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名公益律师邢连超准备转型社会律师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摄影吕甲 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公益诉讼”提到了一个引人关注的位置。这个上世纪90年代才进入中国的概念,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一个明晰的标准和认识。
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次《民诉法》修改首次加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是一个标志性的进步。但其中对诉讼主体的限制“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构和组织”,也引发了“中国公益诉讼大门半开”的质疑。
昨日,成都知名公益律师邢连超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采访。从2005年起诉成都机场高速侵犯公众通行权,到与三河场收费站的6年较量,他前前后后打了10场公益诉讼,无一胜诉。如今已准备从“公益律师”向“社会律师”转型的他,讲述了7年公益诉讼背后的酸甜苦辣。
首告机场高速法院立案讨论一周
2005年,邢连超提起了自己从业以来的首场公益诉讼,状告成都机场高速封闭辅道,侵犯公众通行权。他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他提起的是一场公益诉讼,只是在后来准备材料的时候,了解到公益诉讼的概念,才有了些底气。
而当时他所主张的“公众通行权”,在法律上并无明确概念。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有通行权的相关法条,但主体却是相邻各方。为了能够立案成功,邢连超拜访了机场高速附近的居民,希望他们能参与进来,但都遭到了拒绝。
等邢连超把诉状递交法院时,立案庭的法官纳闷了:“索赔10块钱?我们没接过这么小标的的官司,你起诉的理由也有点怪。”不过在邢连超的反复说明和坚持下,法官还是收下了诉状。
又等了7天,直到法院受理案件时限的最后一天,邢连超才得到了法院受理的消息。后来,立案庭法官告诉他,因为他起诉的这个案子“太怪”,接到诉状后的第二天,立案庭就召开了集体讨论会,后来又反复斟酌好几天,最终才抱着探索的态度决定受理。
为告三河场收费站刻意让自己被侵权
同年9月,成都三河场收费站迁址,收费从4元涨到7元,引起诸多驾车出行市民不满。邢连超又告了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在立案时,他再次遭遇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按照现行《民诉法》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让自己获得“直接利害关系”,他特意驾车到三河场收费站缴了一次费,拿着缴费的票据到法院立了案。
时隔几年后,2010年7月,邢连超又一次特意驾车到三河场收费站,拿着票据又告了一次,这次的理由是:该站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如今期限已过,不应再收费。在邢连超看来,通过这种故意“被侵权”的行为,取得打公益官司的“资格”,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两次告机场高速、两次告三河场收费站、起诉机场商品高价出售……在过去7年里,邢连超打了10场公益官司,无一胜诉。
对于败诉,他并不意外,因为他认为有些官司从一 开始打就很难赢。比如告机场高速封辅道,他提交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来说都走得通,但对方拿出有关部门的批文,法院认定这些批文本身也是合法的,于是他输了官司。
几乎每输一场官司,事件就会向前迈进一步。比如他5年两告三河场收费站,两场官司都败诉。但第一次败诉后,三河场收费站就接到了整改通知,迁回原址取消收费。第二次败诉后,成都有关部门作出了撤销三河场收费站的决定。
邢连超坦言,他之所以明知是输还要告,打的就是影响力。每次这样的公益诉讼,从头到尾都会获得大量媒体的关注,影响力大了,官司输了,但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必然会有改善。谈未来想从公益律师转为社会律师
最近两年,邢连超接手的公益诉讼已明显变少。而他几年前创办的公益网站,也因点击率太低弃之不用。谈到未来的职业规划,邢连超说想转型成为社会律师,公益方面依然会关注,但会通过更缓和的方式去做。
这几年邢连超通过参与地方立法、向有关部门提法律建议,在公益方面也收到了成效。在他看来,律师做公益诉讼也许可以通过灵活方式,规避法条限制,但常会有一些绕不过去的障碍,诸多的非议不说,单说他所关注的一些未能形成诉讼的公益类投诉,几乎都是因为在想告前,有人打了招呼或律师事务所承担不了压力,最终放弃。而社会律师通过自己的社会活动能力为公众谋福利,这比提起公益诉讼遇到的阻力小得多,而且见效也要快得多。谈得失成本高零回报不讳言因此出名
打了这么多年的公益官司,邢连超没细算过成本,即使不算直接费用,只算时间成本,以他现在每小时数百元的收费计算,花在这上面的成本的确不小。
如果单以金钱论,可以说是零回报。且不论他打的几乎每场公益官司标的小,赢了也得不了多少钱。
国内对于公益诉讼和投诉也没有奖励机制,就算胜诉,被告方被罚款,起诉一方也不会有任何得利。
这样的出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他被部分人看作吹毛求疵的“刺头”,非议颇多;另一方面,他也赢得了公益律师这个闪光的身份,在不少人看来,他是百姓的代言人。
谈新民诉法
看到了希望但路还长
在民诉法修正案通过的当天,邢连超特地腾出时间收看了新闻。
公益诉讼的内容写入法条,在他看来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他也承认公益诉讼的定义,并没有在此次修改中得到明确。而诉讼主体的限制,也并没有使公益诉讼的大门完全打开。
邢连超说,他希望在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诉讼主体中,以后不仅能加入更多的官方机构,也纳入一些民间组织。
不过谈起新民诉法实施后的公益诉讼,邢连超说:“可能以后法院接到的大多数公益性质官司,依然是我以前的老办法,就是起诉一方多会故意先让自己成为直接被侵权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