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于2009年3月6日问世。作者是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童英贵和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问题学学者胡星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顺应了反腐倡廉的时代要求,体现了开门立法、专家立法、公民参与立法的时代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分八章三百一十二款。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廉政机构;第三章:腐败的预防;第四章:反腐败调查;第五章:惩罚腐败的措施;第六章:惩罚措施的应用;第七章:定罪与处罚;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的特点是,一、对腐败的定义比较宽,包括影响力交易、回扣、非物质性的好处等,它符合我国刑法修改的趋势和国际标准。如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的腐败行为包括: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之便或者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以各种手段侵占公共财产;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国民生命、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或小集体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向公职人员提供财物和其他好处。”第六条规定:“本法所指的职务影响力是指公职人员基于其职务或公职身份而产生的与该职务或身份存在事实上的联系、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能力。”第七条规定:“本法所指的不正当好处(即不正当利益)是指通过非法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能够满足需要和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利益。”
二、强调廉政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主张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总局(总署)”,各地设立廉政分局和联络处,全国按地区设立10个分局,每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分局。各市、县设立廉政联络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廉政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全国的廉政及反腐败工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相应的委员会。国家廉政总局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专家建议稿中又指出:作为过渡性安排,国家廉政总局也可接受国务院与全国人大的双重领导,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的干预。由原监察部、预防腐败局、反贪局、信访局等合并而成。
专家建议稿第三十四条:“国家廉政机构行使对腐败行为的调查和非刑罚处罚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的领导、指挥和干涉。”第三十五条:“国家廉政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国家廉政总局领导全国各分局的工作,任命各分局的负责人;分局任命各办事处负责人;各分局、办事处依法行使调查权和非刑罚处罚权。国家财政保障廉政机构的经费。”第六十条“廉政机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特别保护。廉政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武装保卫人员,武装保卫人员在反腐败公职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保卫措施。”
三、重视腐败的预防。主张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等职务收入,实行公职人员财产与收入的申报和公开。专家建议稿详细地列出了公职人员财产与收入申报、公开的程序和内容。并且指出:“应当申报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专家建议稿第三章第六节还规定了“其他廉政及反腐败制度和措施”,如金融与财产实名制;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完善《财政预算法》;建立独立审计制度;实行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创立公民财政诉讼制度;完善新闻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制度、立法监督制度;建议稿还别具特色地提出了“公职人员宣誓制度”。
四、增加了贿赂罪的名目,详细确定了“性贿赂罪”,对于打击日益严重的性贿赂、包二奶将能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七章第一节贿赂罪中指出:“贿赂犯罪包括索贿罪、受贿罪、主动行贿罪、被动行贿罪、性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廉政机构公职人员行贿罪、廉政机构公职人员受贿罪、影响力交易罪。”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性贿赂罪:为了谋取各种利益而以本人的身体或利用他人的身体满足公职人员性欲的或者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满足自己性欲的,是性贿赂罪,包括性行贿罪和性受贿罪。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下级公职人员为职务提升和其他利益而主动与上级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属于爱情范畴的;为谋取利益而与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属于爱情范畴的;公职人员基于职务优势获取性利益的。下列情形(含显然类似的情形)不论当事人作何种辩解均按性贿赂罪论处:女性公职人员与多名上级男性公职人员有性关系的;有领导职务的男性公职人员同时或交叉或连续与多名下级女性公职人员保持性关系的;公职人员与职务影响力的对应人员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属于爱情范畴的。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同性性取向的,在同性间的性关系亦适用本条规定。”
五、将刑法中的“巨额不明来源财产罪”修改为“资产非法增加罪”,并且实行有罪推定原则。这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先进理念。
六、主张制定《举报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对举报人的褒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法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施行《举报法》,对举报机构、举报原则、举报范围、举报形式、举报程序、奖励和保护等问题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与腐败行为作斗争,进而有效地揭露、惩罚和威慑腐败。《举报法》应当明确规定举报代理人制度,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律师等职业代理人举报腐败犯罪。《举报法》还应当规定举报人的奖励总额为不低于国家追回财产的10%,但不高于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的其他有价值、有特点的条款还有:第十八条规定:“腐败所得的一切利益必须剥夺;无法剥夺的,国家以罚款、罚金等方式惩罚之。对腐败犯罪人员处以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和对腐败所得的追缴以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基本保障标准水平为限。”第十九条规定:“鉴于腐败损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我国的公共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国家廉政机构通过反腐败手段追回的财产均用于补充全体国民的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第二十条规定:“公职人员的婚姻、财产信息不视为个人隐私,公众以各种方式传播涉及公职人员道德操守、财产状况等信息的,除故意捏造事实、蓄意诽谤外,不视为违法或侵权。”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腐败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参加旁听的人员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记载,允许新闻机构对庭审过程进行现场直播。”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一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腐败犯罪人员均应当被开除公职,其中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人员,应当开除公职终生不得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公职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虚假申报财产罪:公职人员违反财产申报法的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隐瞒申报额五倍的罚金。”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封锁消息罪:拒绝向媒体和国民提供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公共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童英贵,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heroicway@163.com;
heroicway@sina.com,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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