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的角度看,我认为可以质疑:对既有的制度,是不是已经充分予以了解,对既有制度的功能价值,是不是已经充分地加以挖掘和利用?现在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真的是既有制度导致的吗,还是因为既有制度没有有效落实?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话题。法律作为一种规则文化,始终有一个自身的弱点。举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可以在我们的头脑里画两个圆圈,一个圆圈里面有一个“十”字,另一个圆圈里面有一个“井”字。中国人有一种形象思维,愿意把法治俗称为法网。圆圈里面有“十”字的那张网通常令我们不满意,按照《汉书·刑法志》里的说法: “法网疏阔,网漏吞舟之鱼”,批评的就是刘邦在西汉初年的“约法三章”,认为一个正常社会的法律不能那样简陋。
我们更倾向于圆圈里面有个“井”字的网,觉得这更像一张网。但是,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有“十”字的网有四个漏洞,有“井”字的网则有九个漏洞。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有一个立法追求上的惯性思维,我们总在责怪这个社会,说我们法治不完善。法治不完善是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可是我们往往把它庸俗化为好像就是立法不够,我们跑遍了世界五大洲,四处借鉴,借鉴了三十多年,以有些部门法为例,我们拿来又改写的文本已经比被借鉴者还要多了。
这样一种逻辑是很危险的,这个圆圈里要画得多密呢?所以,俗话其实更深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面对一个新制度产生之时,一定要衡量成本效益。还是回到那张法网,经验告诉我们,捕鱼的人都是用渔网来捕鱼,却从来没听说过哪里的渔民是用塑料袋打鱼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