选择不参与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公民意识的淡薄,缺乏参与意愿;其次可能是因为还未习得参与能力,因此对自身参与行动的影响信心匮乏而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再次可能是由于制度的限制,如城乡户籍划分导致的公共资源不平衡等。但在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在公民素质提高和制度的完善之后,这部分“可能的”公民是可以投身到真正的公共生活当中去的,只有在参与中实践了公民的公共性,才能避免公民角色行为的退却所导致的“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5]670相反,倘若公民互为平等的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就会形成具有公众性(publicity)的公共领域,作为发挥公民美德的一个舞台。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的法律地位是通过互相承认这种平等关系的网络而构成的,它要求每一个人采取第一人称的参与者视角,而不仅仅是一个以各自成就为取向的观察者或行动者的那种观察者视角。”[5]663
从公民身份的本质属性角度出发,我们得知公民是公共生活的参与者,参与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参与是使民主和公民身份得以实现的组织性原则。[6]在日常交往中,公民依靠习惯和传统来交往和协商,而在公共生活中,则是依据制度、法律等公共性规则进行行动。我们需要对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途径进行概括,倘若公民不了解自身参与公共生活的途径,就无从获得参与公共生活的动力,使得公民的公共生活被私人生活所侵占和殖民,造成公民“对政治领域的更加冷漠和消极以及对诸如家庭、职业和个人事业等私人领域的更加关注。”[7]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投票、选举等基本政治活动
公共生活的典型形式表现为政治活动。“每个人,无论你是否喜欢,事实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政治之外。……政治是人类生存所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8]从公民身份的传统之义来看,公民身份在公共生活中最集中表现在它的选民形象,参加选举和投票的权利也被认为是公民最主要的政治权利。在17世纪中期,英国平等派向议会提交了以公民资格作为政治纲领的《人民公约》,规定独立、不依赖别人而生存的公民都应该具有选举权。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公民身份被泛化成为民众捍卫自由的普遍的成员身份,并最终在《人与公民权利宣言》颁布后,公民获得了法律上的地位,并拥有参与代议和选举的权利。此后,选举权便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合法性来源[9]。公民投票和表决是最基本的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途径,对投票、选举等政治活动的参与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合法性,遵循对多数尊重的原则,提高民主的效率。但必须注意的是,投票民主可能会因为少数人的煽动而使结果背离民主的初衷,特别是在当今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片面化的资本主义民主投票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机如贫富差距增大等,这是因为西方当代民主制度实际上是少数资产者占据话语权的制度,这种情况下许多选举受到金钱控制或是通过海量的宣传和公关煽动公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希特勒当年因为鼓动和恶意利用德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而获得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选票从而上台执政。因此,仅仅依靠投票、缺少公民的政治协商过程也不利于公共生活的完善。
(二)参与审议、协商等社会治理活动
在现代国家的民主实践中,先是采用投票民主的方式,后来又采用审议民主即协商民主的形式与其互补,其目的就是为了把公众的意见集合起来,实现人民治理的公共目标。从民主政治的内涵来看,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途径不只表现为投票行为,而更应该体现为一种社会治理活动的参与过程,这也正是公共利益的创造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提倡通过审议民主即协商民主来发挥公民在公共决策中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协商民主同时也是中国现代政治的精神传统,从历史上来说,“群众路线”、“三三制”都是协商民主理论发展的体现。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中把“三三制”政权的民主合作,解释为民主商量,号召共产党人克服关门主义和宗派主义,打开大门同党外人士商量问题。[10]这种实质上协商民主精神的提出比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要早接近半个世纪。从现实政策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中国建设全方位的协商民主表明了协商在公共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一政策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事业的发展,开启了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序幕。协商包括公民之间的协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商、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协商等等。从公共政策的制定到制度的设计,都需要作为一国公民的参与者依靠其独特的民主方式——既作为公共规范的受治理者,同时作为治理者在公共生活中共享公共制度和公共服务。公民通过投票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合一来参与国家政治,是当今民主国家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
社区公共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居民维权服务等,具体表现为业主委员会、读书协会等形式。[11]公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一般通过参加社区社会组织等方式,社区社会组织大多是基于公民的基础需求,由公民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当组织成员有困难时,出于地缘因素结合的公民就会主动提供帮助。帕特南曾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12]参与社区议事会等公共生活,可以促进社区整合,促进政治团结,使公民更好的了解和尊重彼此的政治观点,提升公民的合作,减少冲突。从社区公共事务做起,可以使公民学习和锻炼自身参与政治的能力,再将此经验扩大到全国性议题上。目前我国的民主环境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提出了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服务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再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可以依法直接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13],迎来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尤其是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公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生活可直接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国社会,广泛的社区建设和公民在社区中的交往还有着突破过去传统社会熟人交往模式的特殊意义。在中国广大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基于农村人口总量和传统小农意识的影响,在交往和生活中“公德”并未取代“私德”。例如,尽管村民家家户户都盖起光鲜的小楼,但在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乡村公共街道的卫生情况依然令人堪忧。一些农村公民受到礼俗的深远影响,不仅不懂法理,甚至轻视法律,甚至坚持情理大于法理,这些都是公民意识落后的体现。近年来,我国重视农村社区的建设,从制度、政策等等各个方面入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社区的服务体系。但因为农民对公民身份还没有完全适应,仍存在着不懂得如何运用和维护公民权利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在社区等基层公共生活中培育和提高农村公民的公民意识。
(四)非政府组织(志愿性社团、非营利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参与
非政府组织体现了一种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融合,是公共生活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过去二十年中,公民社会组织在许多领域的重要性急剧增加。这一变革曾被描述为‘全球结社革命’,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在过去十年中已经增长了四倍。”[14]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具有独立性,能够表达公民的权利诉求和价值主张[15]。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且高度专业化,能够根据现实需要灵活变更自己的方向,多依赖于公民的志愿参与行为,官僚程度低,且具有民间化、公益性等特点,以情感为纽带。“在当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团体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测度一个国家有机的公共生活的发展水平。”[16]近代社会领域的分化,使个人离开了家庭,组成了社会,形成了自主的有机的联合体,这种集合形态产生了社会利益,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的对立,在社会与政府的交互中,社会要求政府为其提供服务,政府同样要求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符。只有两者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才能共创社会与国家的稳定和谐。非政府组织正构成了这样一种联结政府和社会的媒介,公民参与非政府组织可以提高其自我治理能力,形成积极广泛的民间力量,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使松散的个体凝聚起来,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但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扰和制约条件,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支持公民参与非政府组织的条件,并完善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体系,使非政府组织真正成为落实公民治理的途径之一。
(五)虚拟公共生活中的参与
公民在虚拟公共生活中的参与不同于前几种现实中的公民参与路径,这是一种在参与方式上的新变革。当信息技术的进步超越了商业空间,同时也拓展了人们的公共空间,使公共空间从物理空间扩散到虚拟空间。于是网络成为了公共生活中的一个新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中,公民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充分,同时,后工业进程中社会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使得网络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公民各自表达其公共诉求的直接途径。在电子媒介普遍化的今天,“过去的媒介没有一个能够像因特网一样提供类似的一揽子机会和冲击力。”[17]222新技术革命带来了人们表达方式的便捷,大大鼓舞了公民的参政意识,形成了借助互联网的直接民主形式的公民参与。公民可以采取网络听证、网络维权、网络问责、网络反映民意等方式,在短时间内达到参与的效果。政府通过网络问政平台的建设,公开其服务信息,可以获得网民真实意见的回馈。同时,对于公民中的弱势群体,网络也给予他们平等表达意见的机会,这就使得不同阶层利益需求之间的张力得以排解,构成了社会的一种安全阀机制。公民在虚拟公共生活中的行动作为一种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参与形式,可弥补传统自上而下单向度政府管理的不足,有利于使传统的管理模式转型为社会治理方式。“信息的撒播正在创造一个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权力结构。”[17]8在网络社会,影响公共生活的传统力量和权威者的支配作用越来越小,公共生活的现实结果更多的取决于交往者博弈的过程和结构。从公共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虽然公民更容易获得网络话语权,但虚拟的空间能否承载传统物理空间的理性辩论和交流是有待商榷的。当大众传媒导向着公民言论的方向,会由于信息的传递时间短而加速言论传播的进程,甚至把不良言论都可以快速的传向四面八方。因此,具有开放性和隐匿性的网络是否发挥正向作用、将公民的公共参与导向“善”的方向的关键在于参与虚拟公共行动的网民是否是具有公共性的公民。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如果我们所有人都追求自己合理的个人利益,其结果实际上就是整个共同体的最大利益。”[18]这种个人主义的思维方式在领域融合的今天已经不再适用,公共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主体以及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共生活的参与主体层面
第一,对于主体自身而言,须知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公共空间的责任,需要公民具备良好的公民素质和公民道德,不能只把自我看作一个家庭中的人或市场中的人,而是要以一个国家人、社会人、公共人的身份要求自己,避免用私人的喜好干涉公共利益。第二,公民需要具备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具备基本的政治知识和技能,如了解选举法、了解各项基本制度、拥有参与或组织社会团体的技能等。第三,明确每一个参与公共生活的主体都是平等的,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离不开相互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在合作中所遵循的隐形原则就是包容“他者”,学会信任和尊重。“没有信任这样的东西,人类社会就根本不会存在,就此而言,信任是社会生活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19]第四,对于担任治理者角色的公民而言,“必须把自我利益纳入更高和更广的公共利益之中”,不因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而享有特权,不压制和剥夺一般公民的利益诉求及寻求服务和保护的资格。在政府组织中处于治理者角色的公民和一般公民角色不同,但身份统一为平等公民,因此,治理者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在公共职位(citizenship as a public office)上的公民资格[20],以公共代理人的方式行使公权力,治理者需要运用公共理性而不是私人感情进行交流,应先作为一般公民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然后具备治理者所需的能力和德性,这样在身份统一但角色不同的情况之下才不会造成治理者本身的角色冲突或混淆。
(二)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层面
罗尔斯曾说“宪法政治是第一位的”,法律是凝聚着公民理性化进程的宝贵财富,也是一个国家中公共利益的最强捍卫者。法律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可供预期的稳定和秩序,基于公民诉求的多样性,法律的强制力要放在纷繁多样的意见之上,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必须以法律为根本准则。在公共生活中,特别是在公共交往的前提下,必须有一个相对不可随意变更的界限,这一界限只能由刚性的法律来界定,才能避免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无序。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分明确的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一文件正印证了法律在整体治理模式中的优先性。遵守法律契约是能否成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关键,因此,法律精神尤其是宪法的意义要深入治理者和广大公民的内心,因为法律不仅确保合法执政,更能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需要坚定不移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在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职务和机会应该是平等且开放的,从而提供公民平等理性地分配公共资源的条件。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近政治决策的机会,能够预期自己的参与行动将会产生的影响力,使公民的参与行为避免成为象征性的政治行为。
(三)公共生活的制度层面
制度是公共生活的规则性要素,反映着公共生活运作的机理,直接制约着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现代文明突出表现为制度文明,其条件就是要以法制为原则进行制度设立,保证公开、有效的社会决策过程和公平的执行程序。在保障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制度层面,应具备完整的公共参与制度,保证公民参与的合法性,同时制定弹性化的参与方式,实现协商民主的制度创新,发挥制度保障的优越性,使程序正义得以保障并执行。制度要体现出一种伦理性,始终以保证社会正义为宗旨,使“善”的制度规范、调节和形塑公共生活,鼓励公民将公共善的精神付诸于实践。一方面,制度要引导公共生活符合整个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制度应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符合人们基于长久的共同生活实践所形成的道德共识。这种道德共识可以看作一种共有的理解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关于它们如何看待别人,它们认为什么是公正的,它们如何区分对错。”[21]制度要具有稳定性、明晰性,使公民准确地理解和接受,同时制度必须要与时俱进。公民身份是随着日益民主化的政治结构不断发展的,制度需要不断的使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时的身份趋于无差别性。在我国,近年来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农村公共生活的现代转型,使农民的公共生活相较之前有了更多的自主性,然而土地关系和城镇户籍制度对于农村公民仍存在一定限制,从而使农民主要精力还在基本的生产与生存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关心公共生活,使得农村和城市的政治发展程度不均衡,这是在制度上需要调整的。同时,非政府组织的成长也需要制度的规范和保障。针对西方的一些成功的民主政治经验,在我国制度改革中也可以进行有选择的借鉴,利用我国国体的优越性,通过理论的本土化使之更具有中国特色。
(四)公共生活的组织层面
组织是公民参与的基本途径,组织是非人格化的,它存在的依据是制度、规则以及合理性。政治组织应依照制度和法律,拓宽公民参与渠道,设计快速有效的信息传递通道。例如,政府与其组织应该在政策开始规划前就积极与公民沟通协商,而不是在执行时才与公民沟通令其强制性接受。应时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同时,不能打着公共的幌子侵犯公民正当的私人利益,这样才具备群众的支持基础,以获得公民的支持与认同,与公民保持目标与态度上的一致,不滥用制定政策的权力,具备调和公民参与中对同类公共资源发生争夺与冲突时的能力。政府应透过多元的渠道接受和整合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利益需求与情感需求,营造公民参与机会的同等性,不损害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挤压公民公共参与的空间。同时,促进公共组织多元化发展,打破政府官僚体系的垄断格局,适当地将部分职能从政府转移到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的成长,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在发动社会组织提供公民服务时引入竞争机制,使社会力量变成持久的动力,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2013年9月,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中更多地调动社会力量,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增大购买服务力度来改善公共服务[22]。社会团体的发育有赖于国家和政府的保护、引导和培育。应通过鼓励而不是压制的方式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促进社会信任,使社会团体成为推动公民之间团结与合作的载体。
(五)公共生活的社会舆论层面
不同的国家有其不同的政治文化传承,首先,需要看到我国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体制与政治教化造成的挥之不去的“臣民意识”,看到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公共生活传统而不能发展出那种支持公共生活发展的健全的伦理”[23]等问题,人们缺乏作为公民的公共意识,急需进行公共生活的实践。在公共生活中,公民不能仅仅作为当事人与政府组织产生私人的联系或者说是利益关系,而是应该通过切实的公共参与,使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个体权利及公共精神同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在民主进程不断深化的现代社会,首先应当倡导普遍参与的政治文化,使参与公共事务变成公民的习惯,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再次,协商文化是我国一项悠久的政治传统,也越来越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周恩来曾说:“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24],明确互让互利、互尊互信是民主政治的风范,提倡集思广益、包容互鉴的协商文化,使协商观念成为转型期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认为公民对话有助于社会良性秩序的产生,这就需要在尊重差异之上形成“重叠共识”来替代强制性共识[25]。在公共生活中应号召公民用大局观念来克服“私”的蔓延,在社会舆论中给予公民平等对话的空间,使公民的参与行动变成一种实践的伦理选择。鼓励公民通过理性的讨论与认同来取代缺乏对话与协商的价值观灌输。
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是监督公共权力、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真正实现人民作主,体现出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在现代社会,如果缺乏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则会造成政府与公众的疏离,更会使得公共生活中的许多活动陷于停滞,难以实现由命令式的管理模式到协商式的治理模式的转变。作为社会进程的主体,公民只有切实参与到与自身、社会及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的立法、决策及治理过程中去,才能保证公共生活的公共性,并真正实现其作为公民的角色内涵。在转型期社会的治理变革中,公民参与促进着分散的主体达成多边的合作网络,使公民在参与及合作中加深信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培育理性、自律的公民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治理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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