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的不应该只是增加融资额、增加金融机构,即所谓的数量型金融供给,而应该是提供更有效的质量型金融供给。
所以,这个问题的核心,应该是更前端,不是资金的供给,是对资金供给的供给。融资额、金融机构建设、金融产品创新,这些都只是金融供给的末端。金融的供给侧,更重要的应该是市场环境的建设、监管环境的建设。
重新认识市场
现实中没有纯粹的、教科书式的市场。作为理论研究,需要排除一些干扰因素,对现实进行抽象。但制定具体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则必须把现实中的各种因素考虑进去。在现实市场中,人的心理、历史文化、人对事物的当下反应、国内外政经环境的变化,都会对市场的演化产生长期、短期的影响。
法制的、有序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市场必须是法制的、有序的。没有法制、没有秩序的市场,是一个寻租的市场、腐败滋生的市场,由于竞争的不公平,资源的配置当然不会是有效的。因此,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法制化的市场是根本。
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政策、监管方式等,是现实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形塑现实市场。什么样的政策法规和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决定着什么样的市场形态。以环保为例。虽然有相关法规、政策,但由于监督执行不力,雾霾问题始终解决不了。一旦改变了监督执行方式,雾霾问题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在这个过程中,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一些微观个体,会损失一些GDP,会引起一些暂时的局部的就业问题,也会有企业关门。过一段时间,市场上相关产品供应会减少,从而引起相关产品的价格上升。再过一段时间,相关产品的市场供求又会达到相对平衡。为什么?这是因为,当没有环保能力的企业被清除出市场以后,为有环保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腾出了空间。如果没有这样的环保政策,有了政策不能有效执行,靠所谓市场自身的规律是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效果的。
就消费者而言,关心的永远是消费当下的成本、效益,至于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环保,则不在考虑范围内。由无环保能力企业的出清,到有环保能力企业的进入,则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领域,这个过程有长有短。这正是改革的艰难所在。治理污染不能搞一刀切,说来容易。
再比如监管问责。金融机构有重大案件,要报告上级和监管部门,不报、瞒报,机构负责人要承担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为了强化监管,又规定,发生多少案件、或发生多少金额以上的案件,要上追几级领导人的责任。那么,对于机构及机构负责人来说,虽然案件本身与己无关,但因为会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能不报就不报。既然不报,在机构内部就不能对案件真正的责任人进行恰如其分的处罚和追责。也因此在机构内部形成了负示范效应。可以说,什么样的问责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免责文化。市场也是如此。
也因此,放活市场与开放市场,不等于不管市场,应该是明确规则、严格执行规则前提下的放活与开放。之所以会产生“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钟摆效应,就是因为我们对现实市场的认识模糊,对政策、法规及其执行方式形塑市场形态的作用没有很好认识的缘故。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应该是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的改革
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的改革,是市场有效运行的需要,也是对外开放的需要。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首先需要明确市场的规则,如果规则不明确,或者规则变幻莫测,市场参与者将无所适从。
就对外开放而言,市场准入固然重要,外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的规则同样重要。从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看,之所以发展差强人意,开放政策上的问题并不是很大,其自身的风险偏好是在中国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其次是对中国监管的不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中国监管的目标不明确;二是,运动式监管不堪应付;三是,监管政策变化无常无所适从。
首先,在理念上,要对监管有科学的认识。金融监管,只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督管理、是对金融市场运行安全、有序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中实现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不是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领导和主管,也不对金融业发展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没有推动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等职能,当然也没有宏观调控的直接职能。因此,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各类金融监管的只能明确下来。
其次,在明确金融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关系。监管政策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但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一般应该以引导性政策来体现,而不应该直接成为监管政策。
二是,宏观调控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关系。原则上,应该严格区分这两种职能和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手段,随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监管政策具规则性,管理的是机构、业务、市场运行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虽然会根据市场的变化而有调整,但一般不应该随经济的波动而变动。不能因为经济下行而放松甚至放弃监管,也不能因为经济出现风险而禁止或处罚合规业务。在经济出现非常情况时,监管有必要出台一些临时措施配合国家控制风险,但这些政策和措施应当在范围上、时间上有边界。
三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监管者是一个监管职能部门,而不是被监管者的领导者。监管者应该有明确的监管边界。被监管者应当在合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业务战略的选择、客户战略的选择等。
再次,金融监管方式的改革。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基本上是原有对银行的监管方式,简单、直接,或者说比较粗放。往往是因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或宏观经济变化需要而进行监管检查,日常的常规监管反而比较少。也因此,形成所谓运动式监管的现象。也因为是为配合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或宏观调控要求进行监管,因而并不是按监管政策的标准进行监管,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因为是单纯沿用以前单一银行市场情况下对银行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方式,缺乏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研究,对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式的跨市场影响认识不充分,有时会造成在遏制一种风险的同时引发另一种风险。
应该要区分监管政策的宽和严与监管执行的宽和严。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往往混淆这两个概念,简单地说监管的宽和严。当经济或金融出现风险,就说监管太宽了,要严监管;当市场不够活跃或需要创新,就责怪监管太严了,要宽松。这个混淆,市场各方面有,被监管机构有,监管机构自身也有。监管政策的宽和严,与市场的发展、机构业务能力的发展有关,也与国家经济安全策略有关,是可以调整的。监管执行的宽和严,是一个伪问题。对既有的监管政策,就应该依法合规地严格执行,不存在宽和严的问题。
监管政策的调整与整改。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一些监管政策已经不合时宜;一些新的经济现象出现、新的产品和服务方式出现,需要相应的监管政策跟进;一些新的风险现象出现,一方面可能需要对原有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一方面需要对风险业务进行整改。这些都是监管过程中正常的工作。但政策如何调整,整改如何进行,还是很有讲究的。我们往往习惯于一遇风险,直接叫停某项业务,或者立刻调整某些政策,在叫停或调整的同时,进行突击检查,并按新的要求执行处罚,要求机构对存量业务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很少考虑这样的处罚是否依法合规,这样的整改要求对存量业务会带来多大风险,更少考虑这样的整改对整个市场带来的传染风险。这还是一个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问题。一些存量业务,在办理时是合规的,业务本身是机构与客户的合同约定的,受《合同法》保护,只要不再形成对市场的风险冲击,应该继续按合同执行,直至到期结束,没有必要进行整改。新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般不应该往前追溯。
金融要服务好实体经济,需要不断创新。金融由于其公共性,由于其对经济社会安全性的重大影响,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即使是创新,也应该是监管下的创新。以沙盒监管为例,就是在征得监管同意后,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就某项业务进行不受限制的试验。这实际上就是一项在限制中的不受限制的创新。创新成功,可以推广;不成功,就结束试验。整个过程都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市场建设与开放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载体是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都是通过市场来服务实体经济的。所以,如何建设市场和开放市场,比研究如何让金融机构把钱送到实体经济手上更重要、更有效。
金融市场,不仅是为融资人服务的,也是为投资人服务的。市场的奥妙,不是简单的投资人与融资人的一一对应,而是经过市场的博弈、竞争、演化,在投资人欲望和融资人欲望的错位中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市场的运作,小额资金可以集结成大额的资金、大额的资金可以拆分成小额的资金、分散的资金变成集中的资金、集中的资金变成分散的资金、短期的资金变成长期的资金、长期的资金变成短期的资金。可以说,市场起到的是类似于物理上的能量转化作用,把市场上有着各种目的的资金最终变成了投资的资金或资本。这一切依赖于市场的活跃度和交易模式的丰富度。
正因为市场的这种奥妙,市场上有着怀有不同目的的各类参与者。比如参与股票市场的,除了融资人、投资人,还有保荐人、各类中介等。投资人也是形形色色,有的是为了投资相关行业和企业;有的只是为了赚取价差和利差,对行业和企业本身并没有兴趣。各类衍生工具,本身并没有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功能,却在为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的同时,也成为一个投资市场。
一个参与者,有时可能同时是几个角色,融资人同时也是投资人,一个投资人一方面投资行业或企业,一方面利用市场波动赚取差价等。但是,不同参与者,应该对自己的角色定位要明确,对资金的性质要明确,不能在交易中形成交易方式与自身角色和资金目的的错位。
比如,作为融资人,其目的是为了发展自身业务而融资,盈利的方向是企业的经营,而不是股票市场。融资人虽然也可以进入股票市场投资,但投资的目的更多的还是为了自身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比如并购生产线、业务板块的完善等。当然不排除一些金融企业融资的目的就是做金融市场业务,但不应该各类企业融资后都把资金投入到股市做所谓的资本运作和市值管理。
再比如个人投资者,虽然有激进型、保守型之分,但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资金有一个合理的分类与摆布,不是简单的分散风险,如用于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备不时之需的款项、子女未来教育的储备、养老的资金、可以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等,因为这些资金的性质、目的不同,投资的方向也应该是不同的。前段时间许多风险的产生,与参与者对自己角色定位的模糊和资金性质的错配是有很大关系的。
在市场参与者对自己角色定位明确的同时,市场参与者对市场各类产品、交易业务的性质、特点和风险要有正确与深刻的认识。以融资人为例,上市是为了募资,能募到多少资与企业估值有很大关系。估值是否越高越好?就募集资金的当下来说,当然是。但就企业长远的战略发展说,却往往是有害的。如果估值过高,投资人不会投,股票发行不成功;即使通过一些财务粉饰手段,成功发行,往后为了维持股价,保持市场的信任,经营发展会非常艰难。一些企业为了高估值发行,甚至与一些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这样的股票,首先是没有市场交易量;其次因为估值过高,始终承担着维护股价的负担,一些企业往往几年下来为护盘而积累了巨量债务;再次,当协议投资人按协议退出时,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个别上市公司最后的崩盘,往往并不是企业的生产、产品、管理、销售有问题,恰恰是这样的上市方式造成的。
再以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为例。不是只要有价值,股票就可以质押了。股价的波动情况是质押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主要的。银行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贷款人。上市公司实控人以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为上市公司融资,与一个一般股市投资人用这家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融资个人经营或炒股票,质押物虽然相同,性质完全不同。因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股价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是相关联的,当上市公司无力还贷款的时候,说明上市公司有风险,股票价格一般会相应下跌。其次,质押物的有效性,不仅是质押物的价值能否覆盖贷款风险敞口,还在于质押物能否迅速变现,因此,质押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也是考虑的重要指标。因此贷款额一定不能超过质押股票市场交易量的一定比例。
由此可见,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一定要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前提下,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开拓适合于自身的市场空间。
监管者也是市场的参与者,并不外在于市场。监管同样需要对各类产品、业务、交易模式、市场运作规律等有深刻的认知与认识,明确自身的监管角色定位。制定有利于市场奥妙发挥作用的政策,进行相应的有效监管。监管政策,除了少部分的管制政策,对业务、产品、交易,更多的应该是引导性的、规范性的。
不是简单的可以做不可以做,而是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在规则明确的前提下,应当强监管、严监管,同时放开价格与价格的波动,开放产品创新与市场,让各类市场与业务按市场自身的规律最终实现为实体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