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视角:以经济获得感评估电商普惠性
互联网应用扩张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一直具有争议性。不过,近年来,伴随农村电商的迅速发展和电商扶贫的热潮涌现,电商已被视为农户乃至贫困群体突破原有市场分割、更充分对接大市场从而实现脱贫增收的新理想渠道。中国农村电商的实践和研究正不断贡献出新经验、新知识。已有研究表明,电商参与对农产品种植户的增收效应显著(鲁钊阳、廖杉杉,2016;曾亿武等,2018),其增收机制包括,信息的有效供给能够显著提高易腐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许竹青等,2013),电子商务的采纳通过利润率和销量的提升而显著促进专业农户增收(曾亿武等,2018)。
不过,既有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电商集聚的淘宝村(曾亿武等,2018;曾亿武、郭红东,2018)、电商竞争力排名靠前的地域(鲁钊阳、廖杉杉,2016)或者某类特定农产品领域(曾亿武等,2018;许竹青等,2013),研究结论未必适用于普通地区或一般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相较于近年来不断升温的舆论热度,电商扶贫领域的实证研究相对稀少。
本文选取经济获得感作为电商普惠性的一种考察视角,探究农户是否从电商参与中提升经济获得感,以及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在电商参与中的经济获得感效应是否存在差异。具体地,经济获得感通过两个维度来测度,以家庭收入的村内自评相对水平作为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以收入增长变化预期作为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两点:①将电商影响研究从电商专业村扩大到普通村落,从专业农户扩展到一般农户及其中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两类群体;②首次关注了经济获得感,并从横向现实和纵向预期两个维度来评估电商参与的经济获得感效应。
研究假设:电商参与对农户经济获得感的提升效应
第一,电商参与是否会提升经济获得感?
从整体机制来看,电商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新机制,通过“供求双方在信息沟通渠道上的‘时空错开,同步并联’”而达到“消除供求的中间环节,即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不再需要中间商”(何大安,2018),从而使买卖双方成本减少和收益增加,甚而经过互联网信息聚合效应产生和创造超越传统规模经济概念的效益、效率和社会福利(张永林,2016),进而提升电商参与主体的经济获得感。电商是近年来越发普遍化的互联互通新业态,结合当前农产品流通市场现状、电商引致的变化及其作用机制,电商参与对农户的经济获得感效应在理论上应具有普适性,从资源动态优化配置机制的视角出发来分析电商参与对农户经济获得感的影响,是考察上述理论分析的重要经验。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
假说1:电商参与可以提高农户的经济获得感。
假说1a:电商参与可以提高农户的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
假说1b:电商参与可以提高农户的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
第二,电商参与的经济获得感效应是否存在群体差异?
资源禀赋差异是约束参与主体受益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贫困人口往往处于多种资本劣势而在经济社会项目参与过程中受限,既有实证研究中已有一些前车之鉴,例如整村推进扶贫项目未能增加较贫困家庭的收入或消费,而显著增加了较富裕家庭的收入和消费(Park and Wang,2010),此外,与电商相仿的例子是,合作社也被人们视为一个由贫困群体通过自助和互助而实现脱贫的理想载体,但胡联(2014)就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收入增长影响的实证研究发现,虽然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户收入增长,但高收入农户的收入增幅更大,而贫困户人均资产则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基于不同资本约束的存在和相似领域的实证经验,电商参与的经济获得感可能在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存在显著差别,由此本文提出下述第二个假说:
假说2a:贫困户在电商参与中的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弱于非贫困户。
假说2b:贫困户在电商参与中的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弱于非贫困户。
评估结果:两项整体假设得到验证
基于上述假说,本文使用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7年暑期调查数据中6242户农户数据,利用倾向值匹配法评估了电商参与对农户经济获得感的影响,并对贫困户和非贫困户进行了分组比较。具体地,“本户在村中收入水平的自评”用以度量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从1~5分赋值分别代表“下等、中下等、中等、中上等、上等”五个等级,),“预期2018年家庭收入比2017年增(减)百分比”用以度量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结果表明,电商参与对样本农户横向现实和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均具有显著的提升效应;但分组比较结论有所不同:在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方面,电商参与对贫困户的提升效应更大;而在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方面,电商参与对贫困户的提升效应则几近于无。
具体来看,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方面,估计结果表明,未参与电商的农户在村中收入水平自评等级为中等偏下(2.869),而参与电商的农户的自评等级为中等偏上(近邻匹配结果为3.304,核匹配结果为3.360),电商参与将自评等级水平提升到中等水平以上,其处置效应在1%的水平下显著。在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之间,处置效应的水平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匹配结果,电商参与给贫困户带来的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效应更大。简而言之,在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上,电商参与将农户的村内收入水平自评等级从中等偏下提升到中等以上,且在贫困户中提升的幅度更大。
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效应方面,估计结果表明,参与电商的农户预期2018年相较2017年收入增加的幅度比未参与户高出1~2个百分点,具体在近邻匹配中为1.137,核匹配中为2.215。但从分组估计结果看,非贫困户和贫困户之间存在影响效应有无之别。电商参与使得非贫困户的收入增长预期提高2~3个百分点(在1%的水平下显著);但在贫困户中,电商参与带来的收入增长变化预期极其微弱,在k近邻匹配中处置效应不显著,而在核匹配中的处置效应则在经济显著性(0.109个百分点)和统计显著性(10%的水平下显著)上都是微弱的,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效应仅为非贫困户的1/30。
在上述两种维度的评估结果中,假说1“电商参与可以提高农户的经济获得感”和假说2“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在电商参与中的经济获得感存在差异”均得到了验证。无论以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还是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为结果变量,电商参与都带来了农户经济获得感的提升;而在两种维度的获得感中,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经济获得感存在差异,且在不同维度中的差异的方向很不相同。
分析解释:为何贫困户的经济获得感出乎所料
以上结果中存在一组矛盾,也是结论中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即:电商参与给贫困户带来的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效应比非贫困户更强(结论稳健),但与此同时,其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却几近于无(结论稳健)。由于数据的限制,难以找到直接的证据来继续分析这一矛盾结果,只能从经验的角度做一些可能的解释。当前脱贫攻坚中面临普遍的强外部政策性、弱内生动力性问题或许是该结果的可能解释,同时,电商即便要对资源禀赋条件欠缺、能力不足的贫困人口实现“赋能”也具有时滞性。
第一,较强的扶贫政策会在政策期内将资源集中投向贫困户,而参与电商的贫困户,往往也在电商扶贫的热潮中得到了针对贫困户的特殊扶持。根据作者所在课题团队2018年在甘肃陇南、河北武邑、江苏宿迁和四川青川的电商扶贫调研,比较一致地发现,平台或网店带动贫困户的电商扶贫模式与当前其它扶贫模式具有一些相同特征——锁定贫困户身份的特殊优待。例如,通过“优先”收购、销售贫困户农特产品,甚至对贫困户无条件保底分红等方式实现帮扶。由此,贫困户的电商参与自然会提升贫困户在本村的自评相对收入水平(即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且由于这种“优待”是锁定贫困户身份的,所以这种获得感就可能高于非贫困户。当然,此类横向现实经济获得感的提升,也可能对农村社会产生冲击并带来新的不平衡,已有调研分析了帮扶资源集中和过量向贫困户输送所形成的“悬崖效应”及其失衡后果,尤其需要警惕(王瑜,2018)。
第二,贫困户能力不足和内生动力缺乏的特征对电商扶贫政策效果形成基本制约。一方面,电商不仅仅是一种基础设施,更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因此对农户的人力资本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贫困户在人力资本方面的弱势往往是短期内难以调整的,也会阻碍其进一步的发展动能。另一方面,电商若要对贫困人口“赋能”,其效果也会具有时滞性。参与电商的贫困户即便因政策扶持而增加当前收入,但由于贫困户也清楚当前的额外收益是基于贫困户身份而获得的政策扶持,而非靠自身能力改善使然,所以难以改变贫困户的收入预期,甚至会随着脱贫攻坚任务完成面临后续政策支持取消而产生负增长预期。与此对应的是,非贫困户平均来说更以自身发展能力来借势于电商发展红利,因为电商参与可以提升他们的收入增长预期。由此,电商参与为非贫困户带来显著的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的同时,却未能在当前破解平均意义上贫困户普遍面临的内生动力不足问题,因此贫困户并没有在电商参与中显著提升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
经济获得感是民众直接而综合的体会,通过电商参与的经济获得感效应评估及对结果可能的解释,有助于重新审视包括电商扶贫在内的更广泛的扶贫举措的现实效应。当前电商扶贫如火如荼,其对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效应,或与普遍的扶贫困境并无二致,需冷静思考如何破解较为普遍缺乏内生动力的根源性问题,着力提升贫困户的发展预期和纵向预期经济获得感。
由于互联网带来新业态、新通道,作为精准扶贫十大工程之一的电商扶贫,也被寄予了改变贫困人口脱贫路径的希望,但电商参与对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的影响,是否能超脱普遍化的扶贫困境和内生动力缺乏的障碍,尚需审慎评估。研究结果表明,电商参与的经济获得感效应在贫困户和非贫困户间存在不同维度上的效应差异,电商扶贫机制的探讨需要避免笼统或片面的分析,并结合贫困的根本性矛盾,在实践和研究的互动中将电商扶贫推向系统化和深入化。一方面,电商扶贫对贫困户作用的可持续性及其质量,有待进一步观察和分析。另一方面,贫困户的发展动能和预期困境是当前更为突出的矛盾。由此,对于政府制定政策或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电商扶贫而言,依然要着眼于贫困户能力的改变,为技术普惠性奠定能力可及性的根基。本文的结论对包括电商扶贫在内的各类扶贫举措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