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树地震的民间善款,将一律“官用”。
2010年7月30日,由民政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要求各捐赠接收机构将捐赠资金全部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审计署于7月29日发布的《关于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结果》(下称《审计结果》)显示,截至7月9日,全国共接收捐赠款物106.57亿元(资金98.11亿元,物资折款8.46亿元),除去已用于应急抢险的8.14亿元,全国尚结存98.43亿元。
对于这些捐赠资金中的定向资金,《实施办法》提出将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捐赠人定向重建项目。但对确实无法落实或确需调整的定向捐赠资金,则由青海省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捐赠接收机构,由捐赠接收机构商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
至于其中的非定向资金,则由青海省依据《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包干方案统筹安排使用。
民间善款通过社会组织向政府汇集并由政府统一使用,这意味着基金会等机构的独立私法人地位被忽略。其角色,仅仅被定位为“向青海省提供捐赠资金总规模、定向资金规模及定向项目清单、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建议”。
事实上,自1998年抗洪救灾开始,每次全国性救灾活动中的民间捐赠,均需“集中归口”,或上缴民政部,或上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中华慈善总会。
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760亿元民间善款中,有80%以上的捐赠或者直接捐给了政府部门,或者通过少数慈善机构进入政府部门,形成了“民间组织购买政府服务”的格局。但即便如此,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所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仍可由这些民间组织自行安排使用。这笔资金大约有74.11亿原,占到整个救灾捐赠的11.36%。
然而,根据此次的《实施办法》,各捐赠接收机构的捐赠资金需全部拨付青海省;项目的组织实施也由青海省统一负责。
在民政部于4月18日下发的第一个有关救灾捐赠工作的文件中,仅要求民政部“协调”两个总会和其他基金会将所募资金统筹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在4月30日下发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中,15家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则可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按照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认领”重建项目。
5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也仅提出“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但在重建过程中,青海省方面认为资金过于分散,不利于统筹使用,坚持要求统一归口。经过相关部门的再三讨论,最终促成了《实施办法》的出台。
7月21日,中国红十字会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在西宁共同签署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备忘录》,向青海省提供总额不低于23亿元的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7月27日,中华慈善总会代表全国各地慈善会系统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赠23亿元人民币。
但据了解,仍有几家基金会不愿意交出自己接收的捐款,正在向相关部门提出报告。《审计结果》显示,此次审计相关最大的问题,即是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将捐款汇缴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涉及金额1.62亿元。
“这样的规定,是行政行为对民间慈善的干涉。”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表示,政府此举的行事逻辑仍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尽管出于好意,但会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否定公民组织自我管理、行使职能的权利,事实上就是对公民这些权利的否定。”杨团强调,政府要学会去面对公民社会的成长,并给它一定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