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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aign案例】OECD观察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素有发达国家俱乐部之称,其30个国家成员, 几乎都 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加起来占世界总和的2/3强。《OECD跨国企业指导方针》(下文简称“指导方针”)是OECD用于规范成员国家跨国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性文件。由于它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知名跨国企业,因此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在众多关注群体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它专门挑刺,后来却又成为了OECD的合作伙伴。这就是“OECD观察”。

 

跨国企业指导方针

 

 

指导方针创立于1976年。起初,只适用于加入国 的跨国企业在加入国的经营行为。2000年,指导方针发布了更新版,把加入国企业在非加入国的行为和供应链责任也纳入规范之列,这大大拓展了指导方针的适用范围。指导方针还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准则中内容最为全面的一个。在常规的人权、劳工和环境条款之外,它还包括信息披露、反商业贿赂、消费者权益、科学技术、竞争和税收等方面的内容。

 

 

指导方针的约束对象虽是跨国企业,但加入成员却是各国政府,体现的是各国政府对跨国企业经营行为寄予的共同期望。同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样,指导方针也是以自愿履行为基础。

 

 

OECD观察

 

 

OECD观察于2003年3月在荷兰阿姆斯福特创立,是一个公民社会联合组织。截至2009年初, 共有来自44个国家的84个公民社会组织会员。OECD观察的核心成员有:荷兰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荷兰)、有罪不罚抗议行动(刚果)、 夏尔巴 协会(法国)、圣劳伦斯兄弟会(澳大利亚)、人权与环境中心(阿根廷)、发展与和平公民行动(印度)、挪威环境与发展论坛(挪威)、欧洲地球之友(比利时)和德国观察(德国)。它们几乎都用批判的眼光看待企业行为,都倡导对企业使用严格的强制性行为准则。

 

 

OECD 观察的观察对象不是整个 OECD ,从本意上讲,它的名称是“ OECD跨国企业指导方针观察 ” 的简便称谓。OECD观察 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 一 , 监督 指导方针 运作 机构的工作效果;其二,为公民社会组织使用指导方针进行申诉提供咨询和建议。这两项都是围绕指导方针的申诉程序展开的。

 

 

对指导方针的肯定评价

 

 

OECD观察对指导方针持基本肯定态度。OECD观察首先肯定了指导方针涵盖内容广泛,这为各国督促自己的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蓝本。其次,指导方针的支持方是各国政府,有政府做后盾,使指导方针带有一定的权威感和中立性,这是很多企业主导的行为守则 所 不具备的。OECD观察还高度肯定了指导方针对非 加入 国家和供应链责任的重视,这为那些法治不够健全的国家提供另一种正义渠道。另外,指导方针有明确的申诉程序,工会和公民社会组织都可以将企业违反指导方针的行为,诉诸于OECD的国家联络点,向企业施压 ,虽然这种压力因指导方针的自愿性质而大打折扣 。 在OECD申诉中 ,收集证据的成本和负担也不是很大,这为工会和公民社会组织提供了便利。事实上,申诉成了工会和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指导方针最为重要的渠道, 也因此成为 OECD观察 的工作重点。

 

 

OECD观察的批评观点

 

 

指导方针的运作机构主要有“投资委员会”和“国家联络点”,其中前者是指导方针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条款说明和仲裁,后者则是具体的执行机构。根据指导方针的规定,加入国必须建立国家联络点,主要负责指导方针在不同国家的落实,并推广指导方针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所了解和使用。国家联络点也负责处理申诉,是工会和公民社会组织与OECD的主要接口。

 

 

国家联络点是OECD观察持续监督和批评的对象。2005年,OECD观察发布《五年后记:国家联络点工作状况评估报告》,之后又陆续发布《国家联络点范式》、《国家联络点评估报告2008》等报告,对国家联络点的工作提出很多质疑。本文将介绍其中比较重要的5项,这些问题在其它国际准则的申诉框架中也经常出现。

 

 

1.  不公平对待公民社会组织

 

 

很多公民社会组织表示,他们不能得到平等对待。在国家联络受理申诉之后,一般需要组织申诉调节会。一些提交申诉的公民社会组织说,他们不被邀请参加讨论,有的时候参加了却不被允许发表观点。在申诉调节会后,国家联络点需要发布会议纪要,有的时候没有提到申诉,或者干脆并不和公民社会组织分享。后者感觉,他们对国家联络点的工作和决策没有任何影响力。

 

 

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直接批评国家联络点没有履行“中间调解人”的角色,在大部分情况下直接站队到企业一边。美国的国家联络点和美国经济商业事务局同在一处办公,而后者的使命就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纠纷。这种方式使得国家联络点很难保持中立。OECD观察指出,这种现象在加入国中非常普遍。

 

 

2.  缺乏调查能力

 

 

申诉双方把材料和意见递交给国家联络点时,国家联络点没有能力(或意愿)进行调查,因此不可能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判断和裁决。在2004年,净衣运动曾向国家联络点递交了一份关于阿迪达斯的申诉,最后国家联络点却只能发表声明 :“我们同意双方未达成任何一致”。

 

 

因为没有调查能力,很多国家联络点就跨过对申诉的评估和分析环节,直接跳到所谓的“向前看”的问题解决环节。也就是说,国家联络点称将要改善企业的未来行为,而不管它是否曾违反过规定。担心挫伤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为了吸引企业加入到“向前看”环节,很多国家联络点的声明书中,都避免谈及“企业在某某方面违反了指导方针”。

 

 

OECD观察指出,如果国家联络点在信息调查方面表现不积极,不对企业是否违反指导方针做出判断,那么就不可能有政府或企业认真对待指导方针。

 

 

3.  滥用投资关系认定  

 

 

近年来,公民社会对供应链责任日益关注。截至2005年,在公民社会组织向国家联络点提出的45项申诉中,有20项是关于供应链责任的。然而OECD观察称,国家联络点对供应链责任态度很不积极。

 

 

在2000年指导方针更新版的一般政策部分的第10条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商业伙伴,包括供应商及分包商执行符合本方针的企业行为方针”。然而随后在公民社会组织就供应链事由向国家联络点申诉时,国家联络点以指导方针不适用于跨国企业的“贸易伙伴”为由拒绝接受。这引发了关于指导方针适用范围的激烈讨论。

 

 

为此,OECD投资委员会于03年作出解释,使用 “投资关系”作为鉴别适用范围的标准。所谓投资关系判定大意指,如果被申诉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或者足以施加实质性影响,则适用于指导方针。然而投资委员会没有给“投资关系”作出详细定义。这给国家联络点留下了灵活处理的空间。

 

 

OECD观察 批评很多国家联络点滥用“投资关系”条款,拒绝接受有关供应链责任的申诉,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国家联络点就曾驳回过一次新西兰绿党对澳新银行的申诉。OECD观察呼吁给予供应链责任以更加宽泛的 解释,从而拓展 OECD 指 导方针的适用范围。

 

 

4.  以平行诉讼为由不作为

 

 

平行诉讼是指申诉所处理的商业行为恰好也是国际法、国家和地方各层次法律的管辖对象,在申诉的同时,司法诉讼程序在同时进行。曾有一项关于丹麦的跨国企业在马来西亚的违规行为的申诉。在申诉发生时,丹麦国家联络点说,必须等待马来西亚的法庭处理结果。当马来西亚的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后,三年过去了,丹麦的国家联络点此时宣称:事情已经自己解决。

 

 

OECD观察认为,指导方针作为自律型规范,本来就是要提供一种法律之外的解决办法。国家联络点因为平行诉讼而不作为,实际上错过了一个发挥指导方针作用的绝佳机会,因此 OECD 观察认为平行诉讼绝不应该成为诉讼被拒绝或推迟处理的理由。

 

 

5.  无限制使用保密条款

 

 

指导方针程序指引的保密原则规定:申诉中的各方不得泄露:1)所获知的信息;2)申诉被国家联络点接受后,从其它组织获得的信件或文件(除非组织同意将其公开)。 OECD 后来又对保密条款作出解释说:“原则上说,与实施有关的过程信息应该保密,而结果则应该公开。”不过后来,工商业咨询委员会 成功游说,将保密条款延展到申诉的所有环节,公民社会组织甚至不能公开宣称他们的申诉被国家联络点受理。在一些国家联络点,如美国、芬兰和德国,他们的年度报告中,甚至不披露被申诉企业的名称和关于申诉的详细信息。

 

 

虽然国家联络点声称,保密条款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然而OECD观察的会员们却不这么认为,根据他们的申诉经验,一些申诉成功了,公开申诉是部分原因。工会咨询委员会 的经 验同样如此。

 

 

由于综上所述的原因,公民社会组织提请申诉并获得成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截至2008年5月,公民社会组织共提出申诉70多例,其中成功推动企业改变的只有2例,即2001年加拿大乐施会发起的赞比亚First Quantum矿产公司申诉案和澳大利亚Global Solutions公司申诉案。成功案例如此之少,OECD观察仍然任重而道远。

 

 

批判以至合作  

 

 

尽管OECD观察提出了如此众多的批评,然而,我们不得不说,OECD指导方针的申诉程序是自愿型国际准则中比较好的。根据OECD观察的统计,在2005年9月之前,公民社会组织提出了45项申诉,在国家联络点进行调节时,只有13例企业拒绝参加对话,也就是说有70%多的企业愿意配合国家联络点的工作。这份成绩单,对于一个自愿性社会责任准则来讲,还是比较理想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经过长期的批评工作,OECD观察已经得到了OECD的认可。OECD在官方网站上,把OECD观察像工商业咨询委员会和工会咨询委员会一样,称为“指导方针实施的合作伙伴”,专门负责把公民社会的视角和实践带给投资委员会。

 

 

OECD还与OECD观察建立了常规沟通机制。投资委员会经常就条款解释方面,征询OECD观察的建议。双方经常出席彼此的会议。2007年7月,投资委员会与OECD观察签署协议,OECD观察可以阅读和使用投资委员会的所有官方文件。这种批判式合作的方式,很值得其他国际和政府机构学习借鉴。

 

 

另外,在包括OECD观察的公民社会和工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下,一些国家联络点开始尝试改变。澳大利亚、英国和阿根廷的国家联络点,已经采纳了OECD观察的部分建议,逐步采用一些公开的、明确的、有一定约束力的工作程序。

 

 

结语

 

 

鉴于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越来越活跃,国际上人们对于中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的行为也越来越关注。因此,无论是OECD还是OECD观察及其会员们都希望中国能够认可《OECD跨国企业指导方针》,从而推动中国的跨国公司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在2008年,OECD曾在巴黎召开了一次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会,专门对此话题进行讨论,不过没有明确的结果。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认可指导方针或者成为OECD的一员,届时我们将对OECD指导方针和国家联络点的工作有更多亲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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