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草案公布以来的一个月期间,数场专家研讨会在各地举办,个税改革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对于个税法草案的多项改革,社会公众的关注点聚焦在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方面,比如起征点是否有提升空间、最高边际税率45%能否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还应该考虑哪些人群和项目等。对以上话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
起征点应建动态调整机制
NBD:据当前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目前的起征点是否有提升空间?您是如何判断的?
管清友:起征点如果搞全国“一刀切”,就很难充分考虑到不同收入群体的情况。中国各地区、各行业、各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统一按5000元的起征点不够合理,也不符合促进公平的原则。
我个人认为草案拟订的起征点还是偏低,不利于维护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从国际经验上来说,个税制度对收入调节主要体现在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维持较高的高收入税负。
此前我国是3500元的起征点,从2011年到现在经历了7年时间,无论物价、房价还是收入等,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建立一个动态调整的机制。
NBD:如何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应当考虑哪些经济指标?
管清友:我国上一次进行个税调整是在7年前,而这期间物价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起征点和适应税率却一直维持在2011年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个税起征点可以根据CPI、房价、人均收入水平、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一个动态调节方案,个税调整总体来说应当是减税方向。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美国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系数对税收宽免额进行调整,新加坡、法国、德国等国家每隔一两年都会对累进税进行微调,但这也导致了调整变化过于频繁,税收稳定性不足,对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对中国来说,起征点及适应税率应当在保持稳定与动态变化之间寻找平衡点,应当建立一套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根据物价变化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的税收机制。
专项扣除要向弱势群体倾斜
NBD:目本次专项附加扣除拟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您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有何改进之处?
管清友:从覆盖面来讲,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个税减免项目都会涉及很多的弱势群体。比如,美国主要覆盖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五大类税收抵免;日本主要是覆盖配偶、残疾人的税额扣除项目;法国主要是被扶养人扣除等。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个税专项扣除项目覆盖面还比较窄,国际上普遍考虑到的配偶、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负担成本抵扣在本次改革中暂未得到体现。
NBD:您认为如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管清友:过去,中国需要缴纳个税的人数较少,而且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下,工薪收入者缴税情形也比较简单,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个税征管机制完全可以适应需求。
但随着专项扣除、反避税等改革措施的深入,当前的征管体制无法满足综合征税以及专项抵扣的需求。
从其他国家经验来看,比如作为综合所得税制代表的美国,目前美国以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在先进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帮助下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征管体制。
从流程看,美国纳税人在年度开始预估总体收入并进行申报,并按季度进行预缴税款。在年末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在税前,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和信用两大系统提前掌握纳税人的大体收入情况;在税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交叉查验,防止偷税漏税;在税后,美国国税局通过高额的罚款、信用档案记录甚至刑事处罚三大手段确保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权威性。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纳税人信息,通过严厉的处罚防止偷税漏税,同时从税务机关内部及外部建立一套围绕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配套制度。
可加大财产性收入征税力度
NBD:对于如何调节高工薪收入群体的个税一直备受热议,不少观点认为45%的边际税率过高,您有怎样的看法?
管清友:我国当前45%的最高税率与德、日、法等高税收高福利国家大致相同,高于美国的37%以及新加坡的22%。
先不说这个税率高或低,对最富裕人群实施高税率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只是针对劳动收入,而不包括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说,将高工薪和高收入混为一谈,这是不合理的。
高薪劳动者并不是最富裕的人,但他们却缴纳了最高的税收,真正最富裕的拥有大量财产性收入的人却不用交这么多税,比如买卖股票不需要交资本利得税。现实中富裕人群又拥有众多的避税手段,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要防止主要征税对象变成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高薪人群。因此,建议适当下调高薪对应的几档税率,充分发挥高档次税率的作用,激活最富创造力的高薪人才群体。
NBD:当前对于劳动所得税负是否偏高有诸多讨论,个税中的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等也适用20%比例税率,都低于综合收入最高边际税率,您对此有何观点?
管清友:目前个人所得税过多侧重于劳动性收入,而忽略了财产性收入。过去以劳动所得为主,这个税制无可厚非,但现在劳动收入的占比越来越低、财产性收入越来越高,税制应当做适当调整。
一方面,有很多财产性收入目前并不征收资本利得征税,例如股票买卖;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资本利得税仅采用20%的比例税率,比如从事证券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但相较于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存在明显优势。
从其他国家经验看,如美日等,都将大部分财产性收入及劳动收入视为个人总收入,统一征税,适用累进税率,同时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
因此,鉴于当前我国个税比重低以及国外发展经验,个税制度应该更多将重点放在调节居民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这方面。应当考虑将当前的综合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财产性收入也纳入到统一征税的范围内,同时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税收优惠来鼓励居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