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国经济时报刊登《吴登明:为金沙江奔走》一文(点此阅读),在读者中引发广泛反响。在向环保部和发改委分别申请对鲁地拉和龙开口两个水电项目的处理结果进行行政复议之后,以吴登明为会长的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又有哪些行动?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的未来将是何种走向?该报记者了解到事件最新进展,以飨读者。
关于环保部:正式结案
8月24日,国内环境NGO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绿联会”)会长吴登明收到来自环保部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国内首例由环保社团提起的公益行政复议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记者从绿联会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处获知,今年7月份,绿联会因不服环保部于6月11日下发的金沙江中游鲁地拉和龙开口两个水电站项目的停工通知,认为处罚过轻,向环保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8月18日,环保部发出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本报记者从这一决定书上看到的说明是,绿联会通过与环保部相关司处对话沟通,充分理解了国家环保部在金沙江中游水利资源开发规划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环境评审所做的积极而又成效的工作。为了支持环保部科学依法有效处理好西南水利水电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决定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7月30日,环保部环评司司长祝兴祥与吴登明有过一次两小时左右的面谈,之后吴登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他对会面成效感到满意,自己看重的是结果,因此将可能选择适时申请中止行政复议,而如今由“中止”变为“终止”,吴登明的解释是,“绿联会与环保部应该是伙伴关系,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鉴于环保部表示要进一步严格把关和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权威,监督金沙江中游水电站建设的有序进行,绿联会申请行政复议的大部分目的已经实现”。
还有一位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称,在绿联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环保部下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和重庆市环保局也分别与吴登明本人就此事做了沟通。
关于国家发改委:请求国务院法制办督促
绿联会还对国家发改委2007年作出的“金沙江中游梨园、阿海、龙开口和鲁地拉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对《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部分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7月29日,国家发改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8月21日,绿联会向国务院法制办邮寄《请求督促责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书》,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协调督促,直至限期责令国家发改委受理绿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
绿联会在这份申请中认为,基于保护社团成员共同环境利益的立场和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多年参与,绿联会有资格充当长江的合法代言人,以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申请行政复议。
绿联会称,金沙江水电站工程以及国家发改委的复函,影响了该会会员的环境相邻权以及对自然景观、动植物的观赏权,因此绿联会有权要求严肃追究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绿联会还认为,在审查该会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团体的特殊性质,从发挥环保社团社会功能出发,推动环境公益法律行动,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本报记者8月26日致电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但未联系上相关负责人士。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夏军则表示,如果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协调督办无果,绿联会将针对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华能、华电: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8月20日下午3点半,吴登明和夏军将二份民事起诉书送至武汉海事法院,被告是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和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
起诉书显示,绿联会的诉讼要求主要有:第一,全面停止施工。在国家有关部门对金沙江水电资源开发完成整体性规划和评估,环境保护部批准鲁地拉和龙开口两个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被告依照国家规定完成项目核准及其他开工建设手续以前,禁止被告实施任何形式的现场施工活动,被告不得进行主坝、厂房施工,不得进行改变生态环境原状的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如“三通一平”、导流洞施工、围堰修建,以避免非法施工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危害。第二,治理环境损害。判令被告在原告、第三人(指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记者注)和法院的监督下,在停工期间采取妥善的补救措施和防护措施,确保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和地质安全,并限期治理水土流失,恢复施工破坏的植被等,以消除水电站建设施工造成的环境损害和安全隐患。
起诉书还要求,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采取或者超过法院指定期限不采取恢复生态、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或者被告已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治理工程设计评估报告要求的,由法院根据鉴定评估结论向被告收取代履行费用,交第三人指定相关单位代替被告履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代履行应在原告、第三人和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吴登明对本报记者说,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是国家近年的政策精神。金沙江水电站工程建设,事关重大公共环境利益,绿联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而之所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是因为在金沙江修建高密度的大型水电站,必然导致整条河流水文特征的明显改变,对宜宾以下长江水生态产生不良影响,将降低三峡水库蓄水量,有可能影响长江航运,这就使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限于7日内给出受理与否的答复期限未到,截至记者发稿,仍未得知武汉海事法院是否决定受理此案的确切消息。一位不愿具名的环境公益诉讼学者对本报记者分析认为,此案件在国内尚属个案,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的受理范围也不确定;同时,案件还与行政部门有关联,因此存在许多可能性。“受理与不受理都有可能,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该人士说。
夏军对本报记者表示,不论武汉海事法院是否受理,绿联会都会将司法程序走完,在环保诉求得到满足前不会贸然撤案。
吴登明对本报记者说,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敦促华能、华电服从环保部的管理权威,维护环境法律的尊严,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事件的后续发展,中国经济时报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