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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全国各地洪水灾害不断,社会各界牵挂灾区人民的生活。
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桥梁和纽带的妇联组织同样牵挂灾区妇女姐妹的温饱,她们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为灾区妇女姐妹做点事情。
一些妇联组织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出防汛抗洪、抗洪救灾倡议书,号召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姐妹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表达一份爱心。
这是一个县妇联的倡议书:
倡议、发动、募捐、收集、调配、宣传、发放,妇联组织热情高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媒体记者大肆宣传、受灾群众动情感谢,一幅幅感人的场面不时地映入人们的眼帘:上下努力、万众一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在抗洪救灾面前,妇联组织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发挥了群团组织的作用,得到了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表扬和社会各界的肯定,灾区人们给妇联组织所作所为竖起了大拇指。
这样的情景一直进行下去没有人会提出质疑、没有人感到意外,仿佛这一切都是情理之中事情。如果这时有部门、有人提出:妇联募捐行为是违法行为!妇联募捐,是正在走在违法的路上!你会惊讶、你会感到意外、你还会为妇联的募捐点赞吗?
妇联组织公开募捐属于违法行为,一位县妇联主席感到委屈和不解,她认为: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我们是为了快速解决灾区群众的实际困难而进行的!我们没有留下一分钱、一件衣物,我们是全心全意支援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对公开募捐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又需要开展慈善活动的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妇联作为群团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妇联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听劝阻、不停止这种与法律相违背的公开募捐行为,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慈善法》进行处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妇联组织这种公开募捐的违法行为,知名公益律师何丹谈了自己的看法: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中国的传统思维是只要动机是好的,手段不重要,或者可以忽略、原谅,这种思维是导致法治不彰的重要原因,这样做会失去程序正义的。
依法治国、依法治一切。没有法律的指导,就没有制度的体现。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实施任何行为,都不得脱离法律框架。
即使是募捐做好事也应当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来解决某种社会问题,而不应全然不顾法律约束,这样不利于慈善事业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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