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围绕PM2.5的讨论,虽然公众、媒体和环保组织十分努力,但是已经有了渐渐平息的态势。官方的回应主要是在环保局层次上做出的。而且,PM2.5具体标准的出台要等到2016年了。而空气质量的整体改善据说要花费20年或者更多的时间。对于每天都要呼吸的公众来说,有没有提高效率的办法呢?
在公众和媒体关注的基础上,美国和日本是通过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法,迫使立法机关通过改善空气质量的法律的。这个方法也许可以尝试。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有过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今年10月,自然之友也已经就云南曲靖铬渣事件提起了公益诉讼。能否起诉引起北京或其他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的企业或者行业,进一步推进立法和实施,我们也许可以寄予一些希望。
其实,北京曾经实施过解决空气质量问题的方法,并且取得过不错的成绩。2008年奥运会期间,在中央的直接布置之下,经由北京市委和市政府的实施,周边地区的配合,曾经使得北京的空气质量得到过显著的改善。
我们分析下这个成功模式的主要因素:中央和北京政府之间形成了明确的问责关系。显然,奥运会是件关系到中国国际形象的大事。如果北京政府执行不力,对主要领导的问责是在所难免的。即便是没有事后即问责,对于其长期的仕途升迁来讲,影响应该是很明显的。在中国,这种明确的上下级问责,或者说体制内问责,还是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效率的主要因素。
奥运会的举办是个并不经常发生的事件。空气质量改善应该说是举办奥运会的副产品之一。换句话说,空气质量改善并不是政府主要关注的事情。那么,怎样才能使诸如空气质量之类,关系到民生和可持续发展的这些指标得到政府的主要关注并且形成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呢?
在中国,只有建立制度化的上下级环境质量问责关系,才能够使政府主要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承担起必要的提供给公众空气之类公共物品的责任。具体而言,使空气等环保指标组成的地方环境质量成为“一票否决”地方主要领导五年换届升迁考核的基准指标,可能是建立这种问责关系,遏制环境污染加重趋势,保护环境最有效率的方法。
但是,这显然并非易事。在中国“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之下,如何在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实施的下级“党政一把手”考核中加入和实施这个否决性的环保指标模块,显然是个难题。提出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要解决很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指标模块怎么设计,由哪个机构执行考核,人大和公众应该怎么参与,信息如何公开等等都需要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操作层面的问题更难,比如,你如何说服上级党委试点你的政策建议?试点在哪个层面进行?政策建议上达的渠道应该怎么建设?
但笔者相信,提出这个问题也有意义。公众需要知道,这个“北京模式”可能是空气质量和其他环境问题解决效率的一个重要方向。
(作者:付华辉,中国政法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fhuahu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