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政府购买服务在国外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已经在实践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的政策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梳理、比较和分析其他国家的政策内容及特征,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是最早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福利危机之后,英国开始了以“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为主要特征的公共服务改革,在这一进程中,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愈发突出,政府对其扶持也日渐常态化,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英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构建了较成熟的供应商市场。可以说,英国政府公共服务的发展离不开其完善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政策。英国政府购买服务中特别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购买服务的范围
英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府将现有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二是从非营利组织购买目前政府尚未提供的公共服务。
在英国,每年政府提供给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资金约为33亿英镑,这些资金大约一半来自英国政府的博彩收益,文化部将每年博彩收益的28%通过其下设的新机会基金和社区基金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分配给全国各级各类非营利组织。
强制性竞争招标制度
英国政府强调通过竞争机制遴选优秀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但英国的特点在于其强制性竞争招标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即英国政府规定大部分的公共服务必须外包出去,这就迫使地方政府等公共部门通过实施竞争招标制,允许非营利组织在政府垄断的范围之外参与公共服务。例如根据1990年所颁布的《公共医疗与社区关怀法》的规定,中央拨付的特别款项的85%以上必须用于“非地方当局直接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地方卫生管理部门必须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来购买私营部门或非营利组织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制度
英国政府虽然通过合同外包的方式将公共服务推向市场,但政府仍然保留着干预的权力,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严密监管就是这种干预的体现。英国通过一套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等进行监管,内容包括组织的登记、运作、资金运作、绩效评估等。若非营利组织在监管中被发现存在违规或者无法提供合格服务等行为,政府会重新进行竞争性招标甚至取缔该组织机构。而英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则是通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定予以明确的,其目的是保证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和正常行不被政府强有力的干预所影响。
为积极推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开展有效的合作,英国中央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共同签署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即COMPACT协议)于1998年11月发布,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份中央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
COMPACT协议确定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其基本思路是:政府与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签订具有指导意义的合作框架协议,通过部分公共资源的提供或让渡,委托非营利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评估与监管(见表1)。虽然COMPACT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肯定了非营利组织对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价值观上的一致性,凸显了双方在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互补性,并成为英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开展合作的重要指南。
税收优惠政策
英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慈善委员会是针对慈善组织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慈善组织的登记、财务审计监察、信息咨询、签发公众捐款许可证、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善的组织做出处罚等。在英国,免税组织的覆盖类型相比美国要少些,但免税资格的申请标准更加严格,即只有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才可以获准慈善委员会的登记并自动享受税收优惠。
在公司捐赠方面,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在公司账目中申明提供公益捐赠,捐赠的部分就会免去公司所得税(约占30%);在个人捐赠方面,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获得免税待遇,但免税的对象主要不是个人而是慈善组织,因此接受个人捐赠后的慈善组织只能专门向政府索要退税的部分,但由于税法十分复杂和细密,这种独特的减免税制度还催生了一个利用专业知识帮助慈善组织向政府索要退税的中介组织——英国慈善援助基金会。目前,每年英国慈善援助基金会经手的退税金额高达10亿英镑,已经发展成为支持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