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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即非法社会组织?

       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有可能被界定为非法社会组织!最近两天,朋友圈内公益人士刷屏式讨论着广州市民政局发布的《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该征求意见稿引发争议,许多NGO认为该工作细则对非法组织表述模糊,担心被“误伤”。

质疑:这会不会成“口袋罪”

       “假如我要发起一个修理电器协会,邀三个人出来吃饭聊聊怎么开展工作,也算是擅自了,非法吗?”映诺社区发展机构总监李镝说,“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就界定为非法组织这一条让人费解,不开展筹备活动你无法知道是否需要合法注册,但开了会议很有可能就无端端变了非法需要被取缔。不擅自就代表了不是非法了,而文件没有任何关于如何做到不擅自。同时,他认为非法二字的描述范围太广并模糊不清,诸如老年人打个羽毛球跳广场舞也是活动,广场舞一定大部分没登记,那是不是可以随时取缔?

       中大公益慈善研究院博士、广州公益慈善书院执行院长周如南表示,政府出台这一管理细则有积极意义,但问题在于概念界定模糊,现在反弹比较大的是“非法筹备”这一条,筹建组织如果没有报备的话也会是非法,这个解释引起争议,甚至有人认为可能会成为“口袋罪”(条文很模糊,很多行为都可以放在这个罪名下解释的,就叫口袋罪)。

回应:会听取意见,一起讨论

       昨日下午,公益组织N G O C N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征询意见表,进行线上调查,统一收集N G O意见。针对N G O的顾虑,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表示,早在20 0 0年民政部就已经发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这个工作细则主要是针对内部工作强调,而非管理办法、条例。

       面对N G O提出的表述模糊问题,他表示会充分听取意见,大家可以一起讨论,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肯定会尊重社会各方反馈的意见,再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做进一步的细化。至于何时发布,则需要看征求上来的意见如何再考虑。

定义模糊会造成选择性执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表示,法律规定惩治的都是违法行为,笼统去说非法组织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因为没有办法界定什么叫非法组织,如果只要不登记就是违法的话,就是人人违法的状态。

       “社会组织”的定义就是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民非/基金会,不登记的组织当然就不是“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民非/基金会”,如果擅自以此名义开展活动,除非是冒用登记资格;如果解释为以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均非法,那么除了单个人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从而必然出现选择性执法、想抓谁抓谁。

       应该规制的是违法行为,行为没有问题就可以,让所有组织都去登记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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