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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治社会的公民的总体

一.以断言和引述冒充论证

 

7月份,胡鞍钢连发两文,称“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称中国的“人民社会”优于西方的“公民社会”。说他发文“称”而不说他发文“论证”,是因为除了一连串断言和宣示,没有严肃论证所需的论据,也不作尊重事实与符合逻辑的分析。

 

比如,称“人民社会是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所谓“重大理论创新”,理论何在?新在哪里?通观两篇文章,没有提供任何论证而完全停留于断言。所谓“实践创新”,同样停留在断言。而作为核心论点提出来的中国“人民社会”优于“西方公民社会”,一开始就在“公民社会”前加上“西方”定语。这种玩语词戏法把公民社会地域化的做法很不地道,也罔顾事实——环顾周边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东方国家和地区,如韩、日两国和台湾地区,哪里没有公民社会的崛起?即使正艰难迈向宪政民主的那些国家,也在这过程中伴随着公民的成长和公民运动的发生。在玩弄语词把戏之外,胡鞍钢教授似乎不懂得应该对他提出的论点进行必要论证,却靠断言和引用政治权势人物的讲话支撑。然而,引用讲话代替不了论证,以讲话代论证,属无效论证。而他提出的若干断言,本身就需要证明。以一连串未经证明的断言冒充论据,是学术欺骗。而且,冒充论据的断言几乎条条跟人们通过观察、体验得出的结论相悖,跟大量可相互印证的事实(包括数据)相悖。下面聊举一二:

 

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这里的“公”相对“私”而言,“人民”相对“市民”而言,“市民”注重的是私利,“人民”注重公利和公益,但是并不排斥私利、私益。正是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

 

这不足120字出自胡鞍钢《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的核心段落,句句是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判断要能成立,都需要事实的支撑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但统统没有。不仅没有事实,还充斥与事实背离的妄断和虚构的对立(留待后面再议)。

 

跟在读博士王洪川合写的续篇《人民社会是“中国梦”最大动力》中,断言更密集:

人民社会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即以人民为主体,保障人民福利,追求人民幸福,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人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首先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情况……

与市民社会理论不同,人民社会中的政府与群众是一体化的,而不是对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是和谐统一的关系……

人民社会是一个有效规避风险、更加安全安定的社会……

 

两篇充斥此类断言的文章,俨然是一个断言批发商场,我这不过信手拈来几条。作为断言,是否真实,首先要作事实判断,事实判断需要诚实。中国社会,人民是主体还是被管控、防范对象?走的路是朝向共同富裕还是迅速拉大贫富悬殊到超出社会容忍度?——(*中国近二十来年贫富悬殊,跟许多国家在财富长期自然积累过程中发生的贫富分化很不同,我国曾经以政权力量打断了财富积累的自然过程,自90年代以来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贫富分化,始终有权力运作的影子:政策的逆向倾斜使富者愈富贫者更贫,权力自肥、权力变现制造出更惊人的隐形巨富)——是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还是等级、特权制度化?是保障社会流动畅通还是制度默许的潜规则与制度化排斥(对农民及子女的制度化排斥尤甚)并行导致危险的阶层凝固化?是和谐社会还是维稳态势下矛盾叠加的高压锅式危机社会?……这些,每个人都可以根据可感可观察的现实做评判。尽管中国社会分裂程度严重,但只要有起码的诚实,不指鹿为马,不睁眼说瞎话,这些问题上还是有共识的。用现实这面镜子一比照,胡鞍钢像极了秦时赵高。大概为了避免人们作这样的比照,胡鞍钢在下一连串断言时用了一种含混的、似是而非的表述:断言既像对过去几十年的评判,又像说的是几十年或近年来在追求的目标。在关乎基本事实判断的问题上作似是而非的含混表达,是耍滑头:如果人们根据对几十年的经历和当下现实指斥他信口雌黄、撒弥天大谎,他可以拿“这是……目标”为遁词。然而,即使说的目标,目标是真实可感的还是镜花水月,也需要验证;作为作者,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实,他不该不懂:自上而下提出的目标只是一种宣示,有没有诚意,不取决于言辞而取决于政治架构、取决于“人民”在现实政治中的真实含义和地位。

 

二.靠虚构对立和玩弄语词游戏贬损公民社会

 

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这里的‘公’相对‘私’而言,‘人民’相对‘市民’而言,‘市民’注重的是私利,‘人民’注重公利和公益,但是并不排斥私利、私益。正是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

 

在连发的两篇文章中,这个段落,可视为胡鞍钢对其核心论点的展开。然而,短短百来字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混乱不堪。混乱,我看并非思路混乱所致,而是蓄意使用不正当手法造成的。

 

其一, 对“公”与“私”、人民与“公民”或“市民”做截然二分并虚构对立

 

在胡鞍钢笔下,“公”与“私”究竟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还是“整体”与“个人”,语焉不详。但不管指哪种,这段话用了一种把相互依存的关系截然二分的语式,以“公”来宣示政治正确性和道德优越性,重拾了80年代以来经历艰难启蒙和回归常识好不容易才走出的整体至上价值观。整体至上价值观把公共利益和整体抽象化、绝对化,无视每个人及每个人正当权益的不可侵犯性,更不承认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然而,历史和现实都在昭示:抽象的、与个人利益相割裂甚至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很虚幻,正如离开具体的、活生生的、享有言论结社自由和平等投票权,能对政府及官员实施监督、启动问责的公民人民也就沦为可被随意使用的标签、符号和对一部分人进行政治排斥和打击的工具。抽空真实内涵不能被民众共享、不能根据取得广泛共识的原则公正转换为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在现实中往往成为自诩代表了“公”的机构、团体或权势人物侵犯、吞噬个人利益的最方便借口。“公”字之下,自利集团可以在公共利益名义下夹带他们的非法利益,甚至为谋求非法利益堂而皇之侵犯私权,唐福珍事件后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意见稿把建政府大楼列为“公共利益”就是典型的夹带私货。到处引发剧烈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强征强拆,也无不挥舞“公共利益”的旌旗疯狂冲向个人私产,使强征强拆成为有许可证的或被默许的大规模重大刑事犯罪的别称。这类行径对社会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破坏无以复加,还何言公共利益?

 

其二,利用Citizen的两种中译法做手脚。

 

英文Citizen有“市民”、“公民”两种中文译法。尽管两种译法在政治学界是同义的,但我国很多并不专门从事相关学术研究的人对“公民”和“市民”在理解上是有差异的,而我国日常语境下“市民”前加“小”,就成贬义词。胡鞍钢恰恰利用了不同译法和中国语境下对“市民”的日常理解做手脚。

 

作为学者,展开自己论点时使用的专用名词应该保持连贯性。既然是中文写作,两篇针对国内民间呼声显然面对国内读者的文章,就该尽可能使用跟基本论点对应的中文词汇,以避免国内读者产生理解上的障碍和不适感。可如果保持用词连贯,贬损公民社会的百来字中最关键断言就该是“‘人民’相对‘公民’而言,‘公民’注重的是私利,‘人民’注重公利和公益”。然而,面对民智渐开、公民意识正在觉醒、对公民社会心向往之的公众,再厚黑,恐怕也不便说出“‘公民’注重的是私利”。于是,在展开“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时,作了反常规的、极怪异的词汇选择:不用跟他贬损的“公民社会”相对应的Citizen中译法“公民”,而选择了跟“公民”同义但在我国日常语境下大可以作不同理解的“市民”,称“‘市民’注重的是私利”,把公民社会暗示成一个个注重私利的市民的逐利场。

 

胡鞍钢费尽心机用小动作、小把戏瞒天过海,蒙骗公众,我很好奇,他这样做时是一种什么心理状态——自以为得计的窃喜?怕露馅、被人识破的做贼心态?

 

三.“人民”具有何种意义以及它指代的国民群体状况取决于什么?

 

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并不能还原为个人、作为个人身份。这个集合名词本身有什么样的意义,它指代的国民群体是什么状况,取决于国民在一个国家政治架构中的身份地位,取决于国民跟国家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公民,以个人作为独立的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为前提,公民身份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国民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宪法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的各项权利纳入到了国家基本秩序之中而不容侵凌。所谓纳入国家基本秩序,是通过法律明确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而公民权利——人身财产权、思想信仰自由,以及言论出版结社自由、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就构成国家权力的行为边界。这是宪政体制特有的秩序。宪政体制下的公民权利有多重保障。除了来自对国家权力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公民享有的言论结社自由和选举权本身也是公民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中,跟公民的言论、结社自由如影随形的社会自治领域,正是被胡鞍钢贬抑的公民社会。

 

在个人与国家存在宪法性关系的地方,“人民”作为公民的总体,是真实而有力的。这在最早出现公民的古希腊城邦就表现得极其生动。

 

在古希腊,人类破天荒第一次出现了自由市民,也就是享有从事管理城邦公共事务的权利的公民。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指出:公民享有治权、参加治理;公民必须既能统治也能服从;而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这里,他至少告诉我们两个要点:一,公民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政治身份;二,城邦是公民的自治共同体。

 

这两点其实已经包含日后公民公民社会的一些特点——尽管公民的特质和公民社会在这个古代发源地的表现形式非常粗疏、公民范围非常狭小,人民力量的显现也有很多为人诟病、值得后世警惕、引以为戒之处,不过这不在本文论域内,此处不议。那个时候,公民跟城邦国家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律关系也非常明确,亚里士多德“国家是为了人的幸福而存在”,跟他同时代的德摩斯梯尼“平民政体是为了公民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它是凭法律进行治理的”,都可视为对这种具宪法性关系的明晰表达。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下,人民不是一个符号,她的力量,城邦官员有清醒认识;想挑战这个力量的邦内复辟势力曾自食其果、结局可悲;入侵的波斯强国在跟小小希腊达百年之久的战争中有更刻骨铭心的记忆……

 

当代宪政民主国家和地区,人民是拥有不可让渡权利的公民总体和授权者。远的不说,海峡对面实现转型时间并不长、宪政民主制度还在成长中的台湾,来自人民的组织力量、舆论力量、纠错力量,不管是扁政府或马政府,也不论文官还是军方,都在切实体验,在这个力量面前都不得不谦卑、谨慎。

 

然而,在个人不能作为独立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而挺立,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宪法性关系的地方,人民并非拥有不可让渡权利的公民总体和授权者,而只是税源和政府的管理对象。在现当代一些国家,人民甚至沦为统计数据和权势集团垄断了解释权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政治符号。这种地方,构成人民的亿万个体是被虚化和湮灭掉了的,权力中心可以根据需要把任何人划出人民范畴而归到可以实施无情打击的“敌人”范畴;在个人被虚化被湮灭的同时,“人民”也是被彻底虚化的,权力中心可以方便的用“人民”的名义反对人民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甚至反对人民的全体。这种情况,中国人不陌生。

 

几十年中国语境下“人民”的虚化和政治符号化,使人们对这个词汇很警惕。胡鞍钢之流推波助澜,进一步败坏这个名词。他提出“人民社会”伪概念,重拾将“人民”虚化和符号化路数,冠冕堂皇地称“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但没有对个人的独立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的肯定,“人民”不是作为公民的总体却被置于公民对立面,就只能是一个被权力中心操纵、掌控、随意缩小外延的魔术名称。而他宣称“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是要人们相信:“人民社会”有一个全知全能全善的权力中心,它可以洞悉一切、能够按最善方案安排社会、分配利益。然而,这种隐在“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掩体背后的全知全能全善者或权力中心只出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至于现实中的全能国家和头顶许多光环的权势人物带来的什么,殷鉴不远,人们并不都是健忘的。

 

公民公民社会与宪政民主有着共生关系。贬低公民公民社会,在公民人民之间虚构对立,矛头所指是对权力实行规管的必由之路——宪政以及对于宪政结构至关重要的公民社会。宪政民主国家那些星罗棋布的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协会等等,它们无论是为公众利益还是某种特定目标、因即时目标或长远目标而成立,都促成了国家权力结构的多元性,既起到遏制政府权力的专横的作用,也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屏障、缓冲。

 

胡鞍钢们的把戏,除了落下笑柄,倒是有一个好处:让人更看清,当下中国最迫切需要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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