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保持在0.2%
—姜爱东
对话动机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此前,制定社区矫正法,已经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要求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可能成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
社区矫正,是一种什么制度,它会不会取代劳教?就这些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
新京报:对普通人来讲,社区矫正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能否介绍一下这个制度?
姜爱东: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也就是不把犯罪人员监禁起来,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姜爱东: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与监禁矫正一样,都是刑罚执行活动,但是执行方式不一样。
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管和教育改造,罪犯处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在工作生活上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新京报:在社会上怎么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
姜爱东:主要通过对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将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
在监督管理方面,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教育学习等制度,成立由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其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他们会和服刑人员谈话,对其进行走访,对服刑人员监管,防止他们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还会对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们还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姜爱东: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当时确定北京等6个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
2005年“两院两部”又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
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意见,开始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
姜爱东: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开展了社区矫正。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
姜爱东: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都能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都明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绝大多数的人员结束矫正后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
新京报:现在劳教制度已经废除了,有观点说,社区矫正会成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是这样吗?
姜爱东:它们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社区矫正不是劳教的替代品。
社区矫正适用的人群是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属于行政处罚。
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上都不相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不是因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才提出来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矫正罪犯。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刑诉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除此之外,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