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 2017 年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国际社会中一种新的互动形式逐渐吸引了政界、学界及商界的关注,即贸易(经济)被美国作为主要手段以实现其政治目的。例如,为了实现自身的竞选承诺包括减少国际贸易中的赤字,特朗普政府对包括其传统盟友在内的经济伙伴大肆增加关税,或强迫与之重修贸易条款。又如,为了维持美国的战略竞争力进而实现霸权护持,其不仅对中国挑起贸易摩擦以弱化中国崛起的实力基础,还进一步限制在高科技领域内与中国的贸易和人员往来。再如,为了实现有效的边境管控,特朗普政府高举关税大棒对墨西哥政府实行贸易威慑,并最终成功迫使其加强了对美墨边境地带非法移民的管控。而这
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学者认为,在如今美国的军火库中,最大最猛的武器不是导弹,不是坦克,也不是战斗机,而是美国的经济影响力。对于这一类国际现象,有学者笼统地称之为“经济武器化”。
实际上, “经济武器化”并非新鲜事。早在 1986 年美国耶鲁大学的詹姆斯·M·林德萨(James M. Lindsa)教授就曾指出,贸易制裁作为一国的对外政策工具,主要功能包括威慑。同时,他认为还未有通过贸易威慑来实现自身政治目的的成功案例。1987 年,美国学者亨利·R·诺(Henry R. Nau)在《The National Interest》期刊上论述了贸易在美苏博弈中的威慑作用。该文的结论认为美国对苏联贸易威慑的效果是有限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体系的不同及贸易交往的有限性。虽然已有大量研究成果提及“贸易威慑”,但大多是浅尝辄止,并没有进行系统研究。有一部分学者不认同“贸易能作为威慑手段”这一观点,也不认同贸易手段在威慑层面的功能和作用能够同“核武器”相提并论,也就是在真正意义上成为威慑工具。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加深,贸易在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中的排位也日渐上升。在这种新形势下,贸易与传统国际政治理论相关联的一些新概念、新学说也相继出现并得到重视。如与威慑理论有关的“跨域威慑” “灵活威慑” “订制威慑”等。在这些研究主题中,贸易(经济)作为威慑工具的重要性在逐渐显现。
在以往研究中,将贸易作为威慑手段的论述更多是从实用层面出发,在理论层面上仍缺乏系统性的论证。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新兴领域,如太空、网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也逐渐被纳入威慑体系的考量当中。太空、网络成为大国实施威慑战略的重要手段。可以看出,当国家行为体所采取的特定的手段能够给对手带来足够大的损失时,那么这一手段就能够成为威慑对手的重要工具。此外,国家行为体在构建威慑体系时,还会将不同的威慑手段按特定需求和对象来进行灵活组合,以便更高效的实现其威慑目标。如果贸易领域对于对手国来说至关重要,那么在贸易结构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国就有充分的可能性将贸易手段纳入自身的威慑体系当中,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大国进行威慑以实现自身的战略目的。 “贸易威慑”在学科理论上能否成立,还需要在学理层面对该命题进行论证。这也是本文意义所在,即尝试从理论视角论证为何贸易可以成为威慑手段,在大国战略博弈中发挥着何种效用,在什么情况下又会为大国所用。
(一)威慑的定义
当前研究威慑的理论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仅仅关于“威慑”概念的定义就有数十种之多。其中较为经典的包括:威慑是一种心理状态,主要通过使对方因害怕报复或后果而不敢采取行动;威慑是一种政治原则,其通过军事和其他手段使得对方放弃战争选项,威慑的作用在于使对手相信它所做出的侵略选择将得不偿失;威慑是精心策划诱使对手做或者不做某事的努力,其方式是通过威胁对手如不服从则加以惩罚;威慑是一个国际行为体将威胁对方的关键利益作为手段,意图以此改变另一个行为体将武力作为选项的企图;威慑是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之间的特殊政治行为方式,威慑方通过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军事力量来影响对方的战略判断,使其因得不偿失而放弃采取某些军事行动;威慑是利用潜在的力量使对手相信,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应当避免采取某些行动;威慑就是“胡萝卜加大棒”,即一方含蓄或明确地以制裁相威胁来阻止另一方做某事。
根据威慑的目的和手段来划分,上述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阻止对手采取军事行动为目的(主要以军事手段为主);二是以阻止对手采取对本国不利的行动、计划或迫使其采取对本国有利的行动为目的(多种手段可供选择)。从实质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威慑的内容从属于第二种威慑的内容,即第二种威慑所包含的范围更为广泛。鉴于本文为国际关系学科而非军事学科领域的论文,且以军事手段和以防止对手的军事行动为目的的威慑概念,在适用范围上的有限性与国家利益的多元性和扩张性有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故笔者在此对威慑做出如下定义:威慑是威慑方在一定的战略指导和策略选择下凭借某种或某几种威慑手段迫使被威慑方改变或放弃行为或计划,以获取或维护威慑方的某些关键利益的行为。
本文关于威慑的定义也与冷战后国际局势和战略环境演化日趋错综复杂、各国安全战略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相符合。综合利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技、传媒等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做法逐渐成为国际行为体之间互动博弈的重要方式,而这也是“跨域威慑” “灵活威慑” “订制威慑”得以出现的现实基础。
威慑所涉及的往往是人类最珍贵、最脆弱的东西。因此,对于国际行为体来说,威慑的目的就在于维护、获取更多的关键性利益。无论农业文明时代,还是工业化时代,威慑的目的是一以贯之的,即维护自身安全。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对此解释为: “在国际体系中,安全是一种稀缺资源,由于行为体之间的意图是难以捉摸的,因此大国只有不断地追求更多的权力,权力越多则越安全”。威慑作为一种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必然服务于该目的,即通过获取更多的权力来使得自己享有更多的安全。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威慑与实战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二者具有同一性。同一性首先体现在它们相互依存的关系上。例如,以武力为手段的威慑之所以能够产生效果,是因为其以往的实战经历显示了它的实际效果,从而能够使被威慑方评估得失。威慑和实战的同一性还体现在威慑与实战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例如,当战前的威慑敌对行动已经开始后,威慑方可以通过以更为强大的威慑力量加以威胁以阻止局势进一步升级,这就是与实战同时进行的“威慑”。威慑以实战能力为基础,威慑效果的好坏往往与实战能力的强弱正相关,这体现了威慑对于实战的依赖性。威慑还以实战为接续,威慑一旦失败,实战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经过实战检验的威慑工具往往能增加其后续的威慑效果,这体现了威慑与实战之间的相互转化性。因此,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到威慑与实战之间的对立统一,则会对威慑概念产生一些错误的认知。例如,将威慑与实战割裂开来,只看到实战与威慑的对立性而没看到其统一性,则会产生“打起来就不是威慑了”或对“不战而屈人之兵”产生错误理解。威慑实战的同一性决定了威慑不能仅限于发出威胁,威慑与实战都应被纳入威慑实施的考量之中。否则威慑方发出的威慑信号很可能会由被威慑方解读为虚张声势,进而无法达到预期的威慑目的。
作为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威慑主要由五部分构成:一是威慑主体;二是威慑目的;三是威慑工具;四是实施威慑的策略选择;五是威慑对象。本文主要研究和论述的是贸易与威慑手段的关系,笔者将主要论述威慑手段的内容。
由威慑定义可知,威慑方想要实施某种威慑行为,就必须凭借某种力量,或以某种事物为依托。这些能够被威慑方使用并产生威慑效果的力量或事物被称之为威慑工具。因此,可以对威慑工具做出如下定义:能为威慑方所运用并且在安全领域能够对被威慑方造成损失,进而改变其行为或计划的工具。
农业文明时期,威慑工具主要是以人口数量、土地面积、国家谋略为基础的军事实力。例如,中国春秋时代,对于小国来说,万乘之国比千乘之国更具有威慑力。三国时期曹植在《七启》中曾提到“威慑万乘,华夏称雄”。又如,在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数量庞大的铁骑往往是其威慑中原王朝的有力工具。当人类迈入工业时代后,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许多新出现的东西逐渐作为威慑工具被人类加以使用。先是火器的出现使得骑士阶层打败了封建贵族,使得“人人平等”。不过由于射程和机动能力的限制,其慑敌作用相对有限。而后,随着生产力的大爆发,一批新发明逐渐成为威慑工具。例如飞机的出现打破了战争前方与后方的界限,第一次给远离前线的民众带来了恐惧。尤其是二战后期的“战略轰炸”理论及其实践,让人们意识到新式武器不仅能够威慑当面之敌,还能震慑后方的民众和政治领袖。接着,核武器的出现和导弹的到来,标志着人类追求杀伤威力的努力已濒临物理可能的极限。最后,随着人类活动的范围拓展至太空和网络空间,太空和网络又成为重要的威慑手段。
从以上论述可以总结两个结论:一是威慑手段是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尤其受技术的发展和安全概念内涵与外延演化的影响较大。例如农业文明时期的威慑力在工业化时代失去了效力;随着日渐成为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因素,网络也逐渐被某些大国纳入威慑工具箱中,以此为焦点的“网络安全” “网络威慑”等相关理论与政策已成为政界、学界关注的重点。二是通过归纳和总结不同时期、不同威慑工具的共同特性,可以得出成为威慑手段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1.能够改变对方计划或行为。这是由威慑目的所决定,威慑的目的就在于能够通过对被威慑方施压,以迫使对方按照己方意愿行事。
2.能够给对方带来损失。是否以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方式来改变其行为是区分“胡萝卜”与“大棒”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区分“引诱”与“威慑”的重要标识。在理性国家行为体的假设
下,影响他国行为变化的条件一是给予其好处,让其得利;二是对其施加威胁,让其两害相权取其轻,前者属于引诱、诱惑,后者属于威慑、威胁。
3.涉及对方安全领域。正如前文所言,威慑能够迫使他国行为改变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能够在被威慑方的核心利益上给其带来损害。而在国际体系中,安全往往是国家行为体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基本的利益。因此能否直接威胁对方安全是能否被纳入威慑手段的重要判别标准。无论是冷兵器时代的武力威慑,还是热兵器时代的常规威慑,抑或是核威慑、太空威慑、网络威慑都直接涉及被威慑方的安全利益。此外,在以代议制为主流政治制度的当代世界中,安全不仅包括国家安全,同时也包含政权安全,因为最终使得国家做出行为改变的是最高决策者,其不仅要考虑国家的安全,同时也要考虑自身政权的稳定。成为威慑手段需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并能够被行为体所使用,被纳入威慑工具箱中。
(一)贸易涉及国家安全与政权稳定
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的概念和内涵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拓展。人们很难想象实行“海禁”政策的明王朝和闭关锁国的清王朝会担心海上贸易安全,但不难想象的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将海上安全和对外贸易视为国家的重要利益。正是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导致了这些主体对待海上贸易具有不同的态度。同理,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威胁多元化的增强也不断地塑造着人们的安全观念。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十分强调经济安全的重要性。特朗普上台后的第一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首次将“经济安全”视为“国家安全”。该报告明确指出, “经济实力素来是美国世界领导地位的基础,尤其是科技创新和能源产业优势是实现美国世界领导权可持续性发展的引擎,是关系到美国长期核心竞争力和世界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只有增长和创新的经济才能够维持最强大的军事力量。” 在2019年中美贸易交锋正酣之际,白宫国家贸易委员会主任彼得·纳瓦罗(Peter Navarro)专门撰文阐述“为何经济安全即国家安全”。在文中他说:“只有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才能为世界上最先进的军队提供必要的装备,只有经济的持续增长,美国的家庭和工人们才能拥有高薪的工作岗位和丰富的就业机会;此外,经济活力、增长和国内繁荣对于美国在海外的实力和影响力也是绝对必要的,任何一个以牺牲繁荣换取安全的国家最终都将失去这两者。”在谈及中国时文章说到:“美国的‘制造业全球竞争力’已经‘减弱’,这不仅是全球化带来的负面结果,同时这也是由中国等战略竞争对手的具体行为所致,例如中国大规模的‘窃取技术’、 ‘强制技术转让’等行为,将促使他们大规模地铸犁为剑,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特朗普政府为捍卫我们的技术王冠而征收的301条款关税,可以与艾布拉姆斯坦克、阿利·伯克级驱逐舰和战斧导弹一起,为我们的武器库做出贡献。”但实际上美国早已意识到经济因素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在冷战刚结束之际,宾厄姆顿大学政治学家本杰明·O·福德姆(Benjamin O. Fordham)就提出, “国家安全不仅包括领土和主权的完整,还包括能够自由进出国际市场和进行投资的权力。”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处理好国家发展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如何做到“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的有机统一,也一直是中国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议题。对此,中国结合自身现实情况和世界发展趋势,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安全观”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安全观在安全本身的综合性方面突出了经济安全的地位。在保障安全的手段上认为, “随着全球化的深化,国际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综合国力的较量,而一国只有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才能够实现本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才能够实现解决国内问题的同时化解外来风险。”2014年4月16日,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再次强调了经济安全的重要性并规定国家安全工作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新《国家安全法》第三条内容)。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忠研究员认为: “这表明经济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尤其是在各国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从以上分析和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其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安全的基石。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世界经济已逐渐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货币、人员、资金、管理经验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不管是在物理层面还是非物理层面都逐步打破了国境的束缚。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流动和联系的主要方式都是通过贸易实现的。不可否认的是,国家间的自由贸易能够促使不同的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与国际经济体系中,通过比较优势造福于本国人民。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以产业分工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中同样存在着危害国家安全的巨大风险。国际贸易作为一国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其必然与一国之经济安全密切联系,而经济安全又是一国安全的基础,因此国际贸易直接涉及一国的国家安全与政权稳定。例如,如果一国太过依赖于粮食或能源的进口,一旦国际市场出现波动或竞争对手故意通过粮食和能源对其施压,则该国很有可能面临粮食危机和能源危机及其引发的社会动乱和政权动荡。同理,如果一国在国际分工中太过依赖于他国的高端产业,则其很可能面临在技术上被“卡脖子”的风险。对于控制高端产业的国家来说,同样在该过程中面临安全风险。例如,国际贸易会通过比较优势的影响导致发达国家的中低端产业外流,而这将导致整体就业率的降低(结构性失业)和贫富差距的扩大,进而导致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乃至引发动乱。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国际贸易将国家安全始终置于一定风险中,但国家行为体却不能因此放弃自由贸易。因噎废食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国家行为体真正面临的考验是如何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地趋利避害、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各国之间就不同的关税政策、保护性产业措施和贸易规则相互交锋的原因所在。这不仅涉及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也涉及一国的战略发展及其安全与稳定。
基于贸易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贸易也自然成为一国威慑或侵害另一国的重要手段。实际上,将贸易“武器化”的行为早在农业社会就已出现。例如,在中国古代的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就以贸易为手段对其他诸侯国发起了不流血的争霸战争。比较有名的案例包括衡山之谋、购鹿制楚等。管子的贸易战思想大致可以总结为利用商品的平衡供需关系、商品的流通过程,以及政治手段和经济优势来实现不流血但也能降服他国的政治目的。
进入工业文明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贸易重要性的提升,以贸易为侵害他国安全的手段更加受到了重视。例如,在拿破仑战争时期,拿破仑为了扼杀以贸易立国的英伦三岛,特意在欧洲大陆实行了对英国的“大陆封锁”政策,意图通过经济战迫使英国屈服。虽然该政策最终没有实现其目的,但这仍说明了贸易是国际行为体之间博弈的重要工具。后来的美日贸易战、美苏贸易战以及特朗普上台以来的中美贸易摩擦都说明,因为贸易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因而其可以成为一国威慑或侵害另一国的重要手段。由此看来,贸易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比武力手段更为高明的斗争方式。
当前贸易作为威慑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归为两类:即单一型贸易威慑和混合型贸易威慑。单一型主要是指威慑方通过特定的方式向被威慑方发出威慑信号(施压),以期实现自身政治和经济目的的贸易威慑行为。可以被威慑方单独使用且能够发挥威慑作用的特定方式包括:
1. 关税
以关税作为特定方式的单一型贸易威慑是指,威慑方通过对来自被威慑方的商品增收超额关税以降低其市场竞争力进而侵害被威慑方核心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在本质上可以被视为威慑方利用被威慑方对其市场的依赖性(主要体现为脆弱性及敏感性)而对其施压的一种政治手腕。关税增加的幅度和范围由威慑方自身承受能力及威慑目的所决定。特朗普对墨西哥的贸易威慑就较好地诠释了以关税作为特定方式的单一型贸易威慑。
2. 限制接触
以限制接触作为特定方式的单一型贸易威慑是指,威慑方通过限制与被威慑方的某些接触以损害被威慑方核心利益的行为。从横向上看,限制接触的范围既可以是某一特定行业,也可以是多个行业;可以是单一行业的特定企业,也可以是多个行业的多个企业。一般而言,限制接触的产业往往是被威慑方的支柱性或战略性产业,而威慑方又在这些领域的产业分工中占据着优势地位。从纵向上看,限制接触的程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受限行业(企业)可以由少至多,也可以由多至少;限制接触的烈度可以由低到高,也可以由高到低。限制接触的具体实施主要受威慑方的策略选择和被威慑方的应对之策影响。通常来说,低烈度的限制接触能够给予双方更多的回旋空间以避免局势的恶化进而导致失控,而高烈度的限制接触(如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原油、粮食等特定商品的“大规模禁运”及出动军事/准军事力量进行针对性的“封锁”等行为)更能够给予被威慑方强大而直接的压力。虽然这有利于威慑方快速地实现威慑目的,但这也需要更高超的操作手腕。
3. 服务贸易中的金融产品
在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理论中,尽管以冻结金融资产为代表的金融制裁是和贸易制裁并列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交集。实际上,金融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金融产品作为特定方式的单一型贸易威慑是指,威慑方通过操作金融市场以损害被威慑方核心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在实质上是威慑方利用金融霸权对被威慑方进行施压的一种政治行为,其既包括禁止在威慑方进行金融领域内的经营活动,也包括禁止使用威慑方的货币及清算体系。一般而言,能够以金融产品作为特定贸易威慑方式的国家往往是国际金融体系的主导者,且特定的金融产品往往可以发挥杠杆性作用,在博弈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4. 国家机构直接干预
以国家机构直接干预作为特定方式的单一型贸易威慑是指,威慑方通过国家机构力量直接干预被威慑方在威慑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以损害被威慑方核心利益的行为。从行政机构来看,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对被威慑方的某些企业进行业务限制(例如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及披着“合法”外衣的“流氓”行为(例如以查税、消防检查为由干扰被威慑方企业的正常运营)。从司法机构来看,主要是通过某些司法行为(如基于国内法的长臂管辖)对被威慑方的某些企业、企业员工、或与之合作的研究人员和机构进行调查、起诉,或将其扣押以作为博弈筹码等。二战后,美国对与之竞争的相关外国企业的所作所为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混合型贸易威慑主要指威慑方通过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方式向被威慑方发出威慑信号(施压),以期实现自身政治和经济目的的贸易威慑行为。通常而言,混合型贸易威慑比单一型贸易威慑更具威慑效力。因而,对于综合国力较强(抗压能力较强)的国家,混合型贸易威慑更能够发挥作用。但不论是单一型贸易威慑,还是混合型贸易威慑,其运作的基本原理和发挥作用的约束条件是一致的。贸易作为威慑手段能发挥作用,除了满足有效威慑的三要素(实力、决心、让对手知道),还需要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威慑方与被威慑方都处于同一经济体系且被威慑方对于威慑方的依赖直接涉及其核心利益,即威慑方采取的任何贸易威慑都会给被威慑方带来系统性影响(风险/损害);二是威慑方的目的不包括彻底消灭被威慑方。因为威慑的目的在于通过施压而改变对手的计划或行为,而非彻底消灭对手,且在深度复合相互依赖的情况下,对手被彻底消灭的代价对于威慑方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而这也符合大国博弈要遵循“底线思维”的基本准则。
(三)威慑方可以通过贸易手段迫使被威慑方改变其意图或行为,进而实现某种政治目的
贸易涉及国家安全与政权稳定,并且可以成为威慑手段。当面对威慑方以贸易为手段对某个国际行为体进行施压时,被威慑方有可能屈服或部分屈服于对方意志而改变自身的意图或行为。国家是理性行为体,最为核心的利益是安全,而贸易是经济安全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涉及国家的繁荣与发展,更涉及政权的稳定性。因此,当威慑方以贸易作为手段迫使被威慑方做或不做某件事时,被威慑方则会对此加以权衡,当按照威慑方的意图做或不做某件事的代价小于不按照威慑方的意志行事时,被威慑方将会根据威慑方的意图而行事(收益—成本法则)。而这也符合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关于威慑的论述, “威慑就是设法向对方提出危险性,这种危险将使对方认为与其所要获得的任何利益不成比例,因而使对方不致采取某种行动途径。”这将使威慑方或施压方能够实现其某种政治目的。2019 年 6 月特朗普政府对墨西哥的贸易威慑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以上分析看出,贸易完全符合威慑工具的定义和满足成为威慑工具的三个必要条件(涉及对方安全领域、能够给对方带来损失以及能够改变对方的计划或行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贸易在当前的国际博弈中已然成为大国互相施压和相互威慑的重要工具。
同其他威慑手段相比,贸易手段有哪些特殊作用?同其他威慑手段有什么关系?对于大国来说,贸易威慑扮演何种角色?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理解大国贸易威慑行为的重点。
(一)对其他威慑手段的替代性作用
从纵向看,威慑手段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从横向看,不同的威慑手段有着自身较为明确的作用区间。例如,当前核威慑、网络威慑、太空威慑、常规威慑、贸易威慑等威慑手段所针对的对象(威慑区间)是不尽相同的。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各个威慑工具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例如,鉴于核武器的巨大破坏力,其针对的往往是对方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武器(如核武器、生化武器等)。对于威慑方而言,核威慑的主要目的在于使被威慑方不敢首先对自己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其更多考虑的是国家物理层面的安全性,例如城市、人口、生命财产等。又如,网络威慑,其主要针对的虚拟空间层面,即通过打击对方赖以生存的数字化、网络化的技术支点来实现自身目的。再如,常规威慑,通过对常规武器的使用(如外科手术式打击或斩首行动),使其能够在安全(安全包括物理层面和心理层面)上给予对手压力以迫使其依照己方意愿行事。其主要针对的是在实力上与己方存在悬殊的差距且在安全上对己方又有巨大威胁的对手,如“不听话”小国的政府首脑、恐怖组织头目等。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威慑手段的作用是有其自身作用区间的,换言之即每种威慑手段都有其自身局限的。因此,贸易威慑的出现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大国的威慑目的。例如,当两个大国处于战略竞争阶段时,为了维护自身在经济层面的霸权或技术领域的主导权(经济实力与技术实力是军事力量和国家实力的基石,与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息息相关),一国难以通过核威慑或常规威慑来迫使对方放弃自己的计划或按照己方意愿行事(如不在经济和技术上挑战自己或放弃发展高端产业)。例如,在当前的中美贸易交锋中,美国不可能以对华发起核打击或“外科手术”式打击来迫使中方让步。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也是一个“拥核”的军事强国。这说明了核威慑与常规威慑在贸易交锋中毫无用处。但相反,如果在中美贸易交锋中,美方认为以贸易和技术为手段(例如增加更多的关税、技术上封锁、金融上施压)向中方施压,将有可能迫使中国做出一定的妥协。再如,针对边境管控和非法移民问题,如果特朗普政府通过核武器或常规武器而非通过对墨西哥输美商品增加关税来对墨西哥政府施压,要求墨西哥政府有效管控边境和阻止非法移民,那么特朗普政府将很难取得当前的效果。
基于自身特性,贸易作为威慑手段对于其他威慑手段来说具有替代作用。尤其是在当前大国的博弈中,国家利益的多元化与威慑手段的单一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核威慑与常规威慑往往难以实现其多元性的战略目的。相反,贸易对于大国来说具有“离不开、逃不掉、又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往往能够实现其他威慑工具难以实现的目的。
(二)对传统威慑手段的补偿性作用
贸易作为威慑手段对于其他威慑手段不仅只有替代作用,还具有补充作用。原因有三:一是国家的手段往往是多样的,在理性行为体的假设下,其更愿意用多种手段的组合来实现自身的目的;二是各个威慑手段之间的替代性作用并不排斥多种手段可以被综合利用,即不同威慑手段之间并不存在相斥性;三是国家追求的利益是综合性的、最大化的,而这决定了综合性威慑工具比单一性威慑工具更有可能实现综合性的国家目的,并使其能够最大化。这也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例如,当前中美贸易交锋正酣,美方以贸易为手段向中方施压,但是这并不说明中美之间的威慑关系只存在于贸易层面。相反,中美之间还存在着多种威慑关系,例如核威慑、网络威慑及太空威慑等。
不同威慑手段之间的补偿性还体现在议价能力层面。一般而言,威慑并非是一个能够瞬间完成的动作,即威慑方发出威慑信号,被威慑方接收到信号后就立即给出回应。相反,从威慑方发出信号开始至该行为最终的结束,该过程充满了双方的博弈和互动。该过程是一个相互试探、相互讨价还价的过程。例如,古巴导弹危机期间,美苏之间的互相威慑、互相试探对方底线、互相讨价还价充满了整个过程。毫无疑问,讨价还价的能力往往和自身实力有着重要的联系,自身实力越强则话语权和底气就愈足。因此,如果一国的威慑手段越综合、越多、越有力,则议价能力越强,给对手的压力越多元、越大,进而在整个博弈中获得的收益就越大。又如,当前美国用贸易、核军控、网络等议题相连向中国施压,意图让中方在贸易上让步,要求中国停止所谓网络盗窃行为并加入军控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面临的压力明显比单纯的贸易施压要大得多,美方认为这有可能迫使中国在权衡不同利益时陷入选择困境,进而在最终的一揽子交易中做出重大让步。
(三)重塑与维护大国战略威慑体系
威慑战略对于维护大国国家安全与全球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设和维护战略威慑体系对于大国维护其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战略威慑体系主要以威慑工具及指导具体威慑行为的威慑理念为核心,即“工具+用法”。正如前文所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变化,威慑工具和威慑理念并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其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与现实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因此,大国的战略威慑体系也是始终处于不断的重塑与维护的过程中。以美国战略威慑体系为例。冷战期间,美国的战略威慑体系主要是基于“三位一体”的核打击力量,包括以洲际弹道导弹为基础的陆基核武器、以战略核潜艇为基础的海基核力量以及以战略轰炸机为基础的空中核力量。冷战结束后,随着网络技术和空间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核武器使用门槛的提高,为了降低对核武器的依赖和扩充其他威慑手段,美国开始寻求打造新的战略威慑体系,主要包括核武器与非核武器的打击系统、主被动防御系统以及灵活反应的基础设施三部分。可以看出,冷战后美国的战略威慑体系已不再局限于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是进一步包括新一代武器,例如全球快速打击武器、反导系统、反卫星武器以及网络战信息系统。与之相对应的是美国的威慑战略思想也逐渐发展出太空威慑、网络威慑等。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和产业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利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愈加明显,美国又逐渐对外交、军事、经济、信息等手段进行重新整塑,并将其与威慑理论相挂钩,进而衍生出“跨域威慑” “复合型威慑” “订制威慑”等威慑思想。
五、结论
从现实主义范式的分析起点和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假定可知:在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国际社会中,大国只有不断追求权力以使得自身在与其他国际行为体的实力对比中始终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才能够确保国家利益。因此,面对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其发起挑战的行为体(例如崛起国和与之争霸的战略对手),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国必然会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使得自身始终能够处于优势地位。这些举措通常包括“遏制” “制衡”和“威慑”等。这些举措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共同存在。例如美苏冷战期间,美国对苏联的采取的举措不仅包括“遏制”,同时也包括“制衡”和“威慑”,三者都服务于美国的战略目的。在这些措施中,并非每种措施都必然会被大国采用,但是威慑直接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且相对于其他举措更具时效性,因此始终存在于大国博弈中。正是由于威慑始终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国为维护自身地位必然会采取的举措,所以大国的威慑工具和威慑思想也始终处于发展之中。
当传统威慑手段难以在新形势下实现大国的政治目的之时,贸易手段因其自身的特殊效用,必然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工具并被加以使用。尤其在大国无战事的今天,大国威慑工具的有限性与其利益多元性、理念的单一性与安全挑战的多维性之间的张力愈来愈大,其具体表现为核武器使用门槛的提高和其他原有威慑工具所固有的局限性越加明显。而贸易不仅涉及国家安全(己方和对手的核心利益),同时也是己方维护和扩大自身实力优势的关键。因此,在传统威慑工具已然越来越难以应对当前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较量的情况下,把贸易纳入威慑工具箱并让其在威慑体系中扮演更加突出的角色已成为大国博弈的必然选择。并且这一行为最终将能够让国际行为体在维护和扩大自身实力优势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安全和利益。因为贸易的繁荣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催生科技的创新,而科技的创新和率先突破又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制高点。尤其是在大国无战争的今天,国际体系中的国家行为体难以通过传统威慑手段在战略竞争中实现维护和扩大自身实力优势的目的。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起着支点性作用的贸易就必然成为大国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威慑手段并被加以使用,并在大国战略竞争和战略较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中国能否在“经济武器化”时代维护好自身的核心利益,能否利用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为本国全体人民谋福利,主要取决于中国能否客观理智地看待威慑思想和威慑工具的发展,提高自身在这方面的操作性实力,使中国的贸易和市场实力为中国反制贸易摩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