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
“慈善法是恶法”,这是我最近看到的对这部凝聚了公益慈善届多年政策倡导努力成果的慈善法最为激烈、最为离谱的批评。
作为一部认真研读了慈善法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修订稿以及三审稿的法律人,我认为有责任为这部法律发发声、说说话,希望公益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要抛弃诸多“人云亦云、先入为主”的成见,以正向地看待慈善法,以同理心肯定这次的开门立法,理解与认可立法机关与参与立法讨论的社会组织与学术机构的努力。
我认为,即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一部巩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积极成果、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慈善发展环境、有益于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法律。
这两天大家在争论的是慈善组织中的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问题,拿这个说“慈善法是恶法”有道理吗?且不说,昨天通过的《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最后的规定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在年度管理费用上是留了尾巴或例外的。
我想说的是,这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关系有很大关系吗?全国6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只有1546家(基金会中心网2016年3月14日数据)公募基金会,其中有多少属于民间公益组织?能拿得出400万元或8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设立这样一个地方或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的民间公益组织屈指可数。
公募基金会中的绝大部分属于政府参与举办的官办社会组织,对于其管理费用的限制,体现了公众对公募基金会严格管理的期待,对一般民间公益组织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民间力量发起的公益组织以及公益人,请你们做好准备,迎接慈善法带给你们的七大利好消息!一个充分竞争的慈善时代即将到来。
第一,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的依据将从政策变为全国人大的法律。众所周知,中国自2011年以来进行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展开,实施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很多公益人反映,在登记过程中存在公益慈善类组织认定标准不清、登记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直接登记注册资金住所等隐形门槛过高、变相拒绝直接登记、无司法救济渠道等问题。而,这部《慈善法》将使得公益组织的发起人或举办者直接登记慈善组织的权利第一次有了法律的保障。这是第一个也是最大的利好消息。
第二,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终于得到了落实。依法成立后满两年才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尽管不是自成立之日起就可以获得这个资格,但已是目前能争取到最好解决方案。大家都知道,民间人士要设立一个公募基金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公开募捐资格一直为少数大型的官办社会组织所垄断。将公开募捐资格向民间举办的中小慈善组织开放,势必会打破当前公募资格的垄断局面,让社会力量更为公平地参与到公募市场的竞争当中去。
第三,加大了慈善税收优惠力度。慈善法将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结转三年的政策落实后,将成倍提高企业捐赠款项的税收优惠力度,推动企业向慈善组织捐款。
第四, 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发票问题将得到解决。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所以,慈善组织获得捐赠票据将有了法律保障。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将解决中国多数地方都存在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一旦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捐赠收入是可以免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这不是利好消息,还有什么是利好消息?
第五,慈善信托重启,赋予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慈善信托不是新东西,《信托法》中明文规定的公益信托就是现在所说的慈善信托。由于《信托法》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哪个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公益信托设立需要该机构批准等原因,导致了公益信托在中国没有真正成功实现的案例。 现在《慈善法》下的这个新的慈善信托不需要再像之前《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那样必须要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而是到民政部门将信托文件进行备案就可以了。如果慈善信托得到落实,海量的财产将流入到公益领域;慈善组织将可以利用信托这个杠杆管理大量用于公益事业的信托财产。
第六,明确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性、创设了利益冲突规则。二审稿对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新增了规定,慈善组织只有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要求,才能拿的到公开募捐资格。并且专章规定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这将促进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的规范化以及内部组织机构建设,改变慈善组织重业务发展、轻视内部治理及公信力建设的问题。并且,《慈善法》第一次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是中国法律第一次对基金会之外的两类社会组织的利益冲突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
第七,志愿者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区分一个慈善组织是真慈善,还是伪善,有一个试金石,就是看慈善组织对志愿者管理的态度。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必须加强志愿者管理,按照《慈善法》要求,做好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提供必要条件,按照法律要求做好培训,买好保险,否则一旦发生违法情况,就存在过错,志愿者受到损害,慈善组织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不是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吗?为何也是利好呢?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参与慈善组织运营的各种类型的志愿者的权利,更会促进慈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加大违法成本,优胜劣汰,让好的慈善组织脱颖而出。
没有法治规范的慈善,同样没有对慈善组织合法权利的保障,并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今天,各种营利性组织商业机构的乱入,各种公益组织的乱象,各种行政管理部门的乱作为、不作为,都让对公益慈善投下不信任票的社会公众期待着一部慈善法。
慈善法将是一个里程碑,有了这部法,公益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更多的公益慈善实践积累更多立论基础以及操作案例,为未来这部法的修订创造空间。
慈善组织需要拥抱阳光,不畏浮云遮望眼,风物长宜放眼量,认真利用这次慈善法颁布的契机,做好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利用政策利好发展壮大,依法自治与规范治理,努力推动对公众的慈善教育,让更多的民众了解科学的慈善知识,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志愿服务与慈善工作。相信只有更多的行动,而非牢骚满腹,才能真正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实现公益人“行动改变社会”的公益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