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这个题目,不禁想起2000年夏天关于“长江《读书》奖”的争论,这在学术界轰动一时,中华读书网曾为此主办了“百位学者谈长江《读书》奖风波”的专题。“长江《读书》奖”设置者的初衷,是想将这一评奖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在中国建立类似诺贝尔奖那样权威的人文社科评奖制度;然而,当评奖结果揭晓以后,遭到了普遍的质疑和批评,风波由此而起。当时有人预言:由这风波而引发的颇有声势的争论“将是当代中国学术史上的重要一页”。这个预言也许是落空了,因为15年之后,这场争论在学术界大概已经不会有多少人记起。但不能否认,这场争论所涉及的是建设当代中国良好学术生态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建立权威的人文社科评奖制度如何可能?
谈论如何可能的前提是肯定其必要性。对于设立人文社科评奖制度是否必要,意见并不一致。目前人文社科的评奖呈现多元的样态,概括地说主要分成两大类: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和非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前一类的评奖制度。“奖”和“励”常常相联,设奖是一种激励手段,奖励是给予名利。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眼下人文社科领域已经弥漫着浓烈的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取向,政府主办评奖,实际上是用行政手段强化了这样的功利主义取向,不利于人们潜心研究,视名利如浮云。这样的看法并不全面。进行奖励,是政府尊重人文社科研究、鼓励学术创造和树立学术榜样的一项举措。这对于繁荣人文社科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具有正面意义。当然,如果对于评奖制度的运用不当,确实会加剧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但是,不能由此否定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人文社科评奖制度,犹如不能因噎废食一样。我认为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这对于改善目前学术生态尤为必要。
首先,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人文社科评奖自199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固定制度。如省级政府每2年或3年、教育部每4年举行一次。但是,不容否认,这项制度还尚未建立起权威性,对于学术高峰建设的作用并不明显。因此,完善和改进这项制度,使其具有权威性的影响力,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学术的初始评价陷入混乱。人文社科的学术成果一般来说,表现为著作和论文这两种形式,著作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是对其价值予以肯定的初始评价。然而,现在这个初始评价的功能严重缺失。本来,出版和发表的遴选、淘汰机制,是学术评价体系中重要的初始环节,这好比是第一粒纽扣和第一把标尺;然而,眼下是纽扣松开了,标尺用错了。就学术著作出版而言,《光明日报》2016年2月18日的头版报道:普遍的现状是“只要有资助,出得起卖书号的钱,基本上就能出版”,出版社几乎沦为与印刷厂相同的地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对这种状况作了数据统计,指出我国现有500多家出版社,其中90%都在出版学术图书,每年出版种类17000多种,但其中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比例极小;与此同时,重复出版现象非常严重,多家出版社同时出版一位知名学者的著作的情况经常出现,有的学者在不同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竟有80%的内容是重复的。就论文发表而言,交付版面费就能发表的情况极为普遍,媒体对此已经揭露过很多次,似乎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而以论文发表在何种刊物来对其进行评价,显然是用错了衡量的标尺。在上述学术的初始评价比较混乱的情形下,建立权威的评奖制度无疑是更有必要了。
政府的评奖制度要有权威,公正性无疑是最重要的。上述的2000年“长江《读书》奖”之所以掀起轩然大波,主要问题就在于评奖结果是否公正,因为评奖主办方的负责人和某些评委的成果获了奖。应当说当时这种情况即使在政府举办的评奖中也是常见的,即申报评奖者同时也允许担任评审委员,于是评审委员自己的成果获奖就屡见不鲜了,而且往往凡是申报评奖的评审委员几乎都能获奖,于是有人把这嘲讽为评审委员之间的“公平瓜分”。“长江《读书》奖”的争论之后,似乎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为了确保评奖的公正性,申报评奖者不能同时充当评审委员。应当说,这十多年来,政府主办的评奖不仅已经做到了这一点,而且在程序设计上尽力设法将申报评奖者和评奖过程相隔绝,如请外省市的学者担任评审委员、在数据库中随机确定评审委员等。
然而,即便如此,并不能保证评奖结果的绝对公正。因为在实际评奖过程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会影响其公正性:
一是名人、名刊的效应。在名人和非名人之间,评审委员的天平往往容易向前者倾斜。即使被评审的成果是匿名的,但由于名人的成果一经问世,在媒体上就会有介绍、评论,因而比较广泛地为人们所知晓;而且评审委员一般而言也是名人,和被评审的名人往往属于有较多交往的同一个“朋友圈”,对其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风格相对比较熟稔,因此很容易识别出被评审的成果出自哪位名人,而且都是“朋友圈”的人,免不了投桃报李。所以,如下的现象很难避免:名人的并不出色的成果荣登获奖榜,而非名人的比之优秀的成果则名落孙山。在“权威”名刊和非权威名刊之间,发表在前者的成果更容易获奖,因为评审委员不免受到个别“权威”名刊被神话的影响,同时由于评审时间的短促,因而常常就以“权威”名刊之权威作为评奖的依据了。因此,在某些获奖论文的榜单上,几乎清一色的出自某个“权威”名刊。
二是学科、单位之间的平衡。在奖额分配时,会考虑到现行学科体系中每个一级学科间的平衡,在一级学科内又会考虑到二级学科间的平衡。其实,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每个学科领域的优秀成果的涌现并非是按学科平衡的。因此,我们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段时期里(政府主办的奖项一般是若干年进行一次),某些并无出色成果的学科内,照样会诞生出获奖的“优秀”成果,可谓是“矮子中拔长子”;而某些优秀成果比较集中的学科内,由于名额的限制,一些优秀成果反而与奖无缘,可谓是“长子间相互残杀”。最后的评奖结果,作为政府部门不能不考虑各个单位的平衡,即不能把奖项集中在少数几个单位,要使得大多数单位都能沾上光,因此,评审委员往往会就单位间获奖名额的平衡达成默契。这当然也会使得某些单位不该获奖的成果被拔了上去,而某些单位该获奖的成果被刷了下来。
三是评审委员的局限。假设评审委员都是出于公心,依然会因其某些局限性而影响评奖的公正。一些优秀的对于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成果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而评审委员往往受制于时代的局限,对这样的成果缺乏足够的认识。试想在孔子的时代如果有政府来评奖的话,孔子大概是连三等奖也得不到的,因为当时他如“丧家之犬”,是被时代边缘化的。另外,评审委员往往只对自己所在的领域(大体上处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比较有发言权,但是,一般而言评审委员的设置不可能覆盖所有的二级学科,即使是在二级学科之内也有很多门类,如宗教这个二级学科包括了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教,等等,一个宗教学者大概能对其中两个宗教有深入研究,就很不容易了。这意味着评审委员往往要对自身不熟悉的领域的成果进行评判,犹如理发师评价修鞋匠,知识的局限性不能不妨碍其评价的公正性。
四是评审时间的短促。一般来说,集中评审委员进行评审的时间大约是两三天,其中的一天半或两天是翻阅评审材料(包括著作和论文)。从概率来说,哪个单位申报数量多,其获奖数就有可能多。因此,每个单位都有各种激励人们申报的措施,并伴之以再三的动员。于是,评审委员们需要阅读的评审材料的数量是巨大的,因而不得不采取分工的方式,即每个评审委员阅读若干份。即便这样,每个评审委员的阅读量至少在100万字以上。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显然不可能对成果在内容上作精细的评价,而只能采取粗略的形式来评价,这就导致简单地看是否名人、名刊、被转载、被引用。名人、名刊的问题上面已经说过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引用率标准,其实并不完全可靠。因为高引用率有可能是刻意引用、研究热点等原因所致。同时,分工评审使得评审委员之间缺乏不同意见的充分讨论,导致评价的结果产生独断性,即为个别评审委员的主观偏好所左右。
以上列举了在实际评奖过程中很难排除干净的影响公正性的因素。这样的因素也许还会有一些。于是,问题就产生了:既然这些影响公正性的因素不能杜绝,那么,权威的评奖制度的建立还有可能吗?回答是肯定的,但前提是需要将现有的评奖制度朝着公开化的方向进一步完善。通过公开化,人们能够看到整个评奖过程已经把不公正的因素减少到了最低的程度,从而使得评奖制度的公正性具有公信力,并由此建立起权威。政府主办的评奖无疑是属于政务范围的。据新华社北京2016年2月17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它指出,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位例外,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根据这个《意见》的精神,我认为最重要是要推进评奖工作以下四方面的公开:
一是评审委员名单的公开。评审成果是否获奖是由评审委员投票决定的,因而在评奖进行前公开评审委员的名单,社会才会对于他们在结构上是否具有学科和单位的广泛代表性、在学术上是否有足够的权威性、在道德上是否有过不良品行进行有效监督。经过这样的监督来确定评审委员,显然可以减少人们对于投票结果的公正性的疑虑。现在之所以不公开评审委员的名单,主要是觉得这容易为拉关系、投人情票提供便利。其实,名单公开以及下面的三个公开,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迫使评审委员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不得不为自己的信誉负责。
二是评奖讨论现场的公开。现在评奖的讨论过程罩盖在社会公众视野之外的“黑箱”中。这应当予以改变,让评奖讨论现场向公众开放,使获奖过程透明化。这样人们就不难了解到:评奖是否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每个成果获奖的理由是否充分;最终的评审结果是否只出于某个评审委员的霸权;评审委员的学术评估能力和学术道德是否称职。甚至不妨听取现场公众的意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众对于评奖公正性的认可度,而且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学术素质。
三是获奖成果评语的公开。这意味着评审委员不仅仅只是投票,而且要写出获奖成果的评语,并签名以示慎重和负责。当然,由于省部级的获奖成果通常都在几百项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为它们都写出评语是不现实的。但是,公布若干项最重要的获奖成果(比如一等奖的成果)的评语以及撰写评语的评审委员的名字是必要的。这是因为从中不仅能够看到对评审成果是否在内容方面进行了精细确切的评价,而且表明了愿意将这些评语接受历史时间考验的负责态度。这无疑将提高公众对于评奖的公正性的信赖感。
四是投诉受理信息的公开。现在政府主办的评奖,一般都会在正式颁奖前,把获奖成果予以公示,并公布受理质疑这些成果的投诉的部门和办法。但是受理投诉的信息往往是不公开。这就难以使公众相信有关投诉得到了认真的查处。如果公开了投诉受理的信息,比如一共受理了多少起投诉;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或不属实的各有几起,是如何处理的;因被投诉而被撤销的奖项有哪些,等等。这样人们就会感到公示和投诉不是形式和摆设,有利于发挥投诉机制对于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获奖的警戒作用,进一步守护了评奖的公正性。
上述的四个公开,意在说明公开化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评奖制度的公正,确立被社会广泛认可的权威性。设置评奖制度的初衷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但是,如果不恰当地运用这个制度,就会走向这个初衷的反面。奖励有两种意义,即给予名利和树立典范;因此人文社科奖励制度除了功利主义一面之外,还有另外超越功利主义的一面,即引导人们认识创造性地研究人文社科需要怎样的精神和境界。现在的问题是忽视了后一面,极大地凸显了前一面:无论是晋升职称还是进入各种人才计划,也无论是学科评估还是申报一流学科,是否得过以及得过多少“省部级以上奖项”都是极具分量的砝码。于是,对于功利的追求压倒了精神的升华,评奖制度反而助推了学术生态的恶化。因此,在思考如何建立权威的评奖制度的同时,也要思考如何发挥其超越功利的精神价值。
注:此文为陈卫平教授在《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于2016年第三期“学术原创、学术评奖与学术共同体建设”圆桌会议笔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