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韶关事件彻底平息以后,相关政府官员或者研究学者肯定会总结教训上报领导,但他们能否明确指出此类群体性事件或者民族矛盾的正确解决方法?依据以往经验,情况并不乐观——虽然韶关的确比石首反应快许多,事发当天即公布相关信息,也推出了四项后续措施。但充其量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手段,并非根本解决之道。
从目前所能搜索到的事件起因看,当地人对谣言中的维族员工屡有不满,认为厂方与警方多有纵容,当天再次因为谣传某事件引爆事端,终于导致大规模械斗发生。包括广东当局领导人汪洋探望维族伤者的讲话,也被解读为偏袒少数民族利益。其实没人不理解政府维护稳定和民族团结的用心,但对当前民族政策的质疑恐怕不在少数。宗教和民族向来是令各国政府头痛的的敏感话题,在中国公共舆论上更是禁止对此问题进行公开讨论,但鸵鸟般回避问题并不等于解决问题,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将进一步扩大。但这里讨论的重点不是所谓积极歧视的中国民族政策问题。
社会稳定需要的几个要素中,秩序、法治、透明度和咨讯公开等缺一不可。在韶关事件中可以看到当地人与维族员工的积怨已深。相信有些是外来工与当地社会面临的普遍矛盾,有些则是生活习惯、语言交流、民族文化不同带来的冲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似乎困难不大,包括重建当地秩序,保障信息畅通等,只要当地政府加大工作力度,都不难维持一时稳定。但从社会长远进步角度讲,则涉及执政当局改变管理社会的思维模式。
从法国经验观之,即使一个有浓厚国家主义传统的国家,也仍然有可能促成公民社会的建立。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便是社会上存在大量团体对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和。协会和工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1901年法国协会法公布以后,法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得以蓬勃发展,改变了以前“国家-公民”的二元社会结构,日益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甚至在法国外交和对外推广法国软实力中居功至伟。尽管仍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应当指出中国的公共空间正在不断扩大之中,但从政府角度,引导力度和管理手段远远不足,甚至有意无意的仍然在阻止公民社会组织的形成建立。这样的逻辑导致的结果就是灭火器的建设远重于减压阀,后果可想而知。
假如韶关这家玩具厂存在有力的工会,能够协调员工之间,员工和厂方,员工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假如当地存在一个关注维族人融入当地生活的协会,能够关心他们的娱乐、文化、精神甚至性欲;假如存在相关的民间教育和法律组织,平时进行普法宣传,能及时化解不理性行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妨碍此类组织的建立,只是相关政府部门出于传统思维习惯,并不鼓励它们的产生。相反还曾见到过广东取缔外来工协会的报道。另外,有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社会活动家没有产生之前,也不可能导致公民社会组织的自然而然的成立。
正如汪洋所说,东部地区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招聘员工,是东部地区响应中央号召,先富帮后富、促进东西部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那么韶关事件应当被当作一个极好的反面案例,当局应该深刻反思,拿出决心和勇气解决市民之间和官民之间的互动问题,真正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