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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在未经指定平台发布公募信息将被处理

       9月7日,民政部举行了《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慈善法》实施各项工作进展。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克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社会工作司副司长黄胜伟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在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民政部已经遴选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未经指定的平台不能发布公开募捐的信息,如果发布,慈善组织将被处理;

       个人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布的个人承担;

       慈善信托已经开始备案,备案是一种形式审查,目前还没有对慈善信托的扶持优惠政策……

分工落实《慈善法》相关工作

       据王克强介绍,为了抓好慈善法的落实,民政部内部也作了相应分工。有关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募捐管理、举报受理、执法检查以及相关税收、用地、金融等政策制定,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负责。慈善事业的行业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表彰、慈善文化、非慈善组织活动管理等,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牵头负责。有关志愿服务管理由社会工作司牵头负责。

       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一是周密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提出了具体任务、进度安排及工作要求,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供了指引。

        二是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培训。协助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编写出版了慈善法释义、慈善法学习问答。部领导带头在权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举办了面向民政部机关、民政系统、社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有关座谈研讨。举办了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仪式和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表彰仪式。组织各地广泛开展了首个“中华慈善日”活动。相关媒体开设了慈善法专栏。通过这些措施,促进了慈善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是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先后联合或协商有关部门出台了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慈善组织登记、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及服务平台管理等政策文件。遴选了首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还有很多法规政策正在征求意见或会签之中,计划到今年底一共出台法规规章政策13件,明年出台8件。

        四是指导推动各地抓落实。向全国民政系统先后下发了学习贯彻慈善法的通知和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服务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了抓落实的工作合力。

完成登记、公募、平台三项制度建设

       《慈善法》构建了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健全了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确定了民政部门在慈善工作的主管职能。为落实《慈善法》的改革创新举措,安宁介绍,目前民政部已经完成了三项制度建设:

       一是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慈善法》对存量社会组织,规定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于8月31日以民政部第58号令公布。《办法》主要是强化了对慈善宗旨和慈善行为的检验,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请材料、证书换发、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增量慈善组织,《慈善法》通过将法人资格获得与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一,简化了准入手续。

        二是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制度。《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资格作了开放式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公开、公平地争取社会支持,同时还对公开募捐活动以及相关的财产管理作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为了落实这些制度安排,确保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同条件、程序,明确了一般性公开募捐、异地募捐、突发事件募捐的备案方式,规范了网络募捐、合作募捐、急难救助募捐

        三是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特别是网络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主要途径。8月30日,民政部会同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媒体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募捐主体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要记录保存有关信息,要对民政部门履行慈善组织监管职责予以配合;也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

未经指定的平台不能发布公募信息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为落实这一规定,据安宁介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4月份启动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标准的研究工作,7月20日发布了《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

       到8月5日,有47家平台递交的申报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一共确定了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于8月31日正式发布第379号公告,进行了公布。

       对于这些平台,安宁表示,今后将从三方面加以监管:第一,政府部门监管,目前正在建立平台的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有退出机制,同时,依法受理社会的举报,并严格查处。

       第二,推进行业的自律。鼓励这些平台共同研究、制定并推动实施基本的技术标准、基本的服务规范,以便为慈善组织提供更加公平和优质的服务。

       第三,社会监督,正在建立一个举报投诉的邮箱,欢迎社会公众、媒体、直接和慈善组织监督举报。

       安宁还强调,未经指定的平台不能发布公开募捐的信息。“如果慈善组织在未经指定的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我们将对慈善组织依法予以处理。”安宁表示。

       此外,慈善组织在指定平台发布信息以后,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但是按照先后顺序,应该先在指定的平台上发布,然后再是自己的网站。同时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展到也可以在自己的微信以及其他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安宁强调。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范围

       对于个人求助的问题,安宁表示,这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个人求助信息相应的也就不属于慈善募捐的公开信息。

       个人求助可以在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是媒体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就是要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的提示,告诉公众这不属于慈善募捐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要由发布的个人承担。

       那么,个人求助是否可以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呢?安宁表示:“我们想做进一步的研究,目前看来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主要是平台要做好风险提示。”

       为了帮助个人求助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救急难”工作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主要为了政府的救助与慈善的救助更好地结合起来。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救急难”上过程中主要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受益人的确定上,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

       第二,在救助的标准上,要有科学合理的救助标准,防止救助的资金被滥用,同时也更好地监督救助。

       第三,要履行责任,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财产,同时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慈善信托目前尚无优惠政策

       《慈善法》设专章对慈善信托进行了规定。民政部和银监会共同制发了《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备案层级管辖、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管理和监督等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事项作出规定。

       孟志强特别强调,慈善信托的备案是属于形式审查的备案性质。慈善信托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公权力不宜干涉更多。

       “我们在备案实现上也做了明确规定,是当场备案。就是说,因为是形式审查,我们的工作人员只需要对照我们备案的清单,你提交文件,我们觉得你符合了,文件的要求达到了,当场备案,达不到的一次性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孟志强表示。

       《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要进行备案,不备案的不给予优惠政策。那么备案是不是就有优惠了?

       孟志强表示:“目前没有对慈善信托的扶持优惠政策。”据孟志强介绍,目前民政部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下一步准备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落实《慈善法》的要求,争取早日出台专门针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

志愿服务立法步伐加快

       志愿者是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主体,《慈善法》在慈善服务的专章中对于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进行了若干条款的规定。为了落实这些规定,据黄胜伟介绍,民政部门重点开展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志愿服务立法步伐。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民政部承担了志愿服务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条例已经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二是制定《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民政部将出台《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作为落实《慈善法》的相关配套规章,纳入到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这个《办法》已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即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是推动出台《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经过中央深改小组的审议,今年6月份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这个《意见》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对于志愿者权益保障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要求。

       四是开发建设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服务内容、时间、评价等信息,并为志愿者出具服务记录证明。信息系统是开展这些工作最有效、最便捷的手段。目前,民政部开发建设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即将上线试运行,为志愿服务的记录、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提供互联互通的技术平台,以此来推动《慈善法》有关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落地实施。

注:本文转载自公益时报网站,作者王勇,如需转载请联系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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