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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纽型社会组织”引人注意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2008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社会建设大会公布的“1+4”系列文件中,出现的一个令人关注的新词语。

 

      “枢纽型社会组织”意指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联合型组织,而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按照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的表述,就是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和服务中,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等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组织枢纽作用。在管理上,授权其承担业务主管的职责,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提供集约式服务。

 

 

        这个新的工作体系,尽管实施效果尚待观察,但至少是对以往的双重管理体制的一个政策调整。

 

 

        这几年,各地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云南、福建、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青岛等城市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做了变通处理,但“北京的文件是各地民政规定的集大成者,更加系统、明确地阐述了未来社团管理的思路和方向。”(于方强,2008)而枢纽组织的提出,算是北京的一个创造。

 

 

        2007年底,北京市成立了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成立后,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简称“1+4”系列文件。

 

 

        在这套文件里,提出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目前北京有130多家政府部门有资格成为主管单位,新政策实施后,北京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将由134家减少到25家左右。此外,“枢纽型社会组织”将建立党组(党委),逐步实现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全覆盖。

 

 

        民间组织由于各自发展的历史和工作内容,对这个政策信息反响各异。

 

 

        在残障领域已经有10年历史的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一直想找到主管“婆家”,若按照对口主管单位,自然就是残联。但该机构负责人孟维娜说,慧灵找残联10年了,残联就是不愿意做慧灵的主管。在社会组织登记方面,如果改革是把“找政府部门主管”变为“找人民团体”,实际上没有解决我们的问题。她建议,政府这个纲要应该有刚性的政策:指定的有资格的人民团体,不得拒绝社会组织

 

 

        这是一个相对普遍的问题,但在各个领域显现的程度不一样。有几个发育不错的环保组织都是由科协做主管单位的,科协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而另外一些领域的民间组织的工作内容,会让有的枢纽组织感到敏感而不愿意“沾身”。

 

 

        但也有机构希望多些选择。首先,需要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权限、利益冲突问题予以明确界定。在一些领域,草根组织和官方背景的机构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之争,这类组织担心,一旦法律授权其可以接纳或不接纳民间组织的权力,业务主管单位可能就会对被管理单位进行多种控制,作为民间组织,很难再独立发表意见,尤其是对相关官办机构的监督。所以,这类组织反而希望可以自己选择主管单位。

 

 

       和注册联系在一起的还有税收和免税发票等配套问题。如果注册和税收减免不挂钩,对有的组织来说,就没有吸引力。有的在工商注册的机构认为,目前的状态无非就是交点税收,如果资助方也认可了中国独特的民间组织生存状态,那么再有个上级主管单位,反而束缚更多。

 

 

        北京是一个民间组织比较多的地区。一个有效制度,从制定到实施,不但涉及到各类组织、多家相关部门,还涉及如何与民政部门的协调,以及25家枢纽组织自身的意愿问题。一些民间组织提出,北京的社工委和民政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从进口(申请)到出口(注册)是从社工委到民政还是进出都从社工委走?部门之间的协调,是怎么落实的呢?25个枢纽组织是否都有意愿做主管单位?他们的资格和服务水平如何保证?如果不提供业务指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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