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何国科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最近与很多基金会秘书长聊天,主要聊及的是2017年的项目计划,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慈善事业也不例外,创新可以让更多群体受益,更便捷的到达受益群体,更好的推动社会的进步,所以很多慈善组织也在思考,如何在项目上进行创新。
比如说有一家企业基金会,企业的销售总监也是基金会的理事,因为公司的销售压力很大,他也想了一个项目,一方面想通过公益的方式,将产品名声打出去,另一方面也是作为一个公益的项目服务于特定人群。还有一家互联网公司,为了凝聚和凝合更多的粉丝,发起一个“粉丝互助会”的项目,粉丝只需要交5-10元的会费,当粉丝遇到特定困难时候,互助会会出来帮助粉丝渡过难关,而且计划将这个项目放在基金会里开展。
他们同时都有问到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项目这样是否合法合规?所以我想结合自己的经验以及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谈谈公益创新的原则和底线。
公益创新的原则
我认为创新首先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所有公益项目的创新目的必须是公益性的,是要解决某一个社会问题,是要解决某一类人群或具体人群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是要以社会效应为首要考量目标。
什么叫“公益性”?不同人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有人说一家企业解决10万人就业问题,不也具有公益性吗?所以慈善组织在公益活动当中加入商业内容,或者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加入公益内容,就会存在问题吗?对于我来说,我并不反对商业活动中有公益,公益当中有商业,往深的去看,这两者也很难掰扯的清楚,但是目前中国慈善大环境下,什么是慈善活动,法律倒是指明了方向。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所以我们公益组织在创新项目的时候,首要的目标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公益和商业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呢?在慈善领域,我会认为商业,有他高效、便捷等优势,所以我们可以用商业为手段实现公益目的,这个也是不违反这个原则的。
我认为公益创新也要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因为很多慈善组织的理事经常有两个个误区,一个是认为他们做了这个慈善项目,就是要从中得到多少收益,去资助一些营利项目,但是慈善本身就是花钱或者是花力气的事情,所以公司有“我花钱给基金会做慈善,基金会能给公司赚多少钱。”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另一个误区就认为公益就是免费的,是不能向任何对象收费的,非营利性原则是要求设计的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机构成员之间不得分红,但是并不是指不能收费,只是全部收入要用于机构或项目的运转,这也是符合非营利的要求的。
2012年7月29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这也要求基金会要遵循非营利原则。去年中办国办关于社会组织改革的46号文也都提到了社会组织要坚持非营利性的原则,以及修订中的民法总则,也都将组织形式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所以从整个法律体系上是要统一非营利的要求,我们做创新的时候也要去遵守这个原则。
公益创新的底线
公益创新除了要遵守创新的基本原则还要执行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无论是慈善法还是三大条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也都明确规定了一些慈善组织不得做的事情,这些就是我们的法律底线。
2月16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詹成付局长在全国社会组织管理情况沟通视频会议上首先提到,2017年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工作中要有底线思维,他提到:“社会组织不出事,或者出的问题越少越好,也就是通常讲的社会组织的负能量越少越好,这是底线要求。”这是对于民政部门来说,那么对社会组织来说,我们在公益创新的底线思维是什么?我想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事情就是底线要求。
在慈善法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定,我简单的梳理了十大不得从事的底线要求。
1. 不得超越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慈善财产不得提供担保。
2. 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益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4. 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5. 没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开展慈善募捐,定向募捐的不得变相募捐;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6.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8. 慈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9.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10.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以上就是我作为慈善领域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公益组织在做项目创新的时候所要考虑的原则和底线,希望对大家在设计公益项目的时候内心当中有一个标准去决断。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