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是我国减税降费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减税降费10000亿元,2017年减税降费10000亿元。根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布的消息,2018年,我国整体减税降费规模将超过11000万亿元。近3年来,减税降费每年10000亿元、3年共计30000亿元。
实施减税降费的必要性勿容置疑,同时,我们看到近期已连续出现若干警示信号,比如年初天津、内蒙古等地不惜自爆家丑“挤水分”以及学界对于地方财政困难的反复研讨论等等。这表明了整体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基于理论的总结与预测功能出发而提前做好相关政策储备的强烈必要性。换言之,那些一再出现的问题,在理论界其实早已研究清楚,但却需要在政策操作层面更多地纳入考虑范围,以防类似措手不及现象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就如何应对减税降费的财政冲击而言,笔者认为至少可参考两个理论维度,一是贾康、苏京春等曾提出过的“财政不可能三角”定理,该定理的大意是:在减收、增支、控债三个维度上,同一时期往往只能兼顾其中的两个,而无法三个方面同时周全。二是著名的拉弗尔曲线,该曲线所表达的意思是,减税不一定会税收减少这一各方不合意的结果,反而有可能因为刺激了经济活动反而带来税收的增加。现在的情况,似乎是后一种理论更切入人心,而对前一种理论重视不足。事实上,减税政策的增收效应的确存在某种时间差,即长期而言收入有可能增加,短期而言则收入下降。因此,如何因应减税降费所带来的短期冲击、保持并实现财政的可持续运行,是一个早就该纳入政策考虑视野的问题。
从“财政不可能三角”定理出发,对于减税带来的收入减少,理论上可从两个方面做好准备。第一同步减少财政支出,第二同步增发债务。但一旦落实到我国当前政府与财政管理当前的实际情况,这两个办法还是不免让人有些气馁。减少支出方面(包括降低支出标准),当然有一些空间,但体制运行的惯性所致的支出刚性,改变起来非一日之功。至于增发政府性债务,至少在今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有关部门已多次明确2018年是“防风险”年,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主体现在都忙于“去杠杆”、严控债务风险。那么,还有没有别的办法?笔者认为,还可以提高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收入的综合统筹能力来部分地、暂时地应对当前的收支矛盾。此议之所以可以提出,在于目前正在深入推进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其影响范围之大、程度之深乃是历次我国机构改革之最,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长期而根本性的影响。在推进机构改革的同时,如能同步将整理政府收入体系、规范财政分配秩序的目标熔铸进去,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机构改革本身的目标,使经费(资产)与机构、人员、职能更好地匹配,而且长期而言还可以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基础,解决许多财政领域一直以来想做而做不了的大事,短期而言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减税政策所带来的财政冲击而不同时增加社会负担。
所谓政府收入,是指作为一个整体政府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其内涵比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大得多。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政府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含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多在60%左右,如能通过改革,进一步将这之外的财纳入财政统筹范围,不仅短期内可应对财政减收的压力,长期而言更是理顺了政府收入体系,于国家长治久安大有裨益。因为财政之外的种种收入,相对而言管理的刚性不强,制度漏洞很大。比如,通常都缺乏法定性的收取理由与标准,或虽有但严重过时;通常与执收部门的利益紧密相关,财政部门不能或不能完全对这些收入进行统筹安排;通常都较少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受到的关注与监督不足,时时成为问题发生的渊薮。
提高综合统筹能力
结合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机,对政府收入体系进行全面清理,同时提高财政部门的综合统筹能力。
第一,正税。即明确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税收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应当进一步提高,可考虑结合我国到2020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逐渐提高这一比重到70%左右,为此需要继续深化我国税制改革。二是税收也应当成为政府支出的主要来源,凡是政府部门或履行政府职责的机构,其资金应当来源于主要由税收支持的公共预算资金,本部门不应当另行收取费用,经核定确需引入使用者付费的,其收入要全部交入国库。
第二,清费。在清理完不适当的行政性收费之后,费仍然是我国政府收入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应将“费”的全称明确为“使用者付费”,即公共部门(含政府部门和部分事业单位)向特定使用者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以弥补成本为目的的收入。但凡行政机关履行本部门天职的而向企业和居民提供的具有普遍性质的服务,其成本已由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资金覆盖,不应再另行收取,已经收取的也应取消,逐渐实现行政性零收费。具有使用者付费性质的收费,其费用的确定标准应当完全基于成本,相关成本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并每年或每半年调整一次。所有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且要全面切断其与执收部门之间的分配、使用联系,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
第三,明价。“价”是指由政府定价的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用事业方面的收入,同时具有政府规制和市场经营两个方面的特征。在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中,价是一个特殊存在,且多被混入到“费”中。今后应将其独立昭示出来,向社会明白显示。管理这类价格收入的关键在于引入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一般而言应基于设施与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如成本+合理收益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两部定价法、阶梯定价法等。价格一俟确定,要同时明确执行时间并向社会公示。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的会计资料并核定成本信息,根据物价、成本的变化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经公开听证程序、专家评估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严租。租的经济学含义是指所有者收益,在此特指我国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然资源出租出让收入、国有企业出让收入等。这部分收入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部分,也是目前管理上的“灰色地带”,可改进的余地极大。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例,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上升都比较明显,但历年来以“所有者权益”名义上交财政的部分仅有区区的两三千亿元,占当年政府收入的比重几乎微不足道。理论上讲,庞大的国有资本、资源收入应当成低税率的主要支持因素,但目前我们还远远没有做到这一点。一个原则性的要求是,这类收入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应当全部纳入公共预算或补充社会保险预算。
总之,近年来我国以政府收入的计算的广义宏观税负一直稳定在在35%左右。客观地看,这一水平已达到或接近一些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已经能很好地满足我国正常的政府开支需要了,而且也接近了社会所能承受的高限。但问题在于这35%的收入中,由财政部门控制、统筹安排的部分仅占22%左右,其余则分散于各个部门手中。由于牵涉到机构、人员、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改革起来难度极大。应当乘此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所带来的千载难逢的机遇,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的目标熔铸进去,一方面,使经费(资产)与机构、人员、职能更好地匹配,实现机构改革本身的目标,另一方面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基础,解决许多财政领域一直以来想做而做不了的大事,同时还可以在不增加社会负担的情况下,对冲减税降费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压力,可收一举数得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