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慈善事业的负面事件接二连三,有人打着公益的旗号,谋取不当利益,侵吞爱心人士钱款,挫伤了公众的捐款热情,伤害了人们的仁爱之心,更降低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对此,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朱力教授指出,“这些负面慈善事件,表面上是个别化的现象,实际上是中国慈善法律和监管缺陷带来的直接后果。”
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指出,慈善本是鼓励善行,倡导美德,扶贫救困,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我国的慈善事业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监管不严格,使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受到制约,影响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
中国慈善事业的软肋究竟在哪?法律与监管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是什么让慈善组织,甚至慈善事业出现信任危机?
一问: “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等概念如何界定?
专家: 核心概念尚无明确界定 “营利性活动”不明确
朱力教授介绍,针对慈善事业,中国有着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近十部法律法规。就此看来,中国的慈善事业似乎并不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但中国慈善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模糊、界定不明,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对具体问题、核心概念的界定抽象和空洞。例如,什么是“公益事业”,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给予人们在从事慈善事业过程中很大的想象空间和运作空间,使得中国当前的慈善法律成为一个空架子,不能发挥实际作用。而且,这只是中国当前慈善立法中的沧海一粟。
其次,我国虽然禁止慈善组织进行营业性活动,但并没有对“营业性活动”进行明确说明。“营利性”、“非营利性”界定不清,使得一些慈善组织钻了法律的漏洞,不断从事着营利性活动。
再次,非营利性组织享有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中国慈善法律没有就与自我交易等行为进行界定。因此导致某些人打着慈善的名义,暗中洗钱、逃税等。
二问:为何只见违法,不见处罚?
专家:如何纠正和处罚,相关法条尚无详细说明
朱力教授表示,中国的慈善法律对慈善事业中人们所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进行了正向的规定,可是,一旦人们违反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准则,该如何对其进行纠正和处罚,在相关法条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这一现状客观上造成了慈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为有法不依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朱力教授认为,“中国慈善事业的面临的现状实际上是法律数量众多,但法律缺陷同样众多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乏遇到这样的现象,一些企业家一边怀揣着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想法,一边却对慈善组织不信任,终于没能实现慈善理想,正如一些企业家抱怨,我们有钱却不知道如何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遇到一些的现象。一些老弱病残及受灾严重的群众,亟需获得爱心人士、社会的帮扶,却错失机会,或者没有机会。
为什么有“供”有“需”,二者却不能有机结合?
对此,朱力表示,中国法律对“慈善组织”界定的模糊、对私人基金会和公共慈善组织可操作性界定的缺失,直接造成目前中国慈善组织功能的混杂。例如,某些慈善组织,一方面向公众募集资金,类似于公募基金的角色,一方面又承担着提供慈善、运作慈善项目的职能,类似于慈善组织的角色。多项职能叠加,在日常运作中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更何况,一些组织将善款用于商业领域,从而导致慈善需求与日俱增,慈善服务供给却日渐减少现象出现。
专家:政府监管过于被动
对于慈善组织丑闻频出,朱力指出,目前,政府对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监管的方式仍旧非常被动。没投诉、不管理;有投诉,才管理。因此,虽然从制度设计上而言,目前中国的慈善组织受到严格的监管,但在制度实践中,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相当弱。这是造成了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丑闻频出的原因之一。
五问:公众能否监督善款流向?
专家:政府单一监督模式产生诸多弊端
有网友表示,既然政府精力有限,公众是否可以进行监督,至少捐款者本人能够知道,自己的善款到底何去何从。
对此,朱力介绍,当前,对中国慈善事业、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由政府来执行,监管主体过于单一,产生了诸多弊端。例如,政府责任增加,但是监管效率与成效却降低了。再如,公众希望政府更多履行监管的责任,但是政府缺乏足够的资源与能力;政府希望公众参与到监管中来,但是公众缺乏有效的途径,从而导致无法形成多方联动的、有效的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