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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在反对农地确权?

最近一年多以来,关于中国农村土地确权的各种讨论已经有很多,反对和支持的声音都不少。我在查阅相关的文章之后发现,这个争论的背后还是围绕“农地私有化”和自由市场交易问题而出现的老话题,关于此,我曾经专门写过两篇针对贺雪峰教授的书评,其中一篇题目是《神话与猜想—<地权的逻辑>读后之所思》,另一篇题目是《学术对话中的“方法论彻底性”原则—以文贯中、贺雪峰的争论为例》。在我看来,抛开各种细节分歧,关于中国农地确权的争论之核心在于农民“是否应当享有真正的农地转让权”,或者说“是否可以将自家承包的土地自由处理并由此受益”,显然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话题。

支持农地确权一方提出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托市场的力量整合中国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二是稳定民心,鼓励农业生产者进行长远性投资;三是通过有偿转让农村土地,让更多农民有足够经济实力进城购房定居,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四是规范农地征迁补偿,在某些情况下降低强制征迁的发生率。反对农地确权一方提出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它会导致土地兼并和农民内部贫富两极分化;二是它会弱化农村集体组织(村两委)的权力,不利于农地的定期(按人口)调整;三是它可能会抬高政府的征地成本,影响国家的发展优势;四是它违背了很多农民的意愿,可能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带着对以上争论的思考,我对山东老家农村进行了多次调查,得知:当地在改革开放后就实行了“宅田合一”的制度,即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统一面积标准,按人口数进行定期分配(因此本文不对宅基地和承包地进行区分),但自从1996年之后,全村范围的农地调整再也没有进行过,只有极个别小组曾调整过一次,这导致如今的土地分配情况已经与各家户的实际人口数量严重不符,人口增加却尚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户对现状很是不满,甚至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计划生育罚款等一些行政费用。那么,这个村庄为何20年来都难以进行土地调整呢?我经过调查分析,总结出了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其一、国家在最近十多年里多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原则上五十年不动”等原则性政策,导致村干部难以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加之部分村民以此为理由对土地调整进行抵制,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开展难度;其二、本村曾发生过高速公路征地事件,当地的土地补偿款是被下发到个体农户手中的,有少数农户的几乎全部土地都被征用、并且分得了大额补偿款,如果进行土地调整,这些农户的人口又已相对减少,就必然无地“可拿出来”用于再分配,其他农户自然也不愿意拿出自家土地用于再分配;其三、本村还有近千亩的开荒地被村集体有偿承包出去(按照土地承包法,已违反机动地面积不超过5%的规定),在这部分土地分配完毕之前,人口相对减少的农户自然有理由拒绝不利于己的土地调整。

在调查过程中,我首先发现了反对农地确权的第一种人,那就是“暂时少地”的农民;他们认为,在目前这种状态下进行农地确权,意味着自家要永远处于“缺地”的境地,显然有失公平。经过进一步了解却又发现,他们大多也支持让农民享有更大的土地处置权特别是转让受益权,也希望提高自己在征地拆迁补偿洽谈中的话语权,也就是说,他们反对在现有的土地分配情况下进行土地确权,并不代表他们反对“农地确权”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还不算真正的反对派。紧接着,我又在调查中发现了反对农地确权的第二种人,那就是基层乡村干部,他们毫不含糊地指出,农地确权不利于基层政府工作的开展,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官员一旦失去对这项资源的支配权,他们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必然下降;更重要的是,他们必然会因此而失去很多“暗中牟利”(比如代表集体签约卖地时)的机会。

回到中国学界的争论,我们就不难发现反对农地确权的第三类人,他们就是以贺雪峰、李昌平等为代表的所谓“左翼”知识分子,关于他们提出的反对理由,前文已经交代。那么这些理由可否成立呢?首先,即使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定期的农地调整也已经难以为继,因此不是“农地确权”才导致调整困难;其次,目前农村的贫富分化已经比较严重,它主要源自农民的经营能力差异和各项权利的不平等,“农地确权”是否会继续加剧这种分化,还不得而知;再次,部分少地农户反对目前的土地确权,实是针对土地分配不均,而不是确权本身,任何村庄任何年份都会发生家庭人口变动,因此永远都会存在这个问题;再次,确权会削弱乡村基层政府的实际权力,影响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这倒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但是在这个围绕征地拆迁发生大面积腐败的时期,“农地确权”难道不正当其时吗?

反观支持农地确权一方提出的理由,可以说,条条切中要害,正好抓住了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可以展望到,农地确权,不仅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提高其使用效率,更是可以鼓励更多农民通过果断将自家的土地权益“变现”而更好地进入城市,从而为正在日益疲软的中国经济加入一副强心剂......总而言之,广大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目前被大量闲置浪费,而不能转化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资源,根本原因就在于之前的村庄集体定期调整之惯例已经普遍失效,而新的流转政策迟迟未能出台。显然,农地确权的关键并不在于名义上“确什么性质的权”,而是承认其进行市场流转的合法性;只有首先从法理层面解决农地之上附带的各种权益的可交易性质,农地才能被转化为真正的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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