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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部门税收法规亟待改进

海关总署近期发布了90号令,规定五到六家全国性社团接受的国外扶贫慈善捐赠可以直接到北京海关办理有关免税入关手续。今年六月,由于不在名单之列,某基金会接受的海外救灾物资未能按照新的办法办理,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和沟通。90号令的发布是海关放宽对此类问题处理程序的一个标志性文件。原先的海外捐赠,均采用一事一议的做法,由接受捐赠的社团向海关就每一批物资的免税进行申请。不过,新的规定一方面为一些社团开了一个口子, 极大地简化了程序。另一方面却仍然带有传统的一事一议的影子。

这件事体现了中国NGO普遍面临的法律困境。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NGO能够开展“游说”活动寻求政府的税收优惠,而对中国的绝大多数NGO来说,它们没有能力涉足这样的活动。相对于政府而言,它们相对比较弱势,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中国民间组织促进会秘书长黄皓明认为,目前对非营利机构的税收法规十分模糊和分散,可操作性差,给捐赠人和受赠人以雾里看花的感觉。他认为,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税制,在免税待遇上,应该对所有的NGO制定明确等同的原则,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上的垄断经营。

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王名教授用“各自为政”来描述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民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非营利组织税收法规制定和操作层面上的状况,这个状况由于地方性的差别而变得更为复杂,协调起来也非常难。非营利组织一方面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又有很多空子可钻,在公益活动中,获取免税待遇成为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一项博弈。中科院康晓光研究员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做出公益捐赠后,在无法从税务部门得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常常在会计科目上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将捐赠额在公关和宣传费上列支。康晓光同时指出,海关和税务部门认为,对税收优惠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方式,是由于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缺乏经验,无法分辨捐赠的真假。此外,由于需要对社团的营利活动征税,对其营利和非营利活动的甄别也颇令人头疼。正如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处处长杨岳所言,一方面应给予非营利组织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的认定上,需要税务和海关的等部门的积极介入和协调。

目前的现实是,在“全球化的结社革命”浪潮下,NGO已经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担当起重要角色。和政府和企业一样,它们已成为参与社会分配的重要主体,急需一套系统和完善的,可操作的第三部门税收体系,作为鼓励其良性发展的引擎。在七月份召开的中国民间组织促进会成立十周年的系列研讨会上,王名透露,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正在青岛和当地政府合作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配套试验,从非营利组织法的立法,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捐赠、减免税、就业和社会保障、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探讨,希望在时机成熟时向政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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