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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约而谈:为破除环保组织注册魔咒,我给民政部写了一封又红又正的修改意见信

 

 

       2018年8月3日下午朋友圈突然传开一个重磅消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终于发布了,如果我没记错这是这是继1998年发布民非和社团管理条例,以及2004年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后,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条例修改的文件。可能有人会说2016年不也发布过修改意见稿吗?是的,我也仔细研究关注过,可惜最终修改到今天也无任何后续结果,可以说是不了了之了。

 

       这一次,民政部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统一使用社会组织的正式表述,并且使用统一的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确实也是一大进步。作为一位环保类社会组织的从业者,我也非常遗憾的看到,在新意见稿中依然没有把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注册的范畴,与公益组织直接登记第十条(三)表述为:“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此条例,那么以后环保组织依旧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主管单位”的双管制的管理,在大多数公益组织都可以直接登记的情况下,环保类依然被抛弃在外,未来环保组织依然面临艰难注册的困境。

 

       因此结合相关政策,我写了一封又红又正的修改意见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另外也广泛征集更多人和我一起呼吁民政部将环保类公益组织纳入直接登记公益组织范畴,参与联署。有意向的伙伴,请在本文留言“姓名+单位/学校+你所在省份”,当然你可以说出你的想法,我将整理出来,作为联署,放在意见信最下方,以正式纸质信件邮寄到民政部,以表达我们的迫切意见。

 

 

建议信正文:

尊敬的民政部:

       悉闻贵单位近日在征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因此我们发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还望能采纳。

以下是修改意见:

       建议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改为“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保护环境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以下是修改理由:

       放宽国内环保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将环保类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范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实践贯彻我党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报告中第九大点提到:“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报告中习总书记明确了社会组织,特别是环保类社会组织应当在参与社会污染治理的中重要角色,肯定了环保类社会组织工作的重大意义,因此放宽环保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是有效落实环保部和民政部共同意见的举措。

       2017年3月24日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家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指出“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也明确提出了“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因此放宽国内环保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是符合相关部门的共同意见的。

三、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具有一定特殊性。

       和其他类社会组织和相关地方利益不产生冲突的情况不一样的是,环保类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例如保护水资源、空气资源和土壤资源,因此凡是超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的对自然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均可能是环保组织工作的范畴。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原因有地方环保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不到位,企业不环保以及公众参与度不高等,因此环保组织的部分工作就是要督促环保相关政府部门的环保工作到位,监督企业环保达标以及引导公众参与环保,或对相关履责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和不环保企业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环保类社会组织不适宜再以环保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其主管单位,否则环保类社会组织将会失去独立性,不再具备第三方监督督促的功能,影响社会组织发挥其实际独特价值。

       环保类社会组织是社会公益慈善的重要力量,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都被广泛认定为公益慈善领域的组织,在公益慈善领域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差别化对待。在目前国内污染治理的关键期,建议尽早破除环保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注册的障碍,让环保类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恳请采纳!

祝好!

 

联署人:

董剑  天津滨海环保咨询服务中心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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