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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如何证明政治正确的?

国家国家的竞争中,我们总能看到这样的一幕:有的国家发展快,有的国家发展慢;有的国家能够持续发展,有的国家只能发展一时;有的国家日益富裕繁荣,有的国家日益贫穷衰弱。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国家竞争中的这些差异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换言之,决定国家竞争成败胜负的因素是什么?

国际学界,基本上是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的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为时不短的诸多讨论,并分别给出了七种不同的回答,这就是竞争决定论、技术决定论、实力决定论、产业决定论、政府决定论、文化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

在上述七种回答中,相对而言,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更有道理。因为再除去文化决定论不算的其他五种决定论,在解释国家竞争差异的原因时都不够彻底,而一旦变得彻底,就都会追踪到制度。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也有不彻底性。这就是说,它只猜对了答案,却没说好道理。而对这一不彻底性的挽救,经济学层面的解释已经无能为力,只能靠哲学的原理性论述来进行。至于属于社会学解释的文化决定论,也将在哲学的制度决定论建构完成之后,暴露出它的不成功。

一、诸多其他决定论说到底也是制度决定论

对于国家竞争差异的问题,除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和社会学的文化决定论之外的另五种决定论即竞争决定论、技术决定论、实力决定论、产业决定论和政府决定论的回答,只要经认真分析就能发现,这些答案全都不够彻底,而一旦要把它们说得彻底,就无一不是制度决定论的解释。

艾哈德在他的《来自竞争的繁荣》一书中,把竞争说成是一个国家“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1]单就一个国家的历史来看,艾合德的说法似乎还可以说得过去,因某国的无竞争时期和有竞争时期存在发展差异,即无竞争不如有竞争。可一旦拿到国家间再看,立刻露出破绽:如果竞争真的这么有效,那所有参与国家竞争的竞争国都应该一起繁荣才对,而事实明显不是这个样。当然,艾哈德会解释说这里的竞争仅指国内竞争。可国内存在竞争的国家也很多,比如当今世界各国内部差不多都有市场竞争,为什么它们中还是有的发展快,有的发展慢?还是有先进与落后、繁荣与衰败的差异?这时艾哈德会依据其理论给出这样的解释: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内部的竞争,有的是暴力竞争,有的是和平竞争,并且即便同是和平性竞争,又存在充分竞争和不充分竞争的差异。其中,只有充分的和平竞争才能收获繁荣。但这时就要问:这些国家内部的竞争为什么会存在暴力竞争与和平竞争、充分的和平竞争与不充分的和平竞争的差异?这些差异难道不是由这些国家制度安排造就的吗?道理很简单,你不用严厉的制度防范和惩罚弱肉强食的暴力竞争,和平竞争就无法开展;你放任市场垄断的形成,不用制度加以约束,和平的充分竞争就不能形成。事实上,社会内部的竞争就是由制度决定的。为什么早期人类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没有市场竞争?就是因为这些社会还没形成或还没实行市场经济制度

凡伯伦、艾尔斯、加尔布雷思、埃吕尔、索洛、丹尼森、肯德里克、罗默、卢卡斯、怀特和拉坦等众多学者都是技术决定论的回答。典型的技术决定论把技术进步视为社会发展、国家兴衰和国家竞争成败的关键所在和唯一因素。其理论逻辑是:技术的发展不依赖于外部因素,具有自主性,同时技术又是社会系统或文化系统的首要要素和基本要素,因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永不衰竭的动力(“索洛命题”),技术的发展和变迁也是导致社会发展和变迁的根本动力,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状况和人类精神。并据此提出科技创新是最为重要的创新的观点和科教兴国的主张。由于技术决定论对国家竞争及兴衰的解释,看起来与近代西方大国崛起的历史轨迹基本吻合,该理论一度被很多人接受,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解释。但是,技术决定论无法解释,如果技术具有自主性或自己的运行逻辑,为什么在一国历史上,技术的发展会有时快有时慢?比如近代中国的技术成果为什么反而没有古代中国显赫?同时也不能解释,在国家国家之间,为什么曾有技术优势的国家会变得没有技术优势,而以往技术落后的国家却会变得技术先进?比如西方近代以来的技术优势为什么会先后有从意大利到英法再到德国又到美国的陆续转移?技术决定论者这时或许会用各国对科教态度的变化,如从重视到不重视或从不重视到重视,来解释以上诘问。可这样一来,所谓技术的自主性就已被自己否决而不复存在,技术决定论也要由此改为科教决定论或教育决定论。但教育决定论同样会被事实击碎:当代很多第三世界国家对教育投资比例超过发达国家,可除造成严重的大学生失业问题与人才大量外流外,并没有实现国家强大的目标。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离不开对教育的重视是对的,但一国如何对国民进行教育和进行什么水平或程度的教育,显然不能由教育本身来决定,而只能由关于教育的制度安排来决定。并且,如果该国还没有激励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和适合或有利于新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制度安排,那就如我们屡见不鲜的情况:即使该国已有高水平的义务教育甚或有不断出现的技术创新成果,也不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造就繁荣盛世,赢得国家竞争。这就看出,制度是比技术和教育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东西,制度创新也是比技术创新更为基本、更为重要的创新。

保罗·肯尼迪是把实力作为国家竞争的决定因素,在其《大国的兴衰:1500-2000年的经济变迁与军事冲突》一书中,他提出影响国家兴衰的因素包括地理、技术水平、经济状况、军事力量、组织形式、民族精神、意识形态等,其中最为关键的实力是经济和军事的实力,故而判断一个大国是否强盛的标准就是是否有雄厚的财富以及强大的军事力量。但问题是一国雄厚的财富以及强大的军事力量又从何来?按肯尼迪自己的说法是来自该国的经济变革和技术革新。既然如此,那他其实已是制度决定论的观点。因为经济变革岂不就是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的变革?而普遍的而非零星偶然的技术革新,显然也只能出现在技术制度革新之后。所以技术、物质财富和军事力量都是相关制度安排的结果,它们充其量只是大国兴衰的表征,而不是大国兴衰的原因。

波特的回答可谓企业决定论或产业决定论。他在《国家竞争优势》、《竞争战略》等专著中,将国家竞争优势归结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提出了解释企业形成国际竞争优势的“菱形模式理论”,认为企业竞争优势与四个基本决定因素和两个辅助因素相关。两个辅助因素是机会和政府,四个基本决定因素是生产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或支持性产业、企业的战略及结构。这些决定因素创造了企业竞争的一个基本环境,每一个决定因素都会决定企业国际竞争优势的形成。[2]先不说波特将企业竞争优势直接等同于国家竞争优势是否恰当,也不说波特将那么多东西,即四个基本因素及其内部分别包含的若干构成要素都说成是“基本决定因素”是否存在对“基本决定”的用词不当。这里只说,波特所说的所有这些所谓“决定因素”其实都不是使企业拥有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而只是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生产都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如果缺失了这些因素中的任意一种,企业的生产就无法进行。事实也是这样,每个企业要想生产,都得有一定的人力资源、资本资源、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等生产要素条件,都得有企业内部的分工、结构和经营策略,也得有与自己产品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的存在和市场对自己产品的需求,但显然并不是一个企业只要拥有了这些也就同时拥有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如是这样,每个企业的竞争优势应该永远都会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差异。实际上,波特自己在具体论述竞争优势的来源时也改变了说法,他将竞争优势来源概括为四个,一是要设法把一般生产因素培养成高级生产因素;二是要把分散的相关产业聚集到一起扎堆布局,三是要把一般的国内竞争变成激烈的国内竞争,从而将一般的市场需求变成苛刻的市场需求;四是企业要重视企业战略的设计。然而,一旦做出这种解释之后,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就已经等于在实质上变成了制度决定论。这是因为,把一般生产因素培养成高级生产因素,一方面要依靠针对人力资源而创造新的培养制度和激励制度,另一方面要依靠针对非人力资源而创造新的使用制度;把一般的国内竞争变成激烈的国内竞争,取决于政府对市场采取何种管制方式;把分散的相关产业变成集中的产业群,除了需要企业要有这样的觉识和意愿之外,最终还要看政府在征用土地、建设配套设施等方面是否提供了有利于形成产业群的制度环境;而波特说最能体现企业差异和企业优势的所谓企业战略,也不过是企业的长远策略或长远性制度安排而已。此外,波特在谈政府这个“辅助因素”的作用时,关于繁荣是政府的一种选择,政府有效地选择了提高生产率的政策、法律,就选择了繁荣的观点,更是一种制度决定论的表白,因为政策和法律都属于典型的制度

奥尔森对国家竞争差异问题的论述,可谓“政府决定论”。他反对从财富积累、技术进步和产业状况等角度解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增长差别和繁荣衰败,说这些见解都没有追溯到最根本的原因:“它们追溯到江河源头的小溪与湖泊,但没有解释注入这些源头的雨水是怎样生成的。同时,它们也没有说明经济发展的渠道是如何被堵塞的,即某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为何受到阻碍。”为此,奥尔森用《国家兴衰探源》和《权力与繁荣》等著作给出自己的回答,指出国家的贫穷衰落是由于存在着大量的试图搭便车的分利集团导致了增长的停滞,而富裕兴盛的国家则在于都拥有“强化市场型政府”,能够抑制分利集团而形成共容集团。然而,在我看来,奥尔森的这个回答仍然只是追踪到江河源头上游的小溪与湖泊式的解释,同样没有说明注入小溪与湖泊的雨水是怎样生成的。由于不利于经济增长的分利集团和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共容集团都是不同制度激励的产物,这也是奥尔森本人的观点,而“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上就是强化市场制度或市场体制之作用的政府,所以所谓“生成江河源头的雨水”,即决定国家竞争差别的根本原因,应该进一步归为一国的制度安排者所制定的社会制度。这就是说,奥尔森如果再把他的理论向前推进一点,就可以找到决定国家竞争差别之命运的源头之水了。而把这一点加到他的理论中说就应该是这样的内容:因为有的国家制定的制度能使利益集团具有共容性而有利于增长,所以国家富裕繁荣;有的国家制定的制度能使利益集团具有分利性而不利于增长,所以国家贫穷衰落。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及其缺陷

当代在西方勃兴的新制度经济学终于逐渐找到“源头之水”,它的统军人物诺思在研究近代西方世界兴起的问题时,一方面否认诸多已往解释所认定的各种因素是经济增长的原因:“我们列出的原因(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它们乃是增长。”[3]另一方面给出自己的明确结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因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能够“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从而成为经济增长——即“人均收入长期增长”的关键,这也“正是西方兴起的所在”。[4]虽然诺思的以上逻辑并未提到制度的因素,但他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之后,又继续告诉人们:“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5]他的意思是,能确立所有权即私有产权和完善市场缺陷的系列制度安排使经济组织变得有效率,例如英国和荷兰,“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它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鼓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的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6]正因诺思在以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解释西方世界兴起之因后,又以有利私有产权和完善市场的系列制度安排解释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出现,所以他这套有效组织决定论就被一些解读者说成是“制度决定论”。

受诺思的启发,在国家竞争差异问题上,另有新制度经济学者直接给出了制度决定论的回答。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达龙·阿西莫格鲁教授和哈佛大学的詹姆斯·A·罗宾逊教授在合著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贫困和繁荣的根源》一书中提出:决定国家竞争差异的决定因素是制度,正是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经济绩效,进而决定了与其他国家在经济绩效上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存在包容性和攫取性的差异。包容性政治制度和包容性经济制度是实现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攫取性政治制度和攫取性经济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经济增长,但是不能够持续。有的国家建成了包容性政治制度和包容性经济制度,而有的国家建成的是攫取性政治制度和攫取性经济制度,结果就造成了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世界性的不平等。[7]

相对于此前各种关于国家竞争差异的解释,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显得更为彻底,终于算是找到了“源头之水”。因为一如上述,那些所谓决定着国家竞争差异的各种因素,不论是竞争、技术、产业、资本、军事,还是分利集团与强化市场性政府或者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之类,又统统都是被制度决定的。

不过,新制度经济学对国家经济竞争差异的制度阐释也不尽如人意,同样存在不彻底性,仍未能从根本上解释清楚为什么制度国家竞争差异的决定因素。

就诺思而言,他没有详细说明,为什么私有产权制度就能形成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为什么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就能够“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

就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而言,他们首先是没有对其所创构的两个关键概念,即“包容性制度”和“攫取性制度”进行必要的界定,也没说明这两种制度从何而来。其次是其“制度漂移”说,完全是用偶然性解释攫取性制度向包容性制度的转变,结果使国家兴盛成为人完全不可把握之事。其三是只用制度给出了国家失败的充分条件而没给出国家兴盛的充分条件。因为根据他们的理论,虽然一个国家只要采取了攫取性制度就注定会失败,只要没有采取包容性制度就注定不会兴盛,但却不能肯定,一个拥有包容性制度国家是否必然兴盛,会有长期经济增长。最后是没有从道理上说明,为什么采取了攫取性制度国家最终会失败?为什么包容性制度是实现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也包括前述各种决定论)仅以经济增长这一项指标衡量国家竞争的胜负或各国的先进与落后,也有失偏颇,不尽合理,不仅无法全面反映各个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反而还会导致一些荒谬的判断。比如一个整体小步慢走的全面均衡发展的国家,显然要比“贫困性增长”的国家,即以巨大投入、环境破坏、贫富悬殊等为代价换取的GDP单项大步迈进的国家更值得期待。可是若仅从经济增长的指标出发,却会得出后者是竞争胜出者的结论。

我认为,把制度视为国家竞争的决定因素是对的。

那么,新制度经济学为什么只是说出了答案,却未能从根本上没说清其中的道理?

这与其囿于学科视野和学科特点的限制有关。新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种,经济学在学科分工上,只负责研究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经济问题,而不研究总体社会和其他各社会领域的社会问题;只是从经济的视角研究制度、解释制度,并主要研究的是经济制度,而不从全面的视域研究制度,也不对一般制度进行专门研究,更不研究制度与整个社会的一般关系、制度与社会的主体即人的一般关系。因此其制度决定论缺乏普遍原理层面的深度,必然不能从根本上解释清楚为什么制度国家竞争差异的决定因素。

另外,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的不彻底性,也与经济学对制度的解释存在偏差有关。其中的一个主要偏差是对制度的界定过泛。经济学定义的制度,既包括法律、政策、纪律等由组织制定的正式规则,也包括由人们约定俗成的习俗、道德等非正式规制。这样一来,当新制度经济学说制度国家竞争差异的决定因素时,就等于说习俗和道德也是这样的决定因素。但是显然,习俗、道德这样的非正式规制与法律、政策和纪律等正式规制存在本质的不同,并不是同一种东西。这就留下一个未决问题:在所谓制度决定国家竞争差异的作用中,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制各自处于什么地位?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究竟是正式规则更重要,还是非正式规则更重要?

另一个主要偏差是对制度来源和制度变迁的解释太过片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发明制度是为了减少人际交往中的交易费用,而改变制度则是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因此制度及其变迁,对经济增长有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制度作为正式规制是由社会或社会组织制定的,社会或社会组织之所以要制定制度,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比如一个社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照顾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不是出于降低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易费用的考虑。即便退一步讲,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后果上果然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效用,也不能因之就把它说成是社会管理者发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因。与之同理,一个企业制订成套市场营销策略,既不是为了降低企业内部成员间的交易费用,也不是为了降低与其他竞争企业的交易费用,而只是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所以,所谓“降低成员间的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并不是社会或社会组织在制定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充其量只是它们在提升制度实现各自目标的效率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再说,在存在阶级对抗的阶级社会或各种专制社会,由该社会统治者制定的横征暴敛的苛政制度,就只具有增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交易费用的效果,而没有任何降低他们的交易费用的效果。这就更充分地说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起源说和制度变迁说的极端片面性。

三、制度决定论的哲学建构

既然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在解释国家竞争差异问题上的主要不足,是由其学科特点所致的先天不足,那么要想改正这些不足,就不能指望经济学的自救,而只能依赖长于擅长做普遍原理层面思考的哲学的救援。

这种哲学救援,在我这里就是这样一套解释,这套解释以四个可以得到普遍确认的事实判断为前提。

第一个事实判断是,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或国家在时空中的一切变化都只能是由人的活动做出来的,因而国家竞争胜出国的成就就是由该国国民的总体行为成就的,国家竞争落败国的失败也是由该国国民的总体行为导致的。

第二个事实判断是,人尽管贵为主体,拥有自由意志,与其他所有存在者都不同,却仍存在可控性,即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被外在于他的社会力量或其他主体所左右。因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自利人,必然怀赏畏罚,就是喜欢获得奖赏,增加自己的利益——这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一致,害怕受到惩罚,减损自己的利益——这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反对,所以由各种社会力量构成的社会赏罚机制,就可以利用人的这一属性来调控其行为。具体说来,就是不想让人们做的事,就用惩罚来禁止;想让人们做的事,就用奖赏来激励;并且可以随时通过调整赏罚取向来改变人们既有的行为选择或行为方式,从而达到随时调控人们行为的效果。[8]而法学、管理学和各种社会管理机构的存在,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人必定具有可控性,否则,这些学说和管理机构都不需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同时需要声明,我这里所说的“利益”,不独指人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而是所有利益,即能满足人各种需求的各种资源。

第三个事实判断是,在由各种社会力量构成的社会赏罚机制中,由制度形成的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为强大的调控导向作用,不仅远胜过不能直接给人以利益的各种说教,也远胜过由人情态度形成的人情性社会赏罚机制、由社会舆论形成的舆论性社会赏罚机制和由神话形成的神秘性社会赏罚机制。因为这三种非制度化的社会赏罚机制,与制度会社会赏罚机制相比,一方面没有组织的力量乃至合法的暴力和暴力工具可用;另一方面其可用的赏罚之物也太少,仅仅是人情资源(人情性社会赏罚)、声誉(舆论性社会赏罚)和不可靠的来世幸福(神秘性社会赏罚)。而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则不同,包括金钱、奖金、物品、福利、职位、职级、名声、荣誉、资格、资质、地位、权利、权力、良机、自由乃至生命等等,都是可由其操控的赏罚之物。[9]正因如此,一个国家,不论它是竞争胜出国还是竞争落败国,其国民的行为选择,都是按本国的制度导向来确定的;其国民的普遍行为方式,都是由本国的制度形塑的。

第四个事实判断是,各国的制度是由各国的制度安排者制定的,由于各国的制度安排者有所不同,且在制定制度时的想法也往往有所不同,因而在不同国家之间就存在不同的制度安排。

如果以上四个事实判断不虚,进而就可确认,在国家之间存在这样的逻辑:因为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所以有不同的制度性社会赏罚及其行为导向;因为有不同的制度性社会赏罚及其行为导向,所以有不同的普遍行为方式;因为有不同的普遍行为方式,所以有不同的社会运行;因为有不同的社会运行,所以有的国家发展,有的国家停滞,有的国家倒退。并且,在实现发展的国家之间,也同时存在发展差异,即有的国家发展快,有的国家发展慢;有的国家是长期发展,有的国家是短期发展;有的国家是全面发展,有的国家是片面发展;有的国家是均衡发展,有的国家是非均衡发展。因此,国家竞争的各种差异,追根溯源地说,都是由不同的制度决定的,制度就是国家竞争的决定因素,导致国家竞争之胜败差异的源头之因就在于各国所采用的制度有所不同。换言之,兴起的国家所以兴起,就是因为采用了能使国家兴起的制度;失败的国家所以失败,则是因为没有采用能使国家兴起的制度,而是采取了客观效果上会使国家失败的制度

那么,能让一个国家兴起或者在国家竞争中领先的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这首先要看我们如何定义国家兴起和以什么标准来评判国家兴起。

如果国家兴起只是经济学指认的一国经济的长期增长,那就可以说,凡是为生产者留利较多的仁政制度或所谓“包容性制度”都能实现国家兴起,并且相对留利更多的仁政制度,也会比其他施仁政的国家更快地实现国家兴起。相反,凡是大肆剥夺生产者或为生产者留利甚少的苛政制度,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国家兴起,反而会自掘坟墓,导致国家溃败,并且各施苛政制度国的溃败速度也与其对生产者的剥夺度成正比。其中道理,就是仁政之下,是或接近是按劳分配,生产者会有生产积极性,于是社会生产拥有巨大动力;苛政之下,生产者被严重剥夺,完全不是按劳分配,生产者没有生产积极性,于是社会生产极其乏力。

与上不同,如果我们是将一个国家的长期全面均衡发展视为兴起,那么现实中能使国家兴起的制度或许在具体形态上千差万别,但必有一个基本共同点,就是在本质上,只可能是代表全民意志的制度。否则,在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的全面均衡发展,更不可能是长期的全面均衡发展。反之,一国的制度只要不是代表全民意志的制度,就注定不可能使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出现长期全面均衡发展的状况。因为非全民意志的制度安排者会只注重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会关注民生福利的提高。而用以判断国家全面发展的具体标准,就是政治清廉明智度,经济持续发展度,社会安定有序度、人民安居乐业度,文艺繁荣度、学术活跃度、科技先进度和军事强大度。由于这些指标都是可以被标准化和量化的,所以根据这些指标做出的各项判断和在这些判断基础上形成的总体判断,就是可以得到实证的判断或结论,并能得到世人公认。由于这样的判断,既可以按绝对数做出,也可以按相对数即百分比或平均数做出,所以不仅规模相同的国家之间可以被公正地加以比较,不同规模的国家之间也可以被公正地加以比较,即这样的判断结论可以不受各国地域是大是小、人口是多是少的影响,所以在大国和小国的竞争之间也能做出具有公认性的判断。由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清廉明智度,经济持续发展度,社会安定有序度、人民安居乐业度,文艺繁荣度、学术活跃度、科技先进度和军事强大度,最终都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生制度、文化制度、科技制度和军事制度决定的,所以在国家竞争中,经过实证判断确定出的那个比其他国家更先进,更优越的国家,必定是在社会整体上拥有更多更有效的社会制度国家。据此可知,国家竞争的实质就是制度的竞争,国家竞争的差异就源自制度的差异,谁的制度在整体上相对于社会发展或国家兴盛繁荣的指标有更高的效率,谁就会在竞争中领先、胜出;谁的制度在整体上最没有这样的效率,谁就会在竞争中落到最后。

正因为国家竞争的结果是由各国国民的活动在本国制度的规导下做出来的,所以,技术、固定资本、人力资本、物质财富、规模经济乃至生产力状况、军事力量等等对人的行为没有导向调控功能的东西,和企业、产业、经济组织等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对人的行为有间接导向调控功能的东西,就统统不可能是决定国家竞争胜负的决定因素。其具体道理在于,它们在与人的实践之关系上,不能告诉人们究竟应该做什么,更不能左右人们选择做什么,只能在人们决定做什么之后,为人们提供做此事的工具和条件,提高人们做此事的效率。但是如果人们并没决定做此事,那么即使已经有这些工具和条件,也发挥不了任何作用。比如在人们并没有决定努力生产时,即便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优越的生产条件,也不会使他们的生产有什么增长。这就说明,所有对人的行为没有导向功能或直接导向功能的社会因素统统都是国家竞争的次要因素,只有当两个竞争国的制度平台或制度环境完全一样时,上述那些因素,诸如不同水平的技术、企业、产业、经济组织、固定资本、人力资本、物质财富、规模经济、生产力状况和军事力量之类,才会对国家竞争差异显示出某种程度的所谓“决定作用”。然而,由于现实世界中,两个国家制度平台完全一样的情况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所以这些因素的所谓的“决定作用”也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

正因为国家竞争的实质是制度竞争,所以历史表明,落后的国家或后进国家只要肯习仿先进国家制度,或能在学习先进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创造出比先进国家还先进的制度,就能迅速缩短二者之间的差距,甚至赶上或反超先进国家。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是日本,它的明治维新通过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军事等各个方面全盘学习西方列强的制度而脱亚入欧,结果仅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就迅速崛起,也变成世界列强。而美国在列强中后来居上,超过英法德诸强而跃居世界第一超级大国,则是得益于它在西方既有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又有许多属于自己的制度创新,如在政治方面提出不苟同欧洲的美洲体系原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首创总统制;在经济方面发明泰勒管理制、福特生产制、现代金融制度;在教育科技方面创立出于英法德而胜于英法德的现代大学制度和强大的科技创新体制;在对外方面实施最便于广泛吸纳世界人才的移民制度,等等。还有挪威、芬兰、瑞士、新加坡等本不起眼的二、三流小国,之所以能在当代跻身国家竞争力排名榜前茅,也在于它们在向先进国家学习制度的同时,还创造出了一些更先进或更有效率的制度。如瑞士最近连续六年雄踞竞争力国家榜首,究其原因就在于它创构出了与众不同的鼓励创新制度和学徒工教育制度。[10]十月革命之后,苏联也是以一套原创性的全新制度成为可与美国匹敌的后来居上的世界强国,只是由于经时间验证,它那套具有平均主义和统得太死之特点的全新制度,其实并不能持久地为生产者带来越来越多的利益,真正兑现其使人民日益富裕的承诺,所以当革命激情和对生活的美好憧憬被冰冷的现实逐渐浇熄之时,这套全新制度的效率就开始下降,不能维系国家的长期发展不说,还埋下了导致国家溃败的祸根。总之,以上所有赶超案例,不论是成功的还是不成功的,都又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是不同的制度决定着国家竞争的差异和胜负。

当然,除了制度之外,习俗、道德作为规制也能对人的行为进行导向。只是由于这二者与非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一样,都没有合法的暴力为后盾,也不像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那样拥有众多的赏罚之物,而是仅能利用人情和声誉这两种东西对人进行赏罚,所以它们对人行为的导向作用均远不如制度强,当它们对国民行为的导向与制度的导向不一致时,败北的总是它们。它们对国民行为的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与制度导向一致的前提下,能帮助制度巩固或强化对国民行为的导向,使制度导向变得更为有效。

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在国家竞争问题上的另一种决定论,即由马克斯·韦伯所代表的文化决定论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韦伯所说的在国家竞争中起决定作用的“文化”,在其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就是指由勤奋、诚实、严肃、追求财富、节约金钱、“时间就是金钱、信誉就是金钱”等新教伦理道德或新教习俗所构成的资本主义精神。

注:原文标题《制度决定国家竞争胜负》,本文属于国家教育部2014年度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制度性后发优势研究》(项目批准号:14YJA72002)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德]路德维希·艾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穆家骥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页。

[2]张金昌:《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剖析》,《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9期;常志有:《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述评》,《思想战线》(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6期。

[3][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4][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5][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6][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7]李增刚:《包容性制度与长期经济增长—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的国家兴衰理论评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1期。

[8]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证见我的这篇文章:《制度与自由是否相悖?》,《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9]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说明见我的这篇文章:《论社会赏罚及其道德功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10]刘美辰:《瑞士为什么连续六年成最具竞争力国家?》,《国际先驱导报》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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