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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NGO:对立还是合作

        最吸引媒体眼球的国际环保NGO,绿色和平,最近的几次“大手笔”,都得到了政府的重视。无论是情愿还是不情愿,政府终归承担起了公众赋予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除了耀眼的大的国际NGO,还有众多的小型国内NGO,在默默地扮演着守望公众利益的角色。也许他们的一些行为不那么引人注目,但从长远来看,却是维护整个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政府与NGO展开合作,必是大势所趋。

 

 

 

 

 

NGO:政府需要“网罗” 

 

 

         据媒体报道,针对国际环保NGO绿色和平(中国)(以下简称绿色和平)宣称:“在湖北发现非法销售和种植的转基因水稻,由此生产的大米已进入市场 ”的问题,农业部虽称“结果无法认同”,但仍声明表示,对此事将展开进一步调查。

 

 

         从去年绿色和平宣称金光集团APP在云南毁林,国家林业局派调查组去云南调查后,森林资源管理司张松丹副司长对金光集团确实在云南毁林的明确表态,到现在的“转基因”,绿色和平所揭示公众利益受损的事件,又一次得到政府的重视,并促使了政府的行动。

 

 

       “政府部门一直是绿色和平去努力地推动,尽可能地与之商讨,甚至是‘网罗’的很重要的‘工作对象’。”不接受任何政府和企业的捐款,奉行“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一切为保护环境而战” 理念的绿色和平的中国总干事廖洪涛说。看似“特例独行”的绿色和平明白,在中国,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即使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环境的敌人”,绿色和平也有必要通过各种努力,付诸各种手段使政府成为绿色和平永远的朋友,成为环境永远的朋友。只有很好地“网罗”政府,才能更好地完成一个NGO守望住公众利益的使命。

 

 

       “毕竟政府是国家的机器,可以主导国家很多方面,喜欢不喜欢都应该和政府有比较好的合作。”以“We are Partners”为理念的宣明会,其中国副总监、华北区代表王超也同样认为:“政府有负面的东西时,更需要合作,这样政府才有机会改进。和政府保持距离,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做法。” 与政府展开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是NGO普遍的一种选择。

 

 

        在今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30个“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大型建设项目后,56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名声援,对国家环保总局的做法表示支持,并愿意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

 

 

        除了因为政府是强有力的国家机器,NGO与它合作可以事半功倍,另一个NGO与政府携手的原因,恐怕是因为NGO也会有“失灵”,即“志愿失灵” 的时候。“志愿失灵”基于的前提是,NGO这样一种高效率、高质量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是自发产生于人类现实的土壤中,而不是为了补充政府(和市场)的失灵而存在。即使按照这种理论,NGO有如此“正当”与“合理”的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理由,但NGO的社会公益资源毕竟有限:NGO不是企业,没有利润所得;不是政府,没有强制性的税收。当NGO的资源匮乏时,政府又可以成为为其提供资源的合作伙伴。

 

 

    

 

 

“网罗”的策略 

 

 

        毕竟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一场被称为“全球结社革命”(Global Associational  Revolution)的兴起,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NGO,成为与政府和企业相对应的独立的第三部门。过分地强调与政府的合作,会不会让 NGO失去应有的独立性?或者,怎样才能既保证自己的独立性又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绿色和平给的答案是:根据不同地区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     四年前在香港,因雀巢不同意“承诺不用转基因”,绿色和平直接封锁雀巢厂房达十几个小时,虽然导致两个义工被抓,可提起这段绿色和平的“英雄史”,廖洪涛仍津津乐道。“但在中国,绿色和平在行动时,就必须保持高度谨慎和小心。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潜在风险和短期长期利益。”廖洪涛说:“在APP事件中,你会发现,绿色和平恰恰是没有游行示威、挂横幅。我们目前暂时还不会跑到上海,封锁APP总部,并在办公室挂一个大横幅,让全世界的人知道,臭名昭著的APP,在其冠冕堂皇的办公室底下,藏匿着很多肮脏的行为。”

 

 

        绿色和平在中国大陆与APP的博弈中,采用了调查、研究、新闻发布、游说等策略(“转基因”事件中,基本也采用了此等策略)。绿色和平的工作人员首先亲自到云南做了三次实地调查,掌握到第一手详实资料;然后充分利用绿色和平组织的国际优势,对APP包括其在海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了APP在印尼、马来西亚的毁林情况,并发现有很严重的财务危机;最后,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向政府部门递交相关报告,对政府进行游说,相关政府部门开始成为绿色和平的“同盟”。至于后来浙江省饭店业协会的响应而导致的消费者运动,则是绿色和平“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收获。

 

 

        绿色和平也可以在反对香港环保署给违法操作的挖泥公司发许可证的行动中,与抗议的渔民一起到香港环保署,把“环境保护署”(EP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封住,改为“环境破坏署”(EP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epartment),并骄傲地宣称自己的行动为“公民抗命”;但在中国大陆,这种行为同样不可复制。虽然,“公民抗命”和“公民不服从”在西方的许多国家是大家公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而不会认为它们是“异端”,但这在中国是不能想象的,所谓“公民抗命”很可能会被认为“行为过激”。

 

 

        和中国各级政府有多年合作伙伴关系的宣明会,一直是“合作”的受益者。王超很肯定的告诉中国发展简报,宣明会从来没有牺牲原则理念,来获得和政府的合作。至于采取的策略,王超开玩笑说是运气:“宣明会历史上的原因和项目的特征,都比较容易和政府沟通,我们碰到的政府合作伙伴对宣明会也很理解。”

 

 

        宣明会与政府合作这样一种“共赢”的状态,在笔者看来,所靠的不仅仅是运气,更重要的是在于宣明会对政府的一种积极的态度。当宣明会以朋友的姿态来和政府相处时,政府也就有可能“投桃报李”,对宣明会“以人为本”、强调在基层中老百姓参与的理念,采取一种欣赏和学习的态度。宣明会也认识到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也会有矛盾产生,但“和任何一个合作伙伴合作后都可能会有问题,不可能有矛盾就不合作。”王超说。

 

 

        积极的合作态度换来了工作顺利的开展,“我们在强调伙伴关系中一路走下来,现在越来越多感觉到它给我们的很多支持。”王超说。

 

 

        NGO想要与政府合作成功,而又不会丧失自己的独立性,必须因时因地制宜,策略地采取工作手法,当然态度也很关键,不能仅凭着一种道德优越感来行动,否则,不仅达不到有效的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引起政府的反感和怀疑,最终,甚至会影响到自己的生存。

 

 

       

 

 

政府:希望被“网罗”

 

 

        近些年来,中国的NGO发展迅速。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12月 31日,全国各类NGO已经发展到了28.3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14.96万个,民办非企业13.28万个。而那些大量未登记或以其它形式登记的草根NGO,虽然没有实际的统计数据,但据估计,已超过数百万,而且,其社会影响力要远超过实际登记的NGO。这是一股政府绝对不能忽视的力量。

 

 

       “政府和NGO合作提供服务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据有关学者归纳,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有三十六种,许多都是由NGO来承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说。政府主动转移出各项职能由NGO来承接,或者通过政府购买NGO服务的方式来支持和鼓励NGO的发展。

 

 

        2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和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一家主要从事公民教育与社会心理服务的NGO,正式签署了就社区矫正心理服务进行合作的协议。东城区司法局年付15万-20万人民币购买“惠泽人” 的服务。这是我国由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专业服务的典型案例。除了“购买”的方式,政府还直接为NGO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天津鹤童老年福利协会,一家养老业的NGO,在2004年不仅得到政府的支持:民政部资助 “鹤童”三十万元,天津市民政局捐款二十万元,而且,民政部已提出委托 “鹤童”做一项法规的起草工作。“鹤童十年的努力终于换来了从中央到地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各界的广泛承认。”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说。

 

 

       “第三部门更有社会优势,能解决政府和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说。汤敏对第三部门的作用不仅抱着非常积极和乐观的态度,还身体力行直接参与到NGO的创办中。除了耀眼的经济学家的身份,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一家专门培训农民工的NGO――富平职业技术学校的创始人之一。

 

 

        NGO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上有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行动速度快,效率高,能直达问题核心;同时,自下而上的NGO具有天生的“民间性”。它们的这种优势可以深入到社会最底层,倾听到弱势群体的声音,关心弱势群体的疾苦,并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向政府“谏言”。这种“下听上达”的功能,能够有效起到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Lester Salamon教授主持的全球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项目(CNP),通过对全球四十多个国家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国家的非营利部门都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占非营利组织运作经费的比重,全世界平均大约30%左右,美国是33%,而欧洲许多国家这个比例高达50-60%,有些国家甚至高达80%。这就说明,NGO 提供社会服务显而易见的优势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所重视,并乐意对 NGO进行支持。

 

 

        在美国,政府与NGO更是有着广泛的合作。“不像有些国家的非营利机构和政府的关系是对立的,美国的非营利机构和政府关系的特点在于广泛的合作。”在4月4日NPO信息咨询中心举办的论坛上,美国著名非营利组织专家、亚太慈善协会(APPC)创始人,现为亚洲基金会执行副会长巴尼特巴伦(Barnet F. Baron)说:“美国政府非常依赖非营利部门来实施其公共事业,尤其是健康、教育和福利事业。”

 

 

        据巴伦介绍,美国非营利部门在60、70年代的迅猛发展不是私人慈善增加的结果,而是美国政府的一项政策促成的。该政策决定不通过联邦政府机构的扩张来实施其“大社会”和扶贫项目,而是选择把联邦政府的资金拨付给社区的非营利机构做项目。不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执政,这种通过地方自愿组织运作联邦资金的倾向从此得以延续。

 

 

        很多在其它国家属于政府机构和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在美国都是由民间非营利机构的形式存在,他们创造的美国国民生产总值超过8.5%,而美国非营利机构的资助资金约有31%来自政府拨款和项目招标,巴伦说。

 

 

       

 

 

拒绝“傀儡”合作  

 

 

        在强调政府与NGO的合作中,有一种政府与NGO的“特殊”合作不能不提。这就是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出现的政府办的“非政府组织”。有人将这些官办的NGO称为政府的“傀儡”。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对绿色和平揭露金光集团APP毁林事件上的响应,让它成为支持环保的典范。尽管“协会”的这次行动,与其负责人的环保意识有很大关系,似乎与协会的政府性无关,但“协会”以《通知》 的形式来倡议的方式,还是引来专家的质疑 1。 

 

 

        无论专家的质疑是否准确,我们的确无法否认目前我国许多的行业协会都是由政府来推动形成。“协会”成了政府的“自留地”:这块地种什么,怎么种,还是由政府说了算。政府的资金、设备、人员涌入,政府的权力在这里延伸。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的“协会”不再仅仅代表着企业的利益。有学者将“协会” 这种“半官方、半民间;半政府、半社会”的状态,称之为“二政府”状态。除了行业协会,活跃在教育、妇女、儿童、扶贫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也是由政府体制内“生出”的NGO,他们同样拥有“官方”的身份,享受着体制内优越的待遇,承担着政府延伸的职能。

 

 

        虽然,充当政府“傀儡”的角色就目前来看,也不一定就是坏事,改革以来,GONGO在社会的公共服务领域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整个世界“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下,维持GONGO的“傀儡”状态,不利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政府的官员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孙伟林曾说:“目前,社会结构调整的速度同其它的改革进程相比,显得比较慢。社会团体的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政社不分现象仍然严重。” 还好,有关学者说,现在的工、青、妇也在慢慢的发生着变化,试图恢复民间的本性。

 

 

        合作的“绊脚石”    合作是美好的愿望。不可避免,作为同样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NGO,必然和政府之间出现竞争。

 

 

        这种竞争包括人才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竞争。NGO一般采取的相对民主的管理方式与政府等级森严的管理形成对比,会给个人较大的独立发展空间,个人的价值似乎比在政府部门漫长的职务晋升过程中更容易实现。国际NGO提供给员工的薪水与政府也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到一定阶段,优秀的人才就可能从政府流失。同样,NGO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也会使人们更愿意信赖和选择NGO。如果政府总是不能及时回应民众的需要,久而久之,人们可能会质疑政府存在的合法性。这种质疑也会让政府感受到危机的同时,对NGO产生敌视:“最高的权力有足够的理由怀疑非政府的结社”。况且,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政府才开始进行了“政社分开”的第二次重大的社会改革,“民间”才有了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在此前,政府社会高度统一,社会完全被纳入了政府的权力体系。

 

 

        NGO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力量,不可能与政府的声音和步伐总是保持一致。当NGO在社会中活动频繁,尤其是一些做倡议性工作的NGO在涉及到国家的人权等敏感类问题,及介入比较尖锐的社会矛盾时,就可能会导致政府中某些人士的怀疑,怀疑NGO被“国内外反华势力所利用,借题发挥……”

 

 

       《参考消息》2引用《吉尔吉斯斯坦言论报》2005年1月11日的一篇题为“‘革命’”加工厂的文章的内容,可以为政府对NGO的怀疑提供“佐证”。文章中写道,西方一些基金会与潜在的资助对象,即未来的反对派之间“搭建桥梁”,将希望“变革”、并有能力利用丰富金钱资助的公民集结起来。NGO在这个过程中“发挥” 了作用。     这篇文章的背景是前乌克兰的反对派领袖尤先科,在西方力量的支持下,成功发动“橙色革命”,登上总统宝座。该文对南斯拉夫、格鲁吉亚、乌克兰所发生的事件进行了总结,归纳出“天鹅绒革命”的技术特征。

 

 

      

 

 

合作是永远的选择 

 

 

        正如市场领域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可以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同样,NGO与政府在人才和为公众提供服务时的竞争,也同样可以促使政府开始考虑更好的用人之道,和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注意自己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NGO发出与政府不同的声音,采取的不同的行动,其实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非常正常,一个民主健全的社会需要多元的思想和声音。

 

 

        起草《独立宣言》的美国杰弗逊总统曾说过,局部的动荡,某种非常刺耳的声音,是一个民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好比是暴风雨是自然界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样。我们不可以想象这和谐的自然里边没有了暴风雨,我们也不可以想象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居然没有这样的局部的动荡。

 

 

      “我们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要让不和谐的声音出来,和谐来自于矛盾,来自于冲突,没有矛盾和冲突,就没有和谐。”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知名教授说。同时,他认为,中国的NGO是政府控制的NGO,而不是真正的NGO。“即使从事最简单的,最没有政治色彩的,像环保,动物保护,梁从诫先生所从事的自然之友这样毫无政治意图的组织,仍然谨小慎微。”

 

 

        乌克兰虽然“橙色革命”“成功”,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国内生活即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悬而未决的问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当社会不满情绪高涨时,外部因素才可能产生作用。若不是社会自身渴望急剧变革,若不是社会的忍耐已超出了极限,美国和欧洲都无法将事态引向自己需要的轨道。 NGO的某些行为,也许短期内触动了某些群体的利益,但从长远来开,却能起到缓解社会不满情绪和矛盾、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作用。局部的不和谐,是为了整体的和谐;暂时的冲突,是为了恒久的稳定。也正如那位教授所说:“结社自由表面上维护着我们每个人的一种权利,实际上对国家社会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曾有学者认为,政府与NGO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双方的关系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但总的趋势则是:“非政府组织相对于国家的平等地位在上升,实质则是相对于国家主义的一种新的以社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在发展。”希望NGO这种以社会为主体的发展,会带来NGO与政府更密切的合作。而合作,能在这种并非一成不变的关系中成为永远的主旋律。

 

 

 

 

 

相关链接:

 

 

     (一)

 

 

       2004年11月16日,绿色和平在北京向公众和媒体公布了《金光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报告》,并正式向中国国家林业局、全国人大环资委等政府部门提出检举,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和关注。然而,金光集团不仅否认其在云南的毁林行为,反而将基于道义,倡议其会员拒绝使用APP产品的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以侵犯其名誉权的名义将“协会”告上法庭(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根据媒体的报道,向协会在全省的400多家会员饭店发出通知,由于金光集团APP对环境的破坏,倡议拒绝使用其有违环保的产品,随即,30余家饭店响应了倡议)

 

 

        接着,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在内的18家国内环保团体和包括绿色和平、Robin Wood在内的25家国际环保组织联合声明支持“协会”。在这期间,金光集团继续否认毁林行为。接到绿色和平举报的国家林业局在调查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张松丹副司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明确表示,金光集团在云南思茅确实存在毁林行为。但接下来戏剧性的发展是:云南省政府公开表态,林木为当地农民采伐,与金光集团没有关系;而金光集团在开庭的前一天,突然撤诉。

 

 

     (二)

 

 

       2005年4月13日,绿色和平在北京发布消息:虽然中国政府尚未批准任何一个地方商业化种植转基因水稻,绿色和平组织却在湖北发现非法销售和种植的转基因水稻,由此生产的大米已进入市场,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态环境。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则声明,由于绿色和平所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国外公司,其检测的标准、方法、数据等,都有待再认可与核查。另外,绿色和平所公布的转基因的种植面积、流向等,应以湖北省农业厅执法结果为准,报告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还有待证实。不过,针对绿色和平的调查结果,农业部将展开进一步调查。  (新京报)

 

 

 

 

 

参考书目文献:

 

 

《民间组织通论》时事出版社2004 王名 刘培峰等著

 

 

《非营利组织及其对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义》王名

 

 

《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王杰 张海滨 张志洲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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