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抗争政治一直是农村政治的“隐藏的文本”,近年来却成为农村政治研究的热点。在具体的农民抗争研究中,“上访”“群体性事件”“农民维权”等成为农民抗争政治的关键词,“依法抗争”“以法抗争”“无‘法’维权”“依弱者身份抗争”等相关研究范式叠出,农民抗争政治的研究一时井喷。但是竞相争鸣的范式建构因研究对象和研究视域的不同而相互抵牾,对当下农民抗争现实的看法也莫衷一是。对农民“抗争”的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底线秩序;对农村秩序的良性控制,既是国家治理的需要,也是乡村振兴的必要政治条件。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检视2000年以来有关农民抗争的研究范式,勾勒出有关农民抗争研究的学术史,并结合笔者近年来在福建等地的实地调研,尝试性地进行一般性归纳,从而为振兴乡村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有关农民抗争的研究,最初的学术话语来自于西方的底层抗争政治学,代表人物是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C. Scott)。他使抗争政治学的研究有了一个研究视角的转变:从关注农民的反抗或者革命到“农民反抗‘日常’形式的斗争”的深描,斯科特称之为“弱者的武器”。斯科特所列举的弱者的武器有: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等。这些行为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了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此类的农民抗争被“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历史记录和档案”所遮蔽,被政治社会学的研究者所忽略,却是农民“最有意义和最有成效”的抗争方式。“弱者的武器”的意义在于它们非常契合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特点:庞大人口基数的农民的散居特征和无组织无纪律的结构特征,而成效则在于它们能够以不合作、偷懒或欺骗来有效地蚕食或消解国家政策和政府的治理策略。斯科特的研究开创了一个研究范式,即从农民社会自身的特性出发对农民抗争行为策略进行深描,他否定了一个学术研究的假设:“农民阶级在政治上是无效的,除非他们被外来者组织和领导”,承认了处于底层社会的农民阶级具有自主性,把农民上升到底层抗争的主体。这为农民抗争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迪。
欧博文和李连江于1996年提出“依法抗争”解释范式,拉开了近十年来有关中国农民抗争研究范式争鸣的序幕。该研究认为“弱者的武器”仍能解释目前中国农民的大部分行为,但中国农民的抗争形式已经有所改变:除“日常形式的抵抗”和传统的武力抵抗外,“农民与村干部抗争时,越来越多地以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武器,抵抗地方干部的违法行为和土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或者上访告状,或者直接援引中央的政策拒绝服从乡村干部”,欧博文和李连江把这种包含着“基本合法”的合法性和“政治抵抗”的对抗性于一体、介于“政治参与”与“政治抵抗”之间的抗争行动称之为“依法抗争”。“依法抗争”概念的提出是一个学术突破。首先,它契合了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和新世纪初期农民抗争的现实:农民抗争越来越趋于公开化和暴力化,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用“群体性事件”来指代这种公开化、暴力化但并非革命化的农民抗争。其次,这一概念反思了“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等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运动理论,在理论或概念建构上填补了“政治参与”与“政治抵抗”之间的灰色地带。
“依法抗争”因其强大的洞察力给予学术界一个思维的突破口,一系列类似的家族概念紧随其后被提出,例如“以法抗争”、“以理维权”、“以理抗争”、“以死抗争”、“以身抗争”、“依关系网络抗争”、“依势博弈”、“气”或“气场”理论等范式争鸣。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以法抗争”。政治性是指抗争目标“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其判断依据主要是两点: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即抗争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以法抗争的对象主要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等基层政权。组织化是指“以法抗争”区别于“弱者的武器”的个人行动,具有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的抗争形态。
“以法抗争”提出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和讨论,如吴长青的研究中批评了“以法抗争”及其家族概念过分强调抗争过程中的策略而忽略了抗争中的伦理,试图建构抗争的“伦理范式”,来对“依法抗争”等策略范式进行非常关键和必要的补充。再如应星和吴毅的批评观点,其中,应星认为某些学者的研究有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也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做出“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正在走上政治化的道路”的结论实是非常惊险的逻辑跨越。吴毅批评“以法抗争”引伸出了关于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的烈度升级想象,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值得商榷。
与上述“破相”对应,应星、吴毅等人也进行了立论性的解释。应星的立论是以“草根动员”来解释农民抗争中的动员参与的动力机制和自我约束、理性控制的防越轨机制,指出草根动员者本身具有利益代表的两面性、表达方式上的权宜性、组织上的双重性、政治上的模糊性。实际上,应星的研究跳出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与印度底层社会研究范式的先行预设,以“草根动员”的概念回应其“专业动员”的概念,以“合法性的困境”回应其“资源动员的困境”。这与吴长青的研究有某种相合之处,都试图用中国的集体行动的乡土伦理预设来取代西方典型范式的个人理性选择预设。吴毅的立论是用“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来解释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吴毅的突破之处在于不是把农民抗争事件简单地置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格局中,避免陷入泛政治化的思维陷阱,而是把农民因利益而展开的博弈置于中国乡村的具体场景,研究其抗争的具体策略和多方博弈的心理路径。吴毅认为,官民在博弈中的策略并不是非死即活的零和博弈,而“是既向对方施压,同时又给彼此留下调整关系余地的策略”。看似自相矛盾的博弈策略实际上是博弈方嵌入到特定社会生态环境或特定场域后被塑造的结果,这个特定场域就是官民关系,也就是“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官民关系并非对等的二分关系,而是具有“前者对后者的涵盖与后者对前者的依赖”的复杂关系。在官民非对等的博弈中,各种弱者的“诈术”和“纠缠术”有着广阔的存在空间,农民抗争最为可能的结果就是见好就收。官方的“治理术”也就成为政府治理农民抗争的常态,上访的消解也就成为双方博弈后的应有之义。吴毅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解释力更为强大,不仅仅解释了维权运动发展成事件的“抗争”特征,而且对“基于共同生活场景与‘权力的文化网络’与利益沟连而产生的‘互涵’特征”也予以解释。
在“以法抗争”的家族概念谱系以及后来的讨论中,黄志辉和麻国庆有关“无‘法’抗争”的相关研究值得纳入到我们的分析视野。这项研究对农民抗争最基础的条件(成员资格的获得)进行了富有创见的讨论。在农民维权的范式讨论中,他们加入“乡村行政设置中的成员资格”和“乡村伦理中的道德成员位置”两个变量,重新审视了上述的几个研究范式,其启示在于:农民维权研究必须超越国家权力中心的思维陷阱,审视以治理权力为核心的多重支配系统对农民抗争的影响。
众多范式并非单线的学术进化史,也非各个“深刻的片面”组成的整体面像,而是因研究焦点、价值预设、分析方法和研究路径等不同而产生的范式“众生相”。例如以研究焦点来看,“无法抗争”和其他的“以法抗争”的家族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更注重抗争资格而非抗争过程所展示的策略;“草根动员”与“依法抗争”分歧的根由在于文章的价值预设不同,前者认为社会伦理决定个人行动,而后者认为个人利益的考量规定个人行动;相当多的范式利用的是“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吴长青的研究则是基于“结构-制度”的分析方法等,田先红认为目前诸多研究多采用“国家中心”的研究路径,存在“维权-民主”的先验判断,要从“社会中心”出发来解释农民抗争。
通过对上述范式的检视,有必要结合具体现实对农民抗争的制度进行分析。笔者并无意于重新构建起一种新的解释范式,而是重新回归到农民抗争研究的本质,试图通过“再现”具体案例的发生、发展和结果,提出一些尚未得到解答的系列问题。笔者的价值预设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下的个人理性,研究焦点不限于农民抗争的发生,把未能形成集体抗争的抗争形态也纳入研究视野。
这里的“政治制度”是指“利益结构分离”的乡村政治制度。在传统乡村,国家通过地方权威、而不是企图取代它来完成的局部整合作用,黄宗智将这种治理形态称之为“集权的简约治理”,并被现代学者应用于解释国家政策落地过程中的纠纷调解与政策执行。整合完成的必要条件在于地方权威的权力来源与地方共同利益的建构密切相关,即“这个权威必须有能力促使一个地方性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它内部的各方利益必须被相关化,即分散的利益被政治地或经济地组织化为一体”。与之相对的是,现代乡村政治制度的建设呈现出地方权威官僚化的变化:其授权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而非社会,由“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内聚结构被瓦解,地方权威与地方社会形成了一个“利益分离结构”。贺雪峰对税费改革后的农村研究表明,乡土社会中的“利益分离结构”出现新的结构性变化,那就是伴随着国家资源输入出现的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结盟,“若是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一结盟的全新结构将吸取大部分自上而下输入农村的资源,并不断侵蚀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这个社会制度是指离散型的家庭结构和随之形成乡土社会离散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如表1所示,2008年以来,农民工的绝对数量仍在增长,其中如2014年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占全部农民工的61.4%,离散农民工数量达到13243人,占外出农民工的78.72%。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农民工走出了自己的生活圈进行经济生产,这些农民工的显著特征就是以分散流动而非家庭聚合的形式外出务工。这表明农村的精英正在往城市流失,农村家户制实际表现出的状况是离散而非聚合的,留守农村的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离散家庭所构成的乡土社会也是离散的,地方体自身产生超权威的社会基础基本是不存在的。这意味着,因缺乏共同生活和劳作产生的社会关联的羸弱、农村精英的流失,离散家庭将直接面对政府和市场、社会风险。
这些结构性的变迁规定了农民抗争的博弈环境,也决定了农民抗争的选择路径。根据抗争政治的逻辑,农民抗争受到下列因素支配:抗争的群体性(抗争资格的同质性和卷入人数的大小)、抗争话语权的影响力(抗争精英对利益的阐释能力、抗争的动员能力)和机会(预计收益)。这些结构性的变迁对这三个因素的影响同样也是颠覆性的。在“利益结构分离”的基层政治制度下,原来本应担任“保护型经纪”角色的乡土权威是脱嵌于乡土社会、内含于官府系统内的,离散的乡土社会也难以在国家授权的地方权威之外产生超权威的代表,抗争农民对利益的阐释能力、对农民的动员能力在基层政府面前是无力的,农民预期收益大大低于抗争成本。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解释框架部分佐证了这一分析框架:“对权力资源的拥有量将决定博弈的最终结果”,基于这种考虑,“在多数情况下农民会采取能忍即忍,能让就让,吃了亏自认倒霉的态度”。吴毅对农民抗争所产生的具体场域有着很深的认识,不过他显然高估了“官民互动所存在着的交叉互切与权力笼罩关系”对农民抗争的消解,我们将在下面的具体案例分析中,展示“利益分离结构”对农民抗争行为的塑造,消解农民抗争的恰恰不是官民互动中的交叉互切和权力笼罩关系,而是基于“利益分离结构”下权力对农民话语表达的缺失而造成的农民抗争心理底线的下降。
在下面的几个具体案例讨论中,笔者主要以影响农民抗争的三个主要因素为线索,考察农民抗争的发生和抗争资格的获取,考察农民抗争的时空特征与策略选择路径,考察地方政府的治理术治理农民抗争的绩效讨论。这几个案例分别来自于笔者2012年在福建某村、2015年在四川省某村的调研。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示农民抗争的发生、行为特征和政府治理术的发挥机制。
2013年,成都某郊区青山绿水的彭村由乡政府招商引资引入了一个养猪场。这个养猪场对彭村二组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苍蝇增多,猪场污染处理粗放,猪粪猪尿等随着猪场污水顺河沟排放,流经二组聚居区,人畜饮用水受到污染不能饮用。2014年初,有村民找组长反映。由于问题超过了组长的能力范围,未能解决;村民目光转向村委会,村书记与猪场协调无果后,对村民回应说“我尽量做工作,不行的话上报乡上解决”,但猪场是乡上招商引资引来的项目,仍无法解决。2014年10月,猪场污染加重,离猪场较近的枇杷树开始死亡。受污染最严重的彭村2组约50人群情激奋,集体到乡上示威,并与乡长江某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是搁置争议,并签订了解决协议。协议署名主要有乡政府(乡长签字)、彭村村委会(盖章)、“抗争精英”(上述三人加另一名组员)。
协议签订两个月后,猪场污染又重新开始。谈判的结果是按照“谁污染谁解决”的原则要求猪场杜绝或者缓解猪场污染,但是事实变成猪场用每人每月补助1立方自来水的代价换来肆无忌惮的污染权。猪场对猪场污染处理的投入并未按协议进行,死猪集中露天处理,这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灾害,死尸的气味使村民不愿意耕种附近的田地,地下水受到污染,甚至附近的土壤已经不适合农作物种植,果树出现大面积死亡。协议中所规定的水质和空气检测、乡政府对村民保证的生态移民优先权也迟迟不能兑现。
白村地处福建西南部J县B镇,山地土壤条件非常好,民间有俗语“插根筷子就能发芽”,林业经济比较发达。在1984年,J县政府以“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为原则,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村林地由村委会或者村林业合作社代为管理、经营。到2003年福建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白村的经济林地已经被34份承包合同全部分割完,但这34份合同中17份的承包人是外村人,本村人承包的有17份,但有16份是村干部的,真正的普通村民只有1份107亩,白村面临“无林可分”的情况。这并不是一个个案,B镇的大部分村庄都存在这种状态。
一开始的较量存在于村民与承包人之间:盗伐林木与护林。村民认为自己“盗砍林木”理直气壮,是有理;山场主认为打伤“小偷”是合法的,山林已经通过合同发生了产权变更。伴随着林木升值,村民的“失利”与“被欺骗”的心理愈加严重,盗砍之风蔓延全县,村民与山场开始出现了流血冲突。农民开始把矛头指向了转卖山场的村干部与乡镇干部,并开始上访。2008年6月10日,白村70名村民举着“还我山林,我要生存”的横幅来到县政府上访,最终县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出具了处理意见书,但是村民不服。在外经商者开着车(50多辆)载着多个村的村民又于6月30日分批前往省信访局上访。各村联合上访取得效果,通过组织村委会进一步与业主协商,重新签订的林业合同或补充协议有73份,其中终止29份,收回林木和林地面积5367亩;协商完善44份,面积11671亩,获得一次性让利补偿款合计79万元。但农民认为部分非法合同仍然没有得到终止,但并没有再次上访,主要原因是除上访已经取得了部分成果外,还在于逐级上访使农民对上访结果感到失望。B镇村民现在不想提维权的事情,基本是“80%远离维权;10%的失望与观望;10%的在坚持抗争”。
3.1对两个案例抗争表征的具体分析
如表2所示,在第一个案例中,我们看到抗争的主体构成是受猪场污染的社区成员。抗争资格认定的依据是利益相关者,受污染严重的二组进行了抗争,污染相对较轻的一组并没有被动员起来。但这个抗争资格的扩散和抗争人员的卷入遵循的是道德资格,已经搬迁出去的赖某和叶某利益并没有受损,但因为他们有着社会资格而卷入,“他们是本组的人”。在抗争话语权的影响力上,梁某因泼辣在组里虽不得人心,但因其对利益的阐释能力而被推为“抗争精英”,赖某和叶某因为是在乡镇上生活,是“有头有脸”的人物,有能力表达村民的意见,也被推为“抗争精英”,实际上赖某和叶某并不是抗争的动员者而是被动员起来的。村委会在抗争过程中仅仅是一个见证者,并没有代表村民与猪场进行博弈。达成协议后,村民无力监督协议的实施,乡政府和村两委也没有执行协议内容。整个过程对普通村民来说,成本小、预期收益较大(恢复生态、移民优先权等)而实际收益小。
在案列二中,抗争资格的认定也是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的村庄已经形成跨村联合。外出商人在整个抗争过程充当了主力作用且一直坚持抗争,他们对抗争的投入已经远远超过预期收益。例如资助坚持抗争的村民,出资三万多元为识文断字但腿部有残疾的傅某购置电脑、网络、打印机和复印机等,印发和网络传播上访材料。在材料的整理过程中,他们对利益的阐释能力得到了具体体现:分门别类地收集了各个行政村和自然村的林地合同及上访信件,收集大量的村财收入、各类村级项目开支情况和针对部分干部的调查信息情况,对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如《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1997)、《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等了若指掌,能够用朴实和专业的法律语言来表达抗争意志。抗争仍在继续,但普通村民抗争力度较小,主要原因在于对预期收益的不乐观判断。
3.2两起案例展现出的新特征
与经典研究范式不同,笔者并没有在农民抗争的策略上进行归纳,而是从农民抗争的主体上去寻找变化。研究发现,这两起农民抗争背后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猪场污染事件中,农民在选择群体抗争之前遵循的是传统的纠纷解决逻辑:寻找地方权威的支持。这就是黄宗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使用了半正式的行政方法,依赖由社区自身提名的准官员来进行县级以下的治理”。村民利益受损时,是从小组组长—村主任和书记—乡长这样的路径进行,是自下而上、先地方权威再国家权威序列进行。不同于传统的是,组长、村两委和乡镇具有利益的共谋,猪场是乡镇力主引进的项目。在形成集体抗争前,地方权威在保护地方体利益方面是失效的。在村民、乡长以及猪场业主的三方谈判中,抗争话语权是从村民中间推举的突出个体承载的,地方权威也没有发挥其在组织社区资源方面的社会优势,在谈判中是失语的。假如说在案例一中,地方权威的失效与失语体现的是它与地方体之间只是利益分离的话,在案例二中体现的则是地方权威与地方体之间的背离。农民抗争的目标指向恰恰是充当地方权威角色的乡村干部,乡村干部的合谋吞没村集体的集体财产而引发的农民抗争。
在两个案例里中,我们看到了地方体的离散。大部分农村青壮劳动力离开了村庄,并没有构成抗争的主体。在案例一中,代表抗争话语权的是一个留守妇女和两个本地农民工。这两个本地农民工已经居家搬迁到了乡镇上,只不过因为社会关联在村里被卷入抗争事件中。两者参与抗争的动机是想在地方体中获得道德认可而非直接利益。在案例二中,我们也看到了外出农民工与留守农民的联合抗争:因残疾留守农村的村民接受外出农民工资源的资助进行抗争。我们可以看到外出经商的村民(即前村民,指案例中资助傅某坚持抗争的商人实际上已经定居深圳,从法律上已经脱离了地方体,是城市居民而非本地村民)所付出的抗争成本:抗争高潮时期租车50多辆分批次上访,后期购买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必要的设备坚持抗争,是远远低于预期收益的。这说明,离散的地方体在共同利益纽带下,是能够产生新的地方权威的。与传统不同的是,新的地方权威所展示的影响力并非基于官民互动中的交叉互切和权力笼罩关系来达成,而是通过经济、信息等资源从地方体的域外向域内的回流,达到增强地方体抗争话语权影响力的目的。促成离散地方体弥合的力量不是经济利益,而是基于乡土逻辑产生的道德逻辑。
新的地方权威的形成和新的抗争形态是排斥与传统地方权威和基层政府互动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是对冲的而非交互的。在传统抗争形态下,“抗争精英”和传统地方权威是共存于“共同生活场景”“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在离散的乡村社会结构下,“抗争精英”已经部分脱离了地方体。这样,对权力资源的拥有量将决定博弈的最终结果,基于此逻辑起点的抗争将呈现出不可妥协性的新特征,持续性的抗争将成为常态,而被消解的上访反倒是例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治理术在不同场域中都会显现其功效”[14]的情形不复存在,基层政府的治理成本不再“简约”而是增加。这样,我们才能解释傅某抗争行为的职业化:学习法律知识、配备电脑、打印机等,解释目前的维稳成本一再增加但治理效果又差强人意的乱象。
上述两个案例展示了“利益分离结构”和“离散型社会结构”之下的农民抗争。这两个案例并不能完全展示目前农民抗争的全部图景。笔者在河南调研周口平坟运动时发现,农民对平坟政策的反抗,呈现出区别于黄志辉和麻国庆另一类的“无‘法’抗争”。
案例3:周口市L县空心村的平坟运动
河南省周口市的L县是劳务输出大县,H村85%的男性劳动力属于外出农民工。2012年7月,河南周口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平坟运动。这场运动在思想界尤其在网络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媒体人士对此政策口诛笔伐。与喧嚣的思想界相对比,10月中旬平坟运动在H村却是静悄悄地进行。L县某乡的村干部这样讲,“我们带着挖机逐村平坟,看到没主动平坟的,就用挖机推平,派出所派随行人员1人,就是怕推平坟头时有人闹事,没想到没有一宗闹事的”。2012年11月3日,新华社河南分社刊发题为《河南周口推行“惠民殡葬”已平坟200多万座》的报道,报道称“农民已平迁200多万座坟墓,复种耕地近3万亩”。2013年1月底,H村外出农民工纷纷回家过年,在农历腊月29日之前纷纷圆坟,除了绝户坟,95%以上的坟头都添起来了。2013年2月20日,《钱江晚报》报道称“河南周口一夜之间恢复百万座坟墓”。平坟运动在过年的鞭炮声中悄然落下帷幕。
我们关注H村在平坟运动中的不情愿却又静悄悄地“平”与迅速地“复”。官与民在平坟与复坟过程中有着较为相对一致的默契。在10月平坟时期,留守老人和妇女主动把坟头挖掉,是因为留守村民缺少抗争话语权影响力形成的条件,缺少对自己利益的阐释能力和对利益相关者的动员能力,传统权威的代表者村干部恰恰是平坟运动的具体执行者,平坟是经过理性计算之后的不反抗和“无法维权”。在2013年1月的复坟时期,乡镇对回家的农民工复坟行为视而不见,也是经过理性计算后的不干预。他们有共同的一套博弈规则:话语权影响力的大小决定博弈的结果。“一平一复”既表现出整个平坟运动的发展过程,也体现了农民与基层政府在话语权影响力上的大小转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推动农村稳定发展的基本政治秩序保障,而对农民“抗争”的有效治理,是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底线秩序。因此,本文在基本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建构乡村振兴底线秩序的路径和方法。
深刻理解农民抗争发生的内在逻辑,是“治理有效”得以实现的前提。目前,农村的政治社会结构出现新的结构性变化:地方权威的授权来源主要是国家而非地方体,地方权威与地方社会形成了一个“利益分离结构”。传统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使农村劳动力的经济生产活动脱离了地方体,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离散家庭,并影响到乡土地方权威的再生产,很难产生能够阐释地方体利益的经纪型人物。税费改革及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持现代化发展向以工支农、以城带乡的战略转变,乡村振兴战略就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国家资源的输入加强了“利益分离结构”,地方权威与地方体之间的利益分离越加明显,出现了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结盟,进而影响到农民抗争的发生和抗争路径。
4.2农民抗争的治理危机呈现出新的特征,传统的治理术神奇不再
话语权影响力的缺失将进一步降低农民抗争的底线和增加集体行动的成本,冲突抗争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因为农民是我国各社会群体在改革中个体获利较少的群体。随着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弱化及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分化与调整,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渐趋抬头,权益保护意识不断高涨,因利益受损而导致的维权运动越来越大、频次越来越高。但农民的抗争行动时“基于强烈的利益被剥夺感而采取的抗争行动,只是当群体利益表达受制于‘合法性困境’情境下的‘谋利型’抗争,他们掌握的经济资源仅能维持生存,而大规模地转换成为政治资源的可能性很小,其诉求利益共识强,并不谋求与政府对抗,没有对政治秩序构成威胁,具有明显的‘去政治化’倾向。而当行动目标达到后,事件也迅速平息,农民复归平静的日常生活,不会再持续性地与政府对立”[19]。
目前这些高频率的农民抗争事件还无法形成全国性的运动,加之政府采取的“孤岛效应”(island effects)防范这些抗争事件进行串联和向大规模扩散,导致农民抗争形态的碎片化。但是,冲突性的农民抗争一旦发生,原本起到整合农村社会的传统地方权威在治理农民抗争过程中面临着失效和失语,外出农村精英将用更强的话语权影响力来引导农民抗争;而新的官民关系将是对冲而非交互,新的抗争形态具有不可协调性和持续性,甚至出现抗争专职化的趋向,往往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稳定;而政府对农民抗争的传统治理术将失去操作空间,对农民抗争的治理成本将会越来越高,面临的治理压力将会持续加大。如在制度化设置不做任何变动的情况下,类似的抗争只能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诱入政治化运动的漩涡,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
4.3要整合地方体自治秩序,健全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的耦合机制,构建农民抗争发生的防火墙
如何正确对待底层农民的合理诉求,探究社会稳定中的农民利益维护机制和农民集体行动的消解策略,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农民抗争治理的突破口在更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念与技术。首先,以有效性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价值导向,平衡村民自治实施以来乡村社会面临的冲突和分化。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治理理论认为,政治逻辑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不是单单以选举、抗争等非常规政治为表现形态。围绕治理有效,我们既要积极吸收传统治理资源,盘活原有治理资源存量,探索和创新地方集体有效自治的内嵌制度,将国家法治、村民自治和乡风德治嵌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来,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各主体价值的有效整合。其次,在制度设置上切实扩大农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创新抗争治理术,提高治理绩效。促使地方权威与地方社会实现“利益结合”,从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治理社会抗争,使农村社会矛盾的解决向体制内、可控性和组织化的对话渠道方向倾斜,以促进乡村社会良性治理。要打通城市-乡村治理的体制性区隔,乡村振兴的治理秩序和国家治理的整体性秩序具有一致性;要重视治理绩效而非转嫁治理成本,目前农民上访型抗争的治理技术具有较大的缺陷,存在上级向下级转嫁治理成本而基层消极治理的态势,要实现上下治理体系的有机结合;要重点打击地方势力,增强地方体的共同性。积极落实党中央打击村霸的政治行动,弘扬新乡贤文化,实现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