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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如何告 专家建议创设专门诉讼

行业协会、村委会等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也应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经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发布规章、规定“红头文件”等即能对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对该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2月9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下称“意见”),上述扩大受案范围的建议成为焦点。春节前的1月27日,该意见已被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应扩大受案范围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是这部俗称“民告官”的法律已经实施23年来的第一次修法。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认为,现实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需在根本上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渐进推行。但是,通过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减这些问题的严重性。首当其冲的,便是扩大受案范围。

 

意见认为,行业协会、村委会等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也应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草案虽然也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也可诉,但这一概念不利于建立社会自治机制,其本身又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容易产生权利救济真空,应以“行使公共职能”作为标准。

 

同时,采用“负面清单”(即概括条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即不再规定法院应该受理哪些案件,只规定不受理哪些,其它一概受理,以避免法院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

 

“红头文件”应可直接起诉

 

意见的另一重要建议,是创设独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即不经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发布规章、规定“红头文件”等即能对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可以直接对该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无法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则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其中,数量最多的规范性文件,即民间俗称的政府“红头文件”。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原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如果认为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也可以一并提起审查,除非上述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这意味着,老百姓可以针对规章以外的抽象性行政行为提起附带性起诉,政府的“红头文件”被间接纳入行政诉讼中。

 

意见认为,在某些特别情况下,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不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此类情况下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而无处化解矛盾的问题,故应创设独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

 

同时,应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适用法律时已有间接的审查。草案在明确法院间接审查权的同时缩小了审查范围, 将“规章”排除在外,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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