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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内涵与时代特征

一、法治中国的新概念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新的时期,针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新问题,在传统法治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所提出的新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任务,相应地国家也就提出不同的法治话语体系,大致经历了法制建设老十六字方针,从以政策办事到向以政策办事和依法办事并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党,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及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等发展历程。

在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也即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得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论述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起点。[1]八十年代前期,我国开始大量制定法律法规,特别是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八二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成为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逐步由依政策办事过渡到依法和以政策办事并重,为此彭真同志曾经提出要求:“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3]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正式提出;在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国家文件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并明确了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工作。[4]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了专门界定。在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以最高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5]在新修订的党章中强调党必须在宪法以及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此两种重要政治文件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党领导和执政的基本依据,提出了依法执政的重要命题。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提出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中共对政府法治建设的目标更加清晰,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政府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施。作为中国社会的发展目标,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关注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多少部法律,建立多少执法司法机构,更重视法治国被崇尚为一种法治精神。但是如何具体实现法治国家应当保持清醒,法治国家主要还是从国家统治和治理的角度出发的,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国家[6]、政党、政府与社会四位一体高度集约化的社会,因此只有这四个领域都实现了法治法治也就成为了社会的主流价值。因此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实行30周年的“12.4”讲话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建设要求。但是用什么概念统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呢,“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共同建设的要求,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的指向性,蕴含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完整法治环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很好地将两个坚持有机统一起来,不是一个地理区域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是一个法律概念,可以在宪法框架内作出合理解释,具有明确的中国主体意识、问题意识和全球价值。

二、法治中国的新内涵

法治中国”的“法治”环节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组成。从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布局角度来说,法治中国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等要素构成。为实现法治中国的构想,路径有二:其一,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其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法治中国之“中国”内涵

法治中国”属于偏正结构,“中国”是中心词,“法治”是修饰语。这里的“中国”是指一个主权意义上的限定了领土范围的特定的主权国家,同时又可以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任何一个所辖区域,甚至包含了主权国家组成要素单方面的特征,包括人民、土地和主权[7]。这就意味着:其一,主权意义上可以确定为国际法可以在中国境内有效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协定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受地理因素的影响,法治中国在我国存在着“国家法治”,局部层面的“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法治中国是“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的有机结合;其三,受国家构成要素的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因素,二者是判断法治中国实现水平重要而有效的判断指标。[8]

(二)法治中国的“法治”环节

法治中国的“法治”[9]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环节构成。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当下科学立法就是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在重点领域的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完备的法律推进宪法确定的制度和原则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时制定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推动法律得到有效落实,科学立法还意味着完善立法规划,坚持立改废同时进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协调各方利益,更好发挥立法引领改革和推动改革的确认改革成果的作用,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提高立法的可执行性,真正将国家各项工作纳入到法制轨道。[10]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与关键,也是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主体任务。严责执法,意味着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治乱,规范执法程序、细化行政裁量权、对相对人平等对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公正司法是底线,要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体现正义公平。“事断于法,国之大道,顺乎民心。”公正司法也即严格遵守司法程序、法律适应正确、对诉讼参与人平等对待,同时解决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和运行机制问题,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使得每一个案件都办理地合法、合理、合情,让社会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到公平正义。最后,建设法治中国,全民守法是基础。法治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信仰,就不会沦为一句口号。全民守法,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主导性力量,各级领导干部拥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以及全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如此则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而广泛的社会基础。

(三)法治中国的五位一体构成要素

根据十八大报告中所提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法治中国应当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要全面正确理解法治中国,就必须全面正确掌握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和法治生态文明的具体标准:法治经济要求,以法律限制政府调控经济的权力、程序、手段,并且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严格守法,国家为经济活动提供完善法律规范,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进行惩治;法治政治要求公权力和私权利均能够依法受到限制和保障;法治文化要求,在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国民观念中培育法治精神和理念,加强文化立法和执法,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的法治化;法治社会要求,国家逐步向社会放权,依法规范和保障社会组织的权利或者活动;法治生态文明要求,国家形成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标准,国民养成强烈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国家拥有严格的环境保护执法制度,和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四)法治中国实现路径

法治中国的实现路径有二,一个“转变”,两个“坚持”。一个“转变”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转变,两个“坚持”也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社会各领域的有法可依问题基本上已经得到解决,接下来是进一步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严格执法问题,使得宪法法律进一步得到落实,由法律体系的静态系统建设向法治体系这一动态制度和价值系统建设转变,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从规则、制度和价值层面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全面支撑和推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至少需要关注以下问题:法治思想体系研究、法治价值体系研究、法治制度体系研究、法治实践体系研究、法治话语体系研究、法治职业体系研究、法治文化体系研究、法治基础体系研究等。根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论述,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一路径实质上就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外增加了法治政党内容,是这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根据这一解释,法治中国建设的此种路径可以分解为四个方面:其一,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带领其他党派和社会各界无党派人士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将执政活动纳入到法治轨道,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其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印发《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八大提出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时间表后推,还需制定具体路线图,分步骤分阶段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节奏;最后,推进社会依法自治,建设法治社会,这里的法治社会是各种非国家主体依法自治和自律的状态,只有各类社会主体实现依法自治和自律时候,法治中国的社会基础才会更加坚实。

三、法治中国的时代特点

(一)统一性

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性是非常重要的,是中国实践、中国理论和中国话语的重要体现。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性首先表现为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世界均如此,在中国问题在于怎样将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和党的意志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的问题与中国的实践要解决的。面对这个核心问题,我们法治实践一直在努力解决三者统一问题。我们坚持诸如“三个代表”的理论与实践来解决这个问题,党的意志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变成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法律的形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等等举措。我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大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共同发展、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按照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和活动原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即合理分工由相互协调,保障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形式职权,保障国家机关统一组织各项事业。再次,用这些实践和理论来解决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权在法上抑或权在法下的问题。最后,这才创造了新的法治理论即统一性,也即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其次,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性。习近平说: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客观公平正义和主观感受公平正义的统一标准;同时法治中国之“法治”具有主观性,法治中国之“中国”则具有客观性,包括主权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和国家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区域和任何一位公民。其三,是适用范围与标准的统一性。从国家主权和国家治理权划分的角度,法治中国的适用在治权意义上具有普遍性,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包括领土、领海、领空、航空器、驻外使领馆等法治价值要求和法治实现状况应当是一致的,包括一国两制意义下的港澳台地区都应当纳入到法治中国的价值框架内,凡是跟法治精神或者原则相违背的,就没有了存在的正当性;法治不只是港澳台治理权意义上的,同时也适用于中央政府处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关系以及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适用标准具有统一性,允许有特点,但是不允许有法治特区,应当标准一致。最后是维稳与维权统一性。维稳与维权一直是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一突出矛盾,政法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依法处理好维稳和维权关系;维稳是手段,维权是目的,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关键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解决好公民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完善对维护公民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相关制度,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化解矛盾的重要地位,明确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实质就是维权。

(二)系统性

这系统性,既是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所决定,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实践和规律,也可从其构成要素和发展路径来分析。文革期间,法治被践踏,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从我国法治建设从法制老十六字方针、依政策办事向依法办事和依政策办事并重过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两个坚持”以及法治中国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是共产党对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过程,法治中国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发展的阶段性。另外从法治中国的构成要素来说,其应该是一个能够包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守法”法治环节,以及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和两个坚持的建设路径上来看,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缺一不可。

(三)自觉性

法治中国的建设,党和国家自上而下的积极推动是主导,同时民间推动力和行业推动力的作用也在日益彰显。在经济上,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民众对政府还有较大依赖;政治上中国民主政治主要是执政党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文化上,人治思想流毒甚广,中国缺乏身后的法治传统土壤,民众法治意识淡薄,法治行为能力不足;社会层面民间力量弱小,法治社会秩序尚未形成,这就决定了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到十八大以后两个坚持和法治中国的发展历程来看,都是由执政党或者政府积极推动的。如2004年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就是政府自己提出来的。又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政府均是积极主动地在推动。此种主导作用反映出我国初级阶段的人治与法治并存的特点,反映出党和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和自信。此种主导作用还反映在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法治方式上,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法治学习和培训的重要性,说明了人的因素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巨大,如各级领导干部的集体法律学习,提出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等。同时除了党和国家的主导作用外,还有民间推动力和行业推动力自下而上的影响。执政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相对应的另外一种推动力,即民间推动力,这种民间推动力的出现来源于权利的诉求,并且会跟政府权力之间形成紧张关系或者是冲突。法律有没有权威或者法治有没有进步,或许就是在权力以及权利的斗争中显现出来。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推动力,即职业共同体的动力,这种动力既不是党和政府推动力,也不同于民间推动力,而是一种来自于专业的力量,具有独立性和建构作用。

(四)责任性

党和国家自上而下的积极推动法治建设自觉性,或者我国的国情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治建设考核评估之必然。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已经确定,之后自然就是法治建设的推动问题,目标责任也即成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由此各类法治指标或者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各类考核评估制度与实践中,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一个新生事物,从其产生以来,已经过了十年左右的时间,作为一项制度,虽然还有不少问题,但是其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2004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之后,地方制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热情很高,浙江余杭、深圳、广东、湖北、渭南、云南省、四川省、邯郸市等地方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法治指数或者法治政府评价(评估)指标。通过法治评估考核可以推动地方之间和部门之间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竞争,有效促进法治发展进程,督促各级党政部门采取措施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有效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让法治GDP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强大动力。法治中国的责任性,除法治和政府指标体系外还有政府透明度指标、属地责任与网格化执法、问责制等等。

(五)渐进性

长期性、初级阶段和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渐进性。法治中国建设涉及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而且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较浅,公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法治行为能力不足,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环境下,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缺乏建设法治中国所需要的内外部良好环境支撑,面临着重重困难和挑战,此情形下只能走渐进式法治发展道路,不能也不太可能一蹴而就。而且改革开放36年解决了法律体系,现在要解决法律实施问题。说明阶段不同,法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不同。如,从依法行政到建设法治政府再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不仅仅是经济体制,同时也包括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反映出法治建设在中国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如政务公开制度的不断拓宽和深化,再如我国的宪法的制定完善过程,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100多年来为自由、独立和幸福进行的斗争的胜利成果以及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与得失,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为了确认新成果,保持生命力,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必要修正,使得我国宪法既保持稳定性权威性,又能够跟上时代发展不断与时俱进。法治建设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邓小平提出,我们要使得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今天我们仍然在强调这一点,无论怎样我们法治建设的方式是有共识的,路径也是逐渐清晰的,路线图时间表也逐渐呈现在我们面前。

(六)宪法依托性

法治中国的构建离不开宪法文本,从宪法文本出发可以为法治中国的构建寻求合理解释,同时需要从宪法所确定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依托,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基础与制度环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治国家”一词先有学术界提出,然后转化为政治命题,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并通过修宪成为具有效力的宪法规范。法治中国是一个学术命题,也是一个政治命题,写进十八大报告,从宪法文本出发,可以解释法治中国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同时法治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法治中国以权力的合理配置以及合法运行作为其重要制度实践,在制度建构层面,“法治意味着通过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在宪法预设的范围和轨道内运行。这就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逻辑起点,以民主选举作为前提,以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作为关键,只在实现人民主体权利,承载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追求;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以在人大基础上建设全部国家机构作为核心,人大的立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了基础,人大之下的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制约机制为法治中国的运行提供了运行制度环境。所以法治中国只有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将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结合起来,共同推进。

(七)规范性

法治,在中国的国情中,更多的是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所以,“治官”的规范性明显。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将政府的权力列入清单,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凡是超过权力清单范围的,因为没有合法的授权,就有违法行使权力之嫌,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原则的例外,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有权的法治理念,负面清单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和实践,如果负面清单制度能够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得以成功实施,并能够进一步推广,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将是很好的推动作用。再如,政务公开实践,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针对行政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很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提高公民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政务公开推行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等,以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此外,法治中国建设的规范性,还体现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等方面。

(八)开放性

法治中国具有高度开放性,对于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建设资源,与人类法治建设的优秀文明成果,都可以兼容并蓄。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我国不断遭遇价值取向以及制度模式选择的难题,纵观西方法治国家的建设所经历的道路和模式,也不尽统一,这是由每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在法治中国这一概念下,既有对代表人类法治发展文明成果的吸收,又有着我国历史传统以及现实国情的根基,符合中国的需要。兼取中西,兼容并包,走中华民族自己的道路,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在结合法治国家建设的世界优秀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坚信只有在坚持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这样法治道路,是成本较小、速度较快、效果较好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这样的道路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当前社会各界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殷切期盼的积极回应,体现了法治建设的中国主体意识和问题意识,着重要解决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中国梦的宏伟目标和基本保障;同时全球范围内,中国作为一个泱泱大国,在世界经济领域已成为重要的发展引擎,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也显著提升,中国道路、中国模式、北京共识已经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但是这些道路也好,模式也罢,更多是对经济建设成就的肯定,而法治建设则滞后于经济建设,法治中国的提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道路模式的介绍等,对于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借鉴意义,必将进一步丰富世界政治及国家发展模式。

注释:

1、参见莫于川等:《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研究报告》,载于《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2009年特稿。

2、参见杨一凡、陈寒枫、张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3、参见吴涛:《依法行政在中国:进程、障碍及路径选择》,江苏法制网首页法治研究栏目理论动态项(http://www.jsfzb.gov.cn/art/2011/12/8/art_76_22599.html)。

4、8参见莫纪宏:《论“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载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大事记(1978-201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202、222页。

6、这里的国家是主权意义上的政治国家。

7、参见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6-40页。

9、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于古希腊。其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参见秦前红著:《宪法原则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页。

10、参见殷啸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载于《上海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专栏)》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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