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牵头各部委发布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什么?有不少人看了长长的文件摸不着头脑!这是指投保人买养老保险的时候在税前列支保费,不计提所得税;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期税率缴纳税款。由于边际税率的变化,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做法的目的是要达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方面,以此拉开个税综合化改革的序幕;另一方面,鼓励纳税人主动购买养老保险,缓解养老金亏空压力。这几年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企业缴纳的社保降低了,似乎可以通过个人增加保险缴纳额度来填补这个空档。由于个人是否愿意缴纳有自主选择性,因而可以避免一刀切现象,更多地采取市场化选择。不管怎样,即便这样的做法对减税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但这始终是推进个税综合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实际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早在3年前的2015年就有充分讨论,但直到今天才推出来,并且仅仅是很少的地区试点,试点时间还暂定一年。由此可见,当前个税改革非常缓慢。因为个税改革事关老百姓切实利益,需要非常谨慎。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之后8年未做调整,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在当前的税制下,对于工薪阶层的工薪所得最容易进行严格征税,制度漏损比较大。工薪阶层税收负担较重,不仅加重了中产阶层负担,削弱了老百姓消费能力,还对经济结构转型带来负面影响,消费不足依然依靠粗放的投资拉动。
如果将我国的个税体制与美国相比,差别很大,也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地方。美国个人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非常大,大部分年份占比在45%-50%。中国个人税贡献很小,占比在6%-8%。虽然从税收总量上来看美国的个税负担高于中国,但是美国居民享受的社会福利远远好于中国,意味着个税的返还力度很大。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例如纳税人的子女抚养、65岁以上老年人赡养、伤残人员抵免等等都可列为抵扣项目。综合考虑社会福利效应,中国的个税负担未必低于美国,税费负担是高于美国的。除了社会福利效应以外,美国个税结构很丰富,具有很强的“均贫富”作用,而中国的个税结构过于单一。美国开征的个人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财产赠与税等。中国开征的个人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缺失。
近几年个税改革方案有过深入研究讨论,但目前仍未见实质性推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个税改革已迫在眉睫,需要增强个税均贫富的能力,起到“提低、扩中、限高”的作用,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个税改革放在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详细提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个税改革将是这几年重点工作之一。目前计划从5月1日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仅仅是很小的一步,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未来个税改革应有三方面实质性进展。一是提高个税起征点。在现行的个税体制下,最容易征收的是工资薪金。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3500元的起征点太低,远远低于1980年的800元。目前税负承担最重的是中等收入者和一、二线城市的工薪阶层,应尽快上调。二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探索增加税前抵扣项。综合税制就是对纳税人的各种收入的应纳税所得进行综合征收,扩大减除抵扣费用范围和标准,例如将家庭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房贷利息、房租等设置成独立的扣除项目,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研究制定调节能力强的各类税种,起到个税“均平富”的重要作用。加快研究制定财产税、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不但增强税收的贫富调节能力,还能一定程度弥补企业减税降费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