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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制、支配结构与收入分配:中国转型社会的阶层结构

  如何呈现中国转型社会的阶层结构,仍是学界的一大困惑。已有的几种方式间虽未直接交锋论战,但基本思路却迥然不同。本文试图在中国城市社会阶层框架(刘欣,2007)基础上构建一个适用于中国转型社会的阶层框架。通过对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资料的潜类分析(LCA)检验其经验适用性,运用所建框架来呈现阶层结构的状况,进而通过对收入的分析来揭示阶层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

  既定社会的阶层结构既可视为阶梯性的也可视为关系性的(Ossowski,1963:146)。阶梯性模型依据社会成员拥有资源的多寡来确定其在社会阶梯中的地位。通常来说会按人们的收入、职业声望和教育程度划分阶层,甚至将社会经济地位看作连续变量。一些研究者在描述中国阶层结构、阐明分层机制时,都采用了阶梯性模型(比如,李培林、张翼,2008;李强,2010)。用该模型描述阶层结构,测量简便,能呈现重要资源、生活机遇的不平等状况。然而,其重点不在于揭示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关系性模型把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视为阶层分析的核心议题,强调以社会关系来确定阶层地位,更有助于解释不同阶层的集体行动(Wright,1979)。不少研究者都把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描述为关系性结构(比如,陆学艺主编,2002;刘欣,2007;李春玲,2005;张翼,2008;林宗弘、吴晓刚,2010;李路路等,2012)。

  显然,阶层结构的阶梯性模型与关系性模型隐含着不同的理论逻辑。已有的阶层框架为了保持理论逻辑的清晰性,往往要么采用阶梯性模型,要么采用关系性模型。本文遵循关系性模型的基本逻辑建构阶层框架。

  然而,对依据什么来确定人们之间的阶层关系,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同新马克思主义和新韦伯论的阶级理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新马克思主义论者把剥削看作阶级关系的实质,通过对生产组织中社会关系的考察进行分析。人们在生产组织中因对经济、组织、技术资产的控制权不同,而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有着不同的控制权,进而对劳动剩余有着不同的攫取权利并表现为收入不平等(Wright,1979,1985)。新韦伯论者继承了韦伯视阶级关系为支配关系的基本思路,把人们在企业组织中的雇佣关系、市场中的交换关系看作支配关系,并把揭示支配关系如何导致人们生活机遇差异看作阶级分析的核心议题。社会成员因占有不同的资产,包括经济的、专业技能及人力的资产,而在市场交换中有着不同的市场处境,在企业组织中有着不同的工作处境(Goldthorpe,1987,2007;Erikson & Goldthorpe,1992)。学者们在对中国社会进行阶层分析时,上述两种观点都有所体现。比如,陆学艺及其团队(陆学艺主编,2002)的分析就是在赖特的阶级框架基础上改造而成的。李春玲(2005)和张翼(2008)都在自己的研究中借用了赖特的框架。林宗弘、吴晓刚(2010)试图借制度分析来扩展赖特的框架,使之适于中国社会。李路路等(2012)构造的关于中国城市社会的权威阶层分类图式则是对韦伯—新韦伯论的拓新。这些已有的研究对如何呈现中国转型社会的阶层结构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无论是通过改造新马克思主义的框架还是新韦伯论的框架来呈现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都还面临着不同适用条件的约束。有关研究也发现,直接运用新韦伯论的框架分析中国社会,所划分出的中间阶层和劳工阶层在收入上并无显著差异(Zou,2015)。

  笔者整合支配与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构造了一个制度论的关于中国城市社会的阶层框架,由17个阶层位置、5个(或6个)阶层构成(刘欣,2005b,2007,2010)。该框架指出了制度安排对阶层地位的重要性(Goodman,2014;Zou,2015;Lui,2015)。然而,它针对的是城市社会,缺乏对农业承包者的阶层定位。把17个阶层位置合并成5个阶层时,归类为社会上层、中产上层、中产下层、技术工人及小职员、非技术工人及个体劳动者(刘欣,2007);合并为6个阶层,则包括社会上层、中产上层、中产下层、小业主及自雇者、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刘欣,2010)。二者并未采用一致的归类原则。在区分17个阶层位置时,由于对公共权力位置用副局级及以上作为标准,使得这个位置的成员比重很小;而对专业技术人员以职称作为标准,也需更多的调查信息,影响了可操作性。本研究试图在这一框架基础上,构建一个适用于转型期中国城乡整体社会的阶层框架,为阶层位置归类提供更具逻辑一致性的原则,并对一些区分阶层地位的指标进行修正。

  二、制度安排与阶层关系

  中国转型社会的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是嵌入在既有政治结构中的,这样的制度安排使阶层关系表现出“支配二元性”和“权益双重性”特征:前者指阶层关系由权威型支配关系和市场型支配关系构成,后者指阶层关系既是支配关系又是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本文的阶层概念借鉴了索伦森(Sørensen,1991)的定义。他借助齐美尔(Simmel,1908)的空缺位置概念,把阶层地位看作独立于个人的结构性位置,个人占据这样的社会位置,才获得相应的阶层地位。它不同于职业统计归类或阶梯性的阶层概念。本文的阶层结构指阶层地位间的关系模式以及不同阶层地位成员的比重,阶层框架则是对阶层地位间关系模式的直观呈现。这部分试图整合科尔奈(Kornai,1992)的协调机制概念与韦伯(Weber,1978)的支配概念,阐明中国转型社会阶层关系的支配二元性和权益双重性。

  韦伯(Weber,1978:941-948)区分了两种支配—服从类型:(1)“凭借权威——命令权和服从义务”的支配—服从关系,执政官的权力就是典型;(2)“凭借利益格局(特别是垄断地位)”的支配—服从关系,其典型是市场上的支配—服从关系。基于韦伯的支配—服从类型,李路路(2004)认为,再分配经济体制下的阶层关系以强制性命令权力为基础,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转型,它将为交易性权力所取代。其观点具有新意和启发性。他此后建构的阶层图式进一步将权力关系界定为工作组织中的权威(工作处境)关系(李路路等,2012),而把市场处境、资产控制权都整合进了权威关系框架,凸显了阶层的权力特性;通过对权力(财产权和组织权威)大小的直接测量揭示阶层特征,在权力这个单一维度上保持了阶层划分的逻辑一致性,使韦伯的阶层概念有了可操作性。

  如果说阶层关系由权威关系界定,那么权威关系的基础是什么呢?阶层地位间除了支配—服从关系,还有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吗?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探讨权威关系的基础,即阶层分化的深层制度基础。

  (一)转型社会的产权制度、协调机制与支配关系

  马克思和韦伯都把所有权看作阶层分化的基础(马克思,1974:1000;Weber,1978:927)。这一经典判断是关系性阶层模型的基石,本文由此出发考察现实问题。由于所有权只是产权的一种属性(Pejovich,1995:66),因此,笔者借助产权概念来探讨问题。

  产权是人们对稀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Demsetz,1967)。稀有资产包括经济资产和人力资产。产权规定了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因物发生的社会关系;有可分割的属性,由剩余(收入)支配权、转让权、控制权构成;所有者可以是个人或法律实体,决定了产权的性质是私有、公有或其他所有制;所有者行使产权时受政府和法律管制(Kornai,1992:62-67)。产权实施离不开国家的界定和保护(North,1981)。因而,对产权与阶层地位间关系的分析,就要以对国家政治结构与产权制度间关系的分析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尤其如此,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结构具有基础性的决定作用(Kornai,1992:33)。又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治结构、产权制度以及二者间的关系共同决定了协调机制(Kornai,1992:91),因此,可以通过对协调机制的分析来理解转型社会阶层关系的制度基础。

  协调机制指社会成员或组织的活动的协调方式。在转型社会里,行政协调和市场协调是最主要的协调机制。它们分别与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存在亲和关系(Kornai,1992:103)。在行政协调中,协调者(个人或组织)与被协调者间是上下级关系。这种纵向联系通常是多层级的科层制结构,处于某一层级的个人或组织,既是下一层级的上级又是上一层级的下级。下级由上级任命并须服从上级,其服从动机在于获得上级的认可、奖励或避免惩罚(Kornai,1992:91-92)。市场协调以私有产权为基础;买卖者间是横向联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双方自愿达成契约;交易动机在于经济利益(Kornai,1992:92、447-450)。中国在改革前公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私有经济很少,行政协调在政治、经济、社会组织中起绝对主导作用。改革后,随着私有经济比重增大和合法化,市场协调机制日益重要。公有产权也被分解成不同的权利,一定程度上由市场配置。要注意的是,协调机制作为社会关系范畴,并不限于普通意义的组织内部。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党政组织几乎可以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在当前中国社会,行政协调和市场协调因所有制部门不同而作用迥异。在党政机关和公有事业部门里,行政协调占主导地位。在公有(控股)企业中,行政协调与市场协调都有作用,但行政协调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公有资产是以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代理模式经营的(刘欣,2005a),公有资产已从公有独资产权结构转变为股份公司制产权结构(Qian & Wu,2008),政资已有所分离,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公有产权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但国有(控股)公司的人事任免、资产处置、投资决策权仍然分散在政府不同部门手中(杨瑞龙,2014;吴敬琏,2010;迟福林主编,2014);这样的制度安排使政府保留着对公有经济的控制权,行政协调因此得以延续。

  市场协调在私有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具有较强的政治嵌入性,国家直接或通过行会等间接方式对私有企业的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社会信用保留了较大的干预权(吴敬琏,2010:173-175),同时也通过户籍、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制度制约人力资本产权的自由交易。因而国家在私有产权交易中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协调作用。

  与转型社会的政治结构、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协调机制,进而规定着组织、个体间的支配关系。行政协调和市场协调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支配关系,即权威型支配关系和市场型支配关系。韦伯所说的凭借权威的支配指的是一种狭义的支配(命令权—服从义务关系),它不涉及市场上出现的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动机并通过自由交易而形成的支配(Weber,1978:946)。在现代社会里,凭借权威的支配广泛存在于诸如政党、经济经营、教会、俱乐部中(Weber,1978:223),形成由支配者和服从者构成的支配结构。当前中国社会里,在行政协调起主导作用的组织机构中,都存在着由权威型支配—服从关系所确定的社会地位。2013年末,中国有机关事业法人103.7万个,占法人单位总数的9.6%;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161.1万个,占14.8%。国有企业法人11.3万个,集体企业法人13.1万个,分别占全部企业法人总数的1.4%和1.6%。在这些机构里,无论干部任命、企事业单位管理、社会组织控制,还是农户、个体摊贩和自由职业者监管,凡行政权力所及的范围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行政协调和权威型支配—服从关系。

  在市场协调中,虽然产权交易是横向联系,交易双方以自愿方式达成契约,但不意味着双方间不存在支配关系。马克思和新马克思主义者都把资产不均等分配看作资本对劳动力控制权的基础(Wright,2002)。韦伯的市场能力概念也以财产权不均等占有为基础。他认为,一些人占有财产权,另一些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能力没有任何财产权,是市场支配关系建立的前提。尽管个人形式上自主,但是“只要财富的分配,特别是资本货物的分配不均等,那些无财产权者为了获得市场上能够提供的任何效用的回报,就会受这种分配不均等的强迫而服从于他人的权威——要么服从于财富所有者的权威,要么服从于资本所有者或资本代理人以资本核算为取向的决定”(Weber,1978:110)。市场交易参与者间存在着市场协调关系,它表现为市场型支配—服从关系,影响着人们的市场处境,即由收入来源和多寡、工作保障程度以及职业流动机会构成的经济处境(Lockwood,1958:15)。

  当前中国经济中,私营经济已占主要成分。2013年末,中国有注册企业法人820.8万个,非国有、集体企业占93.7%;国内私营企业560.4万个,占注册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68.3%;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20.3万个,占2.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3279.1万个。考虑到未正式登记的个体经营,实际存在的个体经营户数量更大。此外,家庭联产承包者合同期达30年,已成事实上的个体经营者。这些经营者的产权主要通过市场协调配置。社会成员因产权控制权不同而在市场型支配—服从关系中居于不同的地位。

  (二)支配关系与阶层地位

  上文已讨论了与政治结构和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协调机制所规定的支配关系。在这些支配关系中,依据对资产是否有控制权以及控制权的大小,可以区分出不同的结构性地位,即阶层地位。表1描述了产权制度、协调机制与阶层地位之间的关系。

  在党政机关、公有企事业组织内,行政协调占主导地位,但市场协调在公有企事业组织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在这些机关、组织内,居于支配地位的是领导干部,公有(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有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居于从属地位的是下属机构及其员工或工人。介于支配地位与从属地位之间的是中间阶层地位,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企事业单位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行政办事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是中间阶层地位的成员。笔者把这种行政协调占主导地位的支配关系称作“权威型支配阶层关系”。在私营(控股)公司、私营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经营中,市场协调占主导地位,行政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在这些组织内,股东、业主、主管部门干部或村领导居于支配地位,员工和工人居于从属地位。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和行政办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个体老板、家庭联产承包者居于中间阶层地位。笔者把这种市场协调占主导地位的支配关系称作“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无论行政协调还是市场协调,都不限于组织内部。比如,党政机关的行政协调,对下属机构、组织都会发挥作用;组织之间、个体之间、组织与个体之间,只要产权具有可交易性,市场协调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当前中国的阶层关系是“支配二元性”的。

  (三)阶层地位与经济利益

  收入分配是关系性阶层模型的重要议题(Sørensen,1991,2000;Szelenyi & Kostello,1998;Wright,1979,1985;Wodtke,2016)。既然阶层关系以产权为基础,产权由剩余(收入)支配权、转让权、控制权构成,且其控制者拥有剩余(收入)支配权(Kornai,1992:64);那么由产权关系规定的阶层地位间,就存在收入分配关系。在转型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协调机制是收入不平等的主要根源。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按劳分配,在改革过程中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逐渐获得了合法性。改革中,党中央全会报告、国家法律和政府文件,对不同形式的资产(包括经济资产和人力资本资产),不同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包括收入支配权)的规定逐步革新。比如,十五大报告指出,要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十六大报告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些规则使不同资产产权所有者、控制者获得相应收益控制权逐步获得合法性。表2展示了主要阶层位置如何通过经济资产和人力资本产权控制而获取收益支配权。

  人力资本、土地、经济资本、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在初始阶段(一级市场上),既可以通过行政协调也可以通过市场协调形成经营组织;之后,便成为组织内部要素,而在组织内部,又需要以行政或市场方式来协调。

  在市场协调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人力资本、土地、经济资本、企业家才能的产权所有者获得的收益分别是工资、地租、利息和利润,即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而获得的这些要素使用权的价格(权衡,2017:119-158)。对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而言,工人的体力和劳动技能是工资的源泉,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是工资的源泉,二者的工资水平都是人力资本价格的反映并由劳动市场(包括组织内外的劳动市场)中的供需关系决定。专业技术人员与工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因拥有更多的人力资本,有可能在生产经营中获得对他人人力资本(体力或较低劳动技能)的支配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收益,还可能通过技术专利、技术入股等方式获得市场收益。土地缺乏供给弹性,其所有者获得的收益为地租,即供给量固定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农村土地虽属村集体所有,但因农户承包年限长并允许在承包期内转让经营权,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者已成为事实上的私营农户,与小业主有着相似的身份,拥有把土地或承包的其他农业集体资产的使用权流转给他人并从中获得租金的权利。经济资本(诸如厂房、设备等物品或货币)的所有者,因享有所有权、控制权,而对他人人力资本产权有控制权,进而对经营收入有支配权。因此,他们可以将资本作为要素投入自己的生产经营而从中获益(比如私营小业主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以将经济资本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得利息(比如私有股东和私营大业主);资本的价格同样取决于资本的需求与供给。与工资、利息、地租不同,企业家利润是一种功能性报酬,即企业家所具有的才能在生产过程中履行了特定的功能而获得的报偿(比如私营企业经理),他们因拥有对经济资产的控制权而可以支配他人的人力资本,并享有对收入的支配权。

  在行政协调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型支配阶层关系”中,生产要素产权间的交易可看作“非市场交易”(Polanyi,1944;Polanyi et al.,1957;Szelenyi,1978)。在非市场交易中,经营剩余因偏离了市场竞争价格而可以看作租金。在行政协调中,党政机关干部虽外在于公有企事业组织,却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或国资委对投资决策、资产处置、人事任免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而代表国家支配经营剩余;通过税收、市场准入、经营许可、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干预等,代表国家影响着私有经济产权的行使并控制着收取税收或租金的权利;通过户籍、技术资格认定、劳动人事等制度,代表国家对人力资本界定、交易实施起到保护或限制作用而有支配相应租金的权利。可见,党政机关领导岗位因在权威型支配阶层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而拥有支配税收或租金的权利。国有(控股)公司、集体(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因对公有资产拥有直接控制权,而对人力资本和经营剩余有直接支配权。

  总之,阶层关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属性。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关系是“权益双重性”的。因此,对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呈现,首先是在支配关系(权威型支配关系和市场型支配关系)的范畴上确定基本阶层位置;然后,在基本阶层位置内进一步区分出下属阶层位置;再之,分析不同阶层位置间的利益关系,揭示阶层间收入差距。值得注意的是,基本阶层间虽然在支配权大小上有支配、服从之分,在利益分配上有优势、弱势之分,但是,在一个基本阶层位置内区分出的下属阶层位置,与另一基本阶层内区分出的下属阶层位置,在资源占有上可能是有交叉的。因此,这里区分出的阶层,主要是为了呈现相互间的关系模式。

  三、中国转型社会的阶层框架

  图1所示阶层框架呈现了不同阶层间的社会关系。该框架隐含的基本分类原则是:(1)在权威型支配关系中,社会位置所拥有的公共支配权(包括公共行政支配权和公有资产控制权)大小。(2)在市场型支配关系中,社会位置所拥有的市场支配权(包括基于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的市场支配权)大小。要强调的是,该阶层框架区分的是支配关系中的结构性地位,即制度化的、支配权不同的社会位置,而不是按支配权大小对个人职业的归类。个人因占据这些社会位置才享有相应的支配权和经济利益。

  首先,在行政协调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型阶层支配关系中,按是否有公共支配权,分为“有公共支配权的社会位置”和“无公共支配权的社会位置”两个基本类别。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功能性的“行政事务位置”,其典型成员是公有部门的职员办事人员。他们虽在支配关系中不直接拥有权威,却与支配者接近并传达着支配者的权威(Lockwood,1958:81);同样,在非公有部门的市场协调中,职员办事人员也居于管理者与非管理者之间的地位上。

  其次,对有公共支配权的位置,又根据对公有资产有无直接控制权分为两种类型:对公有资产无直接控制权的党政事业领导岗位,对公有资产有直接控制权的公有(控股)企业领导岗位。对党政事业领导岗位,进一步根据职务级别划分为中层及以上、中层以下领导岗位;占据这些岗位的支配者,因拥有对公有资产产权的间接支配权和他人人力资本产权的支配权,而具有支配经营收益的权利。对公有(控股)企业领导岗位,进一步按管理级别分为中层及以上、中层以下管理者岗位;占据这些岗位的管理者,因对公有资产产权拥有直接控制权而能够支配经营剩余。同时,因所控制的公有资产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可交易性而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权。

  再次,无公共支配权的社会位置,在行政协调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型阶层支配关系中处于受支配地位;而在市场协调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型阶层支配关系中,则依据市场支配权的来源和大小来进一步分类。雇主、经理和农民有经济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无经济资产控制权。对这两类位置,分别根据控制权的大小和人力资本量的多少,进一步划分出具体的阶层位置。

  对雇主,依据对他人人力资本支配权的大小,进一步分为民营企业家(雇用10人及以上)、小业主(雇用2-9人)、自雇者(雇用0-1人),他们因拥有经济资产并能够支配他人的人力资本产权而对经营剩余享有支配权。对私营企业管理者,同样按照对他人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大小,进一步划分为经理和部门管理人员,他们因能够支配他人人力资本产权而对经营剩余有一定的支配权。对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水平高低分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低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工人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收入来源都是人力资本,但专业人员(尤其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人力资本量高于工人,而有可能支配他人的人力资本,并对经营剩余有一定的支配权。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身份归属比较复杂。可以按照控制土地资源的情况将其视为自雇者,与小业主和个体自雇者的身份相同;也可以将其看作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控制权的农业经营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农民都不是农业工人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拥有对经营收入的支配权。只有那些没有承包农林牧渔业集体资产但又从事农业林牧渔业劳动的人,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业工人,他们同产业工人一样,对经营剩余没有支配权。由此我们划分出了16个阶层位置。

  对这16个阶层位置,进一步按在权威型支配关系或市场型支配关系中的支配权大小进行归类,构造出一个由(1)社会上层(支配阶层)、(2)新中产上层、(3)新中产下层、(4)小业主和自雇者、(5)技术工人、(6)非技术工人、(7)农民(农林牧渔业家庭联产承包者)7个阶层构成的阶层框架。这7个阶层间不仅是支配—服从关系,还是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居于支配地位的阶层,在剩余支配上也居于优势地位。社会上层、小业主、自雇者对经营收入有支配权,技术与非技术工人没有支配权;新中产阶层介于其间,对经营收入拥有一定的支配权。

  社会上层在权威型支配关系或市场型支配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是整个社会的支配阶层,对经营收入也有支配权。它由党政事业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国有(控股)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民营企业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其共同特点是在权威型或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同时,这些位置因拥有剩余控制权而有可能在收入分配上居于优势地位。与之相对的是被支配阶层,包括从事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其共同特点是在权威型支配阶层关系或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居于被支配地位,对经营剩余也无支配权,因而在收入分配上有可能居于弱势地位。

  介于这两个基本阶层间的是中产阶层。这里据米尔斯(Mills,1951)的分类,把中产阶层分为新中产阶层和老中产阶层。与拥有私有资产的小业主、农场主这样的老中产阶层不同,新中产阶层指的是受雇并靠领薪为生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非体力白领职员。根据阶层位置所享有的公共支配权、资产控制权、技术资产的相对量大小,把新中产阶层进一步划分为新中产上层和新中产下层。前者包括党政事业单位的中下层干部、中下层国有(控股)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民营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后者则包括低级职务的党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员办事人员、低级专业技术人员、国有(控股)企业的基层管理者、民营企业的低层管理者、私营小企业经理等。无论哪种新中产阶层,其共同特点都是在权威型支配阶层关系或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居于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地位。同时,他们在剩余分享上也居于优势与弱势阶层之间。与社会上层相比,只拥有较小的剩余支配权;而与工人阶层相比,又拥有一定的剩余支配权。与新中产阶层不同,老中产阶层小业主及自雇者占有私有资产,但因其控制的资本量有限,其市场支配权小于大企业主及管理者,也小于以公有资产为基础的大型公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因此,在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居于大企业主和这些管理者与工人阶层之间。同时,他们因拥有经济资产所有权而对经营收入有支配权。

  就农林牧渔业家庭联产承包者所能控制的资产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来看,农民与自雇者有着类似的身份;但因所拥有的资本量有限,农民有可能在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处于比小业主更不利的地位。

  在应用中,对16个阶层位置,除归类为上述7个阶层外,还可归类成其他框架。比如,将7个阶层进一步归并成社会上层、新中产阶层、小业主与自雇者、工人、农民5个阶层。再比如,沿支配二元性逻辑,据所有制部门将社会上层分为公职精英与市场精英而形成二元精英阶层分类,将新中产分为公职新中产和市场新中产而形成二元新中产阶层分类。精英阶层和新中产阶层不但地位基础均具二元性;而且,由本文的论断还可推测,其地位获得路径也都是双重性的。笔者称之为转型社会的“二元精英地位的双重路径命题”和“二元新中产地位的双重路径命题”。对这些命题,另文检验。

  四、潜类分析与阶层框架的经验适用性

  这一部分使用归纳性的LCA方法分析CGSS2010,检验所建构框架的经验适用性。LCA假定,可观测的显变量所呈现的概率分布以及显变量之间的关联是由一个潜在分类变量来解释的,这一潜在分类变量只有少数几个分类且互斥;用尽量少的潜在分类变量的类别来解释显变量观察值的变化(Vermunt & Magidson,2003)。设A,B,C为三个分类显变量,每个变量的相应类别数为I,J,K。X是潜分类变量,有T个类别。那么,一个随机观察对象落在由I×J×K×T个方格构成的列联表中的第ijkt个方格里的概率π可以表示为:

  其中,i=1,2,…I,j=1,2,…J,k=1,2,…K,t=1,2,…T。A|X,B|X,C|X分别表示条件概率。上式表明,概率π是潜分类变量X在水平t下和ABC显变量分别在i,j,k水平下的条件概率的结果。因此,可以根据所估计的条件概率,对潜变量的不同类别的含义进行解释。笔者使用Latent Gold 5.0估计上述模型中的参数。

  据CGSS2010中的有效信息,本文在LCA分析中使用了以下分类显变量:(1)行政管理权大小,以行政职务高低衡量,分为:0.不担任职务;1.担任职务无级别;2.担任有级别的基层职务;3.担任有级别的中层及以上职务。(2)对他人人力资本产权的支配权,分为:1.只管理别人不受别人管理;2.既管理别人又受别人管理;3.既不管理别人又不受别人管理;4.只受别人管理不管理别人。(3)私有经济资产控制权大小,分为:1.私营企业主;2.自雇者;3.雇员。这一变量同时也是对他人人力资本支配权大小的衡量。(4)收入支配权,用有无财产性收入、有无工资性收入、有无农林牧渔业经营性收入三个虚拟变量以及年总收入高低(50000元及以上、30000-49999元、20000-29999元、10000-19999元、5000-9999元、5000元以下)来测量。表3报告了LCA拟合模型优度的统计量和显著性水平。从χ2和G2的显著性水平看,四分类的潜变量模型是拟合度较高且较简洁的模型。

  四分类的潜变量模型的变量分布和显变量条件概率显示,潜类1的特征是无行政管理权、既不支配他人人力资本也不受他人支配、有私有资产、主要收入来源于农林牧渔业、无工资或财产性收入、年总收入大都在5000元以下,具备这些特征的主要是农民。潜类2的特征是不担任或担任无级别的管理职务、人力资本产权受他人支配、无经济资产而受雇、以工资收入为主、年收入10000-19999元为主,具备这些特征的主要是职员办事人员和工人。潜类3的特征是担任无级别或基层管理职务、对他人人力资本有支配权同时又受他人支配、无资产而受雇、以工资性收入为主、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年总收入大都在3万元及以上,有的甚至在50000元以上,具备这些特征的主要是中低层党政事业领导干部、企业中低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潜类4的特征是不担任或担任无级别的管理职务、对他人人力资本有支配权或不受他人支配、拥有经济资产、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年总收入大都在20000元以上,有些人甚至在50000元以上,具备这些特征的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自雇者。

  根据所预测的潜分类变量各类别的频数,可算出潜变量与本文所构建的7分类阶层的列联百分比。表4报告了行与列百分比。

  表4显示,按理论推演构造的阶层框架与依据经验归纳形成的阶层归类间是高度重合的。行百分比显示,除社会上层的成员外,其他阶层的成员都有很高的比例集中在一个潜类里。社会上层的成员共有79%可以归入潜类3(中低层党政事业领导干部、企业中低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或潜类4(私营企业主和自雇者),其中,44.3%归入潜类3,在潜类3中占9.5%,34.7%(这部分人主要是大业主)归入潜类4,占潜类4的9.0%。新中产上层的成员有69.2%属于潜类3,占潜类3的52.5%。新中产下层的成员有79.3%属于潜类2(职员办事人员和工人),占潜类2的34.6%。小业主及个体自雇者中,有52.3%属于潜类4,占潜类4的69.0%;有43.6%属于潜类1(农民),占潜类1的9.6%。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属于潜类2(职员办事人员和工人)的比例分别为93.7%和95.1%,在潜类2中分别占23.6%和34.4%。98.9%的农民属于潜类1,占潜类1的89.7%。总的看来,本文所构造阶层框架的各阶层都与归纳性潜类分析结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表明这一框架在当前中国社会里具有较强的经验适用性。

  五、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

  借助图1所示的阶层框架,笔者对CGSS2010资料进行了分析,呈现了各阶层位置的比重及其地区和性别差异,结果见表5。

  东中西部之间、男女之间阶层位置构成的差异,具有高度统计显著性(区域差异χ2值为1671.7,自由度为30,p<0.000;性别差异χ2值为471.7,自由度为15,p<0.000)。除家庭联产承包者,其余阶层位置成员的比重呈东高西低的特征。支配阶层中,男性高于女性;职员办事人员、家庭联产承包者、低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高于男性。

  16个阶层位置归类后的7个阶层构成见表6。社会上层占2.0%;技术、非技术工人分别约占9.9%、14.1%,二者共占约24.0%。介于社会上层和劳工阶层之间的新中产上层占6.7%,新中产下层占17.9%,二者共占约24.6%;小业主及自雇者(老中产阶层)占大约9.5%。两类中产阶层总计约占34.1%。农民占39.9%。

  东中西部地区间阶层构成差异显著(χ2为1565.2,自由度为12,p<0.000)。东部地区的中产化水平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则较小。东部地区的新中产阶层的比重已达38.8%,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新中产阶层分别为17.8%和17.5%。东部地区的小业主及自雇者(老中产阶层)的比重也高于中西部地区,但差距不是太大;中西部的小业主及自雇者的比重几乎没有差别。

  性别间的阶层构成差异也很显著(χ2值为384.2,自由度为6,p<0.000)。社会上层、新中产上层的男性比重均显著高于女性;而女性在中产下层中的比重则高于男性。小业主及自雇者、技术工人中男性的比重略高于女性,非技术工人中男性的比重远高于女性。农民阶层中女性的比重显著高于男性。男性的阶层地位总体高于女性。

  表7比较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的阶层结构。结果表明,在私有经济部门中,当前中国的大中小企业主的比重虽不及发达国家,但已与之接近;占比大约为3%的大中小企业主在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中国的公有部门比发达国家有着更庞大的管理者队伍,他们行使着公共权力(包括对公有资产的支配权和经营收益的支配权),是以现有政治结构和公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阶层关系和阶层结构的一个特征。中国社会有着更大的自雇者阶层、更庞大的农民阶层和相对弱小的劳工阶层。中国社会中以专业技术人员、白领职员为代表的新中产阶层的比重并不低于发达国家;小业主和自雇者在中国中产阶层中的比重要高于发达国家,是中国中产阶层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中国不同地区间阶层构成的差异甚至大于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东部地区的阶层结构已与发达国家相似,其中产化水平甚至比发达国家的总体情况还要高。但中西部地区新中产阶层的比重仅占17.4%和20.6%,远低于东部地区的43.0%。发达国家的阶层结构并非想象中的橄榄型,其劳工阶层仍占大多数。在美国社会里,中产阶级虽在整个阶层结构中只占35%-40%,但在大众传媒的影响下,人人有向上流动机会、消费主义等观念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其结果是使工人阶级普遍相信自己是中产阶级的成员,把美国社会想象成了一个橄榄型的中产阶级社会,事实上,占大多数的仍然是工人阶级(Zweig,2000)。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也非想象中的金字塔型,社会上层的比重比发达国家还要大,新中产阶层的比重也并不低于发达国家;但工人阶层的规模却小于发达国家,农民阶层的规模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且中西部地区尤其如此。若要做形象化描述的话,当前,我们可以用“橄榄型”来描述中国东部地区的阶层结构、“圭字型”来描述中国中西部地区的阶层结构。若不分地区,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总体呈“圭字型”。

  六、各阶层的收入

  阶层关系既然是经济利益分配关系,那么,不同阶层地位的成员就存在收入差异。支配阶层的收入可能高于被支配阶层;中产阶层的收入则可能介于二者之间。为了检验这些基本假设,笔者分析了阶层地位与年总收入之间的关系。表8报告了不同阶层年总收入的组内均值、标准差和分组中位值。方差分析结果显示,F=77.7,在6个自由度下是高度显著的(p<0.000)。

  无论是从均值还是中位值来看,社会上层的收入都是最高的,农民的收入都是最低的;社会上层的收入高于工人阶层的收入,新老中产阶层的收入位居其中。前述假设得到了初步支持。为了对假设作更严格的检验,笔者使用多元回归分析了资料,控制了地区(东部、中部或西部)、城乡、性别、年龄、受教育年数。表9报告了回归分析结果。

  各阶层的收入都高于农民,均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0.000)。无论是以技术工人还是非技术工人为参照组,社会上层的收入都处于优势地位,且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0.000)。这些结果进一步支持了居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收入高于被支配地位阶层的基本假设。

  若以社会上层为参照组,其余各阶层的收入都低于社会上层。除中产上层外,其他各阶层与社会上层的收入差距都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0.001)。新中产上层与社会上层的收入差距不具有统计显著性(p=0.319),但高于新中产下层并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0.000)。新中产上层的收入高于老中产,并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0.009),但新中产下层的收入与老中产收入的差距则不具有统计显著性(p=0.127)。新老中产阶层的收入都高于工人的收入且均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p<0.000)。技术工人与非技术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这些发现表明,在收入分配上,新老中产阶层是社会上层与工人阶层之间的过渡阶层,收入水平大体介于二者之间;中产阶层内部的收入虽有一定的差距,但并不明显。新中产上层与社会上层的收入差距较小,而与新中产下层差距相对大一些,表明新中产上层是处于社会上层与新中产下层之间的过渡阶层位置。新老中产阶层与工人的收入差距比他们与社会上层的收入差距更明显,表明新老中产阶层不但是社会上层与工人阶层之间的过渡阶层,而且比工人阶层在收入分配上有着更大的控制权。这些研究发现支持了阶层关系是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的判断。

  七、总结与讨论

  本文从制度分析思路出发,将协调机制与支配概念结合起来,构建了一个转型期中国社会的阶层框架。对CGSS2010资料的归纳性潜类分析表明,该框架具有较强的经验适用性。

  在当前中国社会里,嵌入在国家政治结构之中的产权(包括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连同这些制度所派生的次级制度,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与政治结构和产权制度相适应,行政协调和市场协调是两种主要的协调机制。在党政机关和公有企事业部门,行政协调居于主导地位,市场协调具有一定的作用;在私有部门,市场协调居于主导地位,行政协调具有一定的作用。协调机制规定着组织、个体之间的支配关系;在行政协调中表现为权威型支配关系,在市场协调中则表现为市场型支配关系。支配权大小不同的结构性地位,即阶层地位。同时,由于阶层关系以产权制度为基础,而产权制度规定了对经营收入的支配关系,因此,阶层地位又是与特定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相互间又是经济利益关系并表现为收入分配关系。在市场型支配阶层关系中,人力资本、土地、经济资本、企业家才能的相应收益是工资、地租、利息和利润;在权威型支配阶层关系中,生产要素通过非市场交易结合产生租金,产权控制者拥有对租金的支配权。无论是在哪种支配类型的阶层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阶层,在收入分配上都有可能居于优势地位。因此,错综复杂的制度安排,使阶层关系呈现出支配二元性和权益双重性。由社会上层(支配阶层)、新中产上层、新中产下层、小业主和自雇者、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农民构成的7阶层框架,既是一个支配关系框架,又是一个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框架。本框架的应用具有一定灵活性。比如,可归并为5阶层,可对社会上层和新中产分别作二元阶层划分并由此形成了二元精英地位的双重路径命题和二元新中产地位的双重路径命题。

  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并非想象中的金字塔型,发达国家的阶层结构也非想象中的橄榄型。中国社会上层的比重比发达国家还要大,新老中产阶层的比重也不低于发达国家;但工人阶层的规模却比发达国家要小,农民阶层的规模远大于发达国家。中国地区间阶层结构的差别甚至大于中国与发达国家间的差别。可以用“橄榄型”来描述中国东部地区的阶层结构,“圭字型”来描述中国中西部地区的阶层结构。若不分地区,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总体呈“圭字型”。

  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显著的,社会上层属高收入层,新老中产阶层的收入大体处于中等水平,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的收入虽处中下水平却远高于农民。本文提出的阶层框架能解释收入不平等,支持了阶层间存在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的判断。用收入等级(包括中等收入群体)代替阶层,会使阶层概念失去丰富的社会学理论内涵。

  阶层虽是被广泛应用的解释变量,但阶层关系只是众多社会关系的一种,阶层属性也只是众多社会属性的一种。阶层间收入虽有差异,但层内收入异质性意味着,除阶层地位以外,还有众多社会文化因素以复杂的方式影响着收入分配,阶层地位充其量是一个主要因素。无视这些因素就会陷入阶层决定论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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