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2004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这一旨在鼓励民间慈善活动的条例出台后,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许多民众和评论家开始重新讨论为什么中国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产生众多慈善家的问题。
关于这背后的复杂原因,记者专访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
邓先生,据您所知,现在我国的富豪有多少可以称得上慈善家?
邓国胜:很惭愧,现在国内还没有一份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比较权威的统计。但据我所知,中国的企业家很少有在慈善事业上非常突出的。
根据我们从国内几家比较大的基金会,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得到的数据,这些基金会的资金有三分之一来源于境外捐助,一半来自于国内小额捐助,也就是一些个人多则几千,少则几十的捐助。剩下的则来自于企业捐助,但是,这一部分捐助也主要来自于国企。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募基金的领导人以前都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因此他们在劝募的时候,能从一些国企拿到慈善金。我们在观察这些基金会的捐赠名单后发现,有的基金会的捐助者中竟然连一个国内的知名富豪都没有。
那么国内的富豪为什么不向这些大型基金会捐钱呢?
邓国胜:我想可能是因为这些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度还不够,很多企业家捐完钱后都不知道最终资金的去向。另外,这些基金会本身也曾爆出一些丑闻。当然,中国的企业家之所以不能成为慈善家,背后的原因是很复杂的。
从企业家自身来看,您觉得是什么原因使得他们对社会公益事业不太热心?
邓国胜:这与目前中国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他们刚刚结束自己的原始积累。在这之前,许多企业家最关心的是怎样增加自己的财富,怎样让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所以没有太多的精力去顾及慈善事业。
事实上,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慈善事业都不是很发达。所以,我们现在要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这些企业家进行慈善事业的启蒙教育,让他们回馈社会,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其中教育引导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富人捐助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因此政府就不再需要进行这方面的劝诫。而在香港,政府则会给予那些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慈善家以很高的荣誉。
对于企业家来说,捐助慈善事业有利于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当然也就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一个社会的稳定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很重要的。
这是问题的一个层次,从政府的角度来说,问题出在哪里?
邓国胜:首先,从税收方面来看,由于西方国家的遗产税数额非常高,比如美国就达到了50%。所以很多美国的富豪都宁愿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作公益事业。像美国非常著名的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都是富豪用个人名义创办的私人基金会。而中国由于不存在遗产税,所以很多富豪就愿意积累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减免税的问题。美国方面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向社会捐出善款,那么如果这个善款的数额超过应缴税收的10%,那么应该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到10%,则可以在税收里扣除已经捐出的善款。而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只有3%,而且就是这3%,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没有得到落实。目前实行的是特事特批的原则,企业只有向事先得到国家批准的少数基金会捐款才能得到减免税收的优惠。
除了税收方面,还有一些什么别的阻碍因素?
邓国胜:很多富人喜欢用自己的名义设立基金会,但是我国以前的规定基本上决定了基金会的主办只能由政府垄断。现在的规定已经开始鼓励私人建立基金会,但是仍然给基金会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其中最大的障碍是对基金会实行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双重管理的规定。如果一个富豪要设立基金会,他就必须在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前,先找到一个主管单位,很多人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只能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这样就需要按照企业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虽然民政部门可能考虑到这种办法更便于管理,但是,这客观上却阻碍了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在西方国家,慈善基金会是先进行公司登记,然后再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待遇。
我们注意到,中国也存在一些企业家愿意行善,但好像都比较低调。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邓国胜:这可能是担心一旦曝光率太高,很多人都来求助,自己没有能力解决那么多的问题。事实上,据我们了解,也有一些富豪在做社会慈善事业,但是大都采取直接兴办的传统方式。与此相比,成立自己的基金会,由专业的人员来运作,显然效率更高,效益更好。比如美国的福特基金会,创办之初只有1亿美元的规模,但是现在它已经通过成功的投资运作发展到100亿美元的规模,而这之间还做了大量的善事。
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对中国培育自己的慈善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邓国胜:总的来说,新条例还是想鼓励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在政策上给予了进一步的放开。这样,以后中国会有更多的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个人基金会成立,同时也为今后实施遗产税制度奠定了基础;另外,在减免税的问题上也有了一定的突破,条例规定将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但是目前说得还比较含糊,可能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落实。
当然,这个条例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双重领导的体制还是没有得到改变。新《办法》实际上限制了民间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劝募,甚至接受捐赠的资格,也就是说劝募市场在较长时期内仍然将被官办基金会所垄断,这可能也会影响到整个基金会和劝募市场的发展。而新《办法》对基金会资金运营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可能也会使一些基金会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