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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待制度探索

 

       最高检近日举办新闻发布会,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发布了五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和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一个话题实际包含了两个问题:首先是为什么要有公益诉讼?其次,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现实生活中,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件因为没有主体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窘境,映照出的是“公益的悲剧”,“公益诉讼”的概念即由此而生。而在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一般被认为是提起诉讼的最适当主体。但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实力薄弱,取证不易,而且还可能面临起诉不被法院受理的尴尬,其实际效能未尽如人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检随后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的效果如何?这次最高检举办新闻发布会,尽管还处于试点阶段,但其公布的五个案例都十分典型,既可以视为对下一步试点工作提供指导,也不妨看作是一次阶段性总结。

       评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成绩,“先声夺人”应该是一个恰如其分的定语。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围绕公益诉讼,要敢于啃硬骨头,“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而就这次公布的五个案例而言,可以说无一不在“有影响、有震动”的范围之内。

       在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案中,两个被告,一个是行政案件的被告,另一个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案件同时具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一种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全新司法实践。作为中医院的主管部门,卫计局由于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被检察机关告上法庭,在公益诉讼改革之前完全无法想象,而法庭判决后不久中医院整改到位的事实又说明了检察机关充当诉讼主体的威力。

       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曾被舆论称为“全国首例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更引发了举国关注。过去针对基层环保部门执法的松软无力,除了上级机关的行政施压,检察机关的措施几乎只剩下了一条,即发出检察建议,矫正力度明显不够。当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法官一声槌响,判定环保部门因执法不力而败诉的时候,其警示意义不言而喻:不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就有被另一个国家机关告上法庭的风险。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从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法院审结32件,已判决结案的28件,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求。这些数据雄辩地证明检察机关充当公益诉讼主体存在天然的优势,但怎样把优势充分发挥,如何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建立起一套全新的公益诉讼制度,并使这一制度与现行法律完全衔接,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索。

       (原标题:[社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待制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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