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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最迫切的公益需求--公众监督的多重挑战

  2011年爆发多次公益震荡之后,公众发现,诸多公益事件内情难以完全曝光,亦缺乏相关部门深入查处。其原因复杂自不必说,目前法律体系未尽完善导致监管机关处置被动不失为症结所在。

  12月16日,民政部正式向社会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相关法律法规已进入设立程序。然而,现有法条缺少实施细则及违规罚则,已成为公众质疑难以落实的主要问题,更致监管机关不易介入查处。

  一系列公益事件引发社会对公众监督的讨论:

  离岸社团难监管

  “离岸社团”,是指在其他法区内注册成立,却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的社会团体。

  今年夏天,“卢美美事件”将“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推到舆论前台。而这个操盘“公益活动”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系在港注册的机构,无需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行事。

  近年来,包括世华会在内,一些“国字头”、“世界级”的社团屡被投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身份--“离岸社团”.

  这是一个看似“聪明”的做法。“离岸”,可以规避《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条件、业务规范和地域限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活动,轻松逃脱监管。

  有业者认为,对其监督一是收集证据难,它们的注册地在香港,但经营行为却在内地,取证必然要涉及两地,多有不便;二是在诉讼时法规适用难,存在到香港诉讼还是在大陆诉讼的问题,而且法规方面存在空缺,太过费时耗力。

  而民政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只是要求海外注册社团需在大陆备案,但并未对“未登记备案即开展活动”明确该如何认定及惩处。

  离岸社团带来的,往往是纯粹的逐利之举,且过程中伴随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这对正规社团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是对协会这一社团本意的歪曲。

  日前,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相关条例的修订工作,力促完整覆盖离岸社团目前存在的法规空缺。

  彩票公益金

  信息不公开无罚则

  彩票是公众参与社会公益最广泛和便捷的方式,《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彩票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彩票销量逐年上升,2011年已突破2000亿元大关,其集纳的公益金也达数百亿元。但是,这些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公开的较为笼统,其使用详情公众很难逐一了解。一些地方甚至从未公开其使用详情。

  《彩票管理条例》中,没有对未公开做出罚则。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何时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在什么渠道用什么方式公开,目前还是空白。

  企业公益营销“躲猫猫”

  随着公益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也日益高涨,一些企业将公益活动与商业营销捆绑,试图达到多赢目的。

  但是目前国家尚无法律明确其界限,不少企业趁机借用公益之名推销甚至敛财。2011年发生的“尚德诈捐门”、“河南宋基会‘宋基企业集团’”等事件,均透出公益组织(活动)与企业关联捆绑轨迹,却因为这些活动曝光前均未公开其情况,监管与监督力量难以介入,而直接导致社会公益形象受损,公众普遍质疑其真实目的,“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的界限何在?”成为社会一大疑问。

  这些被质疑的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关联活动,又因为监管层面缺少执法依据而多数不了了之,从而加剧了公众的质疑。

  基金会保值增值公开难

  关于慈善基金如何保值增值的讨论近年来始终未停歇,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及可操作性而成为慈善的“敏感话题”.

  2011年未能如期进行的“徐方会”(知名媒体人方进玉质疑“希望工程”发起人、知名公益人士徐永光将善款用于投资及炒股)重燃公众对善款保值增值操作的关切。《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在基金会业者看来,这条规定实难操作。投资有风险,一旦赔本怎么交代?而单纯的利息收入又难以确保增值。因而有基金会业者坦言“做公益哪有不受伤的”.

  令公众最为质疑的是,对待善款保值增值无论是投资,还是取息,都应公开其情况,以便促进善款透明,杜绝其中的不法勾兑与非法侵占。

  遗憾的是,目前相关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社团、民非年检信息难寻

  社团、民非单位和基金会是目前我国的三种民间组织形态。除基金会年检报告多数能做到公开外,大量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年检报告公众难以看到。

  然而,无论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及民非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目前,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在社团和民非单位普遍存在,而善款用途却鲜有公开。一些“公益人士”在注册基金会之后再异地注册民非单位做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使得大量善款流入这样的民非单位而脱离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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