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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跨越:未来法治中国的路线图问题

——2015年7月3日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发言

在十九大即将召开的日子里,小编特推送中国政法大学蒋立山教授的这篇文字。法学界的学者们少有一种未来思维,尤其是这种路线图式的科学思维。这正是这篇文章重要的地方,在这个承上启下的日子,推荐此文与诸君分享。

在依法治国发展战略研究中,仅有法治目标的论证和理想法治国的特征描述是远远不够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规划法治发展的路线图,把对法治发展的当下定位与未来进程的预测结合起来(通过不断修正),把现阶段的法治工作布局与远期行动规划结合起来。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在从现在到2050年的未来法治行程里,有两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时间节点,在每一个时间节点上完成相应的法治建设任务,构成了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两次跨越”。这对于最终在2050年前后把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法治建设“跨越2020”:迎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从目前看,离当下最近的一个战略性的时间节点是2020年前后。这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时间节点。(1)2020年前后,我国有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的总目标。(2)按照经济学的研究,2020年前后,我国人均GDP有望达到12000美元以上,初步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基尼系数有望初步实现下降,社会公正得到进一步体现。(3)按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任务,2020年前后,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4)按照我本人的研究,2020年前后,我国有望从社会转型的矛盾上升期转为矛盾下降期。[1]

上述一系列预期目标的实现,将使法治国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历史平台。然而,上述目标是不会自动实现的,需要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相应的阶段性进展。这里所谓的“跨越2020”而不是“度过2020”,意在强调法治建设应该在2020年前后完成相应的阶段性任务。

法治建设“跨越2020”,涉及到对“当下”法治建设的历史定位和任务定位问题。

法治的总体进程看,我国目前仍然处于法治的成长期。法治体制尚在形成中,法律治理的目标远未实现,快速形成的法律制度(快变量)与缓慢生长的法律秩序(慢变量)之间的矛盾仍会长期存在。

法治的社会环境看,当前的法治建设正处于一个多重发展阶段叠加的国内环境中。具体说,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关期、社会转型的风险跨越期和大国成长的关键期。法治建设如何顺利跨越上述三个关键期,是从现在到2020年的基本任务。

第一、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落实“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的要求,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经济改革的关系,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科学定位政府职能,是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对法治建设的总体性要求。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风险跨越期,按照中央四中全会的提法,叫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因此,全面有效地治理社会转型问题、降低转型风险是对法治建设的重要阶段性要求。

第三、我国正处于大国成长的关键期,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与大国成长不同阶段的关系,使法治建设与我国大国成长的阶段性进程相结合,这是对法治建设提出的长远战略要求。

从上述三个方面看,从现在到2020年(甚至更长时间里),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主战场。[2]法治政府建设无论在全局意义、工作难度和改革复杂性上都是超越司法改革的(个人见解,有待深入讨论)。

从工作部署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了涉及15个领域的60项任务,并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法治工作的总体布局和190项具体任务。完成好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与法治建设相对应的工作,是法治建设顺利跨越2020的根本保证。

从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规划的角度看,法治建设“跨越2020”意味着要对一些长远性的法治建设项目做出合理的时间切割和任务切割。即法治建设要合理测算和确定与本阶段国家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作目标,明确什么是2020年之前应该和能够完成的,什么是可以在2020年之后做的,目标不宜过高、也不宜偏离现阶段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特别要克服法治理想主义的思潮,克服“法治大跃进”,坚持渐进的法治发展道路。

二、法治建设“跨越2030”:迎接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完成

在2020年之后,下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可能也是更重要的时间节点会出现在2030年前后。

最主要的意义是,至少在经济和社会层面上,人们通常讲的“中国社会转型”有望在2030年前后基本完成。按目前研究,我国将在2030年前后全面实现工业化,进入后工业社会。同时,城市化(城镇化)率有望达到70%左右,城市化进程基本完成。中国自1840年以来、严格说是以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近代军事工业)为开端的、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有望在2030年前后完成。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3]

如何看待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核心的社会转型完成的意义,看看英美两国的历史就比较清楚了。我们知道,英国1688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法治体制,美国自1776年建国即采取了三权分立的法治体制,但英国在此后近200年、美国在此后100多年里,已经建立起来的、主要局限于上层政治分权的近代法治体制并没有解决社会贫困和社会公正问题,没有解决城市建设与治理的无能与腐败问题,没有解决普选权(社会民主)问题。相反,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早期之前,英美两国都分别陷入了城市下层贫困、贫民窟、童工、种族暴乱、犯罪骚乱、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城市建设混乱和住房等一系列问题的泥潭中。这也是后来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无法绕开的痛苦阶段。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验证的初步结论:正是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动,通过与之相伴随的现代公共行政的兴起和社会转型治理的完成,英美两国才分别在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上半叶,造就了现代的、成熟的法治社会。一句话,没有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社会全面进步,没有现代公共行政的兴起,就没有现代法治

当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中后期和城市化的加速期。从各国历史上看,工业化中期和城市化50%左右,无一例外地是社会转型矛盾最集中尖锐的阶段。所以,今天的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许多并非是法治本身的问题,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问题。能否顺利跨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痛苦阶段,完成社会转型的法律治理,顺利“跨越2030”,是中国法治成长的关键。

三、2030年之后: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改革攻关期与政治文明大国的崛起

在顺利实现上述两次跨越之后,从2030年至2050年,法治中国建设还有20多年左右的路要走。其间,按照小平同志1987年接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时提出的高层普选设想,中国有望在“半个世纪之后”,即在2030年至2040年之间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成包括更高层次的普选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任务。

——2030年之后,中国有望进入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的社会(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这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

——2030年之后,中国有望稳居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地位,这会为政治改革攻关期的外部干扰最小化、内部理性探索的空间最大化提供相对宽松和良好的国际环境保障。

——2030年之后,随着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基本完成,城市居民占主导地位,传统农民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新型农民将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传统的乡村秩序与城市秩序的两元格局将为城市价值主导的一元秩序取代。这是现代治理方式在全社会普及的基础。

——2030年前后,按我本人的观点,随着社会转型和与之相对应的转型治理的基本完成,我国有望初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治将从“法治成长期”初步进入“法治成熟期”。反观历史,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特别是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期的国家,鲜有实现良好法律治理的情形。

所以,2030年之后的法治建设,应该以全面实现社会的良性治理、切实落实社会自治和推进民主化建设为核心目标。随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初步实现和政治体制改革全面良性有序地推进,一个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的大国形象有望展现于国际社会。

四、法治中国道路(结语)

中国走上了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而没有走上英美的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这是历史造成的,也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的法治命运。百年以来,由于内外危机深重和政治竞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分别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资产阶级党国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多种目标模式的转换,法治道路几经中断、艰难坎坷。

今天,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成长期。法治成长期与工业化、城市化的痛苦转型期叠加,是造成目前法治建设众多问题的主要根源。所以,现阶段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种种问题,从性质上说,是社会转型和法治成长的问题。

走好法治的未来之路,要求人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建设,使法治建设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相适应,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合理规划不同发展阶段的法治目标,与中国渐进改革的总体模式相适应,分步有序推进法治建设。为此,应该继续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总体战略研究,加强法治的实证研究、可行性研究和预测研究,特别要加强法治与工业化、法治与城市化(城镇化)、法治与大国成长等若干具有重大现实阶段性意义的课题研究,切实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要求,为法治建设提供知识保障。

每一代人的使命都是有限的。我们这代人的法治使命,可能不在于为2050年的中国法治设计出一套终极性的蓝图,而是要把握法治的基本方向,合理规划法治路线图,使中国法治顺利跨越2020年、跨越2030年,在中国基本完成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之际,实现中国法治从成长期向成熟期的初步跨越。

注释:

[1]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法学家》2006年第2期。

[2]具体阐述详见蒋立山:《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纲要问题研究的相关思考》,《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3]2030年时间节点的另一个意义是,我国有望在2030年前后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按经济学界的研究,即使经济增速放缓,中国也有望在2030年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详见马耀邦:佐利克与《2030年的中国》,http://economy.guoxue.com/?p=5934,访问时间:2015年6月29日。《新西兰研究报告预测2030年中国经济规模第一,新西兰的前途系于中国》,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l/201502/20150200897188.shtml(商务部网站),访问时间:访问时间:2015年6月29日。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法学和政治学意义在于,它强化了中国对应外部风险的能力,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层拓展和理性规划提供了稳定保障。

注:本文系作者2015年7月3日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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