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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工NGO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社会责任来说,劳工NGO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劳工普及法律知识,为劳工代理诉讼,监督雇主劳保事务,实际上是替代政府过去的很多职责,对此,政府没有理由不去保护。就公民社会的理念而言,保护劳工NGO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更加健康规范,如此好处,政府何乐而不为 

 

  

 

 

  昨日,《南方都市报》以近万字的篇幅,深入报道了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组织所面对的困境和危险。11月份发生在深圳的该市“打工者中心”负责人黄庆南被两名刀手严重砍伤和“公民代理”李金薪遭绑架殴打的事件,就是这一困境和危险的缩影。可以说,近期以来在珠三角发生的一系列针对劳工维权者的流血事件,为新时期深圳乃至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让人不安的阴影。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政府“守夜人”色彩的日益浓厚,更多过去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和经济事务,必将被众多NGO职能所替代。从某种程度上讲,一个社会内NGO的发达程度,既是那个社会民主程度的标尺,也是衡量政府、公民和社会各类组织和谐程度的重要指标。NGO越发达,社会越稳定,各类关系越和谐,民主化程度越高。以劳工维权工作为例。20年前,这些工作几乎全部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从用工组织到劳动保护到纠纷处理,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几乎包揽一切。这种局面的最大弊端,就是效率低下,并且不符合程序公正原则。在当今第二产业劳工数量和各类用工组织数量猛增、涉及劳工利益的关系高度复杂化的背景下,政府已经不可能包揽所有的劳工权益保护工作,各类NGO便应运而生。

 

 

 

 

 

  应当看到,在过去10年左右的时间里,特别是近5年来,珠三角地区的劳工维权组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社会作用,从代理劳工法律争议处理,到监督雇主的劳保政策,再到促进这一地区的劳工权益保护进步等各层面的事务,人们都能看到劳工维权组织的身影,强烈感受到其影响力。正因如此,劳工维权组织,和雇主之间就存在必然的对抗关系,在极端的时候,这种关系甚至可能进入水火不相容的境地。基于利益考虑,有关雇主想方设法遏制劳工维权组织的发展和工作,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雇主由于其拥有经济强势和信息优势地位,很容易展开对劳工维权组织的侵害,尤其是那些纯粹草根组织性质的劳工NGO,便首当其冲。

 

 

 

 

 

  诚然,在劳工NGO发展过程中,诸如“信息公开不够”、“财务不透明”、“组织不严密”等各类问题的确存在,这也正是不良雇主侵害、打击劳工NGO,离间NGO和劳工关系的最佳口实。但各级政府官员必须看到的是,就其作用和历史发展趋势来说,劳工NGO主流是好的,方向是对的,政府应当在加强引导、规范和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劳工NGO的发展。从社会责任来说,劳工NGO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劳工普及法律知识,为劳工代理诉讼,监督雇主劳保事务,实际上是替代政府过去的很多职责,对此,政府没有理由不去保护。就公民社会的理念而言,保护劳工NGO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更加健康规范,如此好处,政府何乐而不为?

 

 

 

 

 

  劳工NGO的发展,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中国的工会组织在过去长时期内忽略农民工入会工作的消极后果。而劳工NGO恰恰就填补了这一空白。政府应当以感恩的心来对待劳工NGO。虽然现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那些伤害珠三角劳工组织负责人的行为源于雇主,但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少数黑心雇主有重大嫌疑。在有关真相水落石出之前,我们郑重呼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官员,请以你们的良心和责任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调查打击那些报复劳工维权组织的黑势力,同时,以制度规范、具体指导、利益照顾等各类方式,引导劳工NGO的健康发展和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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