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判决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这起环境公益官司“埋单”的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基金会无偿支持原告1500元鉴定费,先行垫付了该案的部分诉讼成本。
“虽然仅有千余元,但在全国来说,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帮助的第一个案例,值得继续探索和参考。”贵阳市环保法庭蔡明庭长感慨道。
蔡明说,打一场环境公益官司,有时候费用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庞大的诉讼成本成为环境公益官司面临的最大难题。
地方法规助阵,“不相干”的环保组织告造纸厂偷排
只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不管是不是直接利害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其目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冲突。蔡明介绍,这两部法规要求必须是直接受害人才可以提起诉讼,排除了其他人和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起诉的可能。“这样的限制,不利于发挥法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010年,把“建设生态文明市”作为发展战略的贵阳大胆创新,正式出台实施《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即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他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0年10月18日,乌当区群众向中华环保联合会投诉,位于水田镇定扒村的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南明河,多年来该厂多次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和责令限期治理,可是依旧白天储存污水,夜间至凌晨时偷偷排放。
定扒村村民老李指着造纸厂附近一个直通南明河的溶洞口,气愤地说,以前厂里的污水哗啦啦地流入,白色的泡沫像瀑布一般。“南明河可是贵阳城的母亲河,政府用了3年时间,花了20多个亿,才把它治理成一条清澈的河,不容易啊!可是这个厂却唯利是图,破坏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接到投诉后,他们立即联合当地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实地调查取证。11月,两家单位联合向贵阳环保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依据贵阳生态条例法规,环保法庭受理了此案。”该案审判长、环保法庭副庭长罗光黔说。
环保法庭和各界人士联手出击,取证调查,查实造纸厂排污口的水中化学需氧量超出国家标准9.67倍,色度超出4倍,生物需氧量超出11倍,悬浮物超出1.24倍。一审判决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并承担相关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宣判后,造纸厂的易姓老板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真的想不到,我们偷排污水,被不相干的环保组织给告了。以后,人人都是监督者,人人都可以去告,谁还敢乱排乱放?”他说。
据统计,截至2010年11月,贵阳市环保法庭3年来共受理各类环保案件310件,然而,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非常少,仅有4件,平时很难接到这类案件。
分析原因,蔡明认为,关键在于无论是个人,还是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打环保官司,都难以承受巨大的诉讼成本。
蔡明说,有些环保大案件,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费用等,加起来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这是因为环保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鉴定等过程耗时、耗力、耗材。
定扒村有60余户农民靠种植蔬菜生活,造纸厂排污给蔬菜种植造成很大影响,村民也多次反映。明摆着,是造纸厂侵害了村民的环境公共利益,村民谢大桥说:“大家不是没想过告造纸厂,可是一听说诉讼要钱,可能还很高,就不敢了,谁也不愿意出这个钱。”
官司能不能打赢还不清楚,诉讼费用就成了“拦路虎”。那么,谁来为环保官司埋单呢?
“解决这个问题很关键。”蔡明表示,“违法者埋单,理所应当,在这个案子中就是偷排的造纸厂,可是,造纸厂肯定不可能提前出钱让别人去查自己、告自己,对自己提起诉讼。”
贵阳市环保法庭开始探索。2010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在支付评估费、鉴定费、检测分析等费用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
贵阳市环保法庭随后与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达成共识,基金会从2010年起,每年从资金预算中拨出10万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援助资金”,专项滚动使用,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资金。
罗光黔介绍,定扒造纸厂偷排案件涉及的对被告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分析检测的费用,是由原告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根据环保法庭的审核意见先行垫付的。
“设立援助专项资金,可以扩大公民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基金会秘书长刘俐莎说,“资助环保组织打环境公益官司,不违背基金会的宗旨。这是基金会第一次资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今后肯定还会资助。”
建议成立生态司法保护基金,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环境权益
定扒村造纸厂偷排案的一审判决,只判决了造纸厂赔偿诉讼费和律师费,没有判决企业排污造成的损失费,预计偷排造成的损失达千余万元,环保法庭最终决定发函给环保部门予以追究征收。
蔡明庭长解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没有多少先例可循,大家都在探索之中。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不是受害方,接受这笔赔偿不是很合适,而环保部门有处罚征收污染费的权利,所以慎重起见,以发函的形式函告环保职能部门处理。
“应该设立专门的生态司法保护基金,基金可以用于三个方面:环境公益诉讼、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救济。”蔡明说。
具体到一个环境污染案件,污染了河流、土地、森林、农田、鱼塘等,损害了多个所有权主体的合法权利,而污染企业又无力支付赔偿费,那么生态司法保护基金就可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及赔偿被害人等。
生态司法保护基金,一部分可由政府投入,其余的可来自环保案件判决款、被告人自愿缴纳的赔偿金及社会捐助。有关专家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减轻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调动他们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光靠公益组织和个人,还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蔡明呼吁,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还不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有人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优先使用行政手段,不能一上来就动用法律,因为一旦告到法院,就表明职能监管部门不作为。对此,蔡明认为,不告不理,法庭不能主动找案件。要想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需要环保法庭、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当原告。
如今,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贵阳市逐步形成法院、环保部门、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工作者、环保基金会等各界人士联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